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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民族概念的产生与早期演变
“少数民族”概念的产生与早期演变
——从1905年到1937年
杨思机
【内容摘要】近代中国人指称的“少数民族”概念,主要有清末排满革命思潮,欧洲“保护少数民族条约”和共产国际的民族与殖民地理论三种思想来源,通过混同使用,内涵外延互有交叉。
对国内民族问题意见纷纭的重要原因在于,各自所依据的外来民族理论原本渊源各异,意涵有别,传入中国后不同程度地发生变异,令人不易正确理解、把握和区分。
中国人对“少数民族”概念认识的早期历程表明,外来民族理论与本国国情结合的本土化过程虽是历史趋势,但过程十分曲折,应予厘清。
【关键词】少数民族;弱小民族;被压迫民族;少数民族问题
【作者简介】杨思机,复旦大学历史学博士后流动站研究人员。
民族名称的产生及其与实体的相互关系,包含民族划分和认同等诸多问题,一向为学界所重视。
由于人口总量相对较少,我国汉族以外的55个民族习惯性地被称为少数民族。
表面看来,“少数民族”仅具人口多少的统计学意义,实则只有从“多数民族”的角度出发,才有少数民族观念,汉族和少数民族体现了对应划分的民族关系。
此事看似简单,实则牵涉一个重大问题,即“少数民族”概念的由来。
①
以往学术界较少考察“少数民族”作为一个后出集合概念的渊源流变,通常不分古今差别,比如,对它和非汉民族其他指称如“弱小民族”、“被压迫民族”的联系与分别,缺乏清晰的比较鉴别等,②容易将复杂历史简单化。
本文试依照时空顺序寻究“少数民族”概念在中国演化的早期进程,③希望借此深入理解外来民族理论中国化的曲折进程,进一步认识少数民族问题的客观规律。
一、由满、汉对比而生“少数民族”
中国的现代民族概念,主要是清末以来受西方民族理论影响才普遍使用的。
④当时满、汉民族关系日趋紧张,从人口多寡、文明程度等对比角度出发,汉人尤其是排满论者,容易产生“汉”多“满”少的民族观念,直接催生“少数民族”概念。
其中,许多观念都来自日本。
韩锦春指出,1905年刊载于《民报》的“民族的国民”一文,已经使用了“少数民族”一词。
⑤
此文出自汪精卫,他根据民族同化的史实,归纳出民族关系的四个公例:
“第一例,以势力同等之诸民族融合而成一新民族。
第二例,多数征服者吸收少数被征服者而使之同化。
第三例,少数征服者以非常势力吸收多数被征服者而使之同化。
第四例,少数征服者为多数被征服者所同化。
”以此衡量中国,谓自黄帝迄于明,“我民族实如第二例所云:
多数民族吸收少数民族而使之同化”,明亡以后,“我民族”降至第三例中的地位。
⑥结合排满语境,可知“我民族”为汉族,“少数民族”即汉族以外诸民族。
与革命派进行种族革命论战的梁启超,也承认这四个公例。
梁、汪两人所用“民族”与“国家”概念,主要源于德国学者伯伦知理有关国家学说的日译文本。
两人都可能看过吾妻兵治节译的伯伦知理原著《国家学》,以及美国学者巴遮斯著,日本人高田早苗、吉田巳之助节译,但吸收包括伯伦知理在内的德国学者对于英文nation理解的《政治学及比较宪法论》两书。
⑦虽然这两本书都提及现代民族国家中,各民族在数量多少、实力大小、彼此关系等方面的情况,但并未明确提出四个公例。
⑧汪精卫曾说,包括四个公例在内的内容,“皆政治学者社会学者所标之公例也”,⑨表示并非己见。
或许仍与日本有关。
1917年,陶亚民摘译日本人中村久四郎所著《极东之民族》而写成的《民族之意义》一文,论述了一个多民族国家里各民族关系的种种情形,其中就有这四个公例。
⑩可见汪说确有所本。
梁启超主张在“小民族主义”之外,实行“大民族主义”。
“小民族主义者何?
汉族对于国内他族是也。
大民族主义者何?
