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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监督管
金食安委字〔2010〕3号
金乡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
金乡县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工作职责及工作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鱼山开发区,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及有关单位:
《金乡县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工作职责和工作制度》已经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联系。
附件:
1、金乡县食品安全委员会职责
2、金乡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3、金乡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各监管部门职责
4、金乡县食品安全委员会会议制度
5、金乡县食品安全委员会督查制度
6、金乡县食品安全事件举报投诉处理制度
7、金乡县食品安全宣传培训制度
8、金乡县食品安全委员会信息工作制度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
食品安全职责制度通知
抄送:
市卫生局,县委、市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府、县政协办公室。
金乡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2010年08月28日印发
附件1:
金乡县食品安全委员会职责
金乡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是金乡县人民政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实施全县食品安全工作。
县食品安全委员会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和有关部门组成。
成员因工作变动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报县食品安全委员会主任批准适时调整。
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政府、市政府、县政府有关食品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规定,制定全市食品安全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下达启动重大食品安全应急预案,综合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调查处理工作。
三、领导协调全县食品安全工作,确定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分工,检查、督促各部门食品安全监管责任的落实。
四、召开有关会议,定期听取各监管部门工作汇报,分析全县食品安全工作形势,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五、整合监管资源,抓好食品安全检测、监管和评价体系建设。
六、组织协调食品安全联合执法、专项整治和宣传教育工作,推进食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建设。
七、负责县级食品安全重点项目建设及检测的资金管理和安排使用。
八、完成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市食品安全委员夫和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指导检查全县食品安全工作。
附件2:
金乡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金乡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是金乡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县卫生局,在食品安全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上级有关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要求,提出贯彻落实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建议。
二、组织督促检查我县各级政府和成员单位贯彻落实食安委部署的工作情况,开展食品安全调研活动。
三、组织协调食品安全重大事故查处工作,督促检查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情况。
四、负责食品安全监管信息汇总,总结交流经验和做法,上报和编发信息工作。
五、定期召开有关工作会议,检查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研究落实食安委部署的工作,通报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有关情况。
六、承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县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附件3:
金乡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各监管部门职责
县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成员单位及相关监管单位根据食品安全工作需要,由县人民政府批准确定。
其主要职责是:
一、县卫生局
(一)负责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负责全县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管、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开展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工作;
(三)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全市食品安全的专项监督检查;
(四)研究并提出有关全县食品安全工作总体规划、有关专项整治及其他全市性统一行动的工作意见;
(五)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的管理和综合利用,建立和完善相关工作制度;
(六)负责牵头组织对全县食品安全责任制完成情况的考核;
(七)负责食品安全中毒事件的医疗救治工作。
二、县农委
(一)负责初级农产品种植、养殖过程的监管和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评价及报告;
(二)参与重大初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
(三)加强农业标准化生产基地、无公害绿色和有机农产品生产基地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
(四)加强对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地理标识“三品一标”的认证和监督管理,推行农产品全程质量控制,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
(五)继续实施对农药残留污染的检测工作和信息发布机制;
(六)开展农业投入品市场监督管理,强化种子、农药、肥料的质量抽检,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农业投入品的违法行为。
三、县工商局
(一)负责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
(二)负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主体资格、商标管理、广告管理以及包装食品安全专项执法检查;
(三)建立和完善流通领域市场监管网络,督促经营企业落实食品进出货查验、索证索票等制度,督促市场开办者对进场经营者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加强食品质量管理和教育引导;
(四)组织流通环节食品市场程序整治和食品质量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流通领域经销假冒伪劣食品、质量不合格食品及无照经营行为;
(五)查处食品商标假冒侵权行为,加强食品印刷企业商标印制管理;
(六)组织实施流通环节食品质量抽样检验及不合格后处理工作。
四、县质监局
