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国维殷周制度论备课讲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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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国维殷周制度论备课讲稿
王国维:
殷周制度论
王国维:
殷周制度论
中国政治与文化之变革,莫剧于殷、周之际。
都邑者,政治与文化之标征也。
自上古以来,帝王之都皆在东方:
太皥之虚在陈;大庭氏之库在鲁;黄帝邑于涿鹿之阿;少皥与颛顼之虚皆在鲁、卫;帝喾居亳。
唯史言尧都平阳,舜都蒲坂,禹都安邑,俱僻在西北,与古帝宅京之地不同。
然尧号陶唐氏,而冢在定陶之成阳;舜号有虞氏,而子孙封于梁国之虞县;《孟子》称舜生卒之地皆在东夷。
盖洪水之灾,兖州当其下游,一时或有迁都之事,非定居于西土也。
禹时都邑虽无可考,然夏自太康以后以迄后桀,其都邑及他地名之见于经典者,率在东土,与商人错处河、济间盖数百岁。
商有天下,不常厥邑,而前后五迁,不出邦畿千里之内。
故自五帝以来,政治文物所自出之都邑,皆在东方。
唯周独崛起西土。
武王克纣之后,立武庚、置三监而去,未能抚有东土也。
逮武庚之乱,始以兵力平定东方,克商践奄,灭国五十。
乃建康叔于卫、伯禽于鲁、太公望于齐、召公之子于燕,其余蔡、郕、郜、雍、曹、滕、凡、蒋、邢、茅诸国,棋置于殷之畿内及其侯甸。
而齐、鲁、卫三国,以王室懿亲,并有勋伐,居蒲姑、商、奄故地,为诸侯长。
又做雒邑为东都,以临东诸侯,而天子仍居丰镐者凡十一世。
自五帝以来,都邑之自东方而移于西方,盖自周始。
故以族类言之,则虞、夏皆颛顼后,殷、周皆帝喾后,宜殷、周为亲。
以地理言之,则虞、夏、商皆居东土,周独起于西方,故夏、商二代文化略同。
“洪范九畴”,帝之所以锡禹者,而箕子传之矣。
夏之季世,若胤甲、若孔甲、若履癸,始以日为名,而殷人承之矣。
文化既尔,政治亦然。
周之克殷,灭国五十。
又其遗民,或迁之洛邑,或分之鲁、卫诸国。
而殷人所伐,不过韦、顾、昆吾,且豕韦之后仍为商伯,昆吾虽亡,而己姓之国仍存于商、周之世。
《书·多士》曰:
“夏迪简在王庭,有服在百僚。
”当属事实。
故夏、殷间政治与文物之变革,不似殷、周间之剧烈矣。
殷、周间之大变革,自其表言之,不过一姓一家之兴亡与都邑之移转;自其里言之,则旧制度废而新制度兴,旧文化废而新文化兴。
又自其表言之,则古圣人之所以取天下及所以守之者,若无以异于后世之帝王;而自其里言之,则其制度文物与其立制之本意,乃出于万世治安之大计,其心术与规摹,迥非后世帝王所能梦见也。
欲观周之所以定天下,必自其制度始矣。
周人制度之大异于商者,一曰立子立嫡之制,由是而生宗法及丧服之制,并由是而有封建子弟之制、君天子臣诸侯之制;二曰庙数之制;三曰同姓不婚之制。
此数者,皆周之所以纲纪天下。
