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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金改革调
“从物到钱”专题研究报告
政府金融办课题组
(2017年1月)
摘要:
改善农村金融服务是当前农村改革发展的重要内容之一,对于推动我农村经济和农业产业化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盘活农村现有存量集体资产,破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困难,实现涉农产权“从物到钱”,是当前农村金融改革的重中之重,这将有利于加快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步伐,推动农村土地集约化经营,推广使用农业新技术、新品种,促进现代农业发展;有利于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进城就业落户,加快全新型城镇化进程,提供经济增长新动力;有利于推动农村金融创新,开辟金融机构新的业务空间,实现金融与“三农”融合发展。
本研究报告是按领导统一部署,拟从近期全“从物到钱”专题调研掌握的工作情况入手,通过归纳总结当前我涉农主体尤其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面临的融资困难,深入剖析阻碍“从物到钱”深层次原因,提出破解融资困难的政策建议,以期在农村地区尽快实现“从物到钱”的转变,不断拓宽农村融资渠道。
2016年4季度,为贯彻落实第十次党代会有关政策和政府关于开展农村改革发展重点问题研究的指示精神,按照《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农村改革发展专题研究的通知》(农工办函〔2016〕15号)文件要求,全面了解我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情况,深入研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难问题,进一步理清发展思路,加强金融政策的针对性,着力做好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工作,全力提升现代农业发展水平,近期,政府金融办课题组面向全各地开展了“从物到钱”专题调研工作,针对“从物到钱”开展认真研究,现将有关情况综述如下:
一、当前我“从物到钱”工作进展情况
近年来,我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决策部署,以落实《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农村金融综合改革的意见》(政〔2015〕17号)为抓手,以有效增加农村金融资源供给为主线,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精准发力,加大金融创新力度,不断盘活涉农产权,持续推动“三农”资产实现“从物到钱”,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难题。
(一)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门当户对的金融组织体系日益完善。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存在“小、频、急”的特点,而部分大中型金融机构受经营体制限制,很多时候无法及时有效对接。
针对这一情况,各地大力发展草根金融组织,着力把农村商业银行、村镇银行、徽商银行基层支行、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等服务机构打造成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主力军。
一是农村商业银行改革发展持续推进。
2014年底,我将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全部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在全国范围内率先完成改革任务。
全83家农商行按照现代银行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转换经营机制,提高管理水平,经营实力不断增强,并通过资本市场进一步发展壮大。
目前已有16家农商行启动上市(挂牌),芜湖扬子、亳州药都、合肥科技等3家农商行拟主板上市,其中芜湖扬子已取得银监会批复同意发行A股上市。
其他13家农商行拟挂牌新三板,其中淮北、铜陵、马鞍山和安庆等4家农商行已取得银监会备案通知书。
截至2016年12月末,全农商行各项存款余额达8049.60亿元,同比增长17.75%;各项贷款余额达5222.2亿元,同比增长13.89%,存贷款均居全金融机构首位。
许多农商行纷纷通过设立村镇银行、开设异地分支机构等方式,实现跨区域经营。
二是徽商银行持续深耕细作。
目前,各地县域已实现徽商银行分支机构全覆盖,现正通过建立县域支行、徽农支行、徽农金融服务室“三位一体”的农村普惠金融渠道体系,将徽商银行服务网络铺设到乡镇。
