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管理政策知识(初级)Word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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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外汇账户信息管理系统(简称B版)
4、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简称FDI)
5、贸易信贷系统
6、电子口岸系统(简称口岸系统)
7、进口付汇单位名录系统(简称名录)
二、名词解释
外汇管理——是指一国政府授权国家货币金融管理当局或其他国家机关,对外汇收支、买卖、借贷、转移以及国际间的结算、外汇汇率和外汇市场等实行的管制措施。
狭义上是指对本国货币与外国货币的兑换实行一定的限制。
资本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因资本输出和输入而产生的资产与负债的增减项目,包括直接投资、各类贷款、证券投资等。
通俗的说法就是从事商业活动的本钱、或融资、借贷、投资等。
经常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经常发生的交易项目,包括贸易收支、劳务收支、单方面转移等。
主要是指经营活动,如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捐赠、继承等。
境内机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等,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及境外企业的办事处、代表处等。
主要包括中资机构、外资机构。
(含金融机构)
外汇指定银行——是指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经营结汇和售汇业务的银行。
这个名词在外汇局的政策规定、通知等文件中必然会使用,
保税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海关实施特殊监管的经济区域。
如福田保税区、盐田保税区等。
三、资本项目外汇管理
管理原则:
实行核准制管理方式,即事前经外汇局核准,银行凭外汇局核准件办理业务。
资本项目资金汇入:
核准管理,即银行凭外汇局核准件方可办理汇入款贷记客户账户。
资金使用:
经常项目下使用不需核准(境外投资者专户除外)。
例如,有进出口权的企业使用其资本金账户(或外汇贷款账户、外债账户)向境外支付货款,不需要经外汇局事前核准,银行可凭企业提供的商业单据直接办理付汇手续。
资本项目下使用须核准。
例如,某企业要归还境外贷款(即外债),无论其使用那个账户支付,都需要先到外汇局申请核准,得到核准件后方可到银行办理相关支付手续。
不可改变资金性质(划转限制),即资本项目的资金不可划转到经常项目的账户中,如同,那些资金是姓“资本”的,不能让他改姓“经常”。
国际收支须核准、申报----凡有国际收支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生了与境外的资金收付,必须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目前我国的收入申报要求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
支付申报,在发生支付的两个工作日进行申报。
资本项目资金主要包括以下四种:
资本金、境外投资者的专用资金(这两项属直接投资)、外债(即境外贷款)、境内贷款(后两项属融资)
(一)资本金(在FDI进行监管)
——是指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
具体形式有现金、设备、技术和无形资产等。
1、资本金账户的开立须经外汇局核准,且资本金的入账必须贷记资本金账户。
2、资本金账户内的资金使用
前面阐述过资本项目的资金使用原则,资本金资金的使用同样遵守该原则。
资本金可以结汇,且同样遵循资本项目的资金使用原则----即在经常项下使用不需要外汇局实现核准、在资本项下使用需要外汇局事先核准。
目前,资本金结汇由原来外汇局直接管理变为外汇局对银行间接管理,即资本金结汇由原来的经外汇局核准后到银行办理转变为外汇局授权银行审核办理后向外汇局报备。
资本金结汇(必须在FDI进行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资本金结汇的,未完成资本金验资手续的不可申请资本金结汇,审核以下资料:
1、外汇登记证IC卡原件
2、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支付命令函(附件1)
3、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用途证明文件(指合同、发票等,含有商业合同主要条款内容、金额、收款人名称及其银行帐号、资金用途等;
如用途为还贷款的,须提交该笔贷款资金已按借款合同约定使用的说明)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一期验资报告(须附外方出资情况询证函的回执)
5、上次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使用情况明细清单(附件2),以及加盖企业公章或财务章的发票复印件(如是最后一笔资本金结汇,在结汇后5个工作日向银行提供)
6、如结汇金额在等值USD5万元(含)以下的,无须提交第3、5项文件资料
注意事项:
资本金结汇款项的用途,必须与公司的经营范围相符。
(4)对出资额的管理与限制(在FDI登记流入记录,牌价计算以当日人民银行基准价为准)
外方投资者累计汇入金额不得大于外汇局核定的该资本金账户最高限额。
若超额部分不超过企业外汇资本金账户最高限额的1%且绝对数额不超过等值1万美元,银行可办理入账,外汇局可按实际入账金额为其办理验资询证及外资外汇登记。
因企业资本增值,外国投资者向该企业参股投资时所支付的超过其参股比例与企业注册资本乘积的外汇溢价部分的金额,应计入企业资本金账户的最高限额内,超过限额的外汇资金入账仍按前款所述原则办理。
(二)外债
——是指境内机构对中国境外的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金融机构、企业或者其他机构用外国货币承担的具有契约性偿还义务的全部债务。
