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风自救管理制度Word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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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风自救管理制度Word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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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风自救主管路(矿井主压风管路)为φ159㎜;
压风自救分管路(采区主压风管路)及岩巷掘进工作面为φ108㎜;
煤巷掘进工作面、回采工作面为φ89㎜。
第三条 煤巷掘进工作面自掘进面回风口开始,每100m设置一组三通及闸阀,并保持距迎头25~40m的距离;
岩巷掘进工作面距迎头100m安装一组三通及闸阀,向外每隔100m安装一组三通及闸阀;
放炮撤人地点要安装一组压风自救装置。
安装距离超过规定,对责任单位罚款50元,少安装一个三通及闸阀对责任单位罚款100元。
第四条 回采工作面回风巷在距采面上安全出口以外25~40m范围内设置一组三通及闸阀,进风巷在距采面下安全出口以外50~100m范围内设置一组三通及闸阀,每少一个三通及闸阀罚责任单位100元。
第五条 三通及闸阀要安装在地点宽敞、支护良好、没有杂物堆积的人行道侧,人行道宽度要保持在0.8m以上,管路安装高度按距底板1.2~1.3m,,便于现场人员自救应用,达不到要求,每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元。
掘进工作面的压风自救系统由在该区域施工的区队管理维护,丢失照价赔偿。
压风自救系统管路上不得堆放杂物,否则每外对责任单位罚款50元。
第六条 管路敷设要牢固平直,压风管路每间隔3m吊挂固定一次,岩巷段采用金属托架配合卡子固定,煤巷段采用双股8#铁丝吊挂,管路吊挂不符合要求,每处罚责任单位50元;
进入采掘工作面巷口的进风侧要设有总阀门。
第七条 各采掘队必须保证所负责区域内压风自救系统完好性和安装的规范化,凡压风自救系统存在有无气、漏气、或闸阀损坏的,1~5处(个)罚责任单位500元,5个以上加罚1000元。
第八条 凡压风自救系统存在残缺(缺少阀门、阀门损坏或不起作用、无减压阀等)、出气量大小不一及压风自救系统下面有水沟无盖板或盖板不齐全等,每处(项)对责任单位罚款100元。
第九条 掘进工作面贯通后,掘进队拆除多余的压风自救装置并按回采工作面作业规程规定,配齐两巷所需压风自救装置。
巷道移交时,两巷压风自救系统交于巷道(或设备)接收单位进行管理。
工作面安装完毕后两顺槽压风自救系统随工作面一起移交综采队管理,综采队按规定负责工作面回采期间两顺槽压风自救管路的移动、拆除、装置的维护等;
回收的阀门、螺丝(回收率80%)、三通、管路(回收率80%)等数量,在两天以内以书面形式报生产技术科,每推迟一天罚款50元。
若不及时拆除、维护,对管理单位罚款50元。
各施工队拆除的压风自救管路运到附近车场,存放的管路够一车时,由运输队集中回收运到指定地点,并在二天以内以书面形式将回收情况报生产技术科,每推迟一天罚抽放人员50元。
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工作面两顺槽替棚回收段由通灭队拆除,替棚回收结束后剩余的压风自救管路和抽放管路由通灭队负责一并拆除和回收,并运到指定地点,并在二天以内以书面形式报生产技术科运送管路的数量,每推迟一天罚安装队50元。
压风自救装置丢失,责任单位照价赔偿。
第十条 采区上、下山φ108㎜(包括φ108㎜)以上的压风管路由通灭队负责管理、维护;
已交付使用的巷道及车场内的压风自救系统随巷道移交,由施工队负责管理、维护(掘进队使用的由掘进队负责管理、维护)。
不再使用的压风自救管路由通灭队负责拆除、回收,运到指定地点,并在二天以内以书面形式将回收情况报生产技术科,每推迟一天罚安装队50元。
第十一条 各掘进工作面安装后但不再使用的压风自救系统要及时拆除,否则对施工单位罚款100元。
拆除回收的管路要靠帮摆放整齐,压风自救装置要清洁卫生后妥善保存,不得吊挂于任何地方的巷帮之上,否则每项对施工队罚款100元。
凡发现造成压风自救装置损坏的,对责任人和责任单位进行100-200元处罚。
第十二条 机电队要确保地面压风机的正常运转,若出现无计划停风,对机电队罚款500元。
通灭队要保证井下主压风管路上安装的闸阀或气水(油)分离器的良好性,避免压风自救系统内存水,影响系统的正常使用。
凡压风自救系统有水影响正常供风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元/次。
第十三条 回采工作面回采期间进、回风巷巷道如需扩修时,施工队要采取措施保护压风自救系统,因扩修导致管路落地,扩修结束后要按原安装标准及时恢复,否则对施工队罚款50元/米,导致了系统的损坏,按价赔偿。
因扩修导致系统的损坏,致使扩修段里侧无风影响压风自救装置正常使用的,对施工队罚款500元。
第十四条 回采工作面在生产过程中,由综采队负责对工作面两顺槽压风管路进行维护管理,按标准吊挂。
第十五条 各采掘工作面现场瓦斯检查员是现场压风自救系统的管理监督员,每班的瓦斯检查员必须对所负责区域的压风自救系统进行一次全面细致地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与施工单位联系,责令整改,向矿调度室汇报,并作好记录。
压风自救系统存在问题,瓦斯检查员又没有采取措施(以记录为证),对当班瓦斯检查员罚款50元。
第十六条 运输队往各采掘工作面运送物料时,不得将所运物料卸放在压风自救系统的闸阀下面,否则每次罚款100元;
运送物料时撞坏压风自救系统的,按系统的损坏情况照价赔偿,造成停风,对该队罚款500元/次。
第十七条 各相关队对领取或回收上来的压风自救管路、三通及阀门要妥善保存(包括损坏的),如果丢失,按价赔偿。
必须于每月的18日和下月的3日前将本队上、下半月所领取、安装、拆除回收、损坏、库存的压风自救管路及装置的详细数据以书面形式报生产技术科,每推迟一天对责任单位罚款50元,对所报项目不全或谎报数据的,对责任单位罚款50元。
第十八条 压风自救系统移交由生产技术科组织交付单位、接管单位参加,办理书面手续,各单位留底备份。
第十九条 各采掘工作面的压风自救系统需要停风时,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经调度室、生产技术科批准,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二十条 压风自救管路及压风自救装置均由安装单位领取(包括机电队进行加工的压风管路配件)。
第二十一条 机电队加工成的压风管路及附件,各相关单位领取时,必须到生产技术科办理领取手续(一式二份),否则,机电队不得发放,无手续发放的,每次对机电队罚款50元,造成管路无下落的,按价赔偿。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由生产技术科负责补充完善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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