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政策及相关解释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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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业毁损、报废的固定资产或存货,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或存货的成本减除残值、保险赔款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固定资产或存货毁损、报废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1)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
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残值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1】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2】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残值情况说明及核销资料;
【3】涉及责任人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说明;
【4】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下同),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2)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
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1】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关资料;
【2】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
【3】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材料;
【4】涉及责任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的说明;
【5】损失金额较大的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3、投资境内居民企业取得免税分红如何备案?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免税收入需要备案的资料:
【1】投资合同或协议书;
【2】连续持有上市股票12个月以上的证明材料;
【3】投资收益、应收股利科目明细账或按月汇总表;
【4】被投资企业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董事会决议、公告等利润分配相关证明材料;
;
【5】投资方或被投资方属于居民企业的证明材料。
4、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如何处理?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
“企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应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税、免税手续。
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
同时,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
复核期间,可暂停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
5、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如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规定: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此外,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仅适用于独立法人企业,不适用非法人企业。
6、企业雇用的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和返聘的离退休人员发生的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规定:
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7、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应在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少扣除的支出应如何处理?
(1)应扣未扣支出的范围问题
按照15号公告第六条的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以下简称以前年度应扣未扣支出)是指:
企业在以前年度已进行会计处理,但因财务会计处理规定与税法规定不一致或企业对政策理解有误造成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的支出。
如企业以前年度发生支出已进行会计处理计入管理费用,但未取得真实合法的有效凭证,以后年度取得时造成在以前年度应扣未扣。
(2)企业追补扣除以前年度应扣未扣支出需履行哪些手续
企业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由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以下简称专项申报说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
企业发生的2011年(含)以后应扣未扣支出的专项申报说明的具体操作如下:
【1】情况说明
情况说明应包括企业名称、纳税人识别号、以前年度应扣未扣的涉税项目扣除年度、扣除的金额、以前年度应扣未扣的原因、影响以前年度纳税所得额和实际应纳所得税额情况,应退税(亏损)情况。
【2】《以前年度应扣未扣支出情况申报表》
《以前年度应扣未扣支出情况申报表》一式两份,一份税务机关受理后留存备查,一份接收人签字后返还企业。
【3】专项申报
企业追补扣除以前年度应扣未扣支出应报送以下补正专项申报资料:
①应扣未扣所属年度已申报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②应扣未扣所属年度补正申报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8、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损失,可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
企业对外提供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责任,经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对无法追回的金额,比照本办法规定的应收款项损失进行处理。
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是指:
企业对外提供的与本企业应税收入、投资、融资、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等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担保。
公司为其他独立纳税人提供的与本企业应纳税收入、投资、融资、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等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担保,因被担保方还不清贷款而由公司承担的损失,不得申报扣除。
9、两个独立法人的母子公司提供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如何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规定:
母公司为其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
母子公司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价款的,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
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协议规定所发生的服务费,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子公司申报税前扣除向母公司支付的服务费用,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与母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或者协议等与税前扣除该项费用相关的材料。
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支付的服务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10、购设备发生非正常损失进项税如何转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损失,应在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
适用税率
注:
固定资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后计算的固定资产净值。
例如,购入机床一台成本为100万元,进项税17万元,使用3年累计折旧50万元。
之后该设备因管理不善而报废,按规定应当做进项税的转出,进项税转出金额是17万元还是8.5万元?
因此,该设备不得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
固定资产净值(100-50)×
17%=8.5(万元)。
11、企业采用增值税简易征收方式的情形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3】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4】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12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后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如审计调整、税务调整、公司发现错误自己调整)
(1)损益类科目发生调整:
使用以前年度损益科目,不计入当期损益,而是通过调整会计报表中的期初余额。
如2013年发现2012年度应补交所得税:
借: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
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以上科目直接调整2013年会计报表的期初余额即可。
(2)如果2013年发现2012年度涉及到资产负债表科目发生调整,会计人员可以直接进行账务处理,同时调整2013年会计报表的期初余额。
13、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公司,2012所得税汇算清缴中预提费用怎么处理?
目前,企业之间由于拖欠款项或者债务纠纷等原因,导致不能及时取得发票,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现象。
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和2012年第15号公告解决了纳税人跨年度取得发票的税前扣除问题,预缴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核算,汇算清缴时按税法规定处理,避免了退税的繁琐手续。
逾期取得的票据等有效凭证,可追溯在成本、费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即企业应先行调增成本、费用发生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在实际收到发票等合法凭据的月份或年度,再调减原扣除项目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由此可能在费用支出等扣除项目发生的所属年度造成的多缴税款,可在收到发票的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申请抵缴,抵缴不足的在以后年度递延抵缴。
需要注意的是,申请抵缴或是要求税务机关退还税款,时限不得超过3年。
根据该规定,如果2013年发现2012年未扣除的费用,税法也是允许扣除的,不过只能追记到费用发生的当年扣除,所以,如果是2013年汇算清缴2012年企业所得税之前发现有未扣除的费用,税法规定是可以扣除的,但之后发现的话只能申请退还多交的企业所得税。
14、党团活动经费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发生的党团活动经费是否允许税前扣除?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党建活动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07]446号)规定,企业为本单位中国**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的支出,允许在发生年度据实税前扣除。
15、房地产企业房屋已出售,由于国内的调控导致房价下跌,对购房者进行的差价补贴,由于购房者取得的补贴无法提供正式发票,所得税税前是否能扣除?
此类补贴能否抵减收入?
