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概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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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概论
税收概论
主要内容
1、税收本质
2、税制结构
3、商品税制
4、所得税制
5、财产税制
6、税收作用
7、税收原则
8、税收政策
9、税收负担
10、税负转嫁
第一讲税收本质
讲授目的:
通过本章的学习,主要掌握税收的产生及其基本职能、税收的本质,税收的定义,并在此基础上重新审视作为一个纳税人在纳税方面的义务和权利。
思考题:
(1)概念:
税收税收本质
(2)简述税收的基本职能
(3)简述市场失灵与政府税收的关系
(4)如何理解税收即“税价”
(5)如何理解税收的基本概念
(6)如何理解税收的本质
(7)结合本章所学的原理及其你的社会经验,谈谈你对税收的理解。
讲授内容:
第一节税收的产生及其职能
第二节税收的本质
第三节税收的定义
第四节纳税人的权利与政府的责任
第一节税收的产生及其职能
主要内容:
1、税收产生与满足公共需要有直接的关系
2、税收存在的必然性
3、税收的基本特征
4、税收的基本职能
一、税收产生与满足公共需要有直接的关系
税收产生的前提条件
1、适当的客观经济条件,即剩余产品、私有制的存在和发展;
2、国家的产生和存在。
(二)中国税收的表现形态
夏商周的贡助彻
《孟子.滕文公上》记载:
“夏后氏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其实皆什一也。
”
(1)贡法
夏朝的“贡”,是将国家的土地按官爵大小分封给各级奴隶主贵族,让他们再转分配给农民耕种,以用于“制禄”和“制赋”。
农民耕种官家土地,应上缴粮食的标准规定为十取其一,即“民耕五十亩,贡五亩”。
(2)助法
“助者藉也”﹐助法即藉法﹐是农夫“耕种”“公田”的一种制度。
一般认为助法以井田下“公田”和“私田”的划分为前提。
农夫自耕其“私田”﹐以维持自己及一家的生活﹔共耕“公田”﹐为公社共同体或压迫者﹑剥削者提供剩余产品。
(3)彻法
一般认为是周行彻法的开始。
西周时期有国﹑野的划分和对立﹐作为征服者的周人主要居于国中﹐被征服者则主要聚居于野鄙。
一般认为当时彻法和助法并行﹐国中用彻法﹐野鄙行助法。
助法和彻法的主要区别在于﹐助有公田﹑私田﹐由民共耕公田﹑服劳役﹔彻则无公田﹑私田之分﹐由民自耕其田﹐交纳部分实物。
中国的赋税
“赋”:
古代对于军事、战争的征用为“赋”,与后代的田赋是两回事。
“赋”由“贝”、“武”两字组成。
“贝”者货币也,“贝”字代表货币。
“武”字词典解释,关于军事、投击为“武”。
武装、武器、武术等。
“税”由“禾”、“兑”两字组成。
“禾”者为农产品,古代实物税赋主要为从土地收获的谷物。
“兑”者兑换也,即交换之意。
意含:
人民将生产的谷物交纳给国家,换取国家保护人民的生产、生活平安。
二、税收存在的必然性
公需说
交换说
义务说
经济调节说
公需说,也称公共福利说,流行于17世纪,其代表性学者是法国的博丹和德国的克洛克。
该学说认为,国家的职能是满足公共需要,增进公共福利,为此需通过征税来获得实现其职能的费用。
交换说,也称利益说,发端于18世纪,主要代表有卢梭、亚当•斯密,是在自由主义与个人主义基础上发展的。
该学说认为,国家和个人是各自独立平等的实体,国民因国家的活动获利,理应向国家纳税以作为报偿。
个人给国家税款,国家给个人以保护。
义务说,也称牺牲说,起源于19世纪英国的税收牺牲说,黑格尔为其代表之一。
该学说认为,个人生活必须依赖于国家的生存,为了维持国家生存而纳税,是每个公民的义务。
经济调节说,也称市场失灵说,是凯恩斯理论的重要观点。
该学说认为,由于存在市场失灵,市场机制不能进行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公平分配社会财富,因而需要社会经济政策予以调节和矫正。
而税收正是达到这一目的的重要手段,发挥税法的调节功能,对市场进行干预,为公众提供公共物品。
Ⅰ.公共产品与税收
(一)公共产品的概念、特征
1、公共产品的定义
萨缪尔逊对纯公共产品的定义:
每一个人对这种产品的消费,并不能减少任何他人对该产品的消费。
2、公共产品的基本特征
(1)非竞争性。
(2)非排他性。
(3)不可分割性。
(二)公共产品的需求与供应
不可分割性:
提供者必须具有广泛的管理辐射范围和充分的资金运作能力。
受益的非排他性和竞争性:
必须能够防止“免费搭车”现象造成其资金供给链条的断裂。
公共品的供给可以采用下列两种方式:
(1)采用自愿捐献和成本分担的方式(“林达尔均衡”)
如果每一个社会成员都按照其所获得的公共物品或劳务的边际效益的大小,来捐献自己应当分担的公共物品或劳务的资金费用,则公共物品或劳务的供给量可以达到具有效率的最佳水平。
(2)采用强行征税和政府提供方式
(三)结论
公共产品通过税收的征收以保证其资金来源,税收成为衡量人们消费公共品的价格.
