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中期财务报告分析1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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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一种认识认为,中期财务报告的目的主要是为报表使用者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帮助其预测企业年度内未来期间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因此中期财务报告信息应着眼于未来,着重如何有助于投资者、债权人对企业的未来作出正确的分析,强调的是相关性和提供预测信息。
不同的目的导致了不同的理论观点与方法。
较具代表性的有两种观点:
独立观和一体观。
独立观是将每一中期视为一个独立的会计期间。
中期终了,编制中期财务报告时,其会计估计、成本费用分配、递延和应计项目的处理等基本采用与编制年度报告相一致的原则和标准,不对有关费用进行均衡化。
英国、加拿大、新西兰、澳大利亚和我国香港中期财务报告依据的理论基础是独立观。
IAS34(国际会计准则34号)要求中期财务报告和年度财务报告应采用相同的会计政策,倾向于独立观。
这种观点是与上述对中期财务报告目的的第一种认识相联系的。
以这种方法编制中期财务报告的优点是其所反映的企业业绩资料较具可靠性,不容易被操控;
缺点是容易导致中期收入与费用的不合理配比,影响对企业业绩的正确评价和预测,误导投资决策和股价表现。
一体观是将每一中期视为会计年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其会计估计、成本费用分配、递延和应计项目的处理等须考虑对全年经营成果所作判断的影响,年度经营费用需基于年度预测值进行估计并以适当的标准和方式分配给各个中期。
美国和我国台湾地区中期财务报告依据的理论基础是一体观。
这种观点是与上述对中期财务报告目的的第二种认识相联系的。
以这种方法编制中报的优点是可以避免因划小会计期间而导致的年度内各期间收益的非正常波动,使收入与费用得到合理配比,提高中期财务报告信息的相关性以及在预测、决策方面的有用性;
缺点是这种对中期收益的平滑化,容易导致对收益的操纵,影响信息的可靠性。
我国中期财务报告的会计准则侧重“独立观”。
我国中期财务报告准则第3条规定:
在判断项目的重要性程度时,应当以中期财务数据为基础,不应以预计的年度财务数据为基础。
第十条规定:
企业应当在中期会计报表中采用与年度会计报表相一致的会计政策。
可见我国中期财务报告会计准则侧重独立观。
采用哪种方法编制中期报告很大程度上与其编制目的和所在环境有关。
我国目前资本市场不够发达,会计造假行为又层出不穷,独立观能有效地遏制会计信息失真,因此,采用独立观在当前是符合我国实际的。
但通过对独立与一体观的分析可见,纯粹按独立观或一体观对中报进行编制都具有一定的理论缺陷,在实践中较为合理的方法应是二者的融合。
IASC代表的是独立观,它在IAS34第28段指出“企业应在中期财务报表中采用与其年度财务报表所采用的会计政策相一致的会计政策”,但紧接着,它又指出“企业报告的频率(年报、半年报或季报)不应影响年报结果的计量。
实现这个目标,中期财务报告的计量应以年初至今为基础。
”这就表明了一个中期是一个较大的财务年度的一部分。
虽然确认中期的资产、负债、收益和费用的原则,应与年报原则一致,但年初至今计量可能涉及在本期财务年度的以前中期已报告过的金额的估计变更。
可见,IAS34也是独立观与一体观两种观点相协调的结果。
综观世界各国,也大多是两者的融合,只不过各有侧重。
既然中报的编制不应纯粹采用某一观点的做法,那么关键问题就在于如何对会计要素确认和计量以及对某些特殊项目的处理究竟采用哪种方法更为妥当。
(二)中期财务报告中对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
1.资产与负债的确认。
所谓确认是指“将符合要素定义并符合确认标准的项目计入资产负债或收益表的过程”。
根据美国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第6号概念公告,资产是将某一特定主体从过去的交易或事项中所取得或控制的,可能的未来经济利益;
负债是作为一个企业单位由于过去购销业务的结果,而承担在未来偿付给其他企业的资产或劳务,因而是经济效益的未来牺牲。
这里所说的资产通常指现金或现金等价物。
同时FASB在第5号概念公告又指出它们的确认应遵循四条确认标准:
可定义性、可计量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所以,根据独立观要求,编制中报与年报一样,资产、负债的确认也应该符合要素定义以及以上四条普遍适用的确认标准。
对于资产,在中期报告日和企业的财务年度结束日应采用相同的未来经济利益测试,根据其性质,某些费用如果在财务年度结束时不具资产资格,在中报日也同样不具资产资格;
类似的,中报日的一项负债必须代表该日的现有义务,正如其在年报日所代表的那样。
2.期中收入的确认与计量。
按权责发生制要求,任何一个项目的确认,都应以权利与责任的发生与否为标志。
对收入而言,其责任或义务是指收入的赚取过程已经完成,而权利就是收取酬金或已经取得报酬的权利。
因为,在传统会计中,收入实现原则集中体现了收入确认的标准,主要包括两个条件:
一是交易行为确实已经发生;
二是获益程序已经完成或实质上确属完成。
一般认为,中报收入的衡量也应采用与年报相同的实现原则,即坚持独立观。
这主要是基于对会计信息质量要求来考虑的。
