学术讲座徐国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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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讲座徐国栋
学术讲座:
两种民法典起草思路
——新人文主义对物文主义
主讲人:
徐国栋厦门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嘉 宾:
董安生(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杨支柱(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教师)
梅夏英(武汉大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博士后)
主持人:
程啸(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学博士研究生)
尹飞(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学博士研究生)
尹:
大家好,今天是本学年“民商法前沿”系列论坛的第十讲。
今天的讲座我邀请程啸博士和我共同主持。
大家知道,我国民法典的起草工作已经正式提上日程,对民法
典的体系问题,学者之间有较大分歧。
去年的这个时间,梁慧星教授应邀参加本论坛时提出了民法典起草的三条思路。
今年年初,王利明老师也在本论坛就民法典的体系问题发表了演讲。
而徐国栋教授则对民法典的体系独辟蹊径,提出了自己新人文主义民法典的看法,从而以本论坛为舞台形成了我国民法典起草的大论争。
今天我们十分荣幸的邀请到了论争的另一方——厦门大学的徐国栋老师给我们演讲,题目是《两种民法典起草思路——新人文主义对物文主义》。
同时今天还邀请了中国人民大学董安生教授、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杨支柱老师和中国人民大学博士后梅夏英老师作为嘉宾出席今天的论坛。
程:
今天晚上的程序安排是先请徐老师给我们做演讲,然后由董安生老师、杨支柱老师和梅夏英老师进行评议,接着由徐老师做一个回应,最后留出一段时间给大家自由交流提问。
下面我们请徐老师做精彩演讲。
徐国栋老师:
非常感谢民商法中心的领导、专家邀请我来做这个学术报告,因为这里是一个非同一般的地方,在这里听的人不足200人,但是过几天可能天下的网民就会来看,所以这个讲座的影响是非常大的,能够让我在这里讲我感到非常的荣幸。
也让我感到人大一种宽大的胸怀,因为在治学方面,坦率的讲,我的一些观点和人大的一个学派是有一些不一致的,但是人大学派并不因为这一点而排斥我,所以能够让我在这里发表我的一些可能与各位老师不一致的观点,这是有度量的,所以我表示非常的感谢。
我今天讲的题目是:
两种民法典起草思路——人文主义对物文主义,这个题目的源起也来自这里的讲座。
梁慧星教授在《中外法学》2001年第l期发表了“当前关于民法典编纂的三条思路”一文,是梁老师在今年年初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讲学,详细介绍了“松散式”、“理想式”和“现实式”三种起草中国民法典的思路,我的一些想法很荣幸地被当作“理想主义思路”的设计方案得到介绍,这对宣传我的观点起了重大作用,我十分感谢。
其中有些意见和我的不同,所以我就有感而发,在今年4月山东大学邀请我讲学,我就写了这么一篇文章,在这里我把这篇文章给大家介绍一些,有什么不对的地方,希望大家尽情的批评。
一、是三种思路还是两种思路?
这是对我们的讨论对象进行理清。
梁老师介绍的三种起草思路,其中的“松散式、邦联式”就是要学英美法,不要搞另起炉灶的民法典。
“松散式”就是主张不要搞民法典,我们现在基本上已经有了比较完备的民事法律体系,有民法通则、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还有知识产权的三个条例等等,就可以了,把它们归并在一起就是一个松散式的、邦联的民法。
这是第一条思路。
第二条思路就是我的一些想法,要进行法典编纂,基本的设想就是对民法典的设计实行“两编制”。
第一编是人身关系法,第二编是财产关系法。
另外在人身关系法下面设4个分编:
自然人法、法人法、亲属法、继承法。
在财产关系法下面设:
物权法、知识产权法、债法总论、债法各论。
在两编之外还有一个续编,在里面规定民法的一般问题,相当于一个小的总则,此外还有一个附编,是关于国际私法的规则。
梁老师把这个思路叫做“理想式”,其原因是在体系上追求一种对称,一种美;但是不考虑实际操作,对以前的法律体系打乱也比较多。
第三种就是“现实式”。
就是利用中国现有的法律资源来制订民法典。
现有的法律资源包括以下两项内容:
第一就是我们现有的民事立法,相对的比较成了体系的,第二个就是我国从清末以来继受的的德国的法律概念体系,以这些东西为基础来制订我国的民法典。
那么这三种思路到底存不存在?
我个人认为不存在所谓“三种思路”的问题,只存在两种思路的我问题。
为什么呢?
