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基层医疗机构药事管理相关制度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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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根据相关规定和要求,依据库存和临床用药情况,制定药品采购计划,经科主任审批后,向规定的药品经营企业采购药品。
4.药学部门应严格禁止非库房工作人员入内;
严禁在库房内吸烟;
严禁在库房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5.保持药库内干净整洁,通风,做到“五防”即:
防潮、防虫、防火、防盗、防霉变;
设有常温库、阴凉库、冷库,每日记录温度、湿度,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
6.应单独设置化学危险品库房,用于存放化学试剂、易燃易爆品和医疗用消毒剂。
库房内外应配备齐全的消防灭火和防爆器材,应有良好的通风设施。
药库设有药品待检区和不合格品区。
7.药品应分类码放,垛位与地面的距离应不小于10厘米;
与墙壁的距离应不小于10厘米,并有明确的标识。
8.药库应建立完整的药品明细账目(包括:
手工账目和计算机账目),并做到账账相符,账物相符。
应定期盘点库存,并详细记录盘库情况和结果。
9.管账与管物、采购与库房保管等工作应该分别由专人担任。
10.各种账册、入出库单据、领药单据等应分类妥善保管,保留三年以备查,超过保存期的账册、单据,经报主管院长同意后,统一销毁并应有记录。
四、临床用药管理制度
1.临床用药是使用药物进行预防、诊断和治疗疾病的医疗过程,临床用药管理目的是为了促进合理用药。
医疗机构应该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以病人为中心,加强临床医师、药师、护士三方协作,开展临床合理用药工作。
2.根据我省乡镇卫生院基本药品目录制定本卫生院的“处方集”和“药品供应目录”。
药学部门保障药品供应目录内药品的有效供应。
3.卫生院制定有相关的处方权限规定
3.1抗菌药物处方权限
3.2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限
3.3本院药品供应目录外药品处方权限和审批办法。
4.在临床诊疗中医生应遵循有关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临床路径、临床诊疗指南和药品说明书制定合理用药方案,对超药品说明书用药有严格规定。
5.严格执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福建省乡镇卫生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合理应用抗菌药物,定期开展抗菌药物临床使用情况调查和分析,提出改进措施,防止无指征用药。
6.严格执行《福建省乡镇卫生院静脉输液临床应用指导意见(试行)》,严格掌握静脉输液的目的和适应症,减少不必要的静脉输液,降低药品不良反应风险。
7.卫生院应制定有处方权确认的程序与规定。
药房留有医师处方签字留样,药学人员须在核对处方签字后方可发药。
8.卫生院应制定有药物治疗医嘱书写规范与查对制度。
医师、护士、药师应知晓这些规范与管理流程,并能得到切实地执行。
9.为确保急诊用药需求,加强住院病房药品的管理,制定住院病房急救、备用药品基数管理制度,药学部门与护理部负责监管。
9.1住院病房急救、备用药品的种类和数量,由医疗、护理、药学相关人员根据临床需要讨论确定。
9.2住院病房护理人员应定期(每月)检查病房所备药品有效期,在有效期3个月前返回药学部门调换新批号。
9.3药学部门应制定班外时间抢救药品供应的应急预案。
10.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制度
10.1临床科室一旦发现可疑的药物不良反应,应积极救治患者,并做好观察和记录,同时报告主管医生及药学部门。
10.2药学部门在收到ADR报告表或报告电话后,药师应即时(至少报告的当日)前往调查,与主管医师沟通,分析因果关系,填写“药物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并按规定程序上报。
10.3药物不良反应发生的过程,采取的措施及预后情况应在病历中详细记录。
10.4临床医师与药师及时跟踪/随访所报告的不良反应,记录不良反应的治疗及预后情况。
10.5定期汇总分析本院发生的ADR,反馈临床,提高药物警戒意识,以保障患者用药安全。
10.6当发生、发现或高度怀疑药品质量导致药品不良事件后,按照既定的原则、程序和方法,暂停药品使用,收回药品,并立即上报上级管理部门。
五、处方管理制度
1.根据《处方管理办法》制定《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并严格执行,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
2.经注册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在执业地点的处方权,由本人申请,科主任同意,经医务部门审核,院长批准,登记备案后方可获得,并将本人之签字或印模留样于药学部门。
医务人员经过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执业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药师取得调剂权。
3.医师应根据病情诊断开具处方,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
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三日用量;
对于某些慢性病或特殊情况可酌情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医师应按照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麻醉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
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用量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处方开具当日有效。
特殊情况下需要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三天。
5.处方内容
5.1前记:
包括医疗机构名称、费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区和床位号、临床诊断、开具日期等。
可添列特殊要求的项目。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还应当包括患者身份证明编号,代办人姓名、身份证明编号。
5.2正文:
以Rp或R(拉丁文Recipe“请取”的缩写)标示,分列药品名称、剂型、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5.3后记:
医师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药师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
5.4普通处方的印刷用纸为白色;
急诊处方印刷用纸为淡黄色,右上角标注“急诊”;
儿科处方印刷用纸为淡绿色,右上角标注“儿科”;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印刷用纸为淡红色,右上角标注“麻、精一”;
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印刷用纸为白色,右上角标注“精二”。
6.处方一般用蓝色或蓝黑炭素墨水笔书写,字迹要清楚,不得涂改。
如有涂改,医师必须在涂改处签字。
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
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
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7.药品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
剂量应当使用法定剂量单位:
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μg)、纳克(ng)为单位;
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
国际单位(IU)、单位(U);
中药饮片以克(g)为单位。
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
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
软膏及乳膏剂以支、盒为单位;
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当注明含量;
中药饮片以剂为单位。
8.一般处方保存一年,毒性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二年,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三年。
处方到期后由院长或副院长批准,登记备案后销毁。
9.药学部门不得擅自修改处方,如处方有错误应通知医师更改后配发。
凡处方不合规定者药学部门有权拒绝调配。
药学部门不得擅自修改处方,如处方有错误应通知医师更改后配发。
情节严重应报告院长、业务副院长或主管部门检查处理。
10.药师应按有关要求对处方认真审核。
定期对处方进行用药分析,并将点评结果上报医务部门,通报不合理处方,对不合理用药及时干预。
六、药品质量管理制度
(一)药品采购管理制度
1.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卫生院使用的药品、医疗用消毒剂和所用的试剂应统一计划、采购和供应,其它科室人员不得擅自购销药品等。
2.卫生院应指定专人负责采购工作,其他人员未经允许一律不得购药。
采购人员任职依据规定要求应定期轮换,原则上任期为2年,最多不应超过3年。
3.药品采购计划及品种,应依据国家、地方和本院的《基本用药品种目录》、《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和处方集目录并结合临床需要制定。
4.采购人员要严格自律,严禁以任何形式索取、收受各种形式的回扣,所收各种礼品等应及时登记上缴,不得私自留用。
5.药品采购必须从有资质的正规的药品经营企业购入。
采购药品时,应当索取、留存销售凭证及国家规定的相关资料,应将有业务关系的经营企业和业务人员的资质(如:
企业三证等)备案,并应相对固定。
对首次供货的单位,还应当索取以下加盖供货单位印章的资料存档:
5.1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5.2《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或者《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和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
5.3供货单位药品销售委托书;
5.4销售人员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5.5特殊管理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采购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凭专用印鉴卡(证)和申购单,到指定的经营单位采购。
6.药品采购记录应当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并且不得少于三年。
7.凡临床需要使用《基本用药品种目录》、《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和处方集目录外的药品或新药时,必须由临床科室提出书面申请,经本卫生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组审批后方可采购,采购员不得自行决定。
8.特殊管理药品的采购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和规定执行。
(二)药品验收和保管制度
1.药品入库时,药库保管员应对照药品采购计划、进货单和有效凭证,认真核对货品包装上的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厂家、生产批号、有效期、供货企业;
内外包装有无破损、外观有无异常;
有无产品合格证、产品批检验报告。
所有项目符合要求,方能入库。
2.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将进货单据等,整理签字,交账目管理员登记入账,打印药品“入库凭证”。
保管员将“入库凭证”和随货的“产品合格证”、“产品检验报告”一起归档保存以备查,药品验收记录应当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并不得少于三年。
3.药品入库后,应及时归类入位。
药品摆放时应将药品标签或标有药品名称的一面朝外。
4.药库保管员应经常检查药品质量情况和药品有效期,重点监控近效期药品,遵循近期药品先出原则。
5.应定期盘点库存,核对药品账目,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查出原因。
6.特殊药品的保管、使用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认真执行。
在药品保管上实行“五专”即:
专人、专柜(库)、专账、专册、专用处方。
(三)药品调剂管理制度