其旨则在纳上下于道德,而合天子、诸侯、卿、大夫、士、庶民以成一道德之团体。
周公制作之本意,实在于此。
此非穿凿附会之言也,兹篇所论,皆有事实为之根据,试略述之。
殷以前无嫡庶之制。
黄帝之崩,其二子昌意、玄嚣之后,代有天下。
颛顼者,昌意之子。
帝喾者,玄嚣之子也。
厥后虞、夏皆颛顼后,殷、周皆帝喾后。
有天下者,但为黄帝之子孙,不必为黄帝之嫡。
世动言尧、舜禅让,汤、武征诛,若其传天下与受天下有大不同者。
然以帝系言之,尧、舜之禅天下,以舜、禹之功,然舜、禹皆颛顼后,本可以有天下者也。
汤、武之代夏、商,故以其功与德,然汤、武皆帝喾后,亦本可以有天下者也。
以颛顼以来诸朝相继之次言之,故已无嫡庶之别矣。
一朝之中,其嗣位者亦然。
特如商之继统法,以弟及为主而以子继辅之,无弟然后传子。
自成汤至于帝辛三十帝中,以弟继兄者凡十四帝;(外丙、中壬、大庚、雍己、大戊、外壬、河亶甲、沃甲、南庚、盘庚、大辛、小乙、祖甲、庚丁。
)其以子继父者,亦非兄之子,而多为弟之子。
(小甲、中丁、祖辛、武丁、祖庚、廪辛、武乙。
)惟沃甲崩,祖辛之子祖丁立;祖丁崩,沃甲之子南庚立;南庚崩,祖丁之子阳甲立。
此三事,独与商人继统法不合。
此盖《史记·殷本纪》所谓中丁以后九世之乱,其间当有争立之事而不可考矣。
故商人祀其先王,兄弟同礼,即先王兄弟之未立者,其礼亦同,是未尝有嫡庶之别也。
此不独王朝之制,诸侯以下亦然。
近保定南乡出句兵三,皆有铭,其一曰:
“大祖日己,祖日丁,祖日乙,祖日庚,祖日丁,祖日己,祖日己。
”其二曰:
“祖日乙,大父日癸,大父日癸,中父日癸,父日癸,父日辛,父日己。
”其三曰:
“大兄日乙,兄日戊,兄日壬,兄日癸,兄日癸,兄日丙。
”此当是殷时北方侯国勒祖父兄之名于兵器以纪功者。
而三世兄弟之名先后骈列,无上下贵贱之别。
是故大王之立王季也,文王舍伯邑考而立武王也,周公之继武王而摄政称王也,自殷制言之,皆正也。
(殷自武乙以后四世传子。
又《孟子》谓:
“以纣为兄之子,且以为君,而有微子启、王子比干。
”《吕氏春秋·当务》篇云:
“纣之同母三人,其长子曰微子启,其次曰仲衍,其次曰受德。
受德乃纣也,甚少矣。
纣母之生微子启与仲衍也,尚为妾,已而为妻而生纣。
纣之父、纣之母欲置微子启以为太子。
大史据法而争之曰:
有妻之子而不可置妾之子。
纣故为后。
”《史记·殷本纪》则云:
“帝乙长子为微子启,启母贱,不得嗣。
少子辛,辛母正后,故立辛为嗣。
”此三说虽不同,似商末已有立嫡之制。
然三说已自互异,恐即以周代之制拟之,未敢信为事实也。
)舍弟传子之法,实自周始。
当武王之崩,天下未定,国赖长君,周公既相武王克殷胜纣,勋劳最高,以德以长,以历代之制,则继武王而自立,故其所矣。
而周公乃立成王而己摄之,后又反政焉。
摄政者,所以济变也。
立成王者,所以居正也。
自是以后,子继之法遂为百王不易之制矣。
由传子之制而嫡庶之制生焉。
夫舍弟而传子者,所以息争也。
兄弟之亲本不如父子,而兄之尊又不如父,故兄弟间常不免有争位之事。
特如传弟既尽之后,则嗣立者当为兄之子欤?
弟之子欤?