合国内本部属部之诸族以对于国外之诸族是也”。
他提出,只有以汉族为中心吸收满族,合汉、满、蒙、回、藏、苗为一大民族,才能达此目的。
[11]革命派也开始改变激烈逐满的态度,承认一国之内不可能只有单一民族。
汪精卫参照伯伦知理以一族为中心而统御全国的学说,认为蒙、回、藏诸族能力薄弱,只有以汉族为主体建立民族国家,进而容纳其他民族,才能妥善处理民族与国家的关系,可惜“少数无能之民族”满族“腐败无能,唯有推翻清廷,方能达此理想。
[12]刘师培认为,多个民族同隶一政府之下,最不公平的是政权握于少数强族之手。
“及少数之强族失其强权,势必与多数之民族同化”,故只要君统覆灭,少数“满人”必然同化于多数汉人,无需驱逐。
[13]时人正是借用外来民族理论有关民族人数多少、实力对比的观点,来理解和处理当时汉族和满族及其他各族的关系,进而引申出“多数民族”与“少数民族”,以及大、小民族主义这样相对应的概念的。
“少数民族”一词出现后几年间并不多见于各种言论,但将“满人”看作中国境内人口为“少数”的“民族”,并以此作为排满的重要依据,却是汉族排满论者共有的思想,其来源仍与日本有关。
章太炎早在1901年就表示,因为“满洲五百万人临制汉族四万万人”,所以要排满。
[14]这种观点被排满革命论者广泛援引。
“满人”五百万源出何处有待考察,不过,有关满、汉人口比例的文字,早已在日本人的著作或译著中频频出现。
那珂通世著汉文本《支那通史》说:
“(支那)各种民口不详,大约汉人三亿六七千万,满人、韩人各千余万,鞑靼、图伯特各数百万,江南诸蛮数十万。
统计全国,盖不下四亿,而其十分之九,汉人也。
”“(满人)较诸汉人,不过百分之三”,“汉人虽众,势力反不及之也”。
[15]中西牛郎则认为,汉族“对满洲之征服者虽外观宛如奴隶,然仅一千万之少数之满洲人,对三亿七千万之多数之汉族,智力富力,则被征服者之汉人,遥优于征服之者之满洲人。
是则今日政治之实权,渐渐移归汉族之手,亦不足怪。
若今日之支那帝国,除去汉族外之人口,不过今日三十七分之一,茫茫邦土,与朝鲜、安南陷同一之命运而已”。
[16]此言出自翻译,原意是否如此还有待查考,至少在译者看来,汉族是多数,“满人”是少数。
排满革命论者普遍认为,满族是“少数”、“劣等”的民族,应该服从“多数”、“优等”的汉族。
蔡元培说,世界进化“已及多数压制少数之时期”,“少数满人”中虽有一二开化者,但明显不如“多数汉族”。
[17]邹容在“革命军”中说:
“世界只有少数人服从多数人之理,愚顽人服从聪明人之理,使贼满人而多数也,则仅五百万人,尚不及一州县之众。
”[18]胡汉民解释《民报》的主义时指出,以往“满人”不但以“少数恶劣民族”钳制“吾多数优美之民族”,而且强迫同化汉人,这种状况既不合理,也不能持久,未来不论是否驱逐满族,汉人都不能永远沦为被征服者。
[19]陈天华表示,其见解之所以从政治转向种族,“盖政治公例,以多数优等之族,统治少数之劣等族者为顺,以少数之劣等族,统治多数之优等族者为逆故也”。
[20]黄孑民将1903年的政见分为旧政府党、平民党和新政府党三种,后者“挟民族之见,以为彼族以少数压制吾族之多数,彼必不肯平等以自削,必不得已则将实行其与赠家奴。
故居今日欲达吾辈之目的,非破坏旧政府而建设新政府不可”。
[21]1906年底,孙中山阐述民族主义时说“因不顾少数满洲人之专利”,所以发动民族革命。
[22]不过,他将排满限定为排贵族特权,重在推翻帝制,而非整个满族。
满、汉民族的权利分配与各自人数比例不符,也是革命派反对君主立宪的重要理由。
清朝官制分别满、汉,官缺往往满、汉各半。
朝廷下令实行预备立宪,试图调和满、汉。
立宪派主张,立宪后“以政治权分配于数个之民族,使人人皆有国家主权之一分”。
[23]意思是,各民族成为平等的立宪国民。