1.从事调剂工作的必须是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药师在执业的医疗机构取得处方调剂资格。
药师签名或者专用签章式样应当在本机构留样备查。
2.药师应当凭医师处方调剂处方药品,非经医师处方不得调剂。
3.药师应当按照操作规程调剂处方药品:
认真审核处方,准确调配药品,正确书写药袋或粘贴标签,注明患者姓名和药品名称、用法、用量,包装;
向患者交付药品时,按照药品说明书或者处方用法,进行用药交待与指导,包括每种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
4.药师应当认真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书写是否清晰、完整,并确认处方的合法性。
5.药师应当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5.1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
5.2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
5.3剂量、用法的正确性;
5.4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
5.5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
5.6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5.7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
6.药师经处方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应当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处方。
药师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应当拒绝调剂,及时告知处方医师,并应当记录,按照有关规定报告。
7.药师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
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
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
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
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8.药师在完成处方调剂后,应当在处方上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
9.含有“麻醉”、“精神”、“医疗用毒性”药品的处方调配按“麻醉、精神、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制度”及国家有关管理麻醉药品的规定办理。
10.急诊处方必须随到随配,急诊工作量较大有条件的医院应设置急诊药房,其余按先后次序配发。
11.其他人员非公不得进入调剂室。
不得进行与调剂工作无关的活动。
七、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根据国务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建立由分管院领导负责,医、药、护和保卫等部门参加的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小组,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和人员职责;
定期组织专项检查,保证药品安全及合理用药。
1.“印鉴卡”的管理
符合条件的乡镇卫生院应指派专人依据“印鉴卡”的申办规定,负责向设区市卫生局申办、换发“印鉴卡”,申报用药计划及变更手续。
按期报送药品购用情况统计报表。
批准核发的“印鉴卡”由专人保管,除购买药品之用外,不得带出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库。
2.专用保险柜和基数卡的管理
药库贮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必须使用专用保险柜,专人负责。
药库与各调剂部门,各调剂部门与临床用药科室实行基数管理,基数卡注明所用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由双方麻醉药品管理人员及负责人签字,人员变更时,须办理变更手续。
3.药品采购与验收
药库特殊药品管理人员根据药品用量和库存情况提出购药计划,药品采购员应向指定的药品经营单位采购药品。
药品到达后,由采购员和库管员共同检查验收药品至最小包装,并核验购药票据凭证无误后,办理入库手续。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验收合格后,由药库特殊药品管理人员及时入库。
出入库时须检查印鉴卡、购货发票、入库单、帐卡、药品、处方、领药单等均无误后方可进行。
4.药品的储存和保管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全部贮存于专用库(柜)内,有严格的安防措施。
专用保险柜双锁双人负责历任管理人员情况须在药学部门备案。
5.药品的领发
各调剂部门指定专人凭处方、领药本领取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数量不得超过“基数卡”限定的数量。
发药人和领药人需认真核对发药名称、数量、产品批号、有效期后签字。
领药人员必须亲自运送药品至领药部门并将药品存入专用保险柜、完成入帐等相关手续,中途不得停留或办理其他事宜。
6.调剂部门的药品使用管理
调剂部门应指定符合资质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管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做到“日清日结”,药品调剂应指定发药窗口,调配人员应严格按照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审核、发药。
调剂部门贮存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必须有严格的安全防范措施。
每天下班(或交班)前,管理人员应核对药品和相关记录,保证帐物相符。
7.临床科室的药品管理
临床科室需要留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应与调剂部门建立基数卡,由双方麻醉药品管理人员、负责人审核签字,临床需求变化时应及时变更基数卡。
8.管帐人员交接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调整时须在监督人员在场情况下进行交接清点并记录,交接完成后报存药剂科。