税务已明确,按销售折让的相关规定处理。
16、关联企业之间无偿拆借资金其利息收入是否需要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因此,关联企业之间无偿拆借资金,税务机关有权要求借出企业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确认利息收入,借入企业凭合法有效凭证在税前列支。
但是,如果是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做转让定价调查、调整。
17、关于国税函2009年3号文件中的福利费范围问题,如不在列举范围之内的福利费,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仅列举了职工福利费的部分内容,没有列举到的费用项目如确实是属于企业全体职工福利性质的费用支出,且符合税法规定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以及符合税前扣除合法性、真实性、相关性、合理性和确定性要求的,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18、纳税调整时扣除类项目如何符合税法要求
税法规定: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也就是说能够扣除的成本、费用首先需要满足“真实性”、“合理性”及“相关性”的要求。
否则,除税法明确规定可以扣除外,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当然,满足上述总体要求后最终能否扣除,还需要看是否满足税法的其他规定,否则也不能扣除,需进行纳税调整,例如行政罚款、滞纳金就属于此类。
事实上,我们通过对企业成本、费用扣除项目调整的分析、汇总后可得知,由于不满足税法对成本、费用扣除项目“真实性”、“合理性”及“相关性”的总体要求而进行的纳税调整金额,远远大于税法规定的比例扣除项目及政策性限制扣除项目的调整金额。
【1】实际工作中,企业容易忽视的调整项目主要有:
不合规票据列支成本、费用,不进行纳税调整。
企业以“无抬头”、“抬头名称不是本企业”、“抬头为个人”、“以前年度发票”,甚至“假发票”为依据列支成本、费用,这些费用违反了成本、费用列支的真实性原则,应当进行纳税调整。
【2】未实际发放工资不进行纳税调整。
能够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的工资必须是“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工资”,企业计提而未实际发放的工资不能够税前列支,应进行纳税调整。
【3】成本归集、核算、分配不正确、不准确。
企业所得税法对成本的结转遵从会计准则,企业可在会计准则规定范围内,选择成本核算、成本结转方法,且不能随意改变。
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发现,很多企业对产品成本的归集、核算、结转不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也就不符合税法的规定。
成本结转金额违反真实性原则,应进行纳税调整。
【4】列支明显不合理金额的费用不进行纳税调整。
能够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的成本、费用必须具有合理性,否则应进行纳税调整。
例如,一些企业列支明显不合理金额的“办公费用”。
【5】列支与经营不相关的成本、费用却不进行纳税调整。
除税法明确规定外,能够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的成本、费用必须是与公司经营相关的,否则应当进行纳税调整。
例如,一些企业列支与企业经营不相关资产的折旧、代关联方支付的与企业经营不相关的费用。
【6】福利费余额未用完,却依然在费用中列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文件规定:
企业2008年以前按照规定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首先冲减上述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税法规定扣除;
仍有余额的,继续留在以后年度使用。
根据上述文件,福利费有余额的企业,新发生的福利费支出,应当先冲减应付福利费余额,如果未冲减福利费余额而直接在费用中进行了列支,应当进行会计调整或直接进行纳税调整处理。
【7】企业还应当关注会议费用、劳动保护费用、劳务费用列支的真实性、合理性。
对于会议费应当提供会议邀请函、会议纪要等支持性证据;
对于劳务费列支应当申报个税,并附有签收单及身份证复印件。
企业申报扣除的会议费支出,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当提供证明真实发生的足够的有效凭证或资料。
其证明资料内容包括:
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
19、境外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
对于企业发生的涉及境外被投资企业的股权投资损失、涉及境外债权人的应收账款损失等境外损失能否申报扣除问题,国家税务总局明确答复:
鉴于因债务人或被投资企业在境外发生损失的情形复杂,涉及的证据不易判定,国家税务总局需做进一步研究。
因此在国家税务总局未明确前暂不予扣除审批受理。
20、企业善意取得的虚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允许税前扣除成本?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规定,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
但应按有关法规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
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
购货方能够重新从销售方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的,或者取得手工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且取得了销售方所在地税务机关或者正在依法对销售方虚开专用发票行为进行查处证明的,购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依法准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综合上述文件规定,企业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关费用或货物成本,不得在税前扣除;
但如果能重新按规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相关的费用或货物成本,可在税前扣除。
21、投资方设备入股的进项如何抵扣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应视同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设备入股应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因此,投资方设备入股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方面均应视同销售处理,应给被投资方开具增值税发票,被投资方凭票按规定抵扣增值税进项、在所得税前扣除折旧。
22、某企业未办职工食堂,而是统一由外单位统一送餐,如何在税前扣除?
需要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税前扣除界定。
应与供餐单位签订送餐合同,列入职工福利费,并凭合法凭证在税前扣除。
另外规定:
“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的规定,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
”若企业是从商场购入的服装,统一购买也属于统一制作。
23、征用土地后获得政府补贴后的入账问题
案例:
A企业购买土地,国土局挂牌价100万元并按照100万开票给企业,企业按照与政府签订的协议缴纳40万元,另外60万元的补贴由地方政府与国土局结算,不拨付给企业。
企业按照40万元计入无形资产—土地并按规定期限进行摊销,政府补贴60万元是否应征所得税?
如果征税,是否允许企业按100万元计入土地成本进行摊销?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都应计入收入总额。
因此,该笔补贴应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同时土地的计税成本为100万元。
24、发票中奖是否需要缴纳个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奖发票奖金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
“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不超过800元(含800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超过800元的,应金额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偶然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5社保支付的一次性补助金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0号)规定:
(1)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2)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用、工伤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生活护理费等,以及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个人取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如符合上述规定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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