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须知及风险告知书Word文件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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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请劳动仲裁的程序
当事人提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应当亲自或者书面委托代理人到有管辖权的仲裁委的立案接待窗口,向工作人员说明情况并携带有关材料,工作人员根据有关规定决定是否发给您申请书(空白)。
当事人应按申请书上的要求填写后递交工作人员,然后等待是否受理的通知。
(一)申请劳动人事仲裁应当携带的材料(复印件一律使用A4型纸复印)
1、申请书。
申请书一式三份,仲裁委留存两份,申请人留存一份(被申请人单位为多个单位的,按照被申请人单位数量增加申请书副本)。
申请书用钢笔或签字笔书写或打印,均需申请人本人签名并落有日期。
申请书除应写明申请人本人的情况外,还应当写明被申请人的名称及确切通信地址、联系电话,明确的申请请求及申请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2、身份证明。
申请人是劳动者的,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申请人是用人单位的,携带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法人代码证书,并提交复印件以及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材料。
3、劳动关系证明。
如劳动合同书、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工资单、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工作证等材料及复印件。
4、被申请人身份证明。
申请人在申请劳动仲裁时,仲裁委根据立案审查的需要,要求申请人提交能够证明被申请人身份的有关材料的,申请人应尽可能提交。
如果被申请人是用人单位的,应当提供其工商注册登记相关情况的证明(包括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地、经营地等);
如果被申请人是劳动者的,应当提交其本人户口所在地地址、现居住地地址、联系电话等。
5、送达地址确认书。
申请人在递交申请书时应填写本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写明自己接收仲裁文书的详细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等内容。
6、授权委托书(具体要求见“七、当事人在仲裁活动的权利义务(六)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7、证据材料(具体要求见“五、关于证据”)。
(二)受理或不予受理
仲裁委自接到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决定不予受理的,仲裁委向申请人送达《不予受理通知书》。
五、关于证据
(一)举证责任
1、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身份有异议的,由持有异议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
2、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3、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
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4、在劳动人事关系争议案件中,主张劳动人事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劳动人事关系成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主张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劳动人事关系)变更、终止、解除、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劳动人事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5、因用人单位做出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劳动人事关系)、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争议的,由用人单位对决定所依据的事实和处理依据承担举证责任。
(二)证据要求
1、当事人向仲裁委提交证据,应当提交原件及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复印件,并根据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
当事人提交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交两份拷贝和两份完整的书面对话记录。
2、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供的证据逐一分类编号,填写《证据材料清单》,并对证据证明的内容作简要说明。
证据原件和复印件经仲裁委核对后,原件退当事人,复印件由仲裁委收存。
复印件一律使用A4型纸复印。
仲裁委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注明收件人和签收日期。
3、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当事人对中文译本有异议的,由仲裁委指定翻译机构进行翻译,翻译费用由提出异议的一方预付,案件审结后由败诉一方承担。
4、当事人向本委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而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三)举证期限
举证期限由仲裁委根据案件情况确定,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立案通知书或限时举证通知书之日起计算。
(四)补充证据
当事人自行要求补充证据的,应当在仲裁委规定的举证时间内提交;
逾期补充的证据,庭审中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仲裁庭应当安排质证,对方当事人不同意质证的,仲裁庭不安排质证。
但仲裁庭认为补充的证据涉及案件基本事实,是影响案件结果的关键证据,可以要求当事人质证,当事人拒不质证的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仲裁庭视案情需要,有权力要求当事人庭后补充证据,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庭规定的时间内补证,逾期不能补证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五)交换证据
仲裁委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仲裁委认可,也可以由仲裁委指定。
(七)证人证言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及证人有效身份证明的复印件,并经仲裁委许可。
除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特殊情况外,证人应当亲自到庭作证接受询问。
证人不得旁听仲裁庭审理。
仲裁庭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
(八)申请鉴定
当事人可以申请对证据材料进行鉴定,仲裁委认为需要鉴定的,书面通知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在仲裁委指定的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请并缴纳相关费用。
鉴定机构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无法达成约定的,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机构鉴定。
六、庭审中的注意事项
庭审过程是围绕案件事实进行调查的过程,要注意以下几个环节:
(一)增加或变更申请请求
申请人增加或者变更申请请求的,应当在仲裁庭规定的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书面申请。
仲裁庭对申请人增加或者变更的仲裁请求审查后认为应当受理的,应当通知被申请人并给予答辩期,被申请人明确表示放弃答辩期的除外。
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出增加或变更仲裁请求的,应当另行提出,另案处理。
(二)举证、质证