因为“松散式”实际上不是民法典思路,而是反民法典思路,这种主张就是不要搞民法典,而是一种法律汇编。
在英文和其他一些语言中里有2个词是比较接近的,但是又是不同的,一个是“consolidation”,另一个是“codification”。
“consolidation”就是把一些既有的东西不加根本改造的汇编在一起;而法典编纂是在审查某一法律部门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的基础上制定一个新的涵盖该法律部门的系统、完整的规范性文件,要把过时和错误的内容统统废除,并增加新的内容,这是对法律的扬弃,把过去合理的东西保留,还可以做一些补充,它属于立法活动。
按照法理学的解释,根据“法津汇编”与“法典编纂”的区别,我认为“松散式”一种法律汇编的思路,只有“理想式”和“现实式”才是法典编纂的思路。
所以在当前的中国不存在三条思路的问题,而只有“理想主义”与“现实主义”两种思路。
松散式思路怎么看待,我个人认为是懒汉的主张。
因为这样搞起来比较省事,不用殚精竭虑,掉头发,衣带渐宽,很快就可以搞一部民法典,管他是不是民法典,帖上标签就可以了。
这是一种懒汉式的主张,不能采纳。
另外这种观点也是基于对英美法的一种不正确的判断,在我看来,如果此论的主张者真正地了解了美国法,就不会如此主张,因为美国在本世纪以来一直在大搞法典法,柯宾和威利斯顿各自的《论合同》就是其某种意义上的合同法典,如果了解了这些具有学说权威的书,就会看到美国式的这种法典比大陆法系的法典更严密,更具有可操作性。
我参加了柯宾的《论合同》的翻译,我被其中的理论所折服,很详细,比大陆法的要好,完全是一种地道的法律。
第二个例子是美国的各种法律《重述》是不拆不扣的学者搞的法典;统一商法典则不必让我提醒众人就知道它是法典了。
所以那种松散式的法典编纂即使是在英美法也是很难找到对应物的。
二、剩下的两种思路有何区别?
那么,剩下的两种思路的区别何在?
我认为它们有两个区别。
第一个是形式上的区别,梁老师将自己的民法典结构设计思想概括为现实主义,这是有道理的。
从梁老师的文章可知,现实主义指充分利用现有的资源制定民法典的主张,这些资源是:
其一,我国现有的民事立法,如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等;其二,德国法律传统的资源,德国式的概念体系和权利体系。
这种现实性第一个就是利用现有资源,避免另起炉灶的资源浪费,第二个是梁老师的主张不是一种纯粹的法典编纂,也不是一种纯粹的法律汇编。
我认为是一种介于两者之间的中庸之道。
按照梁老师的设想,合同法可以基本不动的纳入新的民法典。
按照他的思路,新的法典是一部分一部分的搞,在合同法之后就推出了物权法草案。
将来要制订民法典,这些新的内容可能就没有大的改动,就直接进去了。
还有婚姻法的修改也是和民法典联系起来的。
这样可以避免过大的震荡,比较容易的制订民法典。
由于已有的资源为大家所熟悉,各级法院也好接受。
梁老师将我的相应思想概括为理想主义,这也是有道理的。
这种理想性表现在什么地方?
就是表现在我坚持法典编纂的特性。
既然我们要制订民法典,那么我们就要遵循法典编纂的一般规则。
把过去的东西统统作废,提炼出一些内容,然后采纳新的东西跟过去的东西进行协调,这就是法典编纂的真谛。
这样做工作量很大,但是我们会在这番工作之后获得民法典全新的形象,希望中国民法典在世界民法典之林中获得比较高的评分。
我所称的理想主义,指最大化地利用法典编纂的立法性充分改造我国民事立法的结构和思想基础,与法律汇编拉开距离,实现我国民事立法的现代化。
为何如此主张?
理由有四:
其一,遵循继受法国家制定民法典的普遍规律。
世界上国家在民法上分为两种,一种是固有法国家,一种就是继受法国家,民法不是他们的固有的,而是从外面舶来的。
继受法国家有什么规律呢?
我们不妨考察一下其他国家,象韩国、泰国、日本、台湾和我们中国的清朝,都是这样的国家。
我们观察一下它们的历史,可以发现:
这些国家如果要谈可操作性、可实践性,那么它们的民法典就根本制订不了。
继受法律,无非是引进外来的好制度对本国的不合理现实进行改造。
所以继受法只有在外来的东西与本国的现实发生激烈冲突的情况下才可以继受。
如果本国的东西好,那么我们还继受什么西洋法呢?