1、外债的管理
(1)外债实行登记管理:
国务院各部委和境内中资金融机构的外债实行定期登记;
其他境内机构的外债实行逐笔登记管理。
(2)外债分为长期外债、短期外债;
(3)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债总量上以“投注差”进行管理,即外商投资企业举借的中长期外债累计发生额和短期外债余额之和,严格控制在审批部门批准的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之间的差额以内。
(4)中资企业原则上不可借外债,如需要,须逐笔经商务部门批准方可。
2、外债账户的管理
须经外汇局核准,以专用帐户进行核算;
原则上只选择一家银行,且每笔登记的外债原则上对应一个外债专户。
(目前使用8151科目核算)
3、资金使用
外债结汇实行核准制管理,但以偿还人民币债务为理由申请结汇的,外汇局不予核准。
偿还外债时开户银行应当凭外汇局的核准件办理对外支付手续。
4、注意事项
(1)境内机构在应当在正式签订借款合同后15天内,持借款合同副本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并领取外债登记证。
(2)中途变更开户银行的方式。
(3)资金划转限制
(4)预收的出口货款及超90天的延期付汇,全部纳入外债管理,银行凭企业的外债登记资料办理延期的进口付汇。
企业登记此项目外债的办法是:
登陆“贸易信贷系统”进行申请登记。
外汇局柜台不受理这类申请登记
(三)境内外汇贷款
1、境内外汇贷款账户的开立:
由银行在贷款发放时对应开立,实行“报备制”管理。
(目前使用8095科目核算)
2、资金使用:
必须原币使用,严禁结汇,
3、注意事项:
(1)严禁结汇;
(2)债务人以自有外汇或以人民币购汇偿还国内外汇贷款本息,可由债权人直接核准办理;
(四)境外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
对象:
未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但需在境内从事直接投资或从事与直接投资有关的活动,可向投资项目所在地外汇局申请,以该投资者名义开立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
原则:
只允许外国投资者在一家银行开立一个多币种专用外汇账户,经外汇局批准的除外。
1、投资类账户
外国投资者在境内承包工程、合作开采、开发、勘探资源以及从事创业风险投资的,在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后,可申请开立该账户,用于存放和支付有关的外汇资金。
2、收购类账户
外国投资者拟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如前期需在境内收购土地使用权及附着不动产、机器设备或其他资产等,在资产收购合同生效后,可申请开立该账户,用于存放与支付外汇收购款项。
3、费用类账户
外国投资者拟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如前期需进行市场调查、策划和机构设立准备等工作,在其领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的工商预先核准通知书后,可申请开立该账户,用于存放与支付有关的外汇资金。
4、保证类账户
外国投资者向境内投资之前,如按照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需向境内机构提供资金保证,在合同约定的时限内,可申请开立该账户,用于存放与支付外汇保证金。
5、注意事项
上述收购类、费用类、保证类外国投资者专用账户,若外国投资者在境内成立外商投资企业,该类账户资金余额可转入企业资本金账户,从上述账户结汇与划转的资金均可凭外汇局开立的相应核准件作为外方出资并办理验资手续,若未在境内成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可凭外汇局开立的相应核准件办理未使用资金的购付汇及将该笔资金汇出境外的手续。
(五)房地产公司涉外销售业务
房地产公司对境外的售楼款属资本项下款项,除外汇局核准以外,该类款项一律结汇后划入房地产公司的人民币账户。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不得保留境外机构汇入或境内外汇账户划转的外汇购房款。
房地产公司对境外的售楼款属资本项下交易,必须在FDI“非居民购买境内资产(商品房项下)收结汇登记备案”栏位登记业务情况。
方法是:
购房者必须到外汇局取得“申请者代码”,银行登陆FDI时须录入该代码方可登记。
建议:
登记之前先不要入账,或者有把握客户将代码取得并通知银行的情况下,先行办理入账,得到通知后在FDI不录,这种情况,操作行自行承担监管风险。
(六)销户(需要在FDI登记备案)
1、如企业的注册资本金已全部汇入并使用完,且超过1年的有效期,银行可按照深外管[2002]247号《关于授权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资本项下外汇帐户关户及续期手续的通知》规定办理。
2、如外债资金已全额到位且全部用完,账户余额为零银行可自行为企业销户,如果账户余额不为零需到外汇局办理结汇手续后银行方可为企业办理销户手续。
四、经常项目外汇管理
境内不得以外币计价结算
国际收支申报
(一)开户
2006年5月1日开始,外汇局不再对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开立进行事先核准。
银行可直接办理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账户的开户手续,且对其开立经常项目账户的数量不设限制。
凡未开立过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应持营业执照(或社团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先到外汇局进行机构基本信息登记,外汇局将发布在交互平台。
银行办理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开立,必须先上交互平台查找该企业信息登记。
(二)经常项目付汇有关规定
贸易项下付汇
实行核销管理
所有贸易项下付汇都需要申报、核销
货到项下付汇
