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保障性住房规划设计导则修订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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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静态交通…………………………………………………………………5
5绿化…………………………………………………………………………7
6工程地质勘察………………………………………………………………8
6.1前期工作…………………………………………………………………8
6.2现场及试验室工作………………………………………………………8
6.3勘察报告…………………………………………………………………8
7建筑设计…………………………………………………………………10
7.1一般规定………………………………………………………………10
7.2户型标准………………………………………………………………10
7.3户型设计………………………………………………………………12
7.4技术经济指标…………………………………………………………13
8室内装修与设施………………………………………………………….14
8.1室内装修………………………………………………………………14
8.2室内设施………………………………………………………………15
9结构设计…………………………………………………………………16
9.1设计标准………………………………………………………………16
9.2地基基础………………………………………………………………16
9.3结构体系………………………………………………………………16
9.4结构材料…………………………………………………………………17
10设备设计…………………………………………………………………18
10.1给排水设计……………………………………………………………18
10.2通风设计………………………………………………………………18
11电气设计…………………………………………………………………19
12节能设计…………………………………………………………………20
1总则
1.0.1为贯彻落实国家保障性住房的方针政策,明确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要求,规范昆明市保障性住房建设,依照国家、云南省及昆明市有关规定和要求,特制定本导则。
1.0.2本导则所称保障性住房是指:
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三种类型。
1.0.3本导则适用于昆明市保障性住房的规划和设计;
是编制、评估和审批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工程设计、审查和管理的依据。
1.0.4保障性住房的规划和设计,应与昆明市的经济发展水平、居民的住房状况、家庭结构等因素及条件相适应。
1.0.5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应保护自然生态环境,充分利用建设场地原有的自然生态条件,注重建筑与自然生态环境的协调,避免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避免造成文物破坏、水土流失或其他灾害。
1.0.6保障性住房的规划和设计,应贯彻以人为本、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原则,应符合该地区城镇相关规划的要求。
1.0.7保障性住房的规划和设计,应按照节能环保型住宅的要求,积极应用先进、成熟、经济、适用、安全可靠的技术和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采用通过质量认证和能效标识的产品。
1.0.8出租类保障性住房应配置相应的设备和设施,确保住房具备基本的入住生活条件。
1.0.9保障性住房的规划和设计除应符合本导则外,还应执行国家、云南省和昆明市现行相关政策、标准、规范、规定。
2术语
2.0.1保障性住房
保障性住房指为增加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供应,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列入当地政府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由政府组织实施建设或筹集的住房。
通常将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称为保障性住房。
2.0.2廉租住房
指政府提供财政投入和政策支持,限定套型建筑面积标准,按照合理标准组织建设,或通过购买、改建和租赁等方式筹集,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供应标准,面向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
2.0.3公共租赁住房
指政府提供财政投入和政策支持,限定套型建筑面积标准,按照合理标准组织建设,或通过长期租赁等方式筹集,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供应标准,面向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和有稳定职业并在城镇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供应的保障性住房。
2.0.4经济适用住房
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2.0.5成套小户型住宅
按完整的基本居住功能、由不同的使用空间组成、主要供二至三口人家庭居住使用的小户型住宅。