这就决定了继受法国家的命运就是这样的,她制订出来的民法典可能是一个难以操作的民法典,甚至有50%以上的条文不能兑现。
它往往起一个宣言的作用,表明当前领导人一种改革的决心,或者起一种证明的作用,让那些要进入这个国家的人相信,这个国家的法律也和西方的差不多了,不必担心要被砍头,斩首,必须经过很长时间的磨和才能成为一种实际的法。
我们看到王泽鉴先生在纪念台湾民法实施50年的时候写的文章,他讲的非常的恳切,在国民党占据大陆的时期,民国民法只是在铁路交通线沿线生效,到了台湾之后,由于日本占据台湾50年,日本民法典和台湾民法典是同源的,日本在那里留下了一些比较好的制度,象不动产登记制度,使得这个民法典的适用获得了比较好的条件,所以到了台湾之后才获得了比较多的兑现。
我们看看川岛武宜的研究,日本民法典到现在还有好多没有被落实的。
这个规律我想还找不出反证来,因为我们中国也是继受法国家,那么我们就不能过分的强调民法的现实性,不可避免的要制订一部比较理想的法典,启发于上而得中;如果启发于中,则只能得下了。
这是第一种理由。
其二,就是为了中华民族的光荣。
(笑)。
说老实话,我们中国是一个大国,你们觉得好笑,我可是一点也不觉得好笑,我们APEC会议开的很成功,也花了很多的钱,那是为什么?
是要炫耀国力,不炫耀能行吗?
该炫耀的还是要炫耀。
这回申奥成功也是国力的表现。
你想想,非洲没有一个国家办过奥运会,亚洲只有日本韩国办过,中国没有办,就没有进入那个富国俱乐部,办了以后就是一个标志,就进入了俱乐部了。
说话才会有分量,不然的话说话就是干喊。
在这个方面制订民法典是一个很大的工程,象申奥一样,象办APEC一样,也是一个炫耀国家国力的机会。
严格的说来是炫耀我们知识分子的机会,这个方面的国力是靠我们法学知识分子来代表的。
在条件上,首先改革20多年来,我们在民法上有了很大的发展,尤其在这个方面人民大学作出了巨大的贡献,这是必须承认的,一个好的民法典总是建立在理论研究的基础上,我们有很好的理论资源。
第二就是我们中国正处在第三次法典编纂运动的洪流中,中华民族正好可以一显身手,向世界奉献一部值得称道的民法典。
在人类历史上总共有3次法典编纂运动,第一次是优士丁尼,发生在公元6世纪,成果是《国法大全》;第二次发生在18、19世纪,产生了现在我们还深受影响的民法典,象德国、瑞士、法国的民法典;第三次法典编纂运动正在进行,从70年代开始,到现在还没有结束,主要是和冷战的结束有关。
产生了一些优秀的民法典,象新魁北克民法典(1974)、新荷兰民法典、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另外请大家注意埃塞俄比亚民法典(1964),我们刚刚校对完这部民法典,可能在年底出版。
这部民法典是勒内-达维德的个人作品,如果大家认为埃塞俄比亚而轻视它,那就要犯错误了。
这部民法典非常先进,我认为它一点都不比俄罗斯民法典差。
这些民法典的诞生使得我们的考察视野日益扩大,如果过去我们只有法国德国民法典可以参考,现在我们就可以放宽视野。
很遗憾,能注意这几部民法典的学者还有待增加,现在还是张口德民、瑞民、法民,那已经是一两百年前的了。
因此我们能够使得中国的民法典在第三次法典编纂的浪潮中成为一部优秀的民法典,至少能够和这些民法典比肩而立,我想我们作为一个文明民族,作到这一点还是有可能的。