Ⅱ.市场失灵与税收
(一)什么是市场失灵
市场失灵是指由于完全竞争市场所假定的条件在现实中得不到满足,导致市场机制在很多方面配置资源的能力不足,配置效率降低,同时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过程中也会造成收入分配不公和宏观经济波动等现象。
(二)市场失灵的原因
根据施帝格里茨的观点,导致市场失灵的原因主要有:
(1)个人自由和社会原则的矛盾。
①基于个人效用最大化原则的帕累托最优概念与社会公平原则不一定一致。
效率与平等是市场无法自行解决的一对矛盾。
②市场无法解决个人价值与社会价值取向产生的矛盾。
(2)现实中的经济运行不能满足完全竞争假定。
如市场存在着的独占、垄断、过渡竞争等,都会引起社会效率的损伤。
(3)某些领域不适用一般竞争均衡分析,尤其是那些体现效率递增的经济活动,如研究与开发等。
(4)完全市场假定不成立。
如完全的风险保障市场是不存在的。
(5)信息不完备或信息无关性的存在。
主要表现为:
①私人的信息获得是有限的;②信息在私人交易中会发生扭曲;③市场行为主体所掌握的信息是不对称的。
(6)存在不完全均衡,资源不能被充分利用,如失业等。
(7)存在外部效应。
(8)公共物品是市场无法自行保证供给的。
(三)税收在解决市场失灵方面的作用
税收在解决外部效应和收入分配公平方面具有一定的作用,并通过发挥这些作用来解决市场失灵。
1、外部效应与政府税收
效应是指在实际经济活动中,生产者或者消费者的活动对其他生产者或消费者带来的非市场性影响。
外部化的效应分为负外部效应和正外部效应。
负外部效应亦称外部成本或外部不经济,是指对交易双方之外的第三者所带来的未在价格中得以反映的成本费用的现象。
正外部效应亦称外部效益或外部经济,是指对交易双方之外的第三者所带来的未在价格中得以反映的经济效益的现象。
外部效应的内在化方式:
A、外部效应的私人解决
①德规范和社会约束②市场私利的自我满足
B、政府矫正外部效应
①公共管制②矫正性税收③矫正性财政补贴④法律措施
2、收入分配不公与政府税收
缩小过大的贫富差距是政府的社会责任。
而税收是政府调节收入差距的重要手段。
三、税收的形式特征
1、税收的强制性:
税收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通过法律形式对社会产品进行的强制性分配。
2、税收的无偿性:
税收是国家向纳税人进行的无需偿还的征收。
国家征税以后,税款即成为国家所有,不再归还给纳税人,也不向纳税人支付任何代价或报酬。
3、税收的固定性:
税收是国家通过法律形式预先规定了对什么征税及其征收比例。
四、税收的基本职能
税收职能是指税收分配手段本身固有的职责和功能,也就是税收自它产生以后就具有的职责和功能。
(一)财政职能
税收的财政职能即税收组织财政收入的职能。
(二)经济职能
税收的经济职能即税收调节经济的职能。
税收调节经济的职能可从微观和宏观方面来分析。
(三)监督管理职能
监督管理职能即税收对整个社会经济生活进行有效监督和管理的职能。
国家要把税收征收过来,必然要进行税收管理、纳税检查、税务审计和统计、税源预测和调查等一系列工作。
这些工作一方面能够反映有关的经济动态,为国民经济管理提供依据;另一方面能够对经济组织、单位和个人的经济活动进行有效的监督。
第二节税收的本质
一、税收属于分配范畴
由于征税过程就是政府把一部分国民收入和社会产品从微观经济组织或个人手中转由政府支配的过程,因此,税收属于分配的范畴,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进行的分配,而且税收分配还是联结初次分配与再分配的渠道。
(一)税收是凭借政治权力进行
(税收的依据)
税收分配以国家政治权力为依据的具体表现:
1、在税收分配关系中,国家始终占据主导地位,各项税收法规、政策的制定、执行、修改都是由国家主导进行;
2、现代社会中,国家是通过法律形式征税。
(二)税收分配是联结初次分配与再分配的渠道
国民收入经历三次分配:
1、初次分配2、再分配3、第三次分配
二、税收体现了国家与纳税人(含负税人)的职权与责任、义务与权利的关系
(一)“税价”隐含了交换的意思
1、交换的概念
交换是指人们相互交换活动和劳动产品的过程。
通常说的交换,是指人们在等价基础上的商品交换。
商品流通,则是从整体上看的以货币为媒介的商品交换。
2、从税收的经济本质看,具有一定的交换特质
(二)税收不属于完全意义上的交换(经济交换、等价交换、物质交换等),它所体现的是一种义务与权利的对等关系
1、税收不属于完全意义上的交换
2、税收体现了政府与纳税人之间的职权(权利)与责任(义务)的关系
税收体现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利益分割关系,即国家承担为全体社会成员提供公共产品的职责,同时国家也可据此向全体社会成员无偿征收税收。
(税收的目的)
如何理解税收活动中国家、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的关系。
(1)国家分别与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的关系
①国家与税务机关的关系
②国家与纳税人的关系