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必须是真实的,提供虚假证据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提供的证据要与案件的争议焦点有关,不要提供与案件无关的证据;
证据的来源应当合法。
另外,在举证时还应当说明证据的名称、要证明的问题和证明目的等。
质证是指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以及证明力发表意见,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
在质证过程中要尊重一方举证的权利,同时也要尊重另一方对证据提出不同意见的权利。
不要打断对方,不要讥笑对方。
(三)补充证据
(四)辩论
在辩论过程中要注意围绕案件争议的焦点进行辩论,已经陈述过的意见无需重复,要尊重各方当事人,禁止发表攻击对方人格的言论。
七、当事人在仲裁活动中的权利、义务
(一)撤诉
申请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撤诉或者放弃申请请求。
撤诉可以在仲裁庭受理立案后至仲裁庭作出的《调解书》或《裁决书》送达之前提出书面申请,经仲裁委批准,可以撤诉。
(二)提交答辩书及相关材料
被申请人自收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向仲裁委提交答辩书,该十日为答辩期。
同时还应向仲裁委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人代码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材料。
(三)提出管辖异议
当事人对仲裁委受理案件的管辖有异议的,应当在答辩期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提出。
由仲裁委决定管辖异议是否成立,并通知当事人。
仲裁委认为属于本委管辖的,当事人应按仲裁委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并准时出庭。
逾期提出管辖异议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当事人因此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撤销。
(四)提出反申请
被申请人可以提出反申请。
反申请应当在答辩期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提出,经仲裁委决定受理,并批准合并审理的,一并开庭审理。
逾期提出反申请,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另案处理。
经仲裁委批准,可以视案情将两案并案处理。
(五)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
当事人应向仲裁委提供或确认自己的送达地址,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写明接收仲裁文书的详细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等内容。
仲裁委送达仲裁文书时将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等形式。
(六)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的规定,有效防止“黑代理”的恶意仲裁,保障当事人的仲裁权利,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时应当提交以下证明材料,否则仲裁委有权不批准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1、委托代理人为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应当提交司法行政部门颁发的有效律师执业证或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原件及复印件、所在律师事务所或基层法律服务所所函原件、当事人签字确认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无法提供上述材料或材料不全的,不能以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身份参加仲裁活动。
2、委托代理人是当事人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应当提交户口本或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或者当事人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具的近亲属关系证明原件、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当事人签字确认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3、为所在用人单位担任委托代理人的人员,应当提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聘用合同书)原件及复印件、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加盖社保部门印章)原件、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4、当事人所在社区、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担任委托代理人,应当提交推荐部门出具的推荐信原件(载明该部门与当事人的关系、被推荐公民代理人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推荐的理由、推荐部门联系人及电话)、公民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当事人签字确认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5、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公民担任委托代理人的,应当提交当事人的《劳动合同书》原件及复印件、被推荐公民与该单位具有劳动人事关系且在该单位担任职务情况的证明原件、该公民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原件(须加盖社保部门印章)、推荐信原件(载明被推荐的公民代理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推荐理由、联系人及电话)、当事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公民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当事人签字确认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6、《授权委托书》应当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为:
承认、放弃、变更仲裁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申请、确认送达地址。
更换代理人。
当事人更换委托代理人,变更或解除委托代理人权限的,应向仲裁委书面告知变更情况。
7、当事人委托他人办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事宜(包括递交申请书、领取法律文书、提交证据材料、开庭、调解、查阅案卷材料等环节),均应按上述规定执行,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
(七)追加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当事人申请追加被申请人或者第三人的,应当向仲裁委提交书面申请,写明追加的事实及理由、拟追加被申请人或第三人的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详细、准确的信息,经仲裁委审查批准后决定是否追加被申请人或者第三人参加仲裁活动。
(八)申请延期开庭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书面请求延期开庭,并注明延期理由。
是否延期,由仲裁委决定。
(九)按时出庭、遵守仲裁庭纪律
仲裁庭确定案件开庭时间后,将提前四日向当事人送达《出庭通知书》。
当事人收到《出庭通知书》后,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准时出庭,并遵守仲裁庭纪律。
(十)申请回避
当事人认为本案的承办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当事人申请回避,应当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并说明理由。
