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精讲解读——党风廉政建设党课讲稿(37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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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精讲解读
(党课讲稿)
前 言
各位好,最近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如何来理解条例制定的背景、主要精神和内容是我们所关注的,所以今天围绕条例相关问题跟大家做一个交流。
内容主要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制定的背景和意义。
第二个方面是问责的基础,我们问责应当建立在什么样的基础上。
接下来围绕条例中的规定分三个方面来进行解读,一个就是整体的要求,第二问责的基本构成,第三是配套安排。
所以总共是五个方面的内容。
一、《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制定的背景和意义
我们首先进入到第一部分,制定的背景和意义。
为什么要制定问责条例?
制定这样一个条例的意义是什么?
(一)《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制定的背景
经过改革开放30年,中国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十八大对当今形势做了这样一个概括,当前世情、党情、国情继续发生深刻变化,我们面临的发展机遇和风险挑战前所未有。
从十八大对当前阶段的概括可以看到,一分为二,我们的机遇、发展的潜能、发展的前景是前所未有的,是光明的,是主要的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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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另一方面十八大也指出,我们当前所面临的风险挑战是非常多的,用到了一个词,前所未有,客观上说明今天我们有很大的发展潜能,但是也深刻的指出我们今天应当解决的主要问题。
在十八大之后,我们概括了当今面临的四大考验和四大危险。
四大考验主要是指执政的考验、改革开放的考验、市场经济的考验和外部环境的考验。
今天国家和社会的发展面临诸多考验,同时也面临着四大危险,精神懈怠的危险、能力不足的危险、脱离群众的危险、消极腐败的危险。
特别是对、执政的中国共产党,指出今天所面临的精神懈怠的微信,面临着新的国际国内环境可能能力不足的危险,面临着改革开放30年之后,随着国内的不断发展,一些人、一些干部脱离群众的危险,当然也面临着消极腐败的问题,腐败是我们执政最大的危险之一,所以,尽管我们取得了飞速的发展,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客观上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面临着这样的考验、危险。
今天从中国共产党执政来说,组织纪律涣散、纪律松驰问题在一些地方、一些部门和单位的党组织依然存在。
个别领导干部无视党的纪律,游离于制度约束之外,把个人凌驾于法律之上,一些党组织管党不严,治党不力,失之于宽、失之于软。
习近平在2013年6 月的全国组织工作会议的讲话中明确指出,如果管党不力、治党不严,纪律松弛、组织涣散,正气上不来、邪气压不住,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党内突出问题得不到及时有效解决,我们党迟早会出大问题。
习近平的讲话深刻地指出我们当前面临
的形势,如果不及时解决我们所面临的问题,我们的执政迟早会出大问题。
所以,这个讲话实际上是提醒我们要有危机意识。
在这种情况下,在十八大之后逐步形成了治国中的安排,就是“四个全面”。
“四个全面”第一个全面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第二个全面深化改革,第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第四从严治党。
这四个全面分别从不同的角度对我们的执政,对我们未来的发展提出了要求。
第一个全面,全面从严治党确立了我们未来的发展目标。
2020年的小康社会全面建成到更长远的中国的富强。
第二个全面解决的是我们发展的动力。
第三个是解决了我们发展的轨道,而第四个全面恰恰就是在新的历史发展阶段中对执政党,对我们的领导力提出了严格的要求,必须全面从严治党。
习近平在2016年1月的十八届中纪委六次全会讲话中明确提出,全面从严治党核心是加强党的领导,基础在全面,关键在严,要害在治。
这是对我们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精神核心的解读。
全面从严治党的目标是什么?
就是要加强党的领导,而不是弱化党的领导。
基础在全面,关键在严,要害在治,这是新的历史阶段,对中国共产党,对党的组织、对党员、党员干部所提出的要求,全面从严。
在这种背景下,如何来全面治党,如何能够把全面从严治党落到实处,这就是条例制定的大背景,出台的大背景。
(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制定的意义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的制定出台,它的意义表现在三个
方面,第一个它是夯实全面从严治党的制度基础。
第二释放出有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强烈信号。
第三,推动管党治党的重要利器,我们分别来看一看。
1.夯实全面从严治党的制度基础
第一,《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的制定、颁布、实施是夯实全面从严治党的制度基础。
在今年七一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5周年的大会讲话中,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提出,治国必须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
如果管党不力、治党不严,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党内突出问题得不到解决,我们党迟早会失去执政资格,不可避免被历史淘汰。
管党治党必须严字当头,把严的要求贯彻全过程,做到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
习近平在建党95周年的讲话中旗臶鲜明地提到了我们全面从严治党的意义,从严治党关系到我们执政的资格,关系到我们执政的地位,关系到我们在历史上的地位,要全面从严治党就要真正做到“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
在讲话中,习近平指出,面向未来,面向挑战,全党同志一定要不忘初心、继续前进。
在七一讲话中,习近平十次用到了“不忘初心、继续前进”,不要忘记我们党成立之初建党的宗旨,不要忘记我们今天的使命。
从严治党是我们今天必然的要求,从严治党很重要的要求就是要严明党规党纪,要靠什么?