问题在于,如何才算平等。
杨度说:
“据千九百三年政治家年鉴统计,中国之人数实约四万(万)二千余万。
此四万(万)二千余万中,满、汉之人乃占四万(万)一千余万,蒙、回、藏三族合计,尚不过九百余万,实为四十一与一之比例。
将来分区域准人数以举议员,所举出之数,亦必略与此比例相等。
”[24]他将满、汉一起计算,大有承认满、汉一体之意。
宋教仁认为,立宪国人人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满人”只有汉人的两百分之一,选官“亦应适如其率”。
[25]田桐主张,应以“满人”五百万与汉人四万万的比例,来选举各自国会议员的人数,而今汉人官少权小,“满人”独享权利,汉人独无权利。
[26]卢信说,权力分配如股份公司分股,要按满、汉人数比例,而非满、汉平均分配权力。
[27]清朝官缺往往满、汉各半,令革命派认为朝廷无诚意立宪。
总体而言,只要存有民族划分思想,对比之下,汉族就容易产生“汉”多“满”少的观念。
因此,上述诸人尽管政见不尽相同,但都站在汉族立场,认为自己是多数的民族,满族或其他各族合起来是少数的民族。
清末民初,国人还称西南苗夷民族为“原始民族”、“劣等民族”、“未开化民族”、“开化民族”,称边疆诸族为“四邻民族”、“边境人种”,隐含“弱小”、“落后”、“边缘”等意思。
[28]这些指称虽非针对所有非汉民族,但同样是基于汉族立场而言的“他指”概念。
武昌起义前后,种族革命思想一度继续传播,“少数民族”概念时有出现。
胡朴庵认为,近三百年来,汉人“以多数民族伏处于少数民族之下”,但亡国不等于帖服,汉人应光复江山。
[29]1911年11月12日,宋教仁在和袁世凯所派与武昌民军谈判的代表蔡廷干、刘承恩辩论国体只能为民主时,强调:
“满洲以少数民族入主中国,束缚我汉人,残杀我志士,使我汉人日就弱亡,吾族纵不言复仇,亦不应戴之为君主”,“况夫以少数劣等民族,断不能统治多数优秀民族”。
[30]
1912年10月,陈耿夫仍以“满人以五百万之小数民族”压抑四万万汉人,为清朝灭亡的重要原因。
[31]大致延续此前革命派对满、汉民族的认识。
虽然清末“少数民族”概念出现时泛指汉族以外诸族,但实际不离排满革命的语境。
民初以后,民国政府并没有像清末革命派宣扬的那样,按照各民族人口比例来设计政治制度,只是较为笼统地规定人民不分种族,一律平等。
当时“五族共和”口号盛行,社会各界倡导消融种族界限,平等相待,类似满族少数的提法和“少数民族”概念变得少见。
二、国际视野下的“少数民族”
从1919年开始,“少数民族”被用来对译英文词汇minority,描述欧洲民族问题,使用频率提高。
国民革命时期,“少数民族”又和从共产国际世界革命视野中的“被压迫民族”概念转化而来的“弱小民族”一起,被国共两党作为国内非汉民族的泛称。
从此,“少数民族”的内涵外延开始复杂化。
据张其昀说,“少数民族”的名称,“中国本未有之”,它是从美国政治地理学权威鲍曼(J.Bowman)的“战后新世界”(NewWorld,1921年初版)一书中的英文词汇minority翻译而来的。
[32]实际上,说此前中国没有“少数民族”名称自属有误,但说其出自翻译,却道出了“少数民族”的另一思想渊源。
《战后新世界》1922年春开始翻译,竺可桢专门在《史地学报》做过介绍,该刊推荐说:
“是书已由本会地学同志六人合译,不久可望付印。
”[33]“本会”指南京高等师范学校史地学会。
实际翻译者是张其昀、胡焕庸、王学素、陆鸿图、诸葛麒、吴文照、黄静渊、向达。
此八人就读于南京高师,共同修习竺可桢的世界地理课程,受竺氏启发,合译了鲍曼此书。
他们将凡尔赛体系中的MinorityTreaty,译为“保护少数民族条约”。