会计信息的最高特征是“决策有用性”,主要体现在可靠性和相关性两个方面。
可靠性以真实地反映它意在反映的情况为基础,同时又通过核实向信息使用者保证它具有这种反映情况的质量,它包括反映真实性、可核性和中立性。
收入实现原则有其合理的理论基础,以它为基础能保证收入信息的可靠性,但是如果人为改变收入的原始形态,不按收入实现原则,而是区分不同性质的销售收入将其提前确认或推后确认,必然不符合反映真实性,而且对收入的预计或递延必然带有一定的主观随意性,从而不同的会计人员得出不同的结果,使可核性在保证信息的真实性方面显得无能为力。
同时,由于不按实现原则确认收入给企业以人为操纵、平滑收益的可能,而中立性原则要求对企业不得预先决定产生何种结果或行为加以操纵,显然这也破坏了中立性要求。
可见不按实现原则确认中期收入从三个方面都不能确保会计信息的可靠性。
此外,由于不同期间的收入比较对财务报表分析意义重大,而将某期已实现的销售收入递延到下期,或将下期预计的销售收入提前于本期确认,这样产生的会计信息还会影响不同企业以及同一企业不同期间的可比性。
由于信息的不可比,进而影响了会计信息要与决策相关这一相关性的内在质量要求。
3.期中费用的确认与计量。
同样根据权责发生制要求,当“费用”的效用真正发挥后,其权利也就形成了,就应正式地记作费用,并与已实现的收入相比较,以便合理地确定收益。
这就是费用配比原则所规定内容。
传统会计所应用的费用配比原则包括以下三项确认规定:
(1)联系因果关系确认费用;
(2)系统地和合理地分配费用;
(3)发生时立即确认费用。
中报也应该同年报一样遵循费用配比原则,即也应体现独立观的要求。
根据美国会计原则委员会第二十八号意见书(APB28)规定,期中期间的成本费用可按性质分为两大类:
(1)所谓与收入相关的成本,即那些与销售产品、提供劳务直接相关的成本费用,如产品销售成本、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等,对于这部分费用应联系因果关系收入确认的当期加以确认;
(2)在其他成本费用中,对于当期发生,受益期涉及多个会计期间与收入不存在因果关系的成本,采用系统合理的方法将其分配到各受益期间;
(3)在其他成本费用中,对于当期发生并不受益于未来期间的成本或受益期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则应立即确认为当期费用。
二、中期财务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中期财务报告的组成
IAS34对中期财务报告的基本组成作了规定,即中期财务报告至少应包括:
简化资产负债表、简化利润表、反映权益变动或与业主的资本交易和给业主的分派所引起的权益变动以外的权益变动的简明报表、简化现金流量表以及选择的说明性附注。
从所了解的几个主要国家(例如美国、英国、澳大利亚等)的情况来看,各国中期财务报告的组成大同小异,一般均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三张基本报表和有关辅助资料,例如报表附注或其他有关说明。
我国证监会1998年发布的《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格式准则第三号——中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指出,中期财务报表至少应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利润分配表。
中期会计报表须经审计的公司应当编制现金流量表。
鉴于现金流量信息是会计信息中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它可以及时反映上市公司在一定期间内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流入与流出信息,有助于投资者预测公司未来支付能力。
在“现金为王”理念受到普遍重视的今天,即使不需审计的上市公司也应提供中期现金流量表,这可以看作是对包括中小投资者在内的报表使用者负责与承担的意思表示。
在实务中上市公司编制中期报告所投入的关注和努力较之年度报告的编制少得多。
诸如实地盘点存货、重新估计坏账损失等年报编制应有的会计程序,出于成本与效益原则的考虑,通常予以省略;
在附注内容上,公司往往会尽可能选择较低的披露水准或简要的格式予以敷衍。
某些公司选择中期夸大业绩、年终再行调整的手段,或配合二级市场炒作,或推迟困境显现,共赖以倚持的无非是信息不对称原理和中期财务报告的二元观。
冰山定律告诉我们,被揭示的中报财务信息之“问题公司”只是“水面”以下部分的十分之一。
上市公司在提供比较中期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的列报期间为:
本中期期末与上年末;
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为:
年初至今与上年可比期间)的同时,应在会计报表中披露如下事项: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以及会计差错的变更;
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
合并范围的变化;
季节性、周期性收入的说明;
期后事项和或有事项;
其他重要事项等。
会计报表附注项目应包括:
短期投资、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待摊费用、存货、在建工程、长期待摊费用、财务费用、其他业务利润、投资收益、营业外收支净额等。
(二)完整与简化
中期财务报告是应同年报一样完整,还是可以简化呢?