除了党的作风,很重要的保障就是要严明党规党纪。
2014年10月,习近平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总结大
会中提出,从严治党,最根本的是全党各级组织和全党党员、干部都按照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和党的各项规定办事。
从严治党不单单是一个理念的要求,不单单是一个口号,而要落到实处,很重要的就是严明党规党纪。
所以,加强党内法规建设,严明党的纪律、严明党的规矩,是全面从严治党重要的制度基础。
十八大之后,中国共产党加强了对党内法规的建设,我们可以看一看制定过程中一些重要的、我们非常熟悉的党内的法规。
2013年5月27日,《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颁布,对党内制定规则规矩提出了明确要求。
同日,《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同时制定。
2015年8月3日《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制定出台,对今天巡视工作的有序开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接着2015年10月18日,两个我们今天非常重要的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颁布,对党员、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提出了更高的标准要求,同时也对底线违纪行为提出了明确要求,六大纪律以及违纪应当给予的纪律处分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把“纪”和“法”分开,同时把“纪”臵于“法”之前,是我们从严治党中的两个重要党内法规。
这一次的问责条例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之下,继续完善党内法规,继续推进党内规矩的落实,对领导干部的政治责任和领导责任提出了严格的要求,如果不能够尽到这些责任应当问责。
所以,问责条例的颁布可以说是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重
要的制度体现。
2.释放出有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强烈信号
第二,释放出有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强烈信号。
习近平在2013年6月的全国组织工作会议讲话中提出“党要管党,才能管好党;从严治党,才能治好党”。
管党才能管好党,从严才能够治好党。
2014年10月,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总结大会中,明确提出要按照党内的政治生活和各种规矩办事。
所以十八大以来,我们通过各种方面对从严治党提出要求,这次问责条例的制定和实施是从严治党升级的要求。
我们可以简单回顾一下我们制定的一些党内规矩。
《廉洁自律准则》坚持的是正面倡导,重在立德,是高标准,倡导大家重在立德,希望能够从高标准提出要求。
《纪律处分条例》是开列的“负面清单”,重在立规,确立的是不可触碰的“底线”、“红线”,是对党员、党员干部提出的要求。
而《问责条例》实际上在这个基础中的升级,对党委、党的组织、领导班子,党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领导责任提出要求。
这是一个逐步升级的过程,从党员、党员干部,到党的组织、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这是一个逐步升级过程。
而我们也可以看到这三部法规中,从正面倡导,到应当遵循的纪律要求,再到应当承担的政治责任,这是一个步步升级的过程。
《问责条例》的颁布实施实际上释放出有权必有责,有责必须担当,不履行责任应当要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要问责,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习近平在七一建党95周年的讲话当中,提出历史总是要前进的,历史从不等待一切犹豫者、观望者、懈怠者、软弱者。
只有与历史同步、与时代共命运的人,才能赢得光明的未来。
这句话强调从严治党应当是与时俱进的。
所以无论是《廉洁自律准则》、《纪律处分条例》还是《问责条例》的制定,其实都体现了我们面对新的形势,面对今天的考验,面对今天的危险,我们应当有清醒的认识,从严要求。
所以,条例的颁布正式释放出这样的信号,我们有能力管好我们的党,有能力清晰地认识到我们不会忘记建党的初心。
面对今天新的形势,面对存在的问题,我们有能力解决这些问题。
3.推动管党治党的重要利器
第三,推动管党治党的重要利器。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制,党委要负主体责任,纪委要负监督责任,制定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制度。
这是我们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提出的明确要求。
今天我们已经非常熟悉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责任追究机制,推动管党治党就是要靠责任。
管党、从严治党并不是一个简单的口号,我们需要有具体的举措,切实的抓手,而责任就是我们管党治党能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抓手、重要利器。
靠什么?
