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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招聘条件:
(一)身体健康,女35周岁、男40周岁以下;
(二)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有一定工作能力和专业技术水平;
(四)品行端正,无打架斗殴现象,无犯罪前科。
第六条应聘资料。
包括:
户口薄、身份证、毕业证书、职业技能证件、1寸照片四张。
第七条人力资源部负责办理应聘人员求职登记等事项,并根据各单位需要,安排应聘人员进行测试,包括:
理论考试、实践操作考试、面试等,考试结果报公司经理办公会审议,并确定录用人员名单。
第八条体检。
按照《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的要求,员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健康检查,体检不合格的人员将被淘汰,合格者录用。
第九条录用人员名单上报星辰公司及淮北市社保局代理中心,由淮北市社保局代理中心与本人签订劳动合同,并作为劳务派遣人员到新园公司工作。
第十条劳务派遣人员试用期内工资待遇。
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并不得低于本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一条在技术岗位、关键岗位使用的劳务派遣工,经过一定时期的岗位锻炼成为技术骨干的,可以择优录用为本企业使用的劳动合同工。
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返聘人员
(一)招聘对象。
具有一定机械、电气、营销等专业技能的人员。
(二)录用条件
⑴身体健康,年龄在60岁以内;
⑵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⑶有一定工作能力和专业技术水平。
(三)工资及福利待遇
返聘人员实行月收入总承包制,标准在1600-5000元(以签定聘用协议为准),能胜任本职工作的,由单位推荐,人力资源部考核,经公司经理办公会审议后聘用。
(四)其它规定。
返聘人员与新园公司签定聘用协议,期限一年;
人力资源部在年底对返聘人员进行一次业绩考核和身体检查,最终决定是否续聘。
公司与被返聘人员不是劳动关系,属于劳务关系。
解聘返聘人员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五)特殊人才聘用,经经理办公会研究后可适当放宽。
第三章员工人事变动
第十三条员工调动
(一)从外单位调入,必须经公司总经理签字同意。
(二)公司内部因工作需要办理调动的,经调入、调出单位领导签字同意,分管经理、总经理签字后,由人力资源部办理调动手续。
(三)要求调出公司的,原则上一律放行,员工调离公司前,需到人力资源部、财务资产等部门办理账务及物品移交手续,否则不予办理调动手续。
(四)未办理调动手续的,人力资源部将不予做工资账,同时追查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员工借用
(一)公司各单位内部借用人员,需经所在单位和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到人力资源管理部办理相关手续,由用人单位负责考勤、做帐支付工资。
(二)外单位借用公司人员,必须由总经理批准,到人力资源部办理登记,工资等费用由借用单位支付。
第十五条退休管理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是:
(一)男年满60周岁,女工年满50周岁,女管技人员年满55周岁,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
(二)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九年的;
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十年的;
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八年,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职工,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后,可以由职工本人缴费至满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四)人力资源部建立在册人员人力资源信息微机管理系统,对达到退休年龄的职工提前一个月通知本人,办理相关手续,连同本人档案提交社保部门审批,审批办齐后,即迁调通知单位,停止本人上班。
第十六条协议保留劳动关系人员的管理
协议保留劳动关系人员按星辰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员工辞职
本公司员工提出辞职,须遵循以下规定:
(一)员工辞职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公司即可;
试用期满辞职的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擅自离岗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依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追究该员工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辞职员工负有保守新园公司商业秘密的义务,因违反行业限制约定给新园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向公司支付违约金;
(三)员工辞职申请被核准后,在离开公司前,应在其原单位办理物品、资料等移交手续。
其个人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由人力资源部移交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
(四)员工不按规定自行离岗,公司一律不予办理社保等移交手续。
第四章考勤管理
第十八条考勤是本公司管理工作的基础,是计发工资、奖金、劳保福利等待遇的主要依据。
公司所属单位考勤员、统计员应在每月5日前将本单位考勤机里的考勤信息、考勤薄、休假单及旷工人员名单,报人力资源部统计汇总,每推迟一天罚单位负责人50元。
对考勤时弄虚作假,骗取工资、奖金的责任人,将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人力资源部每月把各单位当月出勤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对出勤不正常的人员查明原因,对长期旷工人员按《安徽淮海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职工惩处规定》处理。
考勤汇总表由人力资源部装订成册,统一保管。
第五章休假管理
第二十条年休假
新园公司在岗且在同一单位或不同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一)享受年休假的条件及期限:
⑴职工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天数5天;
⑵职工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天数10天;
⑶职工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年休假天数15天。
(二)新调入新园公司的职工且符合本办法规定享受年休假的,当年度休假天数,按照在新园公司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一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折算办法为:
(当年度在新园公司剩余日历天数÷
365天)×
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三)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按国家规定享受的婚丧假、产假等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时间不计入职工年休假天数。
(四)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⑴职工当年累计旷工5天及以上的;
⑵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⑶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年度内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⑷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年度内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⑸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年度内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⑹当年享受单位安排的疗休养职工,共计疗休养天数达到或超过年休假应休天数的(不足应休天数的,可补齐年休假应休天数);
⑺新调进新园公司的职工,在原单位当年已享受完年休假的;
⑻已享受年休假,出现本条1至5项情形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出现本条第6项情形的,冲减下一年度年休假天数。
(五)年休假待遇:
⑴公司原则上一律安排休假,并按本人休假月份的日平均工资,支付假期工资,安全奖、效益奖等各类奖项正常发放,不计发与现场出勤直接有关的生产性津补贴(如夜班费、班中餐等)。
⑵员工不愿休假正常上班的,用人单位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⑶实行岗位等级工资制的人员,年度内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工资,包含在本人岗位等级工资制内,公司不再另外支付年休假工资。
(六)年休假管理:
各单位要根据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合理安排年休假,在每年元月20日前将本单位本年度员工休假计划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员工请年休假必须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后到人力资源部审批。
第二十一条婚、丧、产假及流产假