2.0.6宿舍型住房
按基本居住功能、由不同的使用空间组成,但不设厨房。
套内含一间或多间居室,每居室一般供一人居住使用的宿舍。
3选址与规划
3.1一般规定
3.1.1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应符合当地城镇相关规划要求。
3.1.2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应坚持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
3.1.3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应充分考虑规划用地周围条件,充分利用规划用地内部有保留价值的地形地物、植被、河流、道路、建筑物与构筑物等。
3.1.4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配建设施及管理等要求,创造宜居的生活环境。
3.1.5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应功能完善、规模和标准适当。
3.1.6对有可能导致地质灾害发生的场地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3.1.7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应方便居民生活,有利于安全防护和物业管理,并能抵御各种突发事故和自然灾害。
3.1.8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应为老年人、残疾人提供无障碍住房及设施。
3.1.9保障性住房项目的规划与建筑设计应以高层住宅、中高层住宅为主,不得建设低层住宅。
3.2选址
3.2.1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选址应优先选择地质条件适宜、环境适宜的区域。
3.2.2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宜临近城市的轨道交通站点、公交站点、交通换乘枢纽等,考虑方便居民的出行要求。
3.2.3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应结合城市总体规划,考虑方便居民的就业要求。
3.2.4保障性住房建设宜选择在设有相应的商业、教育、医疗、文化等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市政配套设施的区域,充分利用周边的配套公共建筑设施,合理利用城市资源,集约用地。
3.2.5保障性住房项目宜与普通商品住房小区搭配建设。
3.3规划
3.3.1保障性住房项目的规划布局,应综合考虑周边环境、路网结构、公建与住宅布局、群体组合、绿地系统及空间环境等的内在联系,合理组织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的公共活动中心,方便经营、使用和社会化服务。
3.3.2保障性住房的规划指标应符合相关规划及《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以保证良好的居住环境。
3.3.3保障性住房的住宅建筑日照标准、通风和噪声控制标准应满足《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和昆明市的现行相关规定。
3.3.4保障性住房的景观规划中宜采用生态绿地、墙体绿化、屋顶绿化等多样化的绿化方式,应选取适宜当地气候和土质条件,生命力强,维护成本低的乔木、灌木和花草,兼顾观赏性和实用性。
3.3.5保障性住房的规划设计应合理组织和安排动静态交通,人车分流,减少噪音,创造安静、舒适、方便的居住环境。
3.3.6保障性住房的规划设计中应合理设置室内外公共活动空间以及户外健身器械设施。
3.3.7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应按有关规定设置垃圾站(间)、垃圾收集点及分类收集设施。
3.3.8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宜进行地下空间开发与综合利用。
3.3.9保障性住房建设应优先使用城市燃气管网提供的燃气。
4道路交通
4.1机动车交通
4.1.1保障性住房小区应以公共交通为主要出行方式,小区周边道路资源配套实行公交优先,并与小区慢行交通系统方便接驳。
4.1.2保障性住房小区出入口应在公交车站点500米半径覆盖范围内或地铁站点800米半径覆盖范围内,周边公交路网较少的小区宜增设到达小区的支线公交。
4.1.3保障性住房小区道路应安全便利,机动车道应满足消防、防灾、救护等通行需求。
4.1.4保障性住房小区宜采用层级式的人车分流方式。
道路及室外设施应满足无障碍通行的要求。
4.1.5保障性住房小区道路建设宜采用雨水资源化利用生态道路的建设方式,结合小区公共绿化空间配建雨水收集利用设施。
4.1.6保障性住房应设置清晰的交通导向,小区出入口应设置住区地图,地图内应包含周边交通与配套设施的基本信息;
小区内应设置清晰的交通导向指示牌。
4.1.7保障性住房区域道路、停车场、步行道及广场等地面,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采用透水性地面铺装。
4.2静态交通
4.2.1保障性住房项目机动车固定停车位的配置标准应为:
廉租住房不低于0.4辆/100㎡,经济适用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不低于0.7辆/100㎡。
以上指标已包括访客车位。
4.2.2保障性住房项目停车方式应采用地下停车库或专业停车楼方式。
4.2.3保障性住房项目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低于2辆~4辆/100㎡;