靠责任,靠约束。
现实中,问责和责任追究机制尽管在实践中已经有了很大的进展,但是,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一些党组、领导干部奉行好人
主义、缺乏责任担当的现象依然存在。
行政问责规定多,现在有不少政府部门制定了行政问责的规定,通过政府的规章甚至行政法规,通过政府的一些文件制定问责规定。
但是,对管党治党的问责的力度和实践虽然有,但是没有达到公众的预期。
同时存在着问责主体不明确、事项过于原则、方式不统一的问题。
所以我们迫切需要整合规范问责制度,实现问责内容、对象、事项、主体、程序、方式的制度化、程序化。
这是从党的从严治党角度来说,作出这种安排能够使从严治党、问责能够制度化、规范化,同时对党的组织、对党员干部也是一种约束。
今年我们在实践中的问责也体现出来,比如山西塌方式的腐败,湖南衡阳、四川南充拉票贿选,我们进行了严肃的问责。
中纪委通报河南新乡市委和市纪委原主要负责人履行“两个责任”不力,也是我们在实践中党内问责的重要的体现。
所以,实践已经证明,我们需要通过问责来落实从严治党这个利器,而实践证明,我们实践中已经出现的问责能够发挥积极的作用。
所以,这也是《问责条例》制定的一个重要基础,也是它制定的重要意义。
这是第一个方面,我们为什么在这样的时点中制定《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这个条例的出台有哪些积极的意义。
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的基础我们看第二个方面,问责的基础。
《问责条例》在第4条第1款中规定,党的问责工作是由党组织按照职责权限,追究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的党
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
这是条例第4条第1款中明确对问责作出的界定,这也清晰地展现出了问责中的基础。
(一)两种密切相关的含义
第一,密切相关的两种责任的含义。
责任有两个方面的意义,第一指的是职责,指的主要是义务,指的是从事某一工作或者事务的责任,往往和职权对应关联。
对于党员、对于政府,有职权也有责任,这就意味着有职权必然有责任,有完成工作的职责,分内的事儿,有这样的义务,不能只有权力而没有责任、没有义务。
这在今天我们的国家党的治理当中是不允许存在的,有权利就有相对应的责任,权责应当是对等的,这是第一层含义,有权利就要有一份担当,就要有一份责任。
第二,指的是罪责,指的是你没有履行你的责任,没有行使好权利应当担负的不利后果。
所以,它指的是责任追究和问责。
这两种是密切相关的,我们说的问责和责任追究往往基于第一个方面。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制定实施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制度。
前面两个责任更多指的是职责,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更多指的是职责,应当完成的分内的事。
党委要对党风廉政建设要负有主体责任,纪委应当负有监督责任,指的是应当完成的分内事。
后面的责任追究指的是问责和纪律处分,甚至法律上的法律责任,指的是没有完成分内的事儿,出了问题是要拿你是问的,要承担不
利后果的。
这种责任追究有党内的,纪律处分条例就是这样的,问责也是其中重要的责任。
当然,如果严重,可能要追究法律的责任,包括追究刑事责任。
所以,责任追究是基于分内的事,来评定分内的事儿做到了没做到,有没有完成自己的任务,有没有完成自己的使命,有没有尽到自己的责任,如果没有尽到,那就要承担不利后果,这个不利后果就是责任追究。
这是密切相关联的又有一定区别的两种责任的含义,我们的问责更主要的是基于责任追究。
但是,它的前提一定是要有明晰有没有完成自己的职责。
(二)职责
《问责条例》也对职责作出了更清晰地界定,《问责条例》当中提出了三个重要的责任。
十八届三中全会中提出到了,第一,主体责任,党委、党的组织负有主体责任。
第二,监督责任,纪委负有监督责任。
第三,领导责任,领导责任的主体应当是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所以我们可以看职责的三个方面以及各自的主体。
主体责任,党委、党组织,十八大之后,特别是三中全会,对此有非常清楚地认识。
第二个是监督责任,主体应当是纪委,第三领导责任。
这是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当中已经涉及到的,指的是党组织的领导班子和成员。
《问责条例》中更为清晰地界定了领导责任。
领导责任是领导班子及领导班子的成员等党员领导干部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承担的责任。
这是我们界定的,而这一次区分了三类的领导责任。
第一,全面领导责任,第二,主要领导责任,第三,重要领导责任。
把领导责任细化,为了让我们的问责能够进一步落实,就要分清楚职责。
这一次把领导责任进行了进一步细化,是这一次《问责条例》当的重要贡献。
要解决末端的责任追究问责,必须解决好前端的职责、分内的事的确定。
这次《问责条例》基于原来的安排和最新的发展,把领导责任作出了更为清晰地界定,区分了全面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同时对这三种责任对应的主体作出了清晰地界定。