(一)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质量安全卫生监管,制定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实施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
(三)查处生产加工环节制售不符合标准、有毒有害及其它假冒伪劣食品违法行为;
(四)实施国家、省、市、县组织的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抽查及不合格后处理工作;
(五)负责加工食品质量安全预警风险和突发事件的处置;
(六)负责食品生产领域的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工作;
(七)会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联合发布食品质量监督管理信息。
五、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一)负责餐饮服务许可,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管;
(二)负责保健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三)组织查处餐饮服务环节、保健食品违法行为;
(四)调查处理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
(五)指导协调重大活动餐饮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六、县渔业局
(一)负责初级水产品生产环节、水产种苗的监管;
(二)负责实施水产品防疫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对水产品养殖环节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技术鉴定工作。
七、县畜牧局
(一)负责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
(二)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对畜禽生产过程中使用的饲料、兽药及其他投入品的检测和专项整治,加强对兽药饲料等畜产品投入品使用的管理和指导,建立健全投入品的安全使用制度。
八、县商务局
(一)负责食品工业流通领域的行业指导;
(二)负责生猪定点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搞好生猪定点屠宰;
(三)联合相关部门共同开展依法打击私屠滥宰违法活动,取缔私宰窝点;
(四)开展对其它畜禽屠宰行为的规范和管理。
九、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一)负责贯彻实施国家食品产业发展政策;
(二)牵头组织实施食品安全相关重大建设项目;
(三)会同县有关部门制定全县食品工业的发展规划,加强对食品工业发展的宏观指导,严格相关食品生产、加工重大项目安全条件的审批、论证和批准工作,调整结构、提高水平,推动全市食品工业健康有序发展。
十、县经信委
负责食品工业生产领域的行业指导。
十一、县科技局
(一)负责全县有关食品安全知识产权保护和协调;
(二)负责组织食品安全科技计划的编制与实施;
(三)负责拟制和组织食品安全重大科技攻关项目。
(四)开展食品安全关键技术研究、成果的推广应用;
(五)及时为食品生产和加工的安全保障体系提供科技支撑。
十二、县公安局
(一)依法查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假冒伪劣食品等涉及食品安全的犯罪活动;
(二)配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依法查处暴力抗法案件。
十三、县财政局
(一)负责安排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必要工作经费;
(二)负责食品安全监管和应急救援的经费保障;
(三)检查全县食品安全监管经费落实、使用情况;
(四)负责食品安全事件有奖举报投诉经费的落实。
十四、县环保局
(一)负责全县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的主要养殖业、种植业基地周边的环境监督管理;
(二)负责对基地环境质量的监测、考核和复查;
(三)负责指导食用农产品基地环境安全预警与应急体系建设;
(四)负责餐饮业、食品生产加工、经营环节、定点屠宰等活动的排污监管。
十五、县粮食局
(一)负责县级储备粮油质量安全管理,依法履行对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中粮食质量及原粮卫生的监管职责;
(二)负责组织实施粮食质量安全标准、检测制度及有关技术规范。
十六、县教育局
(一)建立健全各级各类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检查督促落实情况;
(二)负责学校、幼儿园食品安全管理和食品安全健康教育工作,并将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作为对学校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
(三)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各级各类学校食堂和外购食品的安全管理,加强食堂食品原料采购的督查与管理;
(四)协助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做好学校食堂的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
(五)协助有关部门清理学校周边违规设置的饮食摊档。
十七、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一)负责指导、监督、检查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
(二)负责督导对无证照饮食摊贩、流动摊贩的规范和取缔工作;
(三)协调、督促依法取缔集贸市场外违法摆卖食品行为;
(四)监督有关部门依法拆除用于无证生产、经营食品的违法建筑物或构筑物。
十八、县监察局
(一)负责监督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履行职责和工作效能情况;
(二)参与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工作人员的渎职、失职责任。
二十、县政府法制办
(一)参与协调各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行政执法工作;
(二)对我县各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进行监督;
(三)参与我县食品安全规范性文件起草、调研工作,审查我县食品安全规范性文件草案;
(四)依照职能做好食品安全案件的行政复议及有关的法律事务工作。
附件4:
金乡县食品安全委员会会议制度
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实行食品安全会议、委员会全体会议、联络员会议、专题协调会议和专家咨询会议制度。
一、食品安全会议
(一)会议组织:
由委员会副主任召集、主任主持。
(二)会议人员:
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分管理领导,各级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和县(市)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单位负责人。
(三)会议时间:
每年召开一次全市食品安全工作会议。
(四)会议内容:
1.传达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食品安全的会议精神;
2.总结上一年食品安全工作情况,表彰先进,部署当年食品安全工作。
(五)会议议题:
由委员会主任决定。
(六)会议要求:
委员会成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按通知要求参加会议,不能到会的,要提前请假,并委托其他人员参加会议。
(七)会议记录:
由县府办负责编发会议纪要并整理存档。
二、委员会全体会议
(一)会议组织:
由委员会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召集、主持。
(二)会议人员:
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分管领导;需要时,各级人民政府分管领导,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部门负责人可列席参加。
(三)会议时间:
每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可由委员会主任决定及时召开。
(四)会议内容:
1.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关于食品安全的会议精神、重要文件、法律法规,制定全县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规划;