同时宜结合残疾人、老年人的需求适当安排残疾人助力车、小型三轮车停车位,可与非机动车停车位综合考虑。
4.2.4保障性住房小区内机动车宜实行绿色停放,机动车大小车位应分级配置,并为低排放、小排量机动车优先提供停车位。
4.2.5保障性住房小区停车场内宜为混合动力及电动车辆提供专用车位和便利的充电设施。
5绿化
5.0.1保障性住房应注重绿化环境设计,注重植物的高低搭配和四季变化,注重绿化与建筑小品构成丰富的室外景观环境。
5.0.2一切可绿化的用地均应绿化,并宜发展垂直绿化;
选择合适的绿化方式,提高绿化系统的遮荫、防噪、防风、滞尘、净化空气和固定二氧化碳等生态功能;
5.0.3优先种植乡土植物,采用少维护、耐候性强的植物,减少日常维护的费用;
6工程地质勘察
6.1前期工作
6.1.1保障性住房在设计和施工之前,必须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岩土工程勘察,勘察实施前应取得勘察任务书。
6.1.2工程勘察作业前应编制勘察纲要。
6.2现场及试验室工作
6.2.1应按勘察纲要及现行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进行现场勘探及取样和原位测试工作。
6.2.2现场编录真实、准确的原始记录。
6.2.3室内试验应按土工试验任务书及现行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进行试验,试验前应检查来样样品质量,提供相应试验成果图表。
6.3勘察报告
6.3.1工程地质勘察报告中的工程概况应描述项目名称、地点、勘察阶段、等级、任务要求、依据的技术标准、建筑层数、拟采用的结构体系、基础型式及埋深等。
6.3.2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应明确勘探点的布置、勘探及原位测试的种类、方法及数量。
6.3.3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应满足以下要求:
1判断建筑场地有无岩溶、滑坡等不良地质作用,分别评价不良地质作用对场地及建筑物的影响及防治建议。
2判断建筑场地有无软土、膨胀岩土等特殊土,并分别评价。
3评价地下水类型、水位及其变化情况,提供水文地质参数,对水和土的腐蚀性进行评价。
4对建筑场地类别和岩土地震稳定性进行评价,划分抗震地段,判别饱和砂土、粉土的地震液化情况,判定软土地基的震陷等级。
5根据建筑层数和高度、预估作用荷载,对可能采用的基础形式或地基处理方案进行评价,提出拟采用的地基基础方案建议。
6提供地基土的相关物理和力学指标。
7建筑设计
7.1一般规定
7.1.1除宿舍型公共租赁住房外的保障性住房应为成套型住宅,以适应现代生活方式为基础。
7.1.2出租类保障性住房设计应坚持“小套型、功能全、精细化、全装修”的原则,符合适用、安全、经济、环保要求,满足居住基本的性能标准。
7.1.3保障性住房的建筑设计和户型设计应满足模数化和标准化的要求,利于工业化。
7.1.4除宿舍型公共租赁住房外的保障性住房均应满足《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的要求。
7.1.5宿舍型公共租赁住房应满足《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36的要求。
7.1.6保障性住房居住人口可按每居住空间一人计算,每套不超过3人。
电梯宜按320人/部配置。
7.2户型标准
7.2.1廉租住房的户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以内。
户型可按照A型、B型两种类型设计,户型标准应符合表7.2.1规定。
表7.2.1廉租住房的户型标准
名称
标准
A型
B型
建筑面积(㎡/套)
30~40
40~50
使用面积系数(%)
≥70
居住空间数(个)
1~2
2~3
注1:
表中使用面积与建筑面积指标中应包括阳台面积(按一半计入)。
注2:
表中居住空间数指卧室、起居室。
7.2.2廉租住房应独立成套,套内功能分区明确、合理。
每套住宅应具有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卫生间等基本空间。
各种功能空间的使用面积应符合《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的要求。
其中一室一厅的小户型,起居室可以兼做卧室。
7.2.3公共租赁住房分成套小户型住宅和宿舍型住房。
7.2.4公共租赁住房的成套小户型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成套小户型住宅户型建筑面积应以40㎡为主,户型可按照A型、B型两种类型设计,户型标准应符合表7.2.4规定。
表7.2.4成套小户型住宅户型标准
套型
40~60
7.2.5公共租赁住房的成套小户型住宅应独立成套,每套应有卧室、厨房、卫生间等基本空间。
其中起居、就餐空间可设起居室、餐厅,也可将起居组合于卧室内,就餐组合于起居室内,就餐空间也可与厨房组合成厨房兼餐厅。
7.2.6公共租赁住房的宿舍型住房套型建筑面积35至60㎡。
套型可按照A型、B型两种类型设计,符合表7.2.6规定。
表7.2.6宿舍型住房套型标准
35~45
45~60
7.2.7公共租赁住房的宿舍型住房应按套型设计,每套应有居室、卫生间、阳台以及储藏等基本空间。
居室应具有睡眠、学习、休息和储藏的功能,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
7.2.8经济适用住房的户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以内。
经济适用住房的户型可按照A型、B型两种类型设计,户型标准应符合表7.2.8规定。
表7.2.8经济适用住房的户型标准
35~50
50~60
表中建筑面积指标中应包括阳台面积(按一半计入)。
表中居住空间数指卧室、起居室(厅)等独立的房间数。
7.2.9经济适用住房应独立成套,套内功能分区明确、合理。
7.3户型设计