截至12月末,各地共设立徽商银行乡镇支行69家。
三是村镇银行经营规模不断壮大。
截至12月末,我共组建村镇银行66家,其中市辖区村镇银行7家,全村镇银行已在乡镇布设网点178个。
村镇银行实现县域全覆盖。
四是鼓励民间资本在县域发起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典当行、村级担保基金等新型金融业态。
截至12月底,全县域共有融资租赁公司网点18家、典当行243家。
金寨县为配合农村金融综合改革,在全第一家设立了村级担保基金。
五是农村产权交易市场体系不断健全。
全农业部门精心打造市县乡三级农村产权交易市场体系,为“从物到钱”提供优质的市场枢纽和流转平台。
截至12月末,全已建成各级农村产权交易市场550个,其中市级8个,县级41个,乡镇一级501个。
(二)“三农”金融产品服务不断丰富。
针对农业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各地推出了“惠农”系列产品包、“农机伴侣”、“我要贷款”、“家庭农场保证保险贷款”、“农担通”、农场贷、龙头贷、社员贷、“金土地”、“联户保”、“劝耕贷”等创新产品,推出了“五位一体”(即:
农户+龙头企业+担保公司+金融机构+政策性支农机构)、“粮食银行”、“拎包银行”、“96669贷款直通车”、“流动银行服务车”等深受欢迎的信贷模式,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涉农信贷产品已达500多种。
(三)“农业板块”多元化融资体系逐步形成。
农业企业大多经营风险大、规模实力小,通过传统的上市融资、发债融资比较困难,各地积极拓宽新型直接融资渠道,支持农业企业登陆多层次资本市场。
一方面,支持各农企挂牌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农业板,并向股交中心申请“股权质押贷款”+“保证保险贷款”组合信贷,若项目参与机构共同审核通过,各地挂牌企业最高可获得500万元的融资额度。
据统计,各地合计已有247家农业企业在股交中心挂牌。
另一方面,积极打造农业企业与金融资本长期对接平台。
政府金融办会同农委等单位利用每年举办的次农业产业化交易会,专门开设金融板块,为各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融资对接服务。
在2016中国(合肥)农业产业化交易会现场,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金融机构共签约对接项目57个,融资金额56.6亿元。
另外,我还积极引导国开行分行、农业发展银行分等利用开发性、政策性金融工具,加强涉农信贷投放,积极推动投资集团、新力投资集团、产业发展基金开办农业金融业务,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支农贷、商业保理、产业投资等业务。
(四)涉农产权抵押方式不断创新。
我认真贯彻落实《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实施意见》(政〔2015〕136号)精神,把“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作为“从物到钱”的重要抓手,大力发放“两权”抵押贷款,取得了积极成效。
在各地区和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申报了“10+2”试点地区并顺利获批。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232个试点县(市、区)、天津市蓟县等59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分别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我宿州市埇桥区、金寨县、铜陵县、庐江县、阜阳市颍泉区、黄山市黄山区、定远县、涡阳县、宿松县、凤台县等10县(区)为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县(以下简称“农地抵押试点县”),金寨县、宣城市宣州区等2县(区)为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县(以下简称“农房抵押试点县”)。
截至2016年末,全10个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县抵押贷款余额36483.5万元,2个农民住房所有权抵押贷款试点县抵押贷款余额8464万元。
全2个农民住房所有权抵押贷款试点县抵押贷款余额9023万元,比年初减少2350万元。
此外调研中发现,除政〔2015〕136号明确规定的“10+2”试点外,全其他县区大多已启动“两权”抵押贷款试点,自主开展有关业务探索,贷款发放少则一两笔、多则十几笔不等。
(五)政策性融资担保力度持续加大。
一是专业支农信贷担保体系逐步建立。
2015年,我成立了农业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是全国首家揭牌成立的农业信贷担保公司,首期注册资金为10亿元,专门帮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担保融资。