2.分析食品安全形势,确定工作重点,提出工作措施,研究布置全市食品安全监管等工作。
(五)会议议题:
由委员会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决定。
(六)会议要求:
委员会成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按通知要求参加会议,不能到会的,要提前请假,并委托其他人员参加会议。
(七)会议记录:
由县府办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编发会议纪要并整理存档。
三、联络员会议
(一)会议组织:
由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召集、主持。
(二)会议人员:
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联络员;需要时,食品安全委员会联络员可列席参加。
(三)会议时间:
每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可由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决定及时召开。
(四)会议内容:
1.贯彻执行上级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文件精神,并提出实施意见和建议;
2.听取县各成员单位及各级政府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情况;
3.汇总食品安全信息,通报食品安全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4.研究食品安全监管和检测的定期公布情况。
(五)会议议题:
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决定。
(六)会议要求:
参会的单位和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按通知要求参加会议,不能到会的,要提前请假,并委托其他人员参加会议。
(七)会议记录:
由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并整理存档。
四、专题协调会议
(一)会议组织:
由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召集、主持。
(二)会议人员:
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委员会部分成员单位分管领导或联络员;需要时,可通知有关领导或联络员参加。
(三)会议时间:
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会期,由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决定及时召开。
(四)会议内容:
1.听取、研究、协调各成员单位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困难、问题和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2.布置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五)会议议题:
由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决定。
(六)会议要求:
员会成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按通知要求参加会议,不能到会的,要提前请假,并委托其他人员参加会议。
(七)会议记录:
由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编发会议纪要并整理存档。
五、专家咨询会议
根据工作需要召开。
1、会议内容:
根据工作需要,听取有关专家对我县发生重大、疑难食物中毒等事故的分析及对策建议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建议意见,或就实施某项食品安全监管措施制度的建议意见等。
2、出席范围:
由委员会主任或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根据工作需要,邀请委员会特聘专家或其他有关专家召开专家咨询会议。
3、工作程序:
会议议题由委员会办公室拟定,经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确定后,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
会议纪要和需要印发的文件,由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审签。
附件5:
金乡县食品安全委员会督查制度
为了强化各级政府、各监管部门食品安全责任,促进工作落实,保证任务完成,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建立督查制度。
一、综合督查事项。
每年春节前,由县卫生局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一次食品安全工作综合督查,重点督查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国务院《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情况、元旦春节期间食品安全工作等。
二、专项督查事项。
主要是对县食品安全委员会确定的年重点工作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实施情况进行督查。
三、重大督查事项。
对国家、省、市领导的重要批示件,中央、省媒体曝光事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等事项的查办、查处和整治情况,进行督查督办。
四、建立督查制度。
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牵头,公安、农业、质监、工商、食药监管等部门配合协助,必要时可邀请新闻媒体参与。
调查了解各地食品安全状况,为委员会领导和政府决策提供第一手资料;跟踪督查领导重要批示的落实和重大事件查处整治情况,督促工作落实。
五、督查执行实施。
督查工作由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
督查组原则上由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以上或成员单位分管领导任组长,有关部门抽调人员参加。
对县及县以下的督查,可视情与所在地政府联合组织督查。
督查组要认真向当地政府反馈意见,并及时写出督查报告报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后,按规定报送县政府。
附件6:
金乡县食品安全事件举报投诉处理制度
为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的监督作用,规范食品安全举报投诉处理工作,保证群众举报投诉得到及时、准确、有效处理,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建立举报投诉处理制度。
一、公开受理制。
县农业、质监、卫生、工商、食药监管等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分别设立并向社会公开食品安全举报电话、电子信箱,安排专人负责受理举报投诉工作。
待条件成熟时,设立全市统一的食品安全举报投诉平台,以方便群众,提高处理效率。
二、受理登记制。
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每起群众举报投诉要认真记录,妥善处理,并将举报投诉记录及时归档。
对有明确被举报人及其地址、具体违法事实的食品安全问题,应予以登记受理,填写食品安全举报投诉登记表。
三、首问负责制。
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群众举报投诉应当有案先受理,不得相互推诿。
对非本部门职责范围的食品安全举报投诉问题,首先接受的部门应填写移送书,在2个工作日内转相关职能部门;对可能涉及多个部门职能的举报投诉件,可转委员会办公室协调处理。
移送部门应及时将移送情况告知举报投诉人。
四、限时办结制。
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规定及时处理食品安全举报投诉案件,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或立案查处。
需检验检测的,自检验检测报告书收到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
具体办理或牵头办理部门,应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署名举报投诉人。
对其他部门移送的举报投诉件的处理结果,应函告移送部门。
五、举报奖励制。
探索建立食品安全举报奖励激励机制。
对经行政执法机关立案查证属实的举报有功人员给予一次性奖励,以调动群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积极性,增强食品市场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奖励办法及标准由委员会办公室商市财政局制定。
