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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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有明确的犯罪嫌疑人和涉嫌犯罪情节清楚的案件,可采取“人名+涉嫌罪名”命名,如“王×
×
故意杀人案”;
对于犯罪嫌疑人不明而被害人和被害情况清楚的案件,可采取“被害人+被侵害情况”命名,如“张×
被抢—2—
劫案”;
对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不明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人数众多不便概括以及需要保密等情形,可采取以案件发生时间或立案时间或者地名来命名,如“4·
15案”、“×
(地名)抢劫案”。
2、案件编号。
各地在制作文书过程中应当本着便于对案件进行管理和统计的原则,根据本地或者本系统的要求进行填写。
3、犯罪嫌疑人姓名。
填写犯罪嫌疑人合法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如果没有合法身份证件的,填写在户籍登记中使用的姓名。
如果犯罪嫌疑人是外国人,除应当填写其合法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外,还应当同时写明汉语译名。
对于一些叙述型法律文书,如《提请批准逮捕书》、《起诉意见书》等,应当在写明犯罪嫌疑人姓名的同时,写明犯罪嫌疑人使用过的其他名称,包括别名、曾用名、绰号等。
如有必要,还可写明笔名、网名等名称。
确实无法查明其真实姓名的,也可以暂填写其自报的姓名。
查清其真实姓名后,按照查清后的姓名填写,对之前填写的内容可不再更改,但应当在案件卷宗中予以书面说明。
(犯罪嫌疑人出生日期、住址不明的,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4、犯罪嫌疑人出生日期。
犯罪嫌疑人的出生日期以公历(阳历)为准,除有特别说明的外,一律具体到年月日。
确定犯罪嫌疑人的出生日期应当以其合法身份证件上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没有合法身份证件的,以户籍登记中的出生日期为准。
5、犯罪嫌疑人住址。
填写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前的经常居所地。
犯罪嫌疑人的经常居所地以户籍登记中的住址为准。
如果该犯罪嫌疑人离开户籍所在地在其他地方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则以该地为经常居住地,并应当在填写经常居住地的同时注明户籍登记的住址。
6、犯罪嫌疑人的单位及职业。
填写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单位名称以及从事的职业种类。
单位名称应当填写全称,必要时在前面加上地域
—3—
名称。
认定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单位,不能单纯凭人事档案是否在该单位,而应当视其是否实际在该单位工作。
只要其实际在该单位工作的,即可认定为工作单位。
职业应当填写从事工作的种类。
没有工作单位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填写经商、务工、农民、在校学生或者无业等。
7、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
填写居民身份证、军官证、护照等法定身份证件的种类及号码。
8、文化程度。
填写国家承认的学历。
文化程度分为研究生(博士、硕士)、大学、大专、中专、高中、初中、小学、文盲等档次。
9、批准人。
填写批准制作该法律文书的有关负责人的姓名。
10、批准时间。
填写批准制作该法律文书的有关负责人的签字时间。
11、办案人。
填写办理案件民警的姓名,或者有关事项承办人的姓名。
12、办案单位。
填写办案单位或者部门的名称。
13、填发时间。
填写实际制作法律文书的时间。
14、填发人。
填写制作法律文书的人的姓名。
15、签名。
需要当事人签名确认的文书应当由其本人签名,不能签名的,可以捺指印;
属于单位的,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签名,或者加盖单位印章。
当事人拒绝签名的,侦查人员应当在文书中予以说明。
16、各类清单。
“编号”栏一律采取阿拉伯数字,按材料、物品的排列顺序从“1”开始逐次填写。
“名称”栏填写材料、物品的名称;
“数量”栏填写材料、物品的数量,使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特征”栏填写物品的品牌、型号、颜色、新旧等特点。
表格多余部分应当用斜对角线划掉。
17、发文字号。
文书式样中的发文字号印刷为“×
公()字?
?
