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账务处理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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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支出–RD001–费用化支出–人工费–外聘研发人员劳务费
180000
贷:
7–4:
支付外聘人员劳务费
180000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等
30000
银行存款
150000
8–1:
计提在职直接研发人员社保费和住房公积金﹙公司负担部分﹚
研发支出–RD001–费用化支出–人工费–社会保险费
40000
研发支出–RD001–费用化支出–人工费–住房公积金
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
40000
50000
8–2:
代付在职研发人员社保费和住房公积金
其他应付款–社会保险费
20000
–住房公积金
160000
9–1:
支付研发活动其他直接费
研发支出–RD001–费用化支出–其他直接费–资料费
5000
研发支出–RD001–费用化支出–其他直接费–设计费
研发支出–RD001–费用化支出–其他直接费–培训费
10000
研发支出–RD001–费用化支出–其他直接费–会议费
25000
研发支出–RD001–费用化支出–其他直接费–差旅费
35000
225000
10–1:
收到政府的财政拨款
300000
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
300000
11–1:
仅用于实验的模具的制造费
研发支出–RD001–费用化支出–中间实验费–模具制造费
100000
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模具
12–1:
研发用无形资产摊销费
研发支出–RD001–费用化支出–无形资产摊销费–×
×
专利
18000
累计摊销
18000
13–1:
例行设计费
制造费用
8000
原材料
14–1:
会计期末结转费用化支出
借:
管理费用
1433925
研发支出–RD001–费用化支出
1433925
(二)开发阶段
15–1:
计提研发设备折旧费
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固定资产费–设备折旧费
32062.50
累计折旧
32062.50
16–1:
支付研发用租赁的仪器、设备租金
研发支出–RD001–资本化支出–固定资产费–仪器租赁费
9000
研发支出–RD001–资本化支出–固定资产费–设备租赁费
27000
17–1:
计提研发用仪器、设备、房屋折旧费
研发支出–RD001–资本化支出–固定资产费–仪器折旧费
研发支出–RD001–资本化支出–固定资产费–设备折旧费
63000
研发支出–RD001–资本化支出–固定资产费–房屋折旧费
72000
162000
18–1:
支付研发设备维修费
研发支出–RD001–资本化支出–固定资产费–设备维修费
1000
现金
19–1:
支付试制产品检验费
研发支出–RD001–资本化支出–中间试验费–试制产品检验费
500
20–1:
支付开发活动其他直接费
研发支出–RD001–资本化支出–其他直接费–模具设计费
研发支出–RD001–资本化支出–其他直接费–会议费
3000
研发支出–RD001–资本化支出–其他直接费–差旅费
2000
研发支出–RD001–资本化支出–其他直接费–培训费
6000
21000
21–1:
用于开发试验的模具制造费
研发支出–RD001–资本化支出–中间试验费–模具制造费
1000000
库存产品∕原材料∕固定资产–模具
22–1:
采购开发试验用材料
1200000
辅助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55000
1755000
22–2:
开发试验耗用材料
研发支出–RD001–资本化支出–原材料–材料
1380000
1100000
280000
23–1:
计提在职直接研发人员人工费
研发支出–RD001–资本化支出–人工费–工薪
990000
23–2:
支付人员人工费
990000
108000
62000
150000
670000
540000
23–4:
540000
120000
420000
24–1:
研发支出–RD001–资本化支出–人工费–社会保险费
研发支出–RD001–资本化支出–人工费–住房公积金
24–2:
代付在职直接研发人员社保费和住房公积金
62000
532000
25–1:
研发支出–RD001–资本化支出–无形资产摊销费–×
54000
54000
26–1:
支付验收评审费和专利申请费
研发支出–RD001–资本化支出–研发成果费–评审验收费
研发支出–RD001–资本化支出–研发成果费–专利申请费
6000
26000
27–1:
该项目已达到预定用途,结转资本化支出
无形资产–自创专利权
4553562.50
研发支出–RD001–资本化支出
4553562.50
28–1:
该自创专利权2008年12月的摊销额
37946.35
贷:
(三)登记费用化支出和资本化支出明细账(见后附辅助明细账示例)
(四)研究开发费用的列报
根据以上资料,RD001项目2009年度研发费用总计5987487.5元,其中,费用化支出1433925元,资本化支出4553562.50元。
资本化支出于2009年形成无形资产,当月摊销该自创专利权37946.35元,故年底该无形资产账面价值为4515616.15元。
2009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在年报中的列报为:
费用化支出1433925元,在利润表中管理费用项目反映;
资本化支出4553562.5元,在资产负债表中无形资产项目反映4515616.15元,利润表中管理费用项目反映37946.35元。
四、研究开发费用按税法确认
(一)费用化处理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归集
根据以上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的相关会计核算,以下费用化支出内容不可享受加计扣除50%的优惠,但只要满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条件的,均可在所得税税前100%扣除。