看法上见仁见智,各国规定也不尽相同。
IAS34将中期财务报告的最基本内容界定为包括简化的财务报表和选择的说明性附注,主要是考虑了及时和成本效益原则,也可避免重复以前已报告过的信息。
但该准则同时表明决不禁止或阻拦企业提供完整报表。
所了解的多数国家采用的是简化报表,例如美国、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巴西等。
我国证监会于1994年发布的和1996年修改的《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三号(中期财务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中规定,上市公司中期财务报告可以是简化的报表,也可以是完整的报表。
但证监会在1998年对上述文件再次进行修订时,将简化报表的选择取消了,规定公司应编制、披露、报送完整的中期会计报表。
变化的原因可能是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监管部门认为简化报表的有用性不如完整报表,不利于投资者的分析和投资决策。
(三)中期财务报告编报的频率及列报的期间
关于多长时间编报一次中期财务报告,是按月、按季还是按年,各国规定不尽一致。
IAS34对以何种频率编制中期财务报告未作强制规定,认为这应由各国政府、证券监管机构或会计准则制定部门作出规定。
但该准则提出,鼓励股票公开交易的企业至少提供截至财务年度前年末的中期财务报告。
就所研究的国家和地区来看,尚未发现有要求按月编报的。
中期财务报告通常要求提供前期可比资料。
IAS34要求列报的期间为,资产负债表:
本中期末和上年末;
利润表:
本中期、本年初至今和上年可比期间;
现金流量表:
本年初至今和上年可比期间;
权益变动表:
本年初至今和上年可比期间。
有些国家要求得比这少些,有些国家则比这要求得更多些,例如有些国家还要求提供上年可比期末的资产负债表,但总的来看大同小异。
(四)中期报告内容的其他方面
上年度财务报告除了包括合并财务报表,还包括母公司财务报表的,中期财务报告也应当包括母公司财务报表。
上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了合并财务报表,但报告中期内处置了所有应当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的,中期财务报告只需提供母公司财务报表,但上年度比较财务报表仍应当包括合并财务报表,上年度可比中期没有子公司的除外。
财务报表项目在报告中期作了调整或者修订的,上年度比较财务报表项目有关金额应当按照本年度中期财务报表的要求重新分类,并在附注中说明重新分类的原因及其内容,无法重新分类的,应当在附注中说明不能重新分类的原因。
中期财务报告中的附注应当以年初至本中期末为基础编制,披露自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日之后发生的,有助于理解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变化情况的重要交易或者事项。
对于理解本中期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有关的重要交易或者事项,也应当在附注中作相应披露。
在同一会计年度内,以前中期财务报告中报告的某项估计金额在最后一个中期发生了重大变更、企业又不单独编制该中期财务报告的,应当在年度财务报告的附注中披露该项估计变更的内容、原因及其影响金额。
三、编制中期财务报告应注意的特殊问题
(一)关于重要性原则的运用
企业在确认、计量和披露各中期会计报表项目时,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
重要性原则是企业编制中期财务报告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原则。
诚然,企业在编制年度财务报告时也要遵循重要性原则,只是比较而言在编制中期财务报告时重要性原则显得尤为重要。
企业在判断重要性程度时,应当以中期财务数据为基础,不应以预计的年度财务数据为基础。
因为有些对于预计年度的财务数据显得不重要的信息对于中期财务报表来说可能是重要的。
换言之,该信息对于理解年度会计报表而言并不十分相关,但是对于理解中期会计报表而言是相关的,企业应当在中期财务报告中披露这些信息。
例如,企业中期中发生的有关会计政策变更、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变动、投资损失、罚款支出、关联交易、承诺事项等,有的在全年看来,与预计的全年有关数据相比较,还达不到重要性水平,但在中期看来,与中期的有关数据相比,已经达到重要性水平,那么此时就应当如实予以披露。
也就是说,在中期财务报告中,重要性水平的对比基础,应当以中期期末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总额、中期的营业收入总额、中期的净利润总额等直接相关项目的数据作为比较基础。
(二)关于会计估计