由于1924年鲍曼还有所增补,张其昀等将新增内容补入,“此书之成,任叔永、朱经农、程寰西三先生,皆尝惠予教益,实深感谢”,中译本经竺可桢校订,于1927年由商务印书馆出版,此后多次再版。
[34]
不过,早在1919年,国人就用“少数民族”描述欧洲民族问题。
欧洲民族分布犬牙交错,相互成见极深。
由于各帝国实行强迫同化政策,自18世纪民族主义勃兴以来,民族独立运动风起云涌。
在一国之内,种族、语言或宗教与该国大多数人不同的少数人,往往遭到歧视压迫,对其权利保障逐渐形成国内立法与国际条约两种形式,然均效果甚微。
一战后,“民族自决”、“归复故土”运动兴起,新兴各国纷纷成立,很多民族随疆土重划而改变国籍,其待遇问题自然成为欧陆各国关系的重要内容。
[35]
巴黎和会期间,为了使德、奥签订条约,协约国在民族问题方面煞费心思。
《申报》介绍了对德和约草约。
草约规定,德国承认波兰独立并予其海岸线,将上西利西亚、西普鲁士、波森省、维斯土拉河左岸等地割让给波兰,波兰与协约国共同规定保护“种族上或宗教上少数人民”的条款。
[36]所谓“少数人民”,指由德国割让领土给波兰,划归波兰的原德籍日耳曼人。
对奥部分和约的“政治条款”则规定:
奥国承认捷克斯拉夫、巨哥斯拉夫(即南斯拉夫)独立,部分领土归入罗马尼亚,这三个国家允诺与协约国及共同作战国订约保护本国内“种族宗教方言”属于“小部分之民族”;奥国应承认视保护少数民族(着重号系引者所加)之义务,为国际同盟有裁判权之国际关系事件。
奥国担保对于奥国内各项居民不分家系、国籍、语言、种族或宗教,概予以生活与自由之完全保护,并许其信仰自由。
凡属奥人,不分种族、语言或宗教,在法律上皆系平等。
无论公私事件,各种语言皆许其自由运用,不得加以限制。
奥国对于非操德语之奥人须予以适当之便利,俾在法庭上得用其自有语言。
奥国人民在种族上或宗教上或语言上属于少数者,得与其它奥人享受同一保护。
“凡关于以上诸端之规定,由国际同盟保护之”。
[37]这些条款分散在正式的对奥圣日耳曼和约中,与“少数民族”对应的英文词汇为minorities。
[38]
当时国内各大报对以上条款的翻译不尽相同。
天津《大公报》、《益世报》,北京《晨报》,奉天《盛京时报》都将与上一段带有着重号的“少数民族”对应的词汇,翻译为“小国”。
[39]笔者以为,他们起初或有国籍问题,但并非国中之国,“小国”的译法容易引起误解。
而上海《时事新报》称,对奥和约除“正约”外,还有保护罗、南、捷三国“少数居民”的其他“诸约”。
[40]“少数居民”一词,也无法反映出欧洲民族国家和民族认同的复杂关系。
故以上两种译法多不流传。
其实,《申报》早已用“少数民族”一词分析欧洲民族问题。
1919年3月28日,该报登载的《巴黎和会议事记》评论道:
“东欧数区,民族杂处,国籍主义无处施行,他日合约似宜规定各国应保障其国内少数异族之权利,许其保持固有之语言风俗,以避冲突。
少数客民既不横遭压抑,自可与本地民族日形亲睦,相处既久,定可融化一炉,而多数人之语言风俗,逐渐为少数人所采用矣。
再,各国宜设法使散处四方不满意于当地治权之少数民族各得其所。
文中所说“少数民族”、“少数异族”、“少数客民”三者或许并非完全指同一种族群,实则都被视为“异己”和“客居”者,同样面临争取平等待遇问题。
在国联框架中,陆续签订保护少数民族条约,或作同样承诺的主要有中东欧十四个国家,少数民族问题从此更广为人知。
故胡愈之1934年说:
“虽然少数民族早已存在,但是这个名词却在从大战以后,方才普遍行用的。
”[41]清末的英汉词典在翻译minority时,多指出有“少数”(Thesmallernumber)之意,却鲜见直译为“少数民族”或“小民族”。
[42]表明minority虽早为国人所知,但译成“少数民族”,主要是欧战后的事。