其三,制定民法典的政治条件的有利变化。
简言之,过去是学者们“热脸贴着冷屁股”,从84年在苏州成立这个民法经济法研究会以来,基本上每次会议我都不落。
每次会议结论部分都是呼吁中央重视我们制订民法典,但是都是千呼万唤无回应,喉咙喊破没人管(笑)。
现在不一样了,领导人都讲一个政绩,留下一点东西和我的名字联系在一起,我相信拿破仑的故事被我们老一辈利用的非常好(笑)。
因为拿破仑打了100多次胜仗,一个滑铁卢就把他战胜了,但是他的民法典使他不朽。
我是去过拿破仑坟墓的,他的坟墓周围有8块浮雕,其中一个就是他制订了民法典,来说明他的伟绩,而关于战争的没有多少。
一个伟大的统治者会有两方面功绩,一个是文治,一个是武功。
我相信一个稍微有点文化修养的统治者所看中的是他的文治而不是武功。
优士丁尼也是这样的,但是看中的肯定是他的文治而不是武功,能够流传久远的也是他的文治而不是武功。
正因为这样,我猜测我们的老一辈整天在领导人旁边叨叨拿破仑的故事(众人大笑),所以李鹏同志就作出了一个很值得鼓励的事情,能不能搞一部李鹏民法典(众人大笑)。
所以可以这么说,领导人的热情程度远远超过了学者,学者是在泼冷水,说快了搞不出好的东西来,要在2010年才行。
而李鹏同志两次表示要在本届人大结束之前搞出民法典,而本届人大结束也就是2003年。
过去我们不能说搞民法典是很复杂的,要不把领导人吓着,我们只能说这是一个很简单的事情,把几部法律捏咕捏咕就可以了(众人大笑)。
现在就不一样了,他们已经上了这个道了,那么我们只能不搞则已,要搞就搞一部好的。
这是第三个有利条件。
其四,学者从理想出发考虑问题的权力。
我觉得我十分珍惜这个权利,中国是一个缺乏分工的社会,我就把它叫做“推论主义”,今天刚想起的一个名词,比如象我写文章行,人家就说我当官也行。
这是一个推论,实际上这个推论是不成立的。
这就造成了我们社会中的角色极大的混淆。
就象一个学者很少从学者的角度看问题,动不动就从政治的角度看,他就考虑到这个东西制订以后全国会乱的,怎么办?
这个不是你考虑的问题,是政治局委员考虑的问题。
我一直从学者的角度考虑,学者的角度就是合理性角度,操作的问题让操作人来解决,学者从来不考虑操作的问题,怎么合理就怎么提,这样才有一个角色的分工。
另外我们还有另外一个推定,一个能写好专著的人被推定为能写好教材,其实这是两码事。
一个写教材的人是善于深入浅出的人,一个写专著的人是善于深入深出的人,我现在已经与写教材划清了界限,我坚决拒绝写教材,因为我不适合写这个,对大家来说是一种折磨,对我自己来说也是一种折磨。
这个就是决策的问题,民法典也是这样。
民法典的基本思路应当是由学者提出,在实践中与其他部门协调,作为学者你不要老是串味道,说别人的话。
就我来讲,我是学者,怎么理想就怎么说,当然就是理想主义的。
第二种区别就是实质上的差别。
通过对梁老师最近的著述的研究,我觉得梁老师有一个哲学基础,就是“物文主义”。
所以从形式上看是理想式与现实式的区别,从实质上来看有人文主义与物文主义的区别。
我的主张是人文主义,梁老师的主张是物文主义。
因此中国民法典起草思路之争是主义之争,一个是理想主义与现实主义之争,另一个就是人文主义与物文主义之争。
那么我们就讲第三个问题:
什么是人文主义?
三、什么是人文主义?