基于中期财务报告的编报时间一般比年度财务报告短,有关编报要求相对于年度财务报告也有所放宽,对外披露的时限比年度财务报告短(以上市公司为例,季度报告披露的时间是一个月,半年度财务报告的披露时间是两个月,年度财务报告的披露时间是四个月),再加之企业和社会公众存在年度财务结算的行为习惯,所以,在编制中期财务报告时,中期财务报告的会计计量相对于年度财务报告而言,可在更大程度上依赖于会计估计。
例如,在编制中期财务报告时,中期期末的存货盘点、往来款项的对账、有关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中期所得税的计列、合并会计报表内部交易的抵消等,一般都不可能像年度会计决算那样全面详细、严格规范、计算准确,而是在更多的程度上依赖企业会计人员的估计,以便按照及时性的原则披露中期会计信息。
(三)关于会计年度中不均匀发生的费用的确认和计量
通常情况下,与企业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有关的费用往往是在一个会计年度的各个中期内均匀发生的,各中期之间发生的费用不会有较大差异。
但是,那些诸如员工培训费、年度会计报表审计费等,则往往集中在会计年度的个别中期内。
对于这些会计年度中不均匀发生的费用,企业应当在发生时予以确认和计量,不应当在中期会计报表中予以预提或者待摊。
也就是说,企业不应当为了使各中期间收益的平滑化而将这些费用在会计年度的各个中期之间进行分摊。
这样处理的理论依据同样也是中期财务报告的“独立观”而非“一体观”。
做这样的规定,一方面可以提高中期财务报告信息的可靠性、真实性;
另一方面也可以有效地避免企业在中期通过对不均匀发生费用的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而人为调节企业经营业绩的情况。
(四)关于企业在中期财务报告中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和提供母公司会计报表的要求
中期财务报告准则对企业在中期财务报告中是否应当提供合并会计报表和(或)母公司会计报表作了规定,具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在上年度财务报告中编报合并会计报表的企业,其中期会计报表也应当按照合并基础编报,即企业在中期财务报告中也应当编制合并会计报表,而且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合并原则、编制方法和合并会计报表的格式与内容等应当与上年度合并会计报表相一致。
如果在本会计年度有新的会计准则或者有关法规对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原则和方法等作了新的规范和要求,则企业应当按照新的准则或者法规的规定编制中期合并会计报表。
2.如果企业在中期发生了合并会计报表合并范围变化的情况,则应当区别情况进行处理:
(1)在上一会计年度纳入合并会计报表合并范围的子公司在报告中期不再符合合并范围的要求。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在中期末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就不必将该子公司的个别会计报表纳入合并范围。
如果企业在报告中期内处置了所有纳入上年度合并会计报表编制范围的子公司,而且在报告中期又没有新增子公司,那么企业在其中期财务报告中就无需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尽管如此,企业根据中期财务报告准则要求提供的上年度比较会计报表仍然应当同时提供合并会计报表和母公司会计报表。
除非在上年度可比中期末,企业没有应纳入合并会计报表合并范围的子公司(即上年度纳入合并会计报表合并范围的子公司是在上年度可比中期末之后新增的),因而在上年度可比中期的财务报告中并没有编制有关合并会计报表,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没有可比中期的合并会计报表可以提供。
例2 ABC公司有一家A子公司,在20x0年年末拥有该子公司60%的股权,且拥有控制权,所以,ABC公司在20x0年年末将A公司报表并入到了其合并会计报表中。
20X1年1月15日,ABC公司将A公司35%的股权有偿转让给了另外一家公司,通过此次股权转让,ABC公司仅拥有A公司25%的股权,而且失去了对该公司的控制权,所以,A公司不再符合ABC公司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要求,ABC公司在编制20X1年度中期财务报告时,就不应当再将A公司会计报表纳入合并范围。
如果ABC公司只有这一家子公司,那么公司20x0年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编制合并会计报表,而在20x1年度各中期财务报告中只需要编制ABC公司(母公司)的个别会计报表即可,无需再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在这种情况下,尽管公司在上年度编制了合并会计报表,但是在本年度(包括各中期)却不必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2)中期内新增符合合并会计报表合并范围要求的子公司。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在中期末就需要将该子公司的个别会计报表纳入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中。