号”,实际填写时,“×
”处填写制作法律文书的机关代字,如北京市填写“京”;
—4—
“()”处填写办案部门简称,如经济犯罪侦查部门制作的文书填写“经”;
“()”和“字”之间的部分为文书名称简称,文书式样已根据不同法律文书种类将其简称印在文书之上,如拘留证印“拘”、逮捕证印“捕”;
中填发文年度;
后填发文顺序号。
18、法律条文的援引。
引用法律,应当写明法律的全称;
引用的法律条文,要写明具体的条文号,条文中有款、项的,要具体到款、项。
19、计量单位。
填写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20、联系方式。
填写联系人的移动电话号码、固定电话号码、电子邮件地址等内容。
21、数字。
在引用的法律条款、部分结构层次顺序和在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时应当使用汉字,其他情况下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结构层次序数:
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
(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
(1)”。
文书发文字号中年度、发文顺序号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22、成文日期。
成文日期填写批准人的批准日期。
内部审批类文书的日期,制作人在末尾落款处填写制作日期,审核人、批准人在其签名下方填写审核、批准时的日期。
成文日期应当使用大写数字,如“二〇一三年一月一日”。
23、印章的使用。
对外使用的文书,应当在成文日期上方写明单位名称,在单位名称和成文日期上加盖能够对外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单位印章。
不能使用内部印章。
24、骑缝线。
打印电子法律文书可以无骑缝线,不必加盖骑缝章。
纸质法律文书的骑缝线一律用汉字(发文年度和顺序号用大写)填写发文字号,然后加盖单位印章或专用骑缝章。
25、选择性项目的填写。
纸质文书标题中的选择性项目不需要选
—5—
篇二:
《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式样(20XX版)》填写和印制说明
被抢——
——
篇三:
呈请拘留报告书
公刑字(20×
)5号
犯罪嫌疑人黄×
,男,1966年生,汉族,×
省×
县人,系×
县农药厂临时工,现住×
县城关镇×
街×
号。
黄×
1973年至1983年在×
县沿河路学校读书,1984年至1987年在×
县大屯乡插队,1987年10月顶替其父在×
农药厂工作,1993年9月因犯有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1998年9月刑满释放后回×
县农药厂做临时工。
犯罪嫌疑人范×
县农药厂临时工,现住在×
县第五中学宿舍2单元5号。
范×
1973年至1979年在×
县实验小学读书,1979年9月至1983年在县第五中学读初中,1983年9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3年,1986年9月解除教养后在家待业,1987年10月被分配到×
县农药厂工作,1993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1998年9月刑满释放后回×
犯罪嫌疑人肖×
,男,1976年生,汉族,×
县人民武装部宿舍×
楼402室。
拘留的原因和理由:
、范×
、肖×
于20×
年8月10日深夜12时许,窜到×
县柳河乡政府所在地,由范×
放哨,黄×
翻窗进入乡武装部办公室,盗窃"
五四"
式手枪2支、子弹15发、人民币240元。
同年8月11日深夜11时许,黄、范、肖3名犯罪疑人又窜到×
县东沟镇,由肖×
翻墙进入供销社内,盗走收音机1台、自行车3辆、雨衣3件以及现金1320元。
20×
年8月12日凌晨3时许,该3名犯罪嫌疑人又在×
镇×
旅社再次作案,被值班人员发现后报案。
县公安局接到报案后及时赶到现场。
经现场勘查,分析研究后认定,该3名犯罪嫌疑人就是8月10日在柳河乡武装部盗枪的案犯,故立即组织力量开展堵截追捕。
8月12日上午11时许,黄、范、肖三名犯罪嫌疑人逃至×
县伏岭山区,在追捕过程中,黄犯开枪打伤公安干警1名,当日下午3时许,黄等3名犯罪嫌疑人被我公安干警包围在一个山洞里,被迫放下武器就擒,当场从黄、范、肖三名犯罪嫌疑人身上搜出"
式手枪2支、子弹5发、雨衣3件和现金1415元。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黄×
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27条和第264条,涉嫌盗窃枪支和盗窃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1条第2项之规定,特呈请对犯罪嫌疑人黄×
刑事拘留。
妥否,请批示。
某县公安局预审科
承办人:
二〇×
年×
月×
日(印)
武汉市公安局
提请批准逮捕书
武公刑提捕字(20XX)10号
犯罪嫌疑人王小二(王二麻子),男,1977年5月18日生,身份证号码420XX619770518442,汉族,高中文化,武汉市中百超市华农分店售货员,现住狮子山街101号10栋1门2号。
