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并购重组项目主要法律问题的浅析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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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览2009年已过会的并购重组案例,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部的审核公告口径,其并购重组方式可以归纳整理为以下几类:
(一)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
例如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二)单一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例如广东世荣兆业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侨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天坛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金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建工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华源股份有限公司、海信科龙电器股份公司、广西桂冠电力股份公司、航天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国投华靖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广百股份有限公司、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同力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海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西南合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诚志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工程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前述案例中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绝大部分构成关联交易。
(三)重大资产重组暨非公开发行股票购买资产:
例如闽东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四)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及资产出售:
例如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五)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
例如长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蓝星清洗股份有限公司、西藏雅砻藏药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科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华通天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六)重大资产购买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
例如安徽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威远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七)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例如西安交大博通资讯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湖山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兆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南方宇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西安民生和宝商集团(购买资产和宝商集团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中油吉林化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秦皇岛耀华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江西昌河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宁波富达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
(八)吸收合并:
例如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九)换股吸收合并及非公开股份购买资产:
例如上海市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上实医药和中西药业及非公开股份购买资产)。
(十)换股吸收合并:
例如唐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邯郸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和承德新新钒钛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上海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十一)新增股份吸收合并暨关联交易:
例如重庆东源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新增股份吸收合并重庆市金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
(十二)重大资产出售及以新增股份吸收合并暨关联交易:
例如四川方向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除上述并购重组方式外,还值得特别提及的另外一个操作案例:
2008年12月29日并购重组委审核通过的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盘江股份”)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及承债方式收购资产案。
在盘江股份的重大资产重组案中,盘江股份除向实际控制人盘江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盘江集团”)和控股股东贵州盘江煤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盘江煤电”)定向发行股份购买盘江集团和盘江煤电拥有的煤炭经营性资产及负债外,还通过等额承担关联法人贵州盘江煤电新井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井公司”)79,657.25万元债务的方式,购买新井公司拥有的金佳矿(含洗煤厂)的全部经营性资产。
整个重组方案,也不涉及现金支付对价的问题。
二、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基本法律框架
根据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当前在A股市场上开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需遵守的主要法律制度文件至少包括以下几部分:
(一)《公司法》和《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10月修订,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年10月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系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订,是我国上市公司以及证券市场的法律基础。
上市公司的并购重组,需严格遵守《公司法》和证券法的相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出台的有关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所有规范性文件,也均以遵守两法规定为前提。
(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其配套规定
2008年4月6日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2008年第53号令,以下简称“《重组办法》”),系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项目操作的核心文件。
《重组办法》”是在中国证监会于2001年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1]105号,自2008年5月18日起失效)基础上制订的。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均根据《重组办法》制定了相关的配套文件。
中国证监会制订的主要文件包括:
《关于破产重整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发行定价的补充规定》(中国证监会2008年第44号公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国证监会2008年第14号公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中国证监会2008年第13号公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报工作指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128号)等。
上海证券交易制订的主要文件包括:
《关于进一步做好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的通知》(上市部函[2008]07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1号:
信息披露业务办理流程》、《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2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指引[试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3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基本情况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6号:
资产评估相关信息披露》、《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实施重大事项停牌工作的通知》、《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16号:
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停、复牌以及进展公告》、《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01号:
上市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及债务重组公告格式指引》等。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配套规定跟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基本相同,在此不再一一列举。
在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层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系两个证券交易所的核心规范,也是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过程需要予以遵守的主要规定之一。
(三)《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其配套规定
上市公司的并购重组项目,若涉及上市公司股份发行或转让的,几乎都需要涉及并需要遵守上市公司收购的核心文件——《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2006年第35号,2008年8月27日修订)。
2009年5月19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有关限制股份转让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4号》,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有关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案中限制股份转让的规定进行了解释,明确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之下不同主体之间转让上市公司股份,不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限制转让的范围。
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配套的主要规定包括: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7号——要约收购报告书》;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8号——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9号——豁免要约收购申请文件》等。
(四)其他重要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并购重组项目的操作实践,以下规定也需要特别关注并在发生相应情况时予以遵守:
1、《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2006年第30号令)、《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证监发行字[2007]302号),以下简称《非公开发行细则》)。
2、《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发,商务部2006年第10号令);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中国证监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发,商务部2005年第28号令)。
3、《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管理办法》(2008年中国证监会令第44号,以下简称“《财务顾问办法》”)。
《财务顾问办法》自2008年8月4日起施行。
《财务顾问办法》明确对证券公司、投资咨询机构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财务顾问机构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实行资格许可管理,同时规定了财务顾问主办人的相关资格条件。
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8号)、《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9号)、《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反垄断申报指南》(2007年3月8日原商务部条法司反垄断调查办公室发布)。
上市公司的并购重组若达到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其并购重组方案在上报证监会审批前,还需获得反垄断审查机构的审查同意。
比如,正在进行中的青海盐湖钾肥股份有限公司以新增股份换股吸收合并青海盐湖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及注销盐湖集团所持盐湖钾肥股份的重大重组项目,就达到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条件,向国家商务部反垄断局提交了申报材料。
商务部反垄断局于2009年10月20日以【2009】80号文件审查同意了该重大重组方案。
另外,由于近两年房地产公司借壳上市的案例占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案例的较大比重,中国证监会在2008年七八月份特别内部制定了《房地产借壳上市可持续发展经营能力审核备忘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房地产资产评估审核要点》(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因此,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涉及到房地产的,需特别遵从这两个文件的相关规定。
三、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主要流程简介
(一)上市公司并购重组项目的实际操作步骤
不同的上市公司并购重组项目,方案不同,操作步骤也会差异很大。
比如,2009年12月16日过会的广东世荣兆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荣兆业”)定向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案,系上市公司一次性向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发行股份购买标的股权。
世荣兆业的重大资产重组案构成关联交易,仅是因为该次购买资产达到《重组办法》”规定的界限,并触及要约豁免申请,需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和要约收购豁免程序报经中国证监会审批后实施,但总体来看,方案相对简单,操作难度不大。
然而,2009年9月7日过会的中油吉林化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油化建”)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案,则相对复杂。
中油化建的该次并购重组项目,先后经历了原控股股东吉化集团公司向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山煤集团”)转让39.75%股权(先经国务院国资委批准,以股权支付股份转让款)、山煤集团发出全面要约、上市公司向山煤集团定向增发股份购买股权、以及通过资产置换置方式由吉化集团公司将上市公司原有资产及业务置出上市公司,同时将原股权转让时受让的股权置入上市公司等操作环节。
这里,以2008年6月过会的某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包括数家公司股权)的重大资产案为例,中介服务机构在启动该重大资产重组项目时,依法制作了如下操作流程规划表: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项目,因涉及较多环节,在实际推进过程中可能出现较多变化。
比如,上表所述的该某上市公司重大重组项目,由于项目本身原因,该重组案在2007年即已启动工作;
在2008年2月首次上会时,并购重组委作出的是否决结果;
在2008年6月二次上会时才获得通过;
在经2008年6月并购重组委审核通过的3个月后,中国证监会才正式核发核准重大资产重组方案和核准要约收购豁免的两个批文。
相关操作程序进行了顺延和调整。
(二)中国证监会公布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受理和审核流程图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于2008年5月发布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报工作指引》的规定,对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项目,中国证监会的受理流程和审核流程分别如下:
1、中国证监会公布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受理流程图
2、中国证监会公布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流程图
备注:
对于未提交完整合规反馈回复或在反馈期间发生其他需要进一步解释或说明事项的,可再次反馈,其流程与初次反馈相同。
四、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的若干注意事项
(一)多种交易方式均可能构成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重组办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购买、出售资产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资产交易达到规定的比例,导致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资产、收入发生重大变化的资产交易行为都是属于中国证监会监管的重大资产重组行为。
除了传统的资产购买和出售行为外,《重组办法》细化了构成重大重组的其他资产交易方式,比如:
与他人新设企业、对已设立的企业增资或者减资;
受托经营、租赁其他企业资产或者将经营性资产委托他人经营、租赁;
接受附义务的资产赠与或者对外捐赠资产。
需特别注意的是,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所进行的达到《重组办法》规定标准的交易也已被纳入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范围。