⒈1–2:
购入仪器采用一次计入成本费用160000元;
⒉4–1:
计提的研发用房屋折旧费24000元;
⒊5–1:
支付的设备维修费800元;
⒋7–3:
计提支付外聘研发人员劳务费180000元;
⒌8–1:
支付研发人员的社会保险费40000元和住房公积金50000元;
⒍9–1:
支付研发人员的培训费10000元、会议费25000元、差旅费35000元;
综上所述,不可享受加计扣除的费用化研究开发费用为524800元。
(二)资本化处理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归集
根据以上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的相关会计核算,以下资本化支出内容不可享受加计扣除50%的优惠,但只要满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条件的,均可据实100%摊销。
⒈17–1:
计提的研发用房屋折旧费72000元;
⒉18–1:
支付的设备维修费1000元;
⒊19–1:
支付试制产品的检验费500元;
⒋20–1:
支付研发人员的会议费3000元、差旅费2000元、培训费6000元;
⒌23–3:
支付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540000元;
⒍24–1:
支付研发人员的社会保险费120000元和住房公积金200000元;
⒎26–1:
支付的专利权申请费6000元。
综上所述,不可加计摊销的资本化支出研究开发费用为950500元。
(三)RD001研发项目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年度纳税申报(见可加计研究开发费)
A公司2009年度RD001研发项目的研究开发费用总计为5987487.5元,其中:
费用化支出1433925元,允许据实扣除;
资本化支出4553562.5元。
该资本化支出2009年12月达到预定用途形成无形资产,成本为4553562.5元,按10年摊销计算,12月摊销额为37946.35元,允许据实扣除。
在计算享受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时,费用化支出1433925元中剔除不符合税法加计限定的研究开发费用524800元,再减去财政拨款300000元,允许加计扣除的费用化支出的研究开发费用为609125元,加计扣除额为304562.5元;
形成无形资产的资本化支出4553562.5元中,剔除不符合税法加计限定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950500元,按10年计算允许加计摊销的资本化研究开发费用总额为1801531.25元,2009年12月允许加计摊销额为15012.76元。
A公司2009年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允许加计扣除金额为304562.5元,允许加计摊销金额为15012.76元,共计319575.26元。
按25%的企业所得税率计算,合计少缴企业所得税79893.82元。
以上是针对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的示例,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可以参照实施。
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研究开发费支出核算主要在管理费用下设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第六章
答疑及2009年最新税收法规目录
一.2009年4月24日所得税管理司副司长缪慧频在线访谈(节选)
⒈软件企业享受所得税减半期内,同时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其减半税率是12.5%还是7.5%?
答:
软件企业享受所得税减半期内,减半后的税率为12.5%。
﹙财税【2009】69号﹚
⒉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的优惠税率,其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收入所得500万以上部分是按15%还是按25%税率减半征收?
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税率,同时又享受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收入减半优惠时,技术转让收入要单独核算。
对技术转让收入减半是按照25%税率减半的。
⒊以前年度收到的政府补助收入﹙在其他应付款中核算﹚在08年度才作为补贴收入并入应纳税所得额,是否还需要补交以前年度的税率差﹙因为是高新技术企业﹚;
如果税务检查时是否还要补交滞纳金?
应按08年以前企业所适用的税率补税,并加收滞纳金。
⒋请问我公司的财政拨款入科技三项费用和创新基金是否需要缴纳所得税?
答:
财政部、税务总局就不征税收入已作出明确规定,近期我们接到一些企业反映,有关政府及其部门为企业拨付一些专用基金,用在特定用途。
这些基金是否征税,我们正在研究,不久将会有明确答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规定,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
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⒌在08年的所得税汇算清缴中未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可否在09年的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再行申请扣除?
不允许。
⒍企业接受政府科技部门资助,进行技术开发。
如技术成果为政府所有的,能进行技术研发费加计扣除吗?
国税发【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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