以理论言之,自当立兄之子;以事实言之,则所立者往往为弟之子。
此商人所以有中丁以后九世之乱,而周人传子之制正为救此弊而设也。
然使于诸子之中可以任择一人而立之,而此子又可任立其欲立者,则其争益甚,反不如商之兄弟以长幼相及者犹有次第矣。
故有传子之法,而嫡庶之法亦与之俱生。
其条例则《春秋左氏传》之说曰:
“太子死,有母弟则立之,无则立长。
年钧择贤,义钧则卜。
”《公羊》家之说曰:
“礼,嫡夫人无子立右媵,右媵无子立左媵,左媵无子立嫡侄娣,嫡侄娣无子立右媵侄娣,右媵侄娣无子立左媵侄娣。
质家亲亲先立嫡,文家尊尊先立侄。
嫡子有孙而死,质家亲亲先立弟,文家尊尊先立孙。
其双生也,质家据现在立先生,文家据本意立后生。
”此二说中,后说尤为详密,顾皆后儒充类之说,当立法之初,未必穷其变至此。
然所谓“立子以贵不以长,立嫡以长不以贤”者,乃传子法之精髓,当时虽未必有此语,固已用此意矣。
盖天下之大利莫如定,其大害莫如争。
任天者定,任人者争。
定之以天,争乃不生。
故天子诸侯之传世也,继统法之立子与立嫡也,后世用人之以资格也,皆任天而不参以人,所以求定而息争也。
古人非不知官天下之名美于家天下,立贤之利过于立嫡,人才之用优于资格,而终不以此易彼者,盖惧夫名之可藉而争之易生,其蔽将不可胜穷,而民将无时或息也。
故衡利而取重,挈害而取轻,而定为立子立嫡之法,以利天下后世。
而此制实自周公定之,是周人改制之最大者,可由殷制比较得之,有周一代礼制,大抵由是出也。
是故,由嫡庶之制而宗法与服术二者生焉。
商人无嫡庶之制,故不能有宗法。
藉曰有之,不过合一族之人奉其族贵且贤者而宗之。
其所宗之人,固非一定而不可易,如周之大宗、小宗也。
周人嫡庶之制,本为无子诸侯继统法而设,复以此制通之大夫以下,则不为君统而为宗统,于是宗法生焉。
周初宗法虽不可考,其见于七十子后学所述者,则《丧服小记》曰:
“别子为祖,继别为宗,继祢者为小宗。
有五世而迁之宗,其继高祖者也。
是故,祖迁于上,宗易于下,敬宗所以尊祖祢也。
”《大传》曰:
“别子为祖,继别为宗,继祢者为小宗。
有百世不迁之宗,有五世则迁之宗。
百世不迁者,别子之后也。
宗其继别子者,百世不迁者也。
宗其继高祖者,五世则迁者也。
尊祖故敬宗。
敬宗,尊祖之义也。
”是故,有继别之大宗,有继高祖之宗,有继曾祖之宗,有继祖之宗,有继祢之宗,是为五宗。
其所宗者皆嫡也,宗之者皆庶也。
此制为大夫以下设,而不上及天子、诸侯。
郑康成于《丧服小记》注曰:
“别子,诸侯之庶子,别为后世为始祖者也。
谓之别子者,公子不得祢先君也。
”又于《大传》注曰:
“公子不得宗君。
”是天子、诸侯虽本世嫡,于事实当统无数之大宗,然以尊故,无宗名。
其庶子不得祢先君,又不得宗今君,故自为别子,而其子乃为继别之大宗。
言礼者嫌别子之世近于无宗也,故《大传》说之曰:
“有大宗而无小宗者,有小宗而无大宗者,有无宗亦莫之宗者,公子是也。
公子有宗道。
公子之公,为其士大夫之庶者,宗其士大夫之嫡者。
”注曰:
“公子不得宗君,君命嫡昆弟为之宗,使之宗之。
”此《传》所谓“有大宗而无小宗”也。
又若无嫡昆弟,则使庶昆弟一人为之宗,而诸庶兄弟事之如小宗,此《传》所谓有“小宗而无大宗”也。
《大传》此说,颇与《小记》及其自说违异。
盖宗必有所继,我之所以宗之者,以其继别若继高祖以下故也。
君之嫡昆弟、庶昆弟皆不得继先君,又何所据以为众兄弟之宗乎?