以此为契机,各市县纷纷争取农业信贷担保公司到当地开设分公司、办事处,更多设立市县农业担保网点。
截至目前,共计已有25个县区与农业信贷担保公司成功对接并开展业务,覆盖、市、县三级的专业支农信贷担保体系初具雏形;已实现担保金额30611万元,累计为403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信贷担保业务,户均76万元。
农业信贷担保公司担保贷款的综合成本不超过6.42%,较行业平均成本下降2.3个百分点。
二是“4321”新型政银担合作模式不断扩大。
各地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大力推广“4321”新型政银担合作贷款业务,对担保贷款出现的风险损失,由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集团、银行、所在地本级财政分别按照4:
3:
2:
1的比例分担。
截至12月末,全“4321”新型政银担合作贷款余额692.49亿元,服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中小微企业16652户。
(六)政策性农业保险覆盖面不断扩大。
目前,全共有蔬菜、水果、茶叶、家禽、淡水养殖等50多个特色农业保险产品以及农房、农机、农民健康等涉农保险产品,风险保障已从农林牧副渔延伸到农村财产、农民人身等领域,切实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起到保驾护航作用。
1-11月,全政策性农业保险累计承保各类农作物12924.75万亩、承保牲畜1230.36万头、投保农户1426.40万户次、提供风险保障517.9亿元、已决赔付15.68亿元。
(七)农村征信体系建设加快推进。
各市逐步建立县域动态信用信息采集机制,以县(市、区)为单位建立动态征信数据库,全面开展农户、农村企业、农村经济组织等涉农主体信用信息采集工作。
亳州市已建成信用联合征信系统,共归集了工商、税务、社保、环保、水电等49家公共部门数据,并将亳州市征信系统建立的市政府智慧城市数据库直接应用于信贷审批,创新开发了“金融易贷”项目,整个贷款流程从申贷到发放贷款仅3分钟,截至2016年末,全已建立农户信用档案信息1023万户,已评定信用农户数537万户。
建立信用评价及成果运用机制,引导金融机构根据农户、小微企业信用状况设定授信等级,发放信用贷款。
二、“从物到钱”面临的瓶颈问题
由于体制机制等多方面原因,农村地区“从物到钱”尚面临一些堵点、痛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存在授信“先天不足”。
许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大都缺乏银行普遍认可的房产、土地、设备等优质抵押物,且多属于中小微企业,自身抗风险能力有限。
而与之对应的金融业务成本高、风险大、综合效益较差。
而银行业金融机构也需要商业化运作,追求合理的利润,这中间就存在着一些“堵点”。
随着经济形势下行压力加大,各银行纷纷加强风险控制,慎贷、惜贷、惧贷甚至抽贷,导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获取贷款难度更大。
调研中,各地反映比较多的一个诉求就是一些银行业金融机构“嫌贫爱富”,对目前农村集体资产认可度不度,参与投放的积极性不高。
(二)直接融资发展滞后。
由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大多实力较弱,受市场认可度低,在上市、发债等方面依然存在困难,直接融资进展缓慢。
淮北市反映:
上市工作对企业资质要求较高,券商筛选项目的标准一般要求净利润2000万元以上,该市符合财务条件和产业发展政策的涉农企业较少,上市项目资源相对不足。
虽然我不少农业企业挂牌股权交易中心(简称“四板”),但是相对一、二、三板市场,“四板”市场起步晚,社会认可度较低,交易量不大,融资服务很难满足挂牌企业的融资需求。
(三)“两权”抵押贷款推广难度较大。
我“两权”抵押贷款余额在全国总盘子占比很小,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以下简称农地贷款)余额占全国总盘子1.7%,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以下简称农房贷款)余额占比为0.7%。
此外,农房贷款不良贷款率高,达16.27%;其中宣州区达18.6%。
具体分析,原因如下:
一是立法跟进慢。
我国《物权法》、《担保法》明确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
这导致“两权”抵押很难得到法律层面认可,除按照全国人大有关规定,全“10+2”试点地区可放开《物权法》、《担保法》限制外,其他地区推行“两权”抵押贷款均面临法律障碍。
二是价值评估难。
不同的农村地块在肥沃程度、地形位置、地上附着物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异,评估难度很大。