根据《重组办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行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2、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3、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4、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5、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上市公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6、有利于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7、有利于上市公司形成或者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二)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财务计算指标
根据《重组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购买、出售资产,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1、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
2、购买、出售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同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50%以上;
3、购买、出售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4、购买、出售资产未达到前款规定标准,但中国证监会发现存在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的,可以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责令上市公司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补充披露相关信息、暂停交易并报送申请文件。
《重组办法》第十二条对上述财务指标的计算还进行了如下特别解释:
1、购买的资产为股权的,其资产总额以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总额与该项投资所占股权比例的乘积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营业收入以被投资企业的营业收入与该项投资所占股权比例的乘积为准,资产净额以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额与该项投资所占股权比例的乘积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
出售的资产为股权的,其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以及资产净额分别以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以及净资产额与该项投资所占股权比例的乘积为准。
购买股权导致上市公司取得被投资企业控股权的,其资产总额以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营业收入以被投资企业的营业收入为准,资产净额以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额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
出售股权导致上市公司丧失被投资企业控股权的,其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以及资产净额分别以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以及净资产额为准。
2、购买的资产为非股权资产的,其资产总额以该资产的账面值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资产净额以相关资产与负债的账面值差额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
出售的资产为非股权资产的,其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分别以该资产的账面值、相关资产与负债账面值的差额为准;
该非股权资产不涉及负债的,不适用《重组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3项规定的资产净额标准。
3、上市公司同时购买、出售资产的,应当分别计算购买、出售资产的相关比例,并以二者中比例较高者为准。
4、上市公司在12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但已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资产交易行为,无须纳入累计计算的范围。
5、交易标的资产属于同一交易方所有或者控制,或者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范围,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下,可以认定为同一或者相关资产。
(三)并购重组的支付手段多样化
根据《重组办法》的规定,以及近年来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成功案例,并购重组的支付手段发生了重大变化,除了传统的现金购买和实物资产置换外,以发行股份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的重组案例大量出现。
这种重组方式为上市公司利用证券市场做大做强提供了新的途径,成为推动资本市场结构性调整的一种重要手段。
同时,也出现了盘江股份重大资产重组案中的以承债方式购买资产的方式。
根据本文前述统计的2009年并购重组案可知,并购重组的方案呈现了多样化,具体的支付手段也根据具体项目需求,可以进行多种方式的组合。
(四)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特别规定
在近年的并购重组案例中,单独或合并使用“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方式的案例很多。
通过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方式可以操作整体上市、引入战略投资者、挽救财务危机公司、增强控股权等目的,且不会发生现金支付压力。
《重组办法》也充分重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方式,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特别规定”单列一个章节,对重大资产重组项目中上市公司以发行股份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的原则、条件、股份定价方式、股份锁定期等作了具体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首先,上市公司要满足三个条件方可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方式进行并购重组:
(1)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改善公司财务状况和增强持续盈利能力;
有利于上市公司减少关联交易和避免同业竞争,增强独立性;
(2)上市公司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被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须经注册会计师专项核查确认,该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或者将通过本次交易予以消除;
(3)上市公司发行股份所购买的资产,应当为权属清晰的经营性资产,并能在约定期限内办理完毕权属转移手续。
其次,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需要满足“不得低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条件。
交易均价的计算公式为:
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另外,根据《关于破产重整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发行定价的补充规定》(中国证监会[2008]44号),若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属于破产重整,则关于发行股份的价格锁定限制有所放宽,可由相关各方协商确定。
中国证监会“[2008]44号”文件规定,自2008年11月12日起,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涉及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拟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其发行股份价格由相关各方协商确定后,提交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且经出席会议的社会公众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再次,所获股份转让有锁定期的要求。
《重组办法》规定:
特定对象以资产认购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36个月内不得转让:
(1)特定对象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
(2)特定对象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3)特定对象取得本次发行的股份时,对其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12个月。
最后,关于要约豁免的相关要求。
特定对象因认购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导致其持有或者控制的股份比例超过30%或者在30%以上继续增加,且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其免于发出要约的,可以在上市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发行股份申请的同时,提出豁免要约义务的申请。
具体情况应遵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操作。
需指出的是,上市公司申请以发行股份作为支付方式购买资产的,均应提交设立于并购重组委审核。
虽然《重组办法》规定,上市公司按照经审核的发行证券文件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行为,无须按《重组办法》的规定进行申报。
但基于审慎监管的原则,为防止规避行为,《重组办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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