或云:
立此宗子者,所以合族也。
若然,则所合者一公之子耳。
至此公之子与先公之子若孙间,仍无合之之道。
是大夫、士以下皆有族,而天子、诸侯之子,于其族曾祖父母、从祖祖父母、世父母、叔父母以下服之所及者,乃无缀属之法,是非先王教人亲亲之意也。
故由尊之统言,则天子、诸侯绝宗,王子、公子无宗可也;由亲之统言之,则天子、诸侯之子,身为别子而其后世为大宗者,无不奉天子、诸侯以为最大之大宗,特以尊卑既殊,不敢加以宗名,而其实则仍在也。
故《大传》曰:
“君有合族之道。
”其在《诗·小雅》之《常棣·序》曰:
“燕兄弟也。
”其诗曰:
“傧尔笾豆,饮酒之饫。
兄弟既具,和乐且孺。
”《大雅》之《行苇·序》曰:
“周家能内睦九族也。
”其诗曰:
“戚戚兄弟,莫远具迩。
或肆之筵,或授之几。
”是即《周礼·大宗伯》所谓“以饮食之礼亲宗族兄弟”者,是天子之收族也。
《文王世子》曰:
“公与族人燕则以齿。
”又曰:
“公与族人燕则异姓为宾。
”是诸侯之收族也。
夫收族者,大宗之事也。
又在《小雅》之《楚茨》曰:
“诸父兄弟,备言燕私。
”此言天子、诸侯祭毕而与族人燕也。
《尚书·大传》曰:
“宗室有事,族人皆侍终日。
大宗已侍于宾奠,然后燕私。
燕私者何也?
祭已而与族人饮也。
”是祭毕而燕族人者,亦大宗之事也。
是故天子、诸侯,虽无大宗之名,而有大宗之实。
笃《公刘》之诗曰:
“食之饮之,君之宗之。
”传曰:
“为之君,为之大宗也。
”《板》之诗曰:
“大宗维翰。
”传曰:
“王者,天下之大宗。
”又曰:
“宗子维城。
”笺曰:
“王者之嫡子,谓之宗子。
”是礼家之大宗限于大夫以下者,诗人直以称天子、诸侯。
惟在天子、诸侯则宗统与君统合,故不必以宗名;大夫、士以下皆以贤才进,不必身是嫡子。
故宗法乃成一独立之统系。
是以《丧服》有为宗子及其母、妻之服皆齐衰三月,与庶人为国君、曾孙为曾祖父母之服同。
嫡子、庶子祗事宗子,宗妇虽贵富,不敢以贵富入于宗子之家,子弟犹归器,祭则具二牲,献其贤者于宗子,夫妇皆齐而宗敬焉,终事而敢私祭。
是故大夫以下、君统之外复戴宗统,此由嫡庶之制自然而生者也。
其次为丧服之制。
《丧服》之大纲四:
曰亲亲,曰尊尊,曰长长,曰男女有别。
无嫡庶,则有亲而无尊,有思而无义,而丧服之统紊矣。
故殷以前之服制,就令成一统系,其不能如周礼服之完密,则可断也。
《丧服》中之自嫡庶之制出者,如父为长子三年,为众子期;庶子不得为长子三年;母为长子三年,为众子期;公为嫡子之长殇、中殇大功,为庶子之长殇、中殇无服;大夫为嫡子之长殇、中殇大功,为庶子之长殇小功,嫡妇大功,庶妇小功,嫡孙期,庶孙小功;大夫为嫡孙为士者期,庶孙小功;出妻之子为母期,为父后者则为出母无服,为父后者为其母缌;大夫之嫡子为妻期,庶子为妻小功;大夫之庶子为嫡昆弟期,为庶昆弟大功,为嫡昆弟之长殇、中殇大功,为庶昆弟之长殇小功,为嫡昆弟之下殇小功,为庶昆弟之之下殇无服;女子子适人者,为其昆弟之为父后者期,为众昆弟大功。
凡此,皆出于嫡庶之制,无嫡庶之世,其不适用此制明矣。
又无嫡庶则无宗法,故为宗子于与宗子之母、妻之服无所施。
无嫡庶,无宗法,则无为人后者,故为人后者为其所后及为其父母昆弟之服亦无所用。