而各地区大多缺乏专业化、可信度强的涉农产权评估机构及专业评估人员,且专业化评估机构评估费用高,不利于银行合理确定“两权”的实际价值。
三是处置渠道不畅。
目前,各地农业部门建设的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刚刚起步,相关配套机制建设相对滞后,交易量和交易额较小,暂不能在农村产权流转方面发挥较大作用。
此外,有关法规对宅基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受让者条件具有明文限制,加之受地理位置、土地整理、乡俗民风等因素影响,市场上真正愿意接手“两权”抵押物的主体并不多,银行处置变卖“两权”抵押物比较困难。
据试点地区反映,银行发放“两权”抵押贷款大多要求客户追加担保、保证金等其他增信条件,仅凭“两权”抵押很难获取贷款。
(四)新型政银担企合作渠道不畅。
虽然按照“4321”的风险分担比例,银行仅承担20%的贷款损失,但受监管层面的合意贷款规模和不良率指标限制影响,很多银行不愿意承担这一风险敞口,对新型政银担合作“上热下冷”,基层支行往往要求客户追加担保、购买履约保险、存放或变相存放保证金,通过这些方式转嫁信贷风险。
(五)金融创新尚不能及时有效对接新型经营主体。
金融产品创新权限大多由金融机构总行一级掌握,基层支行自主权限较小,难以结合当地实际灵活开展金融创新活动,尤其是国有大型银行县域支行,其创新步伐远远不如各地农商行、村镇银行等草根金融。
芜湖、宣城、凤台等地合作社负责同志、种养大户反映:
当前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很快,而金融部门提供的金融服务仍然是传统业务,尤其在贷款方式、期限、额度上过于“死板”,不能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需求。
(六)县域征信质量不能满足银行审贷需求。
当前,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主要问题是真实信息采集困难,部分关键信息项缺失或失真,严重影响信息质量,信息实际应用于信贷业务比较困难。
据各地反映:
随着农村城镇化进程加快,农户搬迁和外出打工人员日益增多,一部分农户游离于信用体系之外,给信息采集造成较大障碍;有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负责人对涉及自身隐私(如家庭资产、收支等)的指标较为敏感,不愿填报或少填报,涉及信用、工商、保险等信息难以获得,尤其是民间借贷情况难以获得;有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财务制度不健全,很难获取真实财务情况;此外由于农户众多,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长效工作机制和专项资金保障机制尚未建立,致使各地动态管理农户信息数据库和持续开展农户信用评价工作缺少人、财、物支持,乡镇、村、农户及金融机构参与积极性不高。
这些因素导致银行很难了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真实状况,加剧两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很难仅凭信用获取融资支持。
(七)农业保险有待进一步提标扩面。
当前政策性农业保险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是:
保险品种单一、覆盖面窄、赔付率低、创新度不高。
如投入成本高、市场和自然风险大的设施蔬菜、家禽、渔业、种业等没有纳入政策性保险范围;在已开展的政策性保险范围中,核灾定损不及时,赔付标准低,理赔环节多,各类粮食作物保险最高赔付额仅为每亩二、三百元;创新推广运用不足,价格风险对冲、天气指数等产品缺乏有效推广。
三、加快“从物到钱”步伐的意见建议
结合调研中发现的问题,我们提出如下政策建议:
(一)加快完善农村产权流转机制。
“从物到钱”,一个关键点是“物”如何能够估值、如何能够盘活和流转。
建议各地继续加快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
一是加快建设农村产权价值评估体系。
本着双方自愿的原则,灵活选用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银行自行评估或借贷双方协商等方式评估农村产权价值。
积极培育农村产权评估机构,鼓励知名专业评估机构开设农村资产价值评估业务或到县域、乡镇设立农村产权价值评估分支机构,支持有条件的地方设立市场化运作的评估机构,鼓励各地农业、林业等部门抽调或招聘专业人员,自发成立农村产权、林权评估组织。
不断提升评估科学性和公允性,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价值评估应能涵盖当地农用地分等定级估价成果、地上附着物、平均预期纯收入、经营权剩余年限等因素;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评估应能涵盖农房位置、建筑材料、建筑面积、使用年限等因素;林权、水域养殖权、滩涂养殖权等价值评估应能涵盖林木类型、林木价值、养殖产品价值等因素。
二是完善农村产权流转服务平台运营机制。