(2)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的关系
三、税收的根本目标在于增进社会的公共福利
(一)满足公共需要是税收存在的前提和必要条件
1、从税收产生的前提看。
2、从税收存在的作用看。
3、从税收征收的理由看。
(二)增进社会的公共福利是税收追求的唯一目标
第三节税收的定义
一、税收定义的介绍
(一)外国学者对税收的定义
(二)我国学者对税收的定义
有代表性的观点:
第一类观点认为:
税收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按照预定标准,无偿地集中一部分社会产品形成的特定分配关系。
第二类观点认为:
税收是国家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依据其社会职能,按照法律规定,参与国民收入中剩余产品分配的一种规范形式。
第三类观点认为:
税收是国家为实现其社会经济目标,按预定的标准对私人部门进行的非惩罚性和强制性的征收;是将资源的一部分从私人部门转移到公共部门。
二、如何定义税收
税收的定义应能够体现下列的要点:
税收的根本目的
税收征收的主体
政府征税的依据
税收的直接目的
税收的作用
1、税收的根本目的:
满足整个社会公共产品的需要;(或满足国家职能实现的需要)
2、税收征收的主体:
代表社会全体成员行使公共权力的政府;
3、政府征税的依据:
政治权力,或称公共权力,这种公共权力的全体社会成员集体让渡或赋予的;而与公共权力相对应的必然是对公共长跑的提供与管理义务;(即政府有征税的权力,也有提供公共产品的义务);
4、税收的直接目的:
为政府筹集财政资金;(体现征税的过程是物质财富从私人部门单向地、无偿地转给国家)
5、税收的作用:
随着社会经济日益复杂,税收的调控作用日显突出。
三、公共财政理论下的税收定义
税收是国家为满足公共需要,凭借公共权力,按照法律所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强制地、无偿地、定量地取得财政收入的基本形式,它体现政府与纳税人之间以法律为准绳结成的特殊分配关系。
理解:
1、税收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基本形式
2、政府征税凭借的是公共权力
3、政府征税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其公共职能的需求
4、税收必须借助法律形式来进行
第四节纳税人的权利及其维护
一、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的对应性
二、纳税人的权利的法律规定
(一)宪法赋予纳税人的基本权利
宪法第二章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二)税收征管法赋予纳税人的基本权利
税收征管法:
第八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
缴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
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
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控告和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三)其他规章规范的纳税人的基本权利
参照国家税务总局:
纳税人权利与义务公告国税公告[2009]第1号
纳税人权利:
1、知情权
2、保密权
3、税收监督权
4、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
5、申请延期申报权
6、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
7、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
8、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权
9、委托税务代理权
10、陈述与申辩权
11、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拒绝检查权
12、税收法律救济权
13、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
14、索取有关税收凭证的权利
第二讲税制结构
本讲的要点
税收制度及其要素构成
税制结构
思考题:
1、概念:
纳税人征税对象征税范围税目税率比例税率累进税率超额累进税率定额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减税免税免征额起征点税收优惠违章处理商品税所得税财产税行为税直接税间接税中央税地方税共享税税制结构
2、甲企业本年应税所得300万元,按照税法规定,其适用的税率为25%,同时该企业享受减税50%的税收优惠。
问该企业本年实际应向国家缴纳多少税金。