(1)委托我行办理贸易项下汇出汇款的客户,必须是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名录》内或持外管局出具备案表的企业。
(2)核注报关单,审核进口日期(不超90天的)、贸易方式。
注意一些贸易方式是不可付汇的,如来料加工等。
(3)核销方式:
由付汇银行代申报、核销。
(自动核销)
预付货款项下付汇
(1)凭预付合同、发票付汇,无须提供报关单及保函。
(2)核销方式:
企业持付汇凭证及报关单,到外汇局办理核销
转口贸易项下付汇
(1)先收后支
凭转口合同、发票、收汇水单、进口付汇核销单支付。
(2)先支后收
凭转口合同、发票、保函/信用证、进口付汇核销单支付。
(3)核销方式:
企业持收、付汇凭证及相关合同/协议,到外汇局办理核销
服务贸易项下付汇
申报管理:
必须逐笔申报
(1)境内机构和个人通过互联网等电子商务方式进行服务贸易项下对外支付的,可凭网络下载的相关合同(协议)、支付通知书,加盖印章或签字后,办理购付汇手续。
(2)对境外机构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下(含5万美元),对境外个人支付等值5千美元以下(含5千美元)服务贸易项下费用的,境内机构和个人凭合同(协议)或发票(支付通知书)办理购付汇手续;
超过上述限额的,按原规定办理。
(3)对法规未明确规定审核凭证的服务贸易项下的售付汇,等值10万美元以下(含10万美元)的由银行审核,等值10万美元以上的由所在地外汇局审核。
(4)深圳外汇局下发的《深圳市境内机构直接到银行办理现行法规未明确规定的非贸易项目购付汇操作规程》的通知——深外管(2006)162号
对遵守外汇管理各项规定,近两年没有发生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行为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深圳市境内机构,经深圳外汇局确认,可凭相关单证直接到深圳市各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现行外汇管理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的且金额在等值10万美元以上的非贸易项目购付汇手续。
A、上年度贸易出口额在等值5000万美元以上,且出口收汇核销率不低于85%的企业;
B、上年度贸易进口额在等值5000万美元以上,进口付汇核销率不低于85%,且在贸易进口付汇名录的企业;
C、注册在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出口加工区等特殊经济区域,且已办理特殊经济区域外汇登记证的企业;
D、符合《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跨国公司非贸易售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62号)规定条件的跨国公司;
E、非贸易外汇收支频繁的企、事业单位,党、政、军机关及国家科研单位。
深圳外汇局将符合上述条件的深圳市境内机构名单发布到指定网址http:
//99.99.99.9,并随时更新以供银行查询。
银行为境内机构办理现行外汇管理法规未明确规定的且金额在等值10万美元以上的非贸易项目售付汇时,应登陆深圳外汇局指定网址查询境内机构是否列入深圳外汇局公布的名单,同时将查询结果打印留存,并按照现行外汇管理规定的要求严格审核交易的真实性;
对于不在名单内的境内机构,要求其持相关单证向深圳外汇局申请,在深圳外汇局进行真实性审核后,凭深圳外汇局核准件和相关单证为其办理售付汇手续。
3、几种常见的经常项目付汇规定
(1)支付海运费
国际海运费企业(包括国际船舶运输、无船承运船舶代理、货运代理企业)支付国际海运项下运费及相关费用,可直接到银行购汇;
货主根据业务需要,可直接向境外运输企业支付国际海
(2)对外支付出口贸易项下佣金
对出口项下单笔不超过合同总金额10%或者虽超过上述比例但未超过等值10万美元的佣金售付汇,可凭相关单证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
对超过上述比例和金额的佣金售付汇,应持相关单证向外汇局申请,由所在地外汇局审核真实性后,凭外汇局的核准件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
外汇局和外汇指定银行办理佣金售付汇手续时,应审核佣金协议(出口合同)、收账通知(结汇水单)。
(3)提取外币现金
A、差旅费提现凭因公出国预算表和已办妥前往国家和地区的有效入境签证的护照或港澳通行证办理;
非预算单位的差旅费标准为30天(含)以内,每人每次3000美元;
30天以上,每人每次5000美元;
另每人每次400美元个人零用费;
预算单位按照财政部因公出国用汇标准执行;
B、国际海运船长借支项下单笔提取等值3万美元以下(含3万美元)外币现钞的,可持相关单证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相关手续;
单笔提取超过等值3万美元的,应持相关单证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由所在地外汇局审核真实性后,凭外汇局的核准件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相关手续。
(三)经常项目收汇有关规定
经常项下收汇:
1、贸易项目:
实行核销管理、使用出口收汇待核查账户
所有贸易项下收汇都需要申报、核销
收汇及结汇:
(1)所有出口贸易货款收入必须使用出口收汇待核查账户入账
(2)企业填写《出口收汇说明书》、持电子口岸IC卡申请将出口收汇待核查账户中的资金结汇或转入经常项目账户
(3)银行根据企业填写的《出口收汇说明书》中的申请划出金额,在电子口岸核查系统中进行核查,扣减其相应可收汇额后,将该资金转出(或结汇)
2、服务贸易项目:
使用经常项目账户收汇
所有服务贸易项下收汇都需要申报
收汇及结汇:
按照来报指定账户(经常项目或人民币账户)入帐
实行意愿管理方式,即只要企业需要结汇即可办理。
注:
以上外汇管理内容不包含对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外汇管理办法
2008-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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