9.药品过期、损坏申报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药品有效期和质量情况。
过期、破损药品须单独存放并有明显标识;
药品验收时发现缺少、破损的药品当时解决;
发现质量问题按照药品质量处理程序处理。
10.药品销毁管理
破损和过期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统计汇总后报经药学部主任审批后报区卫生局批准,并监督下销毁、并有记录。
11.药品丢失、被盗案件报告
药品使用中一旦发现骗取、冒领者,或发生药品丢失、被盗、被抢案件,立即报告药学部主任和医院保卫处,并向区卫生局、公安局、药监局报告。
12.值班巡查
节假日值班人员应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存储设施进行巡查,以保证药品储存、保管处于安全状态。
八、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卫生部发布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为加强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安全管理,保障用量使用药品,作好用药指导,对于单张处方超过用药天数的特殊情药物的合理应用,防止发生流弊现象,按照法规的有关要求,结合医院药品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管理规定。
1.定点采购。
采购第二类精神药品,应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具有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资质企业购买。
2.双人验收。
根据临床用药需求制定采购计划,购入药品双人验收,查验购药凭证,清点药品数量,检查药品质量,详细记录相关信息。
3.专柜加锁储存。
储存药品必须有安全防范措施,严防药品丢失。
4.专用帐目管理。
出账入账要有购(领)药或处方使用凭据,做到购(领)入、发出、结存数量平衡。
调剂部门使用药品要做到“日清日结”
5.遵循专用处方和用量要求。
处方至少保存2年。
6.定期检查药品质量。
对过期、损坏的药品要及时登记造册,向县(市、区)卫生局申报销毁,保证在用药品的账物相符和药品质量完好。
7.认真审核处方,促进合理用药。
严格按照规定的药品适应症、用法、必须由处方医师注明诊断并双签字后,方可调配。
对于用药不合理的处方应拒绝调配。
要防止重复取药,避免套购药品的现象发生。
8.建立并完善落实药品质量管理制度,包括药品采购、入库验收、药品储存与养护制度、特殊药品管理制度、药品调配管理制度等,加强药品购进、储存保管、调配等方面的质量管理。
按规定采购、保管和使用特殊药品。
规范各类原始记录,建有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记录。
九、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制度
1.提高药品风险防范意识,把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列入本单位的重要工作项目,保障公众用药安全。
2.建立本单位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制度,设立或者指定具体部门、配备专(兼)职人员,按照《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的要求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工作。
3.制定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奖惩措施,鼓励医务人员及时发现药品不良反应并做好报告监测工作。
4.基本要求
4.1当获知或者发现可能与用药有关的不良反应时,应当详细记录、分析和处理,填写《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并通过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信息网络报告;
不具备在线报告条件的,应当通过纸质报表报告所在地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并代为在线报告。
4.2报告内容应当真实、完整、准确,不得瞒报和漏报。
4.3要在病历中详细记载不良反应发生、发展以及转归等全过程,不得漏报、瞒报所发生的不良反应。
4.4对发生药品不良反应的患者,应积极救治,迅速开展临床调查,分析事件发生的原因,必要时可以采取暂停药品的使用等紧急措施,以减少和防止不良反应或事件的蔓延和重复发生。
4.5当获知或发现死亡病例和药品群体不良事件,应报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后立即通过电话或传真等方式报告所在地的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必要时可以越级报告;
当群体事件发生时,应填写《群体药品不良事件信息表》,对每一病例还应当同时填写《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通过全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网络报告。
4.6报告时限:
新的、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应当在15日内报告,其中死亡病例须立即报告;
其他药品不良反应应当在30日内报告。
有随访信息的,应当及时报告。
5.其他要求
医疗机构应当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对药品不良反应或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和评价,并提供所需的相关资料。
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开展药品重点监测工作。
6.法律责任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6.1无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
6.2未按照要求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报告、调查、评价和处理的;
6.3不配合严重药品不良反应和群体不良事件相关调查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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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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