3、某人本月取得应税工资收入4000元,问其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适用现行个人所得税税率)
第一节税收制度及其要素构成
本讲的要点
税收制度的概念
税制的构成要素
纳税人
课税对象
税率
计税依据
纳税环节
纳税期限
税收优惠
违章处理
一、税收制度的概念
税收制度,简称“税制”,它是国家征收税款的各种法令和办法的总称。
广义的税收制度指国家设置的所有税种组成的税收体系及各项征收管理制度。
狭义的税收制度指国家设置某一具体税种的课征制度。
二、税制的构成要素
(一)纳税人
纳税人亦称“纳税义务人”、“课税主体”,是税法上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二)课税对象
课税对象亦称“征税对象”或“课税客体”,是征税的标的物。
即对什么东西课税。
与课税对象有紧密联系的几个主要概念:
税种税目税源祱本
1、税种
不同的课税对象构成不同的税种。
税种是国家税收制度中规定征收的税收种类,也就是国家征收的某一种税叫什么名称。
税种一般由课税对象来决定,如对个人所得课税叫个人所得税,对商业企业的营业额课税,就叫营业税;对增值额课税就叫增值税等。
2、税目
税目又称“课税品目”,它规定课税对象的具体项目,是课税对象在应税内容上的具体化。
例如我国消费税的课税对象是应税消费品.
制定税目的方法有两种:
“列举法”,即将课税对象的具体项目列举出来,分别成为一个税目.
“概括法”,即将课税对象的几个具体项目或某类项目合并列举出来作为一个税目。
3、税源、税本
税源是每种税收的经济来源。
物质生产部门创造的国民收入,是税收最终的经济源泉。
税源的组成内容: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民收入通过分配形成企业和个人的各种收入,如工资收入、奖金收入、利息收入、股息收入、劳务收入、利润收入等。
税源和课税对象的关系:
一致,如所得税,税源和课税对象都是纳税人的所得收入;
不一致,又分两种情况:
税源包含在课税对象之中,如对企业课征的商品税,税源是企业生产销售该商品的赢利,而课税对象则是包括商品成本在内的商品销售收入;
税源在课税对象之外,如各种财产税,课税对象是财产,税源则是财产带来的收入或财产所有人的其他收入。
税本是创造税源的基础,表现为创造国民收入的物质生产部门,包括生产的三要素:
劳动者、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
日本财政学家小川乡太郎说:
税本是基础,税源是基础上产生的果实。
若将税本比作一棵树,税源就是树上的果实,课税对象则可以是这棵树的树杆、树枝或果实。
(三)税 率
税率是应征税额占单位课税对象的比例。
税率的类型:
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定额税率
1、比例税率
比例税率是对同一课税对象不论数额大小,均按相同比例进行征税的税率。
例如,甲企业本年取得应税收入100万,乙企业本年取得应税收入1000万。
假设适用比例税率10%。
甲企业应纳税额=100×10%=10万;
乙企业应纳税额=1000×10%=100万
2、累进税率
把课税对象按照一定标准划分为若干等级,每一等级规定逐级上升的征税比例的税率,称为累进税率。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元)
1
不超过500元的
5
0
2
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
10
25
3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
15
125
4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
20
375
5
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
25
1375
6
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30
3375
7
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6375
8
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40
10375
9
超过100000元以上的部分
45
15375
(1)全额累进税率
“超额累进税率”的对称。
全部课税对象数额都按其与之适应的最高一级征税比例计税的一种累进税率。
某纳税人的课税对象数额1000元,则这1000元全部都按第2级10%的税率计税,应纳税额为100元(1000元×10%)。
(2)超额累进税率
“全额累进税率”的对称。
全部课税对象数额各按所属级次适应的征税比例计税的一种累进税率。
如果某纳税人课税对象数额为1000元,则这1000元中,第1级的500元按5%的税率计税,第2级的500元按10%的税率计税,应纳税额为75元(500×5%+500×10%)。
若以上税率改为全额累进税率,则该纳税人应纳税额为100元(1000×10%)。
运用速算扣除法计算:
应纳税额=应税收入总额×适用最高的税率-速算扣除数