六、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群众监督网络。
群众举报投诉是打假治劣案件线索的重要来源。
要充分发挥各级消费者协会及其基层组织的作用,在农村和社区培养一支群众性的食品消费维权监督员队伍。
同时,综合运用相关监管部门在基层的协管队伍,重视舆论监督和其他社会监督,拓宽食品安全监管信息来源和举报投诉渠道,切实形成覆面盖广、便捷有效的“群众监督网”。
附件7:
金乡县食品安全宣传培训制度
为了动员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参与食品安全工作,加大宣传、教育和培训力度,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和舆论监督,营造食品安全工作的良好氛围,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建立宣传培训制度。
一、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宣传培训的组织协调机制。
由委员会办公室、县委宣传部牵头,统一研究制定食品安全宣传教育计划和重大活动实施办法,组织协调宣传、新闻及食品监管部门的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各级宣传、监管部门和新闻单位要明确分管领导,落实具体承办部门。
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与新闻单位要建立联络沟通渠道,具体工作人员要保持经常联系,互通情况。
二、丰富食品安全宣传培训内容。
大力宣传各级党委、政府对食品安全工作的重大决策和措施;宣传各地区、各部门为确保食品安全开展的各项工作和活动,及时报道打假治劣和规范发展的成果;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增强监督管理者和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责任,提高群众依法维权和参与监管的能力;宣传重视食品质量、讲究信誉的典型,介绍优质食品、优良品牌和优秀企业,增强群众消费信心。
三、采取多种形式加大食品安全宣传培训力度。
食品安全宣传教育要因地制宜,分类示教,广泛深入,生动有效,做到进社区、进农村、进企业、进学校、进机关。
新闻媒体要开辟食品安全专栏、专题,刊播公益广告,把集中性报道与经常性宣传有机结合起来。
学校要开展食品安全知识教育。
对食品企业法人及经营户主每年要进行一次食品法律法规和安全质量规定的培训。
四、把握食品安全宣传培训的正确导向。
要遵守食品安全宣传工作纪律,掌握有关法律法规,严格使用科学术语和质量标准,防止误导。
开展批评性报道要核准事实和数据,重大案件按统一要求报道,重要稿件要送有关部门审核。
培训教材、教育材料和科普读物要经有关专家审核。
附件8:
金乡县食品安全委员会信息工作制度
为了切实掌握全县食品安全工作信息,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保证信息的准确、畅通和共享,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效能,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建立信息工作制度。
一、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食品安全综合信息的收集、汇总、整理、分析、联络和编发。
二、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各监管单位和各级政府确定一名工作责任心强,有一定组织协调和文字表达能力的同志为食品安全信息联络员,负责食品安全信息搜集、汇总、报告工作,定期和不定期向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送食品安全信息,保证信息畅通和报送及时。
三、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内容
(一)国家、省、市、县相关职能部门出台的有关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县以上领导同志有关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讲话和指示;
(三)食品安全监管执法情况;
(四)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检查、检测、检验等情况;
(五)有关食品安全工作计划、总结、通报、经验材料、行动方案、专题调研报告,存在问题和拟采取的措施;
(六)食品安全质量问题举报投诉、食物中毒、突发食品污染事件及人畜共患病等涉及食品安全的信息;
(七)如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紧急突发事件,各成员单位在依法处理的同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报告委员会办公室。
对发生在管辖范围内的下列食品安全事故,实施紧急报告制度:
1、食品安全事故涉及人数超出30人的事故,要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报告委员会办公室。
报告的信息内容包括: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病患人数,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采取的措施、事故控制情况等。
2、食品安全事故涉及人数超出30人或死亡1人以上的事故;学校、幼儿园等集体用餐场所和地区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以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产生重大影响的其它食品安全事故,根据相关规定,向市政府报告的同时,向委员会办公室报告。
四、食品安全信息报告时限
食品安全信息的联络和通报采取紧急与定期相结合、书面报告与会议通报相结合的方式。
(一)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重大食品污染事故和食源性疾病流行应紧急报告;
(二)食品监管工作情况及动态每月定期报告一次;
(三)食品质量的监督抽查结果公告、食品安全监测报告、食品安全预警信息、重大事故查处情况、食品安全重大活动情况信息及时报送;
(四)有关食品安全的重要文件发文时抄送;
(五)食品安全统计表按有关要求报送;
信息报送原则以书面形式,紧急情况电话报告后补报书面形式。
五、食品安全信息交流方式
建立食品安全信息沟通交流平台。
金乡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编发《金乡县食品安全简报》,设“工作简报”、“舆情专报”。
视信息内容,报送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府、县政协,抄送委员会成员单位、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
有条件的监管部门要在各自政务网站开设“食品安全信息”专栏,做好与相关网站的链接,以实现全县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的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
六、食品安全信息的发布
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坚持“谁监管,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信息发布部门应对发布的信息承担责任。
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受县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委托,负责全县食品安全综合信息的发布工作。
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报请县食品安全委员会领导同意,采用召开新闻发布会及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开发布。
县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授权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向社会发布各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
各有关部门应在发布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前将拟发布信息的内容报送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具体发布按照《山东省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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