丰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的信息发布、咨询、交易、投融资、电子交易平台等功能,着力打造市、县、乡镇一体化和全联网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和农村产权信息管理网络。
科学设计交易规则,制定和完善管理办法,实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公开、透明、规范运行。
针对农村产权交易流转市场建设和运营,出台相应财政补贴等优惠政策,更多为农村产权流转提供公益性服务。
三是探索建立土地收储制度。
设立由财政出资为主、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的土地收储中心,主要负责农村产权的非竞争性收购,及时收储银行暂难处置变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农房财产权、林权等抵押物,确保银行债权能够及时主张。
支持收储中心在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大力流转收储土地,通过将已收储的土地挂牌再转让,实现微利运营。
丰富土地流转中介服务业态,为土地流转交易提供合同签定、法律咨询、竞价服务、纠纷仲裁等服务。
四是探索建立“两权”抵押贷款风险缓释及补偿机制。
鼓励各地通过采取利息补贴、壮大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农村土地产权交易平台提供担保、设立风险补偿基金等多种方式,降低银行发放“两权”抵押贷款产生的风险损失。
探索将“两权”抵押贷款纳入“4321”新型政银担风险分担机制。
引导保险行业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制度,大力推进农业保险和农民住房保险工作,扩大保险覆盖范围;探索开发“两权”抵押贷款保证保险,充分发挥保险的风险保障作用。
(二)强化县域金融机构的支农责任。
建议进一步落实好中央明确提出的“涉农贷款增量、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农户贷款税收优惠、小额担保贴息”等政策,自上而下建立政策激励机制和监管奖惩办法,按年度严格开展考核评比工作。
对存贷比过低、涉农业务开展不力的涉农金融机构,要通过约谈领导、行业通报、减少财政性资金存款等方式予以问责。
(三)支持农业担保公司发挥作用。
建议农业信贷担保公司继续壮大实力、提升经营管理水平,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专业化担保融资服务。
一是围绕“全”字加快分支机构建设。
加快建设市县农业担保网点,尽快实现农业信贷担保公司、市、县三级全覆盖。
二是围绕“准”字严格限定服务对象。
紧紧围绕“专业性、专注性”的发展定位,将担保服务对象锁定为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量身打造担保产品服务,任何时候绝不偏离发展定位。
三是围绕“低”字控制融资成本。
不仅执行全政策性担保公司的最低费率,而且在选择合作银行时,也要把利率优惠作为优选条件,确保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享受到最低成本的融资服务。
四是围绕“大”字加强支持。
本着“能保尽保”的服务态度,尽可能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所有有效融资需求纳入担保范围。
制定业务发展规划和在保余额年增长目标,确保支持力度逐年加大,力争到明年底在保余额增长到20亿元。
(三)不断完善“4321”新型政银担合作业务。
建议协调银行业监管部门针对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级示范社、级家庭农场等制定贷款业务尽职免责办法,实施差异化监管政策,改进绩效考核和风险问责机制,提高对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贷款的风险容忍度;对“4321”新型政银担合作贷款等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承担风险或者只承担部分风险的“三农”融资担保贷款,按照风险敞口减小的比例下调风险权重。
加强政策指导,督促银行认真执行“4321”新型政银担风险分担政策,切实承担20%的风险敞口责任,制止和杜绝变相追加增信、转嫁信贷风险的行为。
(五)拓宽直接融资渠道。
建议加强县域上市后备企业培育,落实上市奖励政策,鼓励更多的农业产业龙头企业在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和“新三板”上市(挂牌)融资;推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综合融资服务中心功能建设,发展壮大农业板,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更完善的服务;建立工商登记部门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登记制度对接机制,为企业股权质押融资提供便利;推动股权交易中心与新三板建立“绿色通道”,争取形成“单独受理,优先审核,提前沟通,集中挂牌”的批量对接模式,为四板转板到三板建立舒畅通道。