如上例,应纳税额=1000×10%-25=75
3、定额税率
定额税率亦称“固定税额”。
它是按课税对象的计量单位直接规定应纳税额的税率。
适用于从量计征的税种。
(四)计税依据
计税依据亦称“课税依据”、“课税基数”、“税基”,是计算应纳税额的根据。
即根据什么来计算纳税人应缴纳的税额。
计税依据按照计量单拉来划分,有两种情况:
一是按照课税对象的价值即货币单位计算,称为从价计征。
二是按照课税对象的自然计量单位计算,称为从量计征。
(五)纳税环节
纳税环节是课税对象在其运行过程中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
按照纳税环节的多少,可将税收课征制分为三类,即一次课征制、两次课征制和多次课征制。
一次课征制是指同一税种在其课税对象运行过程中只选择一个环节课征的制度。
现行的消费税、资源税等都实行一次课征制。
两次课征制是指同一种税在其课税对象运行过程中选择两个环节课征的制度。
如中国1973年试行的工商税,对工业产品在生产销售环节征一次税,在商业零售环节再征一次税。
多次课征制是指同一种税在其课税对象运行过程中选择两个以上环节课征的制度。
(六)纳税期限
纳税期限是税法规定的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后计算申报纳税的一个时间区间。
与纳税期限相关的有申报期限、缴库期限、纳税年度。
申报期限是税法规定的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时间。
缴库期限是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把应纳税款缴入国库的时间。
纳税年度是税法对按年计征的税种规定的计算征税的起止日期。
(七)减税免税
减税免税是依据税法规定对某些特殊情况给予减轻或免除税收负担的一种税收措施。
1、减税是从纳税人的应纳税额中减征部分税额的措施。
2、免税是免除纳税人全部应纳税额的措施。
3、起征点亦称“起税点”。
它是税法规定的对课税对象开始征税的最低数量界限。
4、免征额亦称“免税额”。
它指税法中规定的课税对象全部数额中免予征税的数额。
5、税收优惠是税法中规定的有利于减轻或免除税负的待遇。
(八)违章处理
违章处理是对纳税人违反税收法制的行为采取的惩罚措施,它是税收强制性在税收制度中的体现。
第二节税制结构
一、税制结构的内涵
税制结构是指国家根据集中收入和调节经济的要求,合理设置各个税种从而形成的相互协调和补充的税收体系。
即是指整个税收体系中,主体税、辅助税和补充税及其要素之间相互联结、相互协调及其数量比例关系。
也即税收体系布局问题。
二、我国采用的税收分类
(一)按课税对象分类
可将全部税种分为流转税类、收益税类、财产税类、资源税类和行为税类。
流转税类
(1)增值税;
(2)消费税;(3)营业税;(4)关税;(5)资源税。
这些税种是在生产、流通或服务领域,按纳税人取得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征收的。
所得税类,包括2个税种:
(1)企业所得税;
(2)个人所得税。
这些税种是按照纳税人取得的利润或纯收入征收的。
财产税类,包括10个税种:
(1)房产税;
(2)城市房地产税;(3)城镇土地使用税;(4)车船使用税;(5)车船使用牌照税;(6)车辆购置税;(7)契税;(8)耕地占用税;(9)船舶吨税;(10)遗产税(未开征)。
这些税种是对纳税人拥有或使用的财产征收的。
行为税类,包括8个税种:
(1)城市维护建设税;
(2)印花税;(3)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4)土地增值税;(5)屠宰税;(6)筵席税;(7)证券交易税(未开征);(8)燃油税(未开征)。
这些税种是对特定行为或为达到特定目的而征收的。
(二)按征收管理体系分类
我国的税收按照征收管理的分工体系进行分类,可以分为工商税收、关税和农业税收三大类。
(三)按税收收入的支配权限分类
全部税种可以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
(1)中央税,指由中央立法、收入划归中央并由中央管理的税收,如我国现行的关税、消费税等税种。
(2)地方税,是指由中央统一立法或授权立法、收入划归地方,并由地方负责管理的税收,如我国现行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种。
(3)共享税,如果某一种税收收入支配由中央和地方按比例或按法定方式分享,便属于中央地方共享税。
我国共享税由中央立法、管理,如现行的增值税、印花税、资源税等税种。
(四)以税收的计税依据为标准,可以把税收分为从价税和从量税。
凡是以课税对象的价格和金额为计税依据课征的税,称为从价税,亦即从价计征的各种税。
如我国现行的增值税、营业税、关税等。
从价税的应纳税额随课税对象价格的变化而变化。
凡是以课税对象的自然计量单位为标准课征的税,称为从量税,亦即从量计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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