当事人在庭审辩论终结后提出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当事人因此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撤销。
经仲裁委决定批准的,调整仲裁庭组成人员并重新确定开庭日期;
决定不予批准的,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后,继续审理。
(十一)阅读庭审笔录
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应在庭审结束后阅读庭审笔录,认为记录属实的,应当签名确认;
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有差错的,可以申请另附页补正,不得在原笔录上直接修改。
(十二)查阅案卷
案件当事人和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及个人,不得借阅仲裁案卷;
当事人就劳动争议提起诉讼的,可持相关证明申请查阅案卷;
担任劳动争议诉讼代理人的律师,凭代理函及律师身份的有效证件,可在指定地点查阅案卷。
如需摘抄或复印案卷内容材料的,需经仲裁委办公室负责人批准。
严禁在案卷资料上涂改、圈点、划线、抽出卷页等,一经发现有上述损毁案卷行为者,将取消其借阅案卷资格;
造成严重后果或丢失案卷材料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十三)调解及《调解书》
劳动争议案件立案后,双方当事人仍可自行调解解决或在调解组织、仲裁庭主持下进行调解。
双方自行解决或经仲裁庭调解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的,可由仲裁庭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书》约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双方当事人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仲裁庭依法做出裁决。
(十四)法院起诉及申请强制执行
非一裁终局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如果不服仲裁裁决,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裁终局的案件,申请人如果不服仲裁裁决,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仲裁裁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仲裁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双方逾期不起诉,该《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依法履行。
《裁决书》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后,一方当事人未向法院起诉,也未履行《裁决书》内容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期限为一年。
八、风险提示
当事人提出劳动仲裁申请,并不都能如愿解决所有问题。
为帮助当事人了解并尽可能避免一些比较常见的仲裁风险,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将仲裁活动中的风险提示如下:
(一)委托代理人不符合法定要求
当事人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的,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并应当按照仲裁委的规定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否则将承担不予立案、不予发放相应文书、不予接收相关材料等风险。
(二)超过仲裁时效
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期为一年。
申请人事争议仲裁时效期为60日。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申请的为超过仲裁时效。
超过仲裁时效申请劳动人事仲裁,又不能证明有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除对方当事人认可外,将承担丧失胜诉权的风险。
(三)不符合受理条件
仲裁申请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否则要承担不予受理或仲裁申请被驳回的风险。
(四)相关申请事项超过法定期限
当事人增加、变更申请请求、补充证据、提出反申请、提出管辖异议、申请回避等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否则要承担请求不被准许的风险。
(五)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事实主张,如果没有证据或证据不充分,该事实将不能得到仲裁委的确认,有可能导致败诉的后果。
(六)逾期或拒不提供鉴定材料
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仲裁庭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提出鉴定申请、拒不预交鉴定费用、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七)拒不提供证据或拒不质证
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却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的,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仲裁庭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对于仲裁庭视案情需要调取的证据,当事人拒不发表质证意见,将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八)证人未出庭作证
当事人提供证人证言的,除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特殊情况外,证人应当亲自到庭作证,并接受询问,否则将承担证人证言证明力弱或仲裁庭不予采信的风险。
(九)拒绝提供送达地址
仲裁委以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送达仲裁文书。
如果当事人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经仲裁委告知后仍不提供的,对申请人不予立案;
被申请人为劳动者的,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
被申请人为用人单位的,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为送达地址。
(十)当事人未实际收到仲裁文书
因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仲裁委,或者当事人拒不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而导致仲裁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的,仲裁委将按下列方式处理:
1、邮寄送达的,以邮件回执上注明的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2、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十一)延长案件审理时间
仲裁委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期限自立案之日起四十五天。
但是如果遇到案情复杂、需要鉴定、仲裁文书送达困难等情况,可能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结案,需要办理案件审理中止或延期手续。
(十二)拒收、拒签仲裁文书
当事人拒收、拒签仲裁文书,不妨碍仲裁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但可能影响当事人起诉权及其他权利的行使。
(十三)拒不到庭及违反仲裁庭纪律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未经仲裁庭允许中途退庭的、严重违反仲裁庭纪律并经劝告不改的,对申请人按撤诉处理,对被申请人按缺席审理裁决。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万柳桥甲三号院宝隆大厦(中标集团)北端一层。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点至12点,下午1点30分至5点30分
联系电话:
53201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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