老的和新的人文主义。
人文主义是一个被滥用的词语,在很多大学里面包括人民大学,你浏览一下海报就有两三个是关于人文主义的。
但是说老实话,无论是看的人还是写的人都不知道什么是人文主义。
因为我是想搞一个新人文主义的民法哲学,所以一有人文主义的讲座我就去听。
我在武汉就听过一个,这个人就没有给人文主义下定义。
他就给我们讲人文精神,说在美国,有一个黑人小孩在一个候车室里面把一个汉堡包掉在地上了,他把它捡起来,然后把残渣也捡起来吃了,他说这个就是人文主义。
这个就和我理解的很不一样。
我认为不妨把人文主义一词中的“文”理解为“中心”的意思,人文主义不过是赋予了人自身为这个世界的中心的主张。
把它叫做“人本主义”也可以。
如果我们了解人文主义产生的背景,那么大家可能就会理解,所谓的人文主义就是人的自己的中心主义,把自己看作是自己的目的,自己来约束自己。
既然在构词法上这样的解说,那么我们就可以进行一系列的构词,人文主义所反对的一种主张,是对一种思想方式的对抗,我们不妨把它叫做“神文主义”,以神为世界中心的主张;把它现在应反对的以物为中心的世界观称为“物文主义”,物文主义与人文主义是非常对立的,人是主体,物是客体,一种是对主体的张扬,一种是对客体的崇拜;把“文革”中那种政治挂帅的生活态度称为“政文主义”,是不管行为的效果,只管行为的政治意义的主张。
请大家注意,人文主义这个词是我生造的,好象已经被大家所接受,而且任何一个概念的最初产生都是生造,所以我看我的造词法还是能被大家接受的。
这是第一个问题,讲一下“文”的含义。
第二个问题讲一下二元论的世界观与人文主义的关系。
我们看到人文主义与物文主义是对立的,但是二者是有统一性的,涉及到世界上两大最基本的要素:
人和物,一个是主体,一个是客体,一个是对主体的张扬,一个是对客体的张扬。
所以两种主张的分歧是对构成世界两大要素重要性的评判问题。
人文主义也好,物文主义也好,都是与哲学基本问题有关的。
按照唯物主义的理论,哲学的基本问题就是思维与存在的关系问题,精神与物质的关系问题。
按照这种观点推下来,我们可以得到两点结论:
第一,民法问题与哲学问题是高度一致的。
我自己琢磨民法的体系。
再与哲学的体系相比较,就会发现两者之间非常的雷同,都是谈两个要素的关系问题,不过两个学科用的术语不同,但是他们是用不同的术语描绘同样的事情。
所以民法本身具有高度的哲学性,民法本身又是哲学爱好者的舞台。
第三个问题我们讲一下表现人文主义传统的三个范畴。
这三个范畴就是表现西方文化中人文主义传统。
第一个就是普罗泰革拉在公元8世纪提出来的“人是万物的尺度”这个命题。
这个命题涉及到了人和物的关系,对人和物进行了评价,人是在先的,人是更加能动的因素;相隔了很久笛卡儿提出了“我思故我在”的命题,这也是一个人文主义的观念,“思”是世界第一性的东西,有了“思”人们才能推出世界其他的事物;第三个就是“价值”的概念,“价值’概念是对这两者的现代转换:
价值是物对人的有用,也是以人为主体的概念。
一个物对一头熊猫有用并不构成价值,只有在它对人有用时才是如此。
这是西方三个不同时期人文主义传统,这个传统是应该由我们民法理论所继承的,他们实际上也是用不同的术语谈到了民法调整对象的问题。
第四个问题我们讲一下人文主义在具体制度中的表现。
我认为有以下几点:
第一个就是不管立法者是否意识到,或者是否愿意,民法的制订都是以人为先的。
我们还要谈到民法通则,其中规定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这是一个以物为先的定语,但是在民法阐述顺序当中,它是先主体再客体的,所以它还是一个人文主义的体系。
那么从这个意义上讲,民法是一个组织法,民法很象一个军队的组织,人是社会性的动物,在行动之前总是要组织起来,形成一定的单位,所以民法就是一个组织法。
它首先是调整人类自身的一个组织问题,然后再调整人类的目的,人类怎样利用各种经济的资源。
第二个表现就是民法极为强调意识自治原则。
因为人除了意志之外,其他东西都是物质的,作为人的本质的根本表现就是自由意志。
我们看到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就是以自由意志为主线的,把这些制度串联起来的。
比如说主体制度就是自由意志的载体,然后行为就是自由意志的实施,客体、物是自由意志的一种定载,正式因为这样我们看到意志自由的因素在民法里有浓厚的表现。
在所有权制度中,正由于所有权中“心素”的存在以及它相对于“体素”的优先地位,即使物脱离了所有人的占有,它仍不失为所有人的,一旦有机会,所有人将正当地收回,此乃所有权的绝对性的表现,这是意识的胜利。
所以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民法通则是贯彻了人文主义的。
第五个问题我们讲一下什么是新人文主义?
人文主义是一种文艺复兴后产生的古老思潮,从产生以来一直支配着西方世界。
文艺复兴已经过去了好几百年,那么我们是不是还是要继受这种人文主义呢?
我认为不可。
因为时代发展了,旧思想难以与新时代相适应,所以我们必须扬弃老人文主义,创立新人文主义作为我国民法典的思想基础。
那么,新老人文主义的区别何在?