故《丧服》一篇,其条理至精密纤悉者,乃出于嫡庶之制既行以后。
自殷以前,决不能有此制度也。
为人后者为之子,此亦由嫡庶之制生者也。
商之诸帝,以弟继兄者,但后其父而不后其兄,故称其所继者仍曰兄甲、兄乙,既不为之子,斯亦不得云为之后矣。
又商之诸帝,有专祭其所自出之帝而不及非所自出者。
卜辞有一条曰:
“大丁、大甲、大庚、大戊、中丁、祖乙、祖辛、祖丁牛一羊一。
”(《殷墟书契后编》卷上第五叶及拙撰《殷卜辞中所见先公先王续考》。
)其于大甲、大庚之间不数沃丁,是大庚但后其父大甲,而不为其兄沃丁后也;中丁、祖乙之间不数外壬、河亶甲,是祖乙但后其父中丁,而不为其兄外壬、河亶甲后也。
又一条曰:
“□祖乙(小乙)、祖丁(武丁)、祖甲、康祖丁(庚丁)、武乙衣”,(《书契后编》卷上第二十叶并拙撰《殷卜辞中所见先公先王续考》。
)于祖甲前不数祖庚,康祖丁前不数廪辛,是亦祖甲本不后其兄祖庚,庚丁不后其兄廪辛。
故后世之帝,于合祭之一种中乃废其祀。
其特祭仍不废。
是商无为人后者为之子之制也。
周则兄弟之相继者,非为其父后,而实为所继之兄弟后。
以春秋时之制言之,《春秋经》文二年书“八月丁卯,大事于大庙,跻僖公”,《公羊传》曰:
“讥。
何讥尔?
逆祀也。
其逆祀奈何?
先祢而后祖也。
”夫僖本闵兄,而传乃以闵为祖,僖为祢,是僖公以兄为弟闵公后,即为闵公子也。
又《经》于成十五年书“三月乙巳,仲婴齐卒”,《传》曰:
“仲婴齐者,公孙婴齐也。
公孙婴齐则曷为谓之仲婴齐?
为兄后也。
为兄后则曷为谓之仲婴齐?
为人后者为之子也。
为人后者为之子,则其称仲何?
孙以王父字为氏也。
然则婴齐孰后?
后归父也。
”夫婴齐为归父弟,以为归父后,故祖其父仲遂而以其字为氏。
是春秋时为人后者无不即为其子。
此事于周初虽无可考,然由嫡庶之制推之,固当如是也。
又与嫡庶之制相辅者,分封子弟之制是也。
商人兄弟相及,凡一帝之子,无嫡庶长幼,皆为未来之储贰。
故自开国之初,已无封建之事,矧在后世?
惟商末之微子、箕子,先儒以微、箕为二国名,然比干亦王子而无封,则微、箕之为国名,亦未可遽定也。
是以殷之亡,仅有一微子以存商祀,而中原除宋以外,更无一子姓之国。
以商人兄弟相及之制推之,其效固应如是也。
周人既立嫡长,则天位素定,其余嫡子、庶子,皆视其贵贱贤否,畴以国邑。
开国之初,建兄弟之国十五,姬姓之国四十,大抵在邦畿之外;后王之子弟,亦皆使食畿内之邑。
故殷之诸侯皆异姓,而周则同姓、异姓各半。
此与政治文物之施行甚有关系,而天子、诸侯君臣之分,亦由是而确定者也。
自殷以前,天子、诸侯君臣之分未定也。
故当夏后之世,而殷之王亥、王恒,累叶称王。
汤未放桀之时,亦已称王。
当商之末,而周之文、武亦称王。
盖诸侯之于天子,犹后世诸侯之于盟主,未有君臣之分也。
周初亦然,于《牧誓》、《大诰》皆称诸侯曰“友邦君”,是君臣之分亦未全定也。
逮克殷践奄,灭国数十,而新建之国皆其功臣、昆弟、甥舅,本周之臣子;而鲁、卫、晋、齐四国,又以王室至亲为东方大藩,夏、殷以来古国,方之蔑矣。
由是天子之尊,非复诸侯之长而为诸侯之君;其在《丧服》,则诸侯为天子斩衰三年,与子为父、臣为君同。