3.对于应当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企业而言,如果企业在上年度财务报告中除了提供合并会计报表之外,还提供了母公司会计报表,那么在其中期财务报告中除了应当提供合并会计报表之外,还应当提供母公司会计报表。
鉴于我国目前规定上市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在提供合并会计报表的同时,必须提供母公司会计报表,企业没有选择性,因此,对于上市公司的中期财务报告,应当同时提供合并会计报表和母公司会计报表。
(五)中期会计报表附注披露有哪些具体要求
1.中期会计报表附注披露的基本要求
(1)中期会计报表附注应当提供比上年度财务报告更新的信息,中期财务报告准则规定,企业在其中期会计报表附注中应当重点披露自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日之后发生的,有助于理解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变化情况的重要事项或者交易。
即中期会计报表附注应当提供相对于上年度财务报告而言更新的事项或者交易信息,无需重复披露在上年度财务报告中已经披露过的、相对并不重要的信息。
因为企业中期财务报告使用者一般都可以获得上年度财务报告信息,所以在中期会计报表附注的编制过程中,重点披露比上年度财务报告更新的信息更为有用。
(2)中期会计报表附注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
重要性原则是中期会计确认、计量和披露的一项重要原则,同样地,中期会计报表附注的披露也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对于那些会影响中期财务报告信息使用者的经济决策并且又未在中期财务报告的其他部分披露的重要信息,企业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
(3)中期会计报表附注的编制应当以会计年度年初至本中期末为基础
由于编制中期财务报告的目的是为了向报告使用者提供自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日之后所发生的重要事项或者交易,因此,中期会计报表附注的编制应当以“年初至本中期末”为基础,而不应当仅仅只披露本中期所发生的重要事项或者交易。
例如,某企业需要编制季度财务报告,该企业在20x0年3月5日对外进行重大投资,设立一家子公司。
对于这一事项,企业不仅应当在20X0年度第1季度财务报告的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在20X0年度第2季度财务报告和第3季度财务报告的会计报表附注中也应当予以披露。
(4)中期会计报表附注还应当披露对于本中期重要的交易或者事项
中期财务报告准则在规定企业应当以“年初至本中期末”为基础编制中期会计报表附注的同时,又规定,“对于理解本中期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有关的重要事项或者交易,也应当在中期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即对于本中期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而言重要的交易或者事项,企业也应当在中期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
例6 ABC公司在20x1年1月1日至6月30日(即年初至第2季度末)累计实现净利润2500万元,其中,第2季度实现净利润80万元,公司在第2季度转回前期计提的应收账款坏账准备100万元,第2季度末应收账款余额为800万元。
尽管该转回的坏账准备仅仅占ABC公司1—6月份净利润总额的4%(100/2500),可能并不重要,但是该项转回金额占到第2季度净利润的125%(100/80),占到第2季度末应收账款余额的12.5%,对于理解第2季度(4-6月份)经营成果和第2季度末财务状况来讲,属于重要事项,所以,ABC公司应当在第2季度财务报告的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该事项。
当然在实务工作中,企业还应当综合考虑资产规模、经营特征等因素,以对重要性作出较为合理的判断。
企业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上述每项内容时,都应当按照前述“提供比上年度财务报告更新的信息”、“重要性原则”、“以会计年度年初至本中期末为基础”和“应当披露对于本中期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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