欧洲少数民族或没有参与所在国的缔造过程,或没有共同享有国家政权,与统治民族分属不同的民族群体,也没有共同的民族认同。
尽管各国都承认各民族一律平等,但少数民族在担任公职、宗教信仰、使用语言、服兵役等诸多方面,仍受歧视或限制,他们往往也不打算和多数民族友好。
国联框架下的少数民族国际保护制度本身存在严重缺陷,保护条约依然徒具空文。
一战后欧洲少数民族问题不仅没有妥善解决,反而愈演愈烈,后来德国进攻捷克,便以此为借口。
随着国内对巴黎和会、国际联盟介绍的增多,用“少数民族”来指称欧洲民族问题的做法愈发常见。
[43]1924年初发布的国民党一大宣言以“少数民族”泛指国内非汉民族,“少数民族”被重新用于称呼国内民族,其中不无共产国际的影响。
十月革命后,苏俄民族理论也传入中国。
1919年,北京5晨报6介绍了苏俄政府在1918年1月18日宪法会议宣布的政纲。
它规定俄罗斯劳兵农共和国是各民族联邦国,以各民族自由同盟为基础,劳农政府/排斥压迫小民族及殖民地。
[44]1923年11月,张国焘撰文认为,十月革命/不但解放了被俄皇、贵族、地主和资本家压迫的俄国工人和农奴,同时也解放了被大俄罗斯民族压迫下的十数弱小民族。
[45]所谓“小民族”、“弱小民族”当指俄国境内人数较少的民族。
借鉴苏俄民族理论,自然会受到将俄国境内民族区别为“大俄罗斯民族”与“小民族”的观念的影响。
国民党一大宣言虽以共产国际的俄文决议为蓝本,但综合对比共产国际决议原文、俄文翻译和宣言草拟者等情形,可知“少数民族”概念并非出自共产国际,而是清末排满思潮。
但与清末排满不同,孙中山接受了国内各民族一律平等的原则。
他坚持建立单一制统一国家,所承认的民族自决,是指国内各民族有高度自治权。
他在建国大纲中规定扶植“国内弱小民族”使之自决自治,本意是指出汉族在人口数量、文化程度等方面,皆为革命主要力量,汉族不能蹈袭帝国主义压迫手段,而应帮助弱小者,从而建立相互协作的关系。
共产国际则以其民族与殖民地理论为指导,要求国民党承认民族自决权,将来成立中华联邦共和国。
共产国际用来指称受资本帝国主义压迫的民族和国家的“被压迫民族”概念,被中国人习惯转称为“弱小民族”后,又被共产党率先且习惯用来指称国内非汉民族。
1926年底,中国共产党才在自己的文件中首次使用“少数民族”概念。
在共产国际、共产党和国民党左派联合作用下,“少数民族”在北伐后期具体化为满、蒙、回、藏、苗诸族,继而汉族和少数民族的关系开始被称之为“国内少数民族问题”。
国民党一大宣言民族主义对内方面的表述存在高度妥协,与建国大纲又有很大差异,成为后来国共两党发生激烈争论的重要原因。
[46]
通过国民革命,“少数民族”与“弱小民族”被当作中国非汉民族的统称,同时存在于国共两党的文件中,但双方对它们所指对象的认识,都具有较大的模糊性,对象、意涵等仍未固定。
三、抗战前十年中国人的“少数民族”观
“九•一八”事变后,康藏纠纷仍持续不断,新疆“四•一二”事变和内蒙古自治运动接踵而至,借鉴苏联和欧洲的民族问题理论,制定专门的民族政策成为一种时代潮流。
将苏俄民族理论引入中国时已引起激烈争论,时人对欧洲“少数民族”与国际“弱小民族”又常混淆不清,进而深刻影响对国内“少数民族”的认知和相关政策的制定。
中国共产党发动革命,非常重视少数民族问题,所用“少数民族”概念则有其独特的时代内涵。
[47]
1928年7月,中共六大确立了“统一中国,承认民族自决权”的政纲,通过关于民族问题的决议案,指出:
“中国境内少数民族的问题(北部之蒙古、回族、满洲之高丽人,福建之台湾人,以及南部苗、黎等原始民族,新疆和西藏)对于革命有重大的意义”,大会/特委托中央委员会于第七次大会之前,准备中国少数民族问题的材料,以便第七次大会列入议事日程并加入党纲。