盖天子、诸侯君臣之分始定于此。
此周初大一统之规模,实与其大居正之制度相待而成者也。
嫡庶者,尊尊之统也,由是而有宗法、有服术。
其效及于政治者,则为天位之前定、同姓诸侯之封建、天子之尊严。
然周之制度,亦有用亲亲之统者,则祭法是已。
商人祭法见于卜辞所纪者,至为繁复。
自帝喾以下,至于先公先王先妣,皆有专祭,祭各以其名之日,无亲疏远迩之殊也。
先公先王之昆弟,在位者与不在位者祀典略同,无尊卑之差也。
其合祭也,则或自上甲至于大甲九世,或自上甲至于武乙二十世,或自大丁至于祖丁八世,或自大庚至于中丁三世,或自帝甲至于祖丁二世,或自小乙至于武乙五世,或自武丁至于武乙四世。
又数言“自上甲至于多后衣”,此于卜辞屡见,必非周人三年一袷、五年一禘之大祭,是无毁庙之制也。
虽《吕览》引《商书》言“五世之庙可以观怪”,而卜辞所纪事实乃全不与之合,是殷人祭其先无定制也。
周人祭法,《诗》、《书》、《礼经》皆无明文。
据礼家言,乃有七庙、四庙之说。
此虽不可视为宗周旧制,然礼家所言庙制,必已萌芽于周初,固无可疑也。
古人言周制尚文者,盖兼综数义而不专主一义之谓。
商人继统之法不合尊尊之意,其祭法又无远迩尊卑之分,则于亲亲、尊尊二义皆无当也。
周人以尊尊之义经亲亲之义而立嫡庶之制,又以亲亲之义经尊尊之义而立庙制,此其所以为文也。
说庙制者,有七庙、四庙之殊,然其实不异。
《王制》、《礼器》、《祭法》、《春秋谷梁传》皆言“天子七庙,诸侯五”。
《曾子问》言:
“当七庙,五庙无虚主”,《荀子·礼论》篇亦言“有天下者事七世,有一国者事五世”。
惟《丧服小记》独言“王者禘其祖之所自出,以其祖配之而立四庙。
”郑注:
“高祖以下也,与始祖而五也。
”如郑说,是四庙实五庙也。
《汉书·韦玄成传》:
“玄成等奏:
《祭义》曰:
‘王者禘其祖之所自出,以其祖配之而立四庙。
’言始受命而王,祭天以其祖配,而不为立庙,亲尽也。
立亲庙四,亲亲也。
亲尽而迭毁,亲疏之杀,示有终。
周之所以七庙者,以后稷始封,文王、武王受命而王,是以三庙不毁,与亲庙四而七。
”《公羊》宣六年传何注云:
“礼,天子、诸侯立五庙。
周家祖有功,宗有德,立后稷、文、武庙,至于子孙,自高祖以下而七庙。
”《王制》郑注亦云:
“七者,太祖及文、武之祧,与亲庙四。
”则周之七庙,仍不外四庙之制。
刘歆独引《王制》说之曰:
“天子三昭、三穆,与太祖之庙而七。
七者,其正法,不可常数者也,宗不在此数之中,宗变也。
”是谓七庙之中,不数文、武,则有亲庙六。
以礼数言之,刘说非也。
盖礼有尊之统,有亲之统。
以尊之统言之,祖愈远则愈尊,则如殷人之制,遍祀先公先王可也。
庙之有制也,出于亲之统。
由亲之统言之,则亲亲以三为五,以五为九,上杀、下杀、旁杀而亲毕矣。
亲,上不过高祖,下不过玄孙,故宗法、服术皆以五为节。
《丧服》有“曾祖父母服而无高祖父母服,曾祖父母之服不过齐衰三月”。
若夫玄孙之生,殆未有及见高祖父母之死者;就令有之,其服亦不过袒免而止。
此亲亲之界也,过是则亲属竭矣,故遂无服。
服之所不及,祭亦不敢及,此礼服家所以有天子四庙之说也。
刘歆又云:
“天子七日而殡,七月而葬。
诸侯五日而殡,五月而葬。