推动县域企业与多元化债券市场对接,支持发行企业债、公司债和中小企业私募债。
鼓励各市采用集中增信、风险补偿、成本补贴等方式,组织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区域集优集合票据等直接融资产品。
支持属期货公司提升资本实力,拓展场外衍生交易产品,参与农产品现货交易。
支持农户、农业企业和农村经济组织进行风险管理,积极推广“银行+涉农企业+期货+农户”产业链经营模式、“期货+土地(林地)流转权”流转模式,不断扩大农产品期货品种和区域覆盖范围。
(六)提升县域征信质量。
一是抓好系统建设。
建议各地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扎实推进县域征信体系建设,建好新型农村经营主体信用信息数据库并实现全覆盖。
统筹协调农业、金融、税务、工商、司法等部门,加快推进、市、县三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与人民银行的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金融机构信贷管理系统对接共享,实现信用信息覆盖金融、商业(赊购、应收账款等)、公共(纳税、保险等)、行政(违规、处罚等)、涉讼(违法、民事诉讼等)多个领域,形成新型农村经营主体信用数据库可随各领域信用数据变化自动更新的动态管理模式。
二是完善有关功能。
建议各地探索建立信用信息搜集补充制度,由财政给予补贴和奖励,组织各地农商行基层人员通过定期巡查、民间走访等方式,核实新型农村经营主体实际信用状况和搜集数据库尚未掌握的重要信用信息,并将有关情况补充录入数据库。
围绕信贷需求开发信用评级模块,植入新型农村经营主体信用数据库,实现自动智能化评级和评级动态更新。
三是注重信贷挂钩。
探索实施征信黑名单制度,对提供虚假信息及瞒报拒报关键信息的法人和个人,实施惩罚性信贷政策,视情减少或不予提供信贷支持;引导金融机构根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状况设定授信等级,发放信用贷款,实现信用评价结果与信贷服务的有效对接,调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诚信守信的积极性。
(七)稳步开展农村资金互助。
建议农业部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稳步开展农民合作社内部资金互助试点,遵循成员自愿、股份合作、有偿使用、服务生产、民主管理的原则开展信用合作,并主动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村资金合作社非法集资的监测预警,有效防止资金风险,确保我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用合作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督促开展组建农民资金互助社建设试点的地方政府,做好对试点农民资金互助社的指导和监管,严格防范风险,发挥好农民合作社内部资金融通互惠作用,以有效解决社员的资金需求。
附件:
农村金融综合改革实现“金”满金寨(案例)
附件
农村金融综合改革实现“金”满金寨
近年来,金寨县深入开展农村金融综合改革工作,初步建成金融组织、现代支付、农村信用、财税支持“四大体系”,着力推动“两权抵押”贷款、金融产品和服务、农村保险改革“三大创新”,取得积极成效,“从物到钱”迈出积极步伐。
截至目前,全县存贷款余额分别是金融综合改革启动前期的2.6倍和3.1倍,累计带动脱贫9.14万人。
建设“四大体系”:
一是建设精准扶贫金融组织体系。
2012年,金寨县仅有工农中建等几家国有商业银行和农信社,营业网点只有45个。
通过发展适合帮扶贫困农户的县域金融组织体系,目前全县有银行机构10家、营业网点77个,国元农保、担保集团、产权交易中心,华安、海通证券均在该县设立了分支机构,拥有村镇银行2家,成为全国唯一一个拥有两家村镇银行的县。
二是建设精准扶贫金融设施体系。
县内山高岭大,交通不便,贫苦农户存取款、汇兑非常不便。
金寨县在全首批建成兼具自助银行、社保服务功能的村级金融服务室,并实现全县226个行政村“一村一室”、全部覆盖,群众在村里即可享受银行服务。
三是建设农村信用体系。
着力开展县域征信体系建设,深入开展“信用乡镇、信用村、信用户”创建活动,目前已建立覆盖13.6万农户(占全县农户总数的87%)信用信息数据库,被人民银行总行确定为全国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试验区。
由于贫苦户配备了“信用”软资产,金融机构据此向农户大力发放信用贷款。
四是建立金融精准扶贫财税政策支持体系。
市县分别出资3000万元,连续三年建立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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