7.3.1单元平面设计应优化公共交通核与设备、管井的布置,减少公共走道,减少公摊面积,提高使用面积系数。
7.3.2户型平面设计应该做到分区合理,布置紧凑,流线通畅,尽量减少交通面积。
7.3.3起居室、卧室、厨房应具备良好的自然通风和采光条件。
7.3.4厨房应设置排油烟竖井。
7.3.5无外窗的卫生间应设置排气竖井。
7.3.6保障性住房的层高应为2.8~3米,卧室、厅的室内空间净高不应低于2.40米,局部净高不低于2.10米,局部净高低于2.40米的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以坡屋顶覆盖的内空间作卧室、厅时,其净空低于2.10m的面积不应大于该房间使用面积的1/2,且最低处净高不宜低于1.5m。
7.3.7合理选用建筑围护结构构件,采取有效的隔声、减噪措施,保证室内噪声级和隔声性能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J118)的要求。
7.4技术经济指标
7.4.1户型设计应计算下列技术经济指标:
1户型建筑面积(m²
/户)
2套内建筑面积(m²
/套)
3套内使用面积(m²
/套)
4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m²
)
5使用面积系数(%)
6户型阳台面积(m²
8室内装修与设施
8.1室内装修
8.1.1出租类保障性住房建设应实行全装修,以满足住户基本入住条件和基本生活需求。
8.1.2出租类保障性住房装修设计应与主体建筑设计同步完成,装修工程应在主体工程隐蔽验收合格后进行施工。
8.1.3保障性住房装修材料应采用符合国家相关节能、环保等标准要求的装修材料。
8.1.4保障性住房全装修造价应予以控制。
8.1.5保障性住房的装修标准应不低于表8.1.5的基本要求。
表8.1.5保障性住房装饰装修项目基本标准
序号
项
目
装饰要求
廉租住房及公共租赁住房
经济适用房
1
起居室、卧室墙面
乳胶漆
水泥砂浆粉平
2
起居室、卧室天棚面
3
起居室、卧室地面
地砖或强化木地板
水泥砂浆
4
厨房、卫生间地面
防滑地砖
防水砂浆
5
厨房墙面
乳胶漆(瓷砖墙裙1200高)
6
厨房天棚面
7
卫生间墙面
瓷砖到顶
8
卫生间天棚面
9
户门
防火防盗门
10
内门
木门
11
阳台地面
地砖
12
外窗及封阳台窗
塑钢玻璃窗或铝合金玻璃窗
13
厨房灶台
花岗岩或人造石
14
厨房厨柜
板式厨柜
15
其它项目
达到现行住宅设计标准
8.2室内设施
8.2.1出租类保障性住房的厨房应配置案台、灶台、洗涤池、吊柜,并预留安装排油烟机的条件。
8.2.2出租类保障性住房的卫生间应设洗浴器、洗面器、便器。
住宅内应设置洗衣机位。
9结构设计
9.1设计标准
9.1.1保障性住房的结构设计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和现行技术标准。
9.1.2保障性住房结构和结构构件应满足安全性、适用性、耐久性、经济性、施工方便的要求。
9.1.3保障性住房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低于50年,结构的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9.1.4抗震设防的保障性住房建筑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确定其抗震设防类别及其抗震设防标准。
9.1.5保障性住房的结构设计应明确结构的用途和荷载限值。
9.2地基基础
9.2.1基础选型应依据工程地质勘察报告的基础选型意见,经技术、经济和施工条件综合比较确定。
9.2.2地基基础设计应符合《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等现行标准的规定。
9.2.3当有地下室时,应对地下建筑进行抗浮验算。
9.2.4当基坑开挖时,应提供《基坑专项勘察报告》,编制基坑工程专项设计方案,按有关规定论证评审通过后再实施。
9.3结构体系
9.3.1保障性住房的结构体系应根据建筑的使用功能、建筑高度、抗震设防类别、抗震设防烈度、场地条件、地基、结构材料和施工等因素,经技术、经济和使用条件综合比较确定。
9.3.2应重视保障性住房平面、立面和竖向剖面的规则性对抗震性能和经济合理性的影响。
9.3.3保障性住房平面布置宜规则对称、侧向刚度沿竖向均匀变化,构件传力途径简捷、明确,主要构件具有良好延性和抗变形能力。
9.3.4保障性住房宜采用平面和竖向规则的建筑,不应采用特别不规则的建筑。
9.3.5保障性住房条件允许时鼓励采用隔震或消能减震技术。
9.4结构材料
9.4.1抗震结构对材料的特别要求,应在设计文件上注明。
9.4.2保障性住房的主体结构宜选用高强、高性能、节能、环保、再生的材料。
9.4.3优先采用高强度HRB500和HRB400级钢筋。
10设备设计
10.1给排水设计
10.1.1保障性住房用水量标准应按《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50555表3.1.1选取给水用水额。
昆明地区应选低值。
当采用中水、雨水等作为冲厕等其他用水时,应相应减去此部分用水定额。
10.1.2给水系统设计应充分利用市政自来水的压力供水。
需加压供水时在满足《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合理确定给水系统的竖向分压。
10.1.3卫生器具的给水额定流量连接管管径和最低工作压力应按《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表3.1.14确定。
10.1.4保障性住房热水用水量标准应按《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50555表3.1.7选取。
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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