”此丧事尊卑之序也,与庙数相应。
《春秋左氏传》曰:
“名位不同,礼亦异数”,“自上而下,降杀以两,礼也”。
虽然,言岂一端而已。
礼有以多为贵者,有以少为贵者,有无贵贱一者。
车服之节,殡葬之期,此有等衰者也。
至于亲亲之事,则贵贱无以异。
以三为五,大夫以下用之;以五为九,虽天子不能过也。
既有不毁之庙以存尊统,复有四亲庙以存亲统,此周礼之至文者也。
宗周之初,虽无四庙明文,然祭之一种限于四世,则有据矣。
《逸周书·世俘解》:
“王克殷,格于庙。
王烈祖自大王、大伯、王季、虞公、文王、邑考以列升。
”此太伯、虞公、邑考与三王并升,犹用殷礼,然所祀者四世也。
《中庸》言:
“周公成文、武之德,追王大王、王季,上祀先公以天子之礼。
”于先公之中追王二代,与文、武而四,则成王、周公时庙数虽不必限于四王,然追王者与不追王者之祭,固当有别矣。
《书·顾命》所设几筵,乃成王崩,召公摄成王册命康王时依神之席(见拙撰《周书顾命考》及《顾命后考》),而其席则牖间、西序、东序与西夹凡四,此亦为大王、王季、文王、武王设,是周初所立,即令不止四庙,其于高祖以下,固与他先公不同。
其后遂为四亲庙之制,又加以后稷、文、武,遂为七庙。
是故遍祀先公先王者,殷制也;七庙、四庙者,七十子后学之说也。
周初制度,自当在此二者间。
虽不敢以七十子后学之说上拟宗周制度,然其不如殷人之遍祀其先,固可由其他制度知之矣。
以上诸制,皆由尊尊、亲亲二义出。
然尊尊、亲亲、贤贤,此三者治天下之通义也。
周人以尊尊、亲亲二义,上治祖祢,下治子孙,旁治昆弟,而以贤贤之义治官。
故天子、诸侯世,而天子、诸侯之卿、大夫、士皆不世。
盖天子、诸侯者,有土之君也。
有土之君,不传子、不立嫡,则无以弭天下之争;卿、大夫、士者,图事之臣也,不任贤,无以治天下之事。
以事实证之,周初三公,惟周公为武王母弟,召公则疏远之族兄弟,而太公又异姓也。
成、康之际,其六卿为召公、芮伯、彤伯、毕公、卫侯、毛公,而召、毕、毛三公又以卿兼三公,周公、太公之子不与焉。
王朝如是,侯国亦然,故《春秋》讥世卿。
世卿者,后世之乱制也。
礼有大夫为宗子之服,若如春秋以后世卿之制,则宗子世为大夫,而支子不得与,又何大夫为宗子服之有矣。
此卿、大夫、士不世之制,当自殷已然,非属周制,虑后人疑传子立嫡之制通乎大夫以下,故附著之。
男女之别,周亦较前代为严。
男子称氏,女子称姓,此周之通制也。
上古女无称姓者,有之,惟一姜嫄。
姜嫄者,周之妣,而其名出于周人之口者也。
传言黄帝之子为十二姓,祝融之后为八姓。
又言虞为姚姓,夏为姒姓,商为子姓。
凡此纪录,皆出周世。
据殷人文字,则帝王之妣与母皆以日名,与先王同,诸侯以下之妣亦然(传世商人彝器多有妣甲、妣乙诸文)。
虽不敢谓殷以前无女姓之制,然女子不以姓称,固事实也。
(《晋语》:
“殷辛伐有苏氏,有苏氏以妲己女焉。
”案:
苏国己姓,其女称妲己,似已为女子称姓之始,然恐亦周人追名之。
)而周则大姜、大任、大姒、邑姜,皆以姓著。
自是迄于春秋之末,无不称姓之女子。
《大传》曰:
“四世而缌,服之穷也。
五世袒免,杀同姓也。
六世亲属竭矣。
其庶姓别于上而戚单于下,婚姻可以通乎?