(一)婚假
女员工
婚假
男员工
不满23周岁
3天
不满25周岁
23周岁及以上
23天
25周岁及以上
⑴婚假必须一次休完。
⑵审批程序:
婚假由公司计生部门根据本人提供资料登记办理,并交人力资源部备案。
⑶婚假待遇:
按本人岗位工资执行。
(二)丧假
公司员工直系亲属死亡时,可享受丧假3天。
⑴审批程序:
丧假由单位负责人签字生效。
⑵丧假待遇:
⑶丧假人员不报销往返路费;
凭原始火化证明,直系亲属(子女、配偶、父母)可享受一次性丧葬补助金200元。
(三)产假
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女员工享受产假。
产假由公司计生部门根据本人提供资料登记办理,并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⑵享受期限:
产假98天,如遇难产或剖腹产增加15天;
晚育的初产妇,延长产假30天;
在产假期间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延长产假30天。
⑶产假待遇:
执行生育津贴。
(四)流产假
流产假由公司计生部门根据本人提供资料登记办理,并报人力资源部备案,各单位应严格管控。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流产假15天;
怀孕满4个月及以上流产、引产的享受流产假42天。
⑶流产假待遇:
第二十二条病假
(一)审批程序:
请假人必须提供由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开具的检查、诊断结果,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后,到人力资源部办理请假手续。
(二)具体规定:
⑴员工需要停止工作进行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12个月的医疗期。
⑵员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但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
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⑶员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医疗期满尚未痊愈的,如果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⑷医疗期内待遇
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需住院治疗在六个月以内的,按下列标准执行,其中,固定工资按星辰公司文件规定执行。
工龄
比例
病假工资计算标准
2年以内
60%
(固定工资+本人年功工资)×
2年-4年
70%
4年-6年
80%
6年-8年
90%
8年以上的
100%
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六个月以上的,从第七个月起停止支付病假工资,改发疾病生活费。
生活费标准为:
工龄10年(含10年)以内的,按固定工资加本人年功工资之和的60%支付;
工龄10年以上的按固定工资加本人年功工资之和的70%支付。
按上述标准计发的病假工资、疾病生活费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80%的,按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执行。
第二十六条工伤假
工伤发生后应及时上报,经安监站核实登记后出具工伤单,到人力资源部办理请假手续。
⑴员工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需停工接受治疗的,实行停工留薪期。
期限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需要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⑵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停工留薪期满或者评定伤残等级后,享受伤残待遇,标准按《淮海实业集团公司劳动用工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事假
⑴普通员工:
10天以内事假,经各单位负责人签字生效,10天以上的事假需经单位负责人同意交公司人力资源部批准生效;
⑵管技人员:
基层各单位正职、机关部室主要负责人请假,经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公司主要领导审批;
基层各单位、机关部室副职请假需经单位、部室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批,3天以上的需经公司主要领导审批;
基层各单位、机关一般管技人员请假,由单位、部室主要负责人审批,3天以上需经公司分管经理审批,7天以上需经公司主要领导审批。
(二)事假期间待遇:
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性待遇停止执行。
第二十八条其他要求
根据计划生育部门有关规定,对公司女职工实行“女职工请假见面制”:
具体实施办法:
凡公司在册女工,请假时间在一个月或一个月以上的,必须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的前提下,然后由单位计生网员审核、签字,再由女工本人到公司计生办,由计生部门为其登记、并在假条上签字盖章,最后到人力资源部审批。
第六章员工管理
第二十九条员工绩效考核
管技人员绩效考核由政工部负责组织;
普通员工绩效考核由各单位具体负责组织,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具体实施按《新园公司绩效管理制度》进行。
第三十条员工惩处按《安徽淮海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职工惩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员工的解聘和辞退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给予解聘或辞退处理:
(一)在试用期内证明是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或考核不合格的;
(二)员工自动提出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由于自身的原因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
第七章劳动合同管理
第三十二条强化劳动合同管理,规范用工行为。
由星辰公司分配的大专院校毕业生及外单位调入的新员工,应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
对劳动合同期满的员工,公司可根据生产需要为其办理续订手续;
对合同期满,本人提出不愿续订的,应及时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并将档案移交给淮北市劳动保障部门。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第三十三条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
(一)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无过失性辞退员工的,公司将给予经济补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给员工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⑴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工作的;
⑵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⑶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员工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三)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⑴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⑵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⑶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⑷公司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员工权益的;
⑸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员工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员工劳动的,或者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员工人身安全的。
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劳动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⑴劳动合同期满的;
⑵员工已退休,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⑶员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⑷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劳务派遣
新园公司从淮北市社保局代理中心输入用工,并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劳务派遣期限、人员数量、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等,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公司员工同工同酬的权利。
第八章人力资源培训开发管理
第三十五条公司员工培训工作由人力资源部负责,综合办、安监站等单位配合开展工作。
具体按《员工培训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新园公司负责解释,若集团公司有最新政策按集团公司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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