[48]六大通过的党章规定,在少数民族“当地”党部成立“少数民族工作部”,“在当地党部指导和监督下工作”。
[49]这是“少数民族”一词第一次写入党章。
为贯彻六大精神,1929年,中共六届二中全会在组织问题中专门提出“少数民族问题”,认为它极重要,如上海的英美日等国人民,及印度,安南,朝鲜,台湾人民,“满洲”的朝鲜及日本人,山西,顺直的蒙古人,四川的藏人,甘肃的回民,云南的苗族等。
安南只有中国华侨支部而无安南党,马来岛、菲律宾亦是如此,要求“各地党部应特别注意调查他们的生活状况及风俗习惯,以供给党关于少数民族策略决定的材料”。
[50]此处所指“少数民族”分为境内和国外两大部分,及至中华苏维埃中央政府有关民族问题的具体决策,就只针对境内了。
[51]纲领性文件和政府决策的规定以及机构建置的制度保证,使“少数民族”的意涵、对象趋于相对固定。
日本学者松本真澄认为:
“满洲的朝鲜人的祖国处于日本帝国主义的殖民地之下,因为他们本来应该是实现独立的nation(民族),所以用中国共产党原有的把共同居住于国内的ethnic群体作为对象的民族理论是无法解释的”。
而“满洲”朝鲜人的抗日意识和运动,与共产党的反帝斗争革命路线完全一致,考虑他们在革命中的地位和将来是否拥有独立国家的问题,自然被提上日程,因为六大虽“承认民族自决权”,“却未触及任何民族,没有详细说明承认哪些ethnic群体的自决权”。
[52]
以上分析有助于理解共产党把东北的朝鲜人纳入“中国境内少数民族问题”的原因,但不能说明为何将“上海的英美日等国人民”等都称作“少数民族”。
事实上,共产党所指的国外“少数民族”,就是国际“被压迫民族”或“弱小民族”,以及在华从事共产主义运动的人员和组织。
1927年2月,针对上海韩国同志会十余人请求编入中国党部,而上海区委长期置之不理的情况,瞿秋白就批评说,民族问题不但具有“政治上的总意义”,“亦是党的程度之测量表”。
[53]此后,共产国际不断强调东北地区的高丽人,以及安南革命斗争等对共产党的重要性[54]。
1930年3月,中共中央在给云南省委的信中指示,“党的发展”应该设法深入到少数民族群众中去,“尤其重要是越人”,强调要“在安南工人群众中建立强固的基础”,“与安南党建立兄弟党的良好关系”。
[55]满洲省委的“少数民族委员会”,工作对象即在当地的韩国民族。
[56]1934年1月,毛泽东列举的“少数民族”,其中就包括“高丽人,安南人。
[57]
与此同时,国人对国际“弱小民族”和欧洲“少数民族”的认识,也陷入模糊。
前者是指被国际帝国主义压迫的民族,如朝鲜、印度、安南、阿富汗、波斯、埃及、菲律宾以及中国等。
然而,1930年国联开会讨论欧洲少数民族问题时,“北平所有一切的大小报纸,无一不大书特书记载着国际联盟讨论弱小民族问题”。
“少数民族与弱小民族绝对不同,今竟视为一体”,“认为是一个东西”。
[58]胡愈之也指出二者截然不同,“譬如中国人是弱小民族,但在中国境内的中国人不能称为少数民族。
在波兰境内的日耳曼人是少数民族,但决不是弱小民族”。
朝鲜亡国后加入日本国籍,成为日本少数民族,但在华外国传教士和商人,因未取得中国国籍,不能称作少数民族,只能称为外侨。
[59]其实,即便外国传教士和商人取得中国国籍,也不符合他所说的少数民族的定义。
就此而论,胡愈之的认识同样带有模糊性。
认识到这些概念存在差别者对此则区分看待。
张明养说,国际关系中的少数民族并非泛指,而仅指欧战后形成的少数民族,他们既与“弱小民族”不同,也与旅居国外的“少数侨民”各异。
苏联实现了民族平等,并无所谓少数民族问题,欧洲多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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