领导班子负全责,对应的是全面领导责任。
党的领导班子应当负全责,自然要负全面的领导责任。
接下来正职、一把手通常是第一责任人,是主要领导,应当负主要领导责任。
既然是一把手,权利大,当然责任也大,应当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接下来分管领导,应当承担分管事物的责任,承担主要领导责任。
分内的事如果出了问题,应当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和正职是一样的。
正职作为一把手,对这样的事情当然也要承担责任。
所以,我们这里用的是正职和分管领导,对分管的事项都是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第四,其他领导。
其他领导指的是参与责任,参与决策的这些领导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这是对应关系,基于领导责任的细化,三种情形,三种领导责任,对应的不同的主体。
领导班子负全责,负有全面领导责任。
正职是第一责任人员,和分管领导,对分管的事项富有主要领导责任。
其他的领导是参与,负有的叫重要领
导责任。
所以区分出全面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分别对应的这几类主体。
这是我们问责的基础。
所以,第二大部分跟大家介绍的就是问责的基础在哪。
问责的基础,第一是有权利一定有职责,有分内应当完成的事。
无论是党的干部还是政的干部,不允许只有权利没有责任,一定是有分内的应当完成的任务、完成的工作。
第二,如果没有完成这些工作,没有尽到职责,是要承担不利后果的。
这就是问责的基础,
《问责条例》的规定正是建立在这两种责任基础上的,这两个密不可分。
为了能让最后的问责、责任追究过程更为清楚、更为明确,让领导干部更能担负起自己的责任,《问责条例》清晰地界定了领导责任,并且区分出领导责任的三种情况以及对应的主体。
这构成了我们制定《问责条例》重要的基点和基础。
前两个部分做一个整体的安排,跟大家讨论介绍的为什么要制定、制定之后的意义。
第二是制定《问责条例》的基础,也是我们理解后面的很多规定当中的一个基点。
三、《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的总体要求
接下来的三个部分就是围绕条例中的主要内容跟大家介绍。
条例总共13条,条文不算多,但是确实是言简意赅,简明
实用,就问责中的一些重大问题都作出了回应,回答了我们问责当中的整体的安排以及问责当中构成和配套安排。
我们接下来首先进入到总体的要求,就是条例中的核心精神,包括几个方面,
(一)制定依据
第一个方面是制定的依据,作为党内法规,既然是规则规矩,首先第一个问题是制定依照什么。
党内法规有严格的制定要求,有严格的制定依据,《问责条例》第1条解决的就是这个问题,
依照什么规定制定的。
条例第1条明确指出,为全面从严治党,
规范和强化党的问责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这个规定中有两个重要的内容,第一,目的是什么?
为了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为了规范和强化问责工作,这就是我们前面说过的意义,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制度基础。
我们旗臶鲜明地指出了《问责条例》制定的目的。
第二个制定的依据,旗臶鲜明的指出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在党内的规矩中,《中国共产党章程》是最高的,是我们党内的宪法。
所以,《问责条例》也必须根据党内的最高规则,有最高效率的规矩来制定。
所以,解决的是制定的依据。
(二)指导思想
第二个内容,指导思想,按照什么样的思想来制定同样至关重要。
第2条指出,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重要精神。
这是无论在《纪律处分条例》还是相关规定中明确提到的指导思想,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以及习近平总书记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
条例中的很多内容特别体现了最新的一些发展,习
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当中的要求。
这是第二个方面。
(三)基本思路
第三就是基本思路,也是在第2条当中体现的,有三个重要的方面,第一就是基本方向,第二是基本要求,第三是基本指向。
我把它概括为基本的思路,《问责条例》中,基于这些指导思想,按照什么样的思路来安排《问责条例》,这是理解整个条例中重要的内容,就是我们理解了总体的思路,对理解这些具体的规则和条文,就会更为容易,所以要把握规则,就要理解规则中的文字内容,当然更重要的能够超越文字来把握规定文字背后的精神,这对我们落实问责条例,对认真贯彻条例至为重要。
1.基本方向
基本思路的第一个方面就是基本方向。
《问责条例》第2条明确指出,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
这是《问责条例》的意义,就是要加强党的建设,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这是问责条例当中的核心精神,进而要坚持党的领导。