20XX年12月30日,犯罪嫌疑人因涉嫌盗窃罪由李**举报至我局,被本局刑事拘留。
经我局侦查,犯罪嫌疑人有下列犯罪事实。
经依法侦查查明:
犯罪嫌疑人王小二于20XX年12月27日晚9点整,超市关门停业前,躲进男洗手间,待所有购物人员、工作人员离开超市后,用事先准备的钳子、起子撬开保险柜,窃得人民币1万元整,犯罪嫌疑人窃得上述款项后,用于吃饭、娱乐消费等,共挥霍赃款3000余元,其余赃款现已全部追回。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报案记录、证人证言、现场勘验记录、作案工具及涉案赃物证实,犯罪嫌疑人王小二亦供认不讳。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王小二利用秘密窃取的方法,盗窃公私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涉嫌盗窃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特提请批准逮捕。
此致
武汉市人民检察院
局长:
***(印)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二日
(局印)
附:
1、本案卷宗*卷*页
2、犯罪嫌疑人王小二现羁押在**看守所
起诉意见书
武公刑诉字(20XX)第10号
王小二于20XX年曾因盗窃罪被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20XX年9月27日刑满释放。
20XX年因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于20XX年3月20日刑满释放。
20XX年12月30日,因涉嫌盗窃罪由李**举报至我局,被本局刑事拘留。
经我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XX年1月13日被依法逮捕。
犯罪嫌疑人王小二涉嫌盗窃罪一案,现已侦查终结。
经依法侦查查明,犯罪嫌疑人有下列犯罪事实: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犯罪嫌疑人王小二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之罪,属于累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从重予以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现将本案移送审查起诉。
二〇一〇年一月三十日
3、随案移交赃款6800元人民币
补充侦查报告书
武公补字(20XX)第10号
武汉市人民检察院:
你院于20XX年*月*日以武检补字(20XX)第2号文(《补充侦查决定书》)退回的吴**诈骗一案。
现已补充侦查完毕。
结果如下:
一、关于犯罪嫌疑人吴**自20XX年以来向*厂和*化工厂骗取生活费、业务费、路费的问题。
经过本局再次查证,补充了*厂会计科会计李**的证言,并抄录了*化工厂财务科(20XX)1462号和(20XX)1342号领款存据各一份。
所获证据证实犯罪嫌疑人吴**先后从上述单位骗取现金27000元。
二、关于犯罪嫌疑人所供在开往广州某次列车上行骗的问题。
根据犯罪嫌疑人交代的情况进行调查,因乘坐该次列车乘客较多,人流量较大,最终未能查到有关证人和受害人。
三、关于犯罪嫌疑人假借购买彩电,向*厂*人骗取5000元问题。
在本案中第*卷第*页。
现将该案预审卷宗及补充侦查材料*页附后,请审查。
武汉市公安局二〇一〇年*月*日(印)
要求复议意见书
武公要复字(20XX)第10号
你院于20XX年1月10日以武检刑不批(诉)字(20XX)第10号决定,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涉嫌**罪的犯罪嫌疑人王**一案,本局认为你院决定有错误,理由如下:
本局认为:
……
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特要求你院进行复议。
武汉市公安局二〇一〇年*月*日附:
本案卷宗共*卷*页。
找错误:
提请复核意见书
武公提核字(20XX)第7号
我局于20XX年3月6日以武公要复字(20XX)15号文要求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对不批准逮捕肖云涉嫌诈骗罪一案进行复议,该院于*年*月*日以武检刑复字(20XX)11号文维持原决定,我局认为该院决定有错误,复议决定书所列的理由与事实不符合,理由如下:
犯罪嫌疑人肖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了买房的事实将被害人的财物骗走,且数额较大,根据我国司法解释,个人诈骗公私财物在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而本案的涉案金额达5千元整,故肖云的行为构成了诈骗罪,而不是一般的违法行为。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的规定,特提请你院对此案进行复核。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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