两种人文主义都强调人的中心地位,但有两点不同:
第一,认识论上的区别。
如果说老人文主义的认识论特点是绝对主义,即对人类认识能力的强调到了一种绝对的程度,基于这种确信,第二次法典编纂就制订了那种包罗万象的民法,那么,新人文主义的认识论的特点是对人类认识能力持有所知和有所不知的评价,基于后一种可能,应允许民法典保持开放性结沟,赋予法官广泛的自由裁量权发展法律,因此新人文主义的认识论是一种折中说,有某种程度上的不可知论,与老人文主义的绝对论形成不同;第二,对人的地位认识的区别。
老人文主义认为人是世界的惟一中心,强调征服自然,因此造成了一种对生态的破坏;新人文主义认识到人与环境的依赖关系以及与其他生灵的伙伴关系,强调人与自然的和谐,尊重下一代人的权利、动物的权利。
从人类中心主义走向了人类谦卑主义。
简单的总结一下,老人文主义是乐观取向的;新人文主义是悲观取向的。
下面我们讲一下我们时代的人文主义精神。
我觉得我们的时代是人文主义的时代,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人的地位的提高。
我们可以举一些很具体的例子,第一个例子就是江泽民主席最近的讲话,就是飞行员王伟同志出了事故,我们花了很大的代价来进行搜救,江泽民主席讲了“人是世界上最可宝贵的”,这个话毛主席也讲过,不过毛主席没有兑现。
但是江主席还是兑了现。
这个例子反应了改革开放以来的主旋律。
第二个例子我们可以讲国民经济统计指标的变化。
在改革开放后,我们以GDP指标取代了国民生产总值的指标,并辅之以人均国民收入的指标,这更加强调了生产活动对人的一种效果,因为GDP指标包括了对人的服务的第三产业指标,涵盖了生产活动给人带来的效益。
第三个例子,过去我们有三分之一的隐性失业人口,每个星期工作六天,但是也不创造什么价值,不知道上班的目的是什么。
现在人们想通了,既然不创造价值那就回家休息,有了让人们享受闲暇的大周末和长假,当然也有经济的考虑,促进人们的消费,中国人活的更象人了,还可以休假,那不是人的地位提高了吗?
第四个例子,我觉得是最典型的,就是“姚丽案”,响亮地提出了“财产权怎能高于人身权”的时代质问。
(姚丽案的基本情况是这样的:
姚丽是大庆建行某储蓄所的一名普通职员,党员。
1999年7月9日12时许.她与另外3名女职员正在吃午饭,突遇两人抢劫银行,其中一人用一把5-6磅重的铁锤猛击防弹玻璃,边做边吼:
“快开门,报警就整死你们”。
3名职员按了报警器开关.但警讯未能传出。
又打电话报警,然而电话不响。
此时,玻璃即将砸坏,职员之一孙海波把门开了,两名歹徒进来后,将姚丽办公桌中的13568.46元和孙海波办公桌中的30190元抢走、又威胁姚丽打开保险柜,姚丽骗过歹徒(说其中没有钱).最终未交出保险柜钥匙,使其中的25万元安然无恙。
歹徒逃离现场后,姚丽又打110报了警。
第二天,姚丽从家中取来1.3万元交给单位。
8月5日.建行处分她.理由是她没有制止孙海波开门,也未与歹徒搏斗,而是交出了1.3万元,属于严重失职.决定开除公职、开除党籍。
姚丽申请行政复议被驳回,遂向大庆市萨尔图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该委于1999年11月8日作出效决:
撤销建行的决定.恢复姚丽公职,安排工作,补发工资、建行不服,向同区人民法院上诉,法院判决建行败诉。
建行仍不服,上诉大庆中院,认为姚丽人身未受到威胁.就将钱交给歹徒,25万元安然无恙与姚丽无关。
中院于今年3月l日开庭,判决建行败诉。
)这种观念现在听起来觉得好笑,但是在多少年以前大家都是这样的,国家财产一分钱也相当于你个人财产的一亿。
我们还记得唐山大地震之后,救援人员从废墟中把储蓄所的钱一分一分的找回来,国家的财产嘛。
但是发现一分的硬币没有找到,就有一百多个人奋战一夜,最后把那个一分硬币找到。
姚丽得到了广大人民的同情,这是人格权利的获胜,要是在唐山大地震时候就没有人会同情她。
我是看到《中国青年报》2000年3月20日写的报道“财产权怎能高于人身权?
”。
这是第四个例子,在这里我顺便讲一下就是杨白劳被黄世仁打死之后,喜儿哭的一场戏,她说:
乡亲们呀,你们来看,黄家逼债打死我爹爹。
这个问题该怎么分析?
杨白劳为什么不能被打死?
要是从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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