我们的条例就是要增强党的执政能力,要强化党的地位。
所以,我们要把握正确的方向,要把协调推进
“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体现在条例中,并且作为落实条例的基本方向,特别是要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
2.基本要求
第二,基本要求。
基本要求中有三句话,同样是我们理解条例核心精神的要求,这三个方面分别是有权必有责。
第二,有责
要担当。
第三,失责要追究。
这是我们理解《问责条例》核心精神要义的三句话,可以说是核心要旨。
第一,有权必有责。
只要有权利一定有责任,这个责任既包括分内的事,也包括没有尽到的责任,应当承担的不利后果。
没有只有权利没有责任的好事,所以条例就是要体现这样的精神和要求,问责就是要落实这样的要求,有权一定要责任。
第二,有责一定要担当。
一定要担当起责任,一定要完成分内的事,做好分内的事,尽自己的能力、提高自己的能力来完成任务,完成使命,这是在岗位当中必须完成的。
第三,失责要追究。
没有尽到责任,自然就要为失职、没有
尽到责任来承担不利后果。
所以,这三句话浓缩了《问责条例》中的核心精神和核心要旨,我们理解了这三个方面,自然就能够理解《问责条例》本身所具有的意义。
《问责条例》整个就是贯彻这三个。
我们的问责规定也要落实这三个方面的精神。
3.基本指向
第三个方面基本指向。
问责所应当达成的目标是落实党组织管党治党的政治责任。
第二,督促党的干部践行忠诚干净担当。
问责中就落实了党组织管党治党的政治责任。
第二要督促党的干部践行忠诚干净担当。
我们的问责不是为了问责而问责,是希望能够落实党组织要管好自己,同时让党员干部做到忠诚干净有担当,忠于党,忠于党的
事业,干干净净地做人,同时要有担当,不能够消极不作为,不能够无所事事,不能够虚度,不能够对不起自己所从事的工作。
这就是第三个方面基本思路,这是我们理解条例精神、核心要义必须理解把握的。
(四)基本原则
第四个方面,基本原则。
条例中明确提到了问责当中的四项基本原则,第一是依规依纪、实事求是。
第二,失责必问、问责必严。
第三,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第四,分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
这是《问责条例》的基本原则,也是我们把握条例核心精神的重要内容。
我们分别来看一看。
1.依规依纪、实事求是
第一个要求,我们要按照什么样的原则问责。
第一就是依规依纪、实事求是。
这是两个方面,第一依规依纪指的是要有依据,问责是一件重要的、严肃的事情,必须按照一定的根据,我们按照党规党纪,不能够没有根据。
第二,实事求是,这是我们党一贯的要求,有事实,有证据。
问责必须建立在当事人失责失职的情况下,所以必须有事实。
这两个体现的是我们在问责中不枉不纵的精神,不冤枉,也不放纵,实事求是。
有违纪就违纪,没有尽责任就没有尽责任,我们严格按照《问责条例》和相关规定来问责,做到不冤枉也同时不放纵,这是我们一贯的立场,包括《纪律处分条例》也明确提出了这样一个原则要求,所以问责自然也不例外。
2.失责必问、问责必严
第二项原则我们问责,失责必问、问责必严。
只要失责了一定要问,而问责一定要严格。
这个要求是让问责成为常态,问责是责任追究,通过问责让每一个党员干部担负起自己的责任。
责任追究如果只是有一搭无一搭,今天问一个,明天就不问了,后天再问,想起来就问,想不起来就不问。
这样的问责一定会失之于形式,失之于软。
这样一来,尽责有担当可能就会成为空话。
所以我们的问责应当成为常态的,只要有失责,一定要问责,严格按照《问责条例》和相关的要求来问责。
所以这实际上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具体化,把全面从严治党转换成《问责条例》中的要求,失责了就要问,问责了就要严格,严格按照规定来问责,不能够认为情况特别,不能因为事情特殊就放松要求。
这样一来,久而久之,问责一旦成为临时的要求或者成为特事特办的东西,尽职责、有担当就会弱化,进而就会出现一些涣散、消极等情形。
3.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第三,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这也是我们党对待责任追究的一贯态度,问责不是为了问而问,不是问得越多越好,不是问责的力度越大就一定是好事,我们的问责的目的更关键是治病救人。
治是根本,能够让我们党团结有力,能够使每一个党员干部都有担当、忠诚、干净,这是我们的目的,所以,治是根本手段,目的是我们让每一个党员、党员干部、党的组织都是坚强有力的,这是我们的根本,而惩治只是手段。
所以无论是党内的问责纪律
处分,还是对政府的治理,也经常提到这句话,教育和惩治相结合。
所以,问责并不是倡导问得越多越好,是该问的要问,一定要严格问,而不该问的,当然不问。
我们也是希望能够通过问责,第一,告诉大家不能够失职、不能够失责,一定要尽到责任。
第二对问责的对象,实际上是一种警示,希望通过问责能够让他及时收敛,及时悬崖勒马,能够认真反思自己工作当中的问题,避免让小错酿成大祸,问责是把违背党内规矩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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