”又曰:
“系之以姓而弗别,缀之以食而弗殊,虽百世而婚姻不通者,周道然也。
”然则商人六世以后或可通婚;而同姓不婚之制,实自周始;女子称姓,亦自周人始矣。
是故有立子之制而君位定,有封建子弟之制而异姓之势弱、天子之位尊。
有嫡庶之制,于是有宗法、有服术,而自国以至天下合为一家。
有卿、大夫不世之制,而贤才得以进。
有同姓不婚之制,而男女之别严。
且异姓之国,非宗法之所能统者,以婚媾甥舅之谊通之。
于是天下之国,大都王之兄弟甥舅,而诸国之间亦皆有兄弟甥舅之亲,周人一统之策实存于是。
此种制度,固亦由时势之所趋,然手定此者,实惟周公。
原周公所以能定此制者,以公于旧制本有可以为天子之道,其时又躬握天下之权,而顾不嗣位而居摄,又由居摄而致政,其无利天下之心?
昭昭然为天下所共见。
故其所设施,人人知为安国家、定民人之大计,一切制度遂推行而无阻矣。
由是制度,乃生典礼,则“经礼三百、曲礼三千”是也。
凡制度、典礼所及者,除宗法、丧服数大端外,上自天子、诸侯,下至大夫、士止,民无与焉,所谓“礼不下庶人”是也。
若然,则周之政治但为天子、诸侯、卿、大夫、士设,而不为民设乎?
曰:
非也。
凡有天子、诸侯、卿、大夫、士者,以为民也。
有制度、典礼以治,天子、诸侯、卿、大夫、士,使有恩以相洽,有义以相分,而国家之基定,争夺之祸泯焉。
民之所求者,莫先于此矣。
且古之所谓国家者,非徒政治之枢机,亦道德之枢机也。
使天子、诸侯、卿、大夫、士各奉其制度、典礼,以亲亲、尊尊、贤贤,明男女之别于上,而民风化于下,此之谓治。
反是,则谓之乱。
是故天子、诸侯、卿、大夫、士者,民之表也;制度、典礼者,道德之器也。
周人为政之精髓,实存于此。
此非无征之说也。
以经证之,《礼经》言治之迹者,但言天子、诸侯、卿、大夫、士;而《尚书》言治之意者,则惟言庶民。
《康诰》以下九篇,周之经纶天下之道胥在焉。
其书皆以民为言,《召诰》一篇,言之尤为反覆详尽,曰命、曰天、曰民、曰德,四者一以贯之。
其言曰:
“天亦哀于四方民,其眷命用懋,王其疾敬德。
”又曰:
“今天其命哲,命吉凶,命历年。
知今我初服,宅新邑,肆惟王其疾敬德。
王其德之用,祈天永命。
”又曰:
“欲王以小民受天永命。
”且其所谓德者,又非徒仁民之谓也,必天子自纳于德而使民则之,故曰“其惟王勿以小民淫用非彝”,又曰“其惟王位在德元,小民乃惟刑用于天下,越王显”。
充此言以治天下,可云至治之极轨。
自来言政治者,未能有高焉者也。
古之圣人,亦岂无一姓福祚之念存于其心,然深知夫一姓之福祚与万姓之福祚是一非二,又知一姓万姓之福祚与其道德是一非二,故其所以祈天永命者,乃在“德”与“民”二字。
此篇乃召公之言,而史佚书之以诰天下。
(《洛诰》云“作册逸诰”,是史逸所作《召诰》与《洛诰》日月相承,乃一篇分为二者,故亦史佚作也。
)文、武、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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