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案例说明一人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的所得税处理Word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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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整理了日常工作中经常碰到及容易混淆的政策,分析如下。
基本相同的所得税处理
(1)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
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2)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支出:
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
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业务招待费支出:
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4)不得扣除支出:
分配给投资者的股息、红利;
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税收滞纳金;
赞助支出以及超过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的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捐赠;
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等。
(5)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
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有差异的所得税处理
(1)汇算清缴期限:
有限公司企业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汇算清缴;
个人独资企业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
(2)工资支出:
有限公司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包括法定代表人或投资者本人),准予扣除;
个人独资企业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投资者本人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但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标准确定为42000元/年(3500元/月)税前扣除。
(3)折旧:
固定资产计算折旧最低年限二者一致的,①房屋、建筑为20年;
②机器、机械类生产设为10年;
③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最低年限不一致的,有限公司企业①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②电子设备为3年,而个人独资企业前述两类固定资产均为5年。
有限公司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一般按照直线法计算;
个人独资企业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可按平均年限法和工作量法计算。
(4)公益性捐赠:
有限公司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个人独资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
(5)资产损失:
有限公司企业发生资产损失,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25号)的规定,发生损失不用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直接采用清单申报或专项申报扣除;
个人独资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如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无法收回的账款、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盘亏及毁损净损失等,在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按实际发生数扣除。
(6)开办费:
有限公司企业发生的开办费支出,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采用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不低于3年分期摊销;
个人独资企业发生的开办费支出,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于不短于5年的期限分期均额扣除。
(7)股息、红利:
有限公司投资于居民企业分回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作为企业的免税收入,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8)税收优惠: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取得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有限公司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较多,如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减按2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可以加计扣除支出等。
案例
某生产企业2012年度发生经营业务如下:
(1)取得产品销售收入400万元;
(2)发生产品销售成本260万元;
(3)发生销售费用70万元(其中广告费、业务宣传费64万元);
发生管理费用40万元(其中业务招待费3万元);
财务费用6万元;
(4)销售税费4万元;
(5)营业外收入8万元,营业外支出10万元(含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支出5万元,支付税收滞纳金2万元);
(6)对外投资取得投资收益8万元;
(7)计入成本、费用中的实发工资总额60万元(其中投资者工资6万元),发生职工福利费11万元,发生职工教育经费2万元;
(8)5月20日购买小货车一辆支出6万元,已计入固定资产,假定不考虑残值,已进入成本的折旧费用为6÷
4÷
12×
7=0.875(万元);
(9)会计利润总额为(400-260-70-40-6-4+8-10+8)=26(万元)。
第一种情况:
假如企业为一人有限公司,应缴企业所得税计算如下:
(1)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应调增所得额=64-400×
15%=4(万元)。
(2)业务招待费调增:
按实际发生的60%的比例计算可税前扣除的限额为3×
60%=1.8(万元);
按收入5‰的比例计算扣除限额为400×
0.5%=2(万元),应调增所得额=3-1.8=1.2(万元)。
(3)捐赠应调增所得额=5-26×
12%=1.88(万元)。
(4)税收滞纳金2万元应调增所得额。
(5)福利费应调增所得额=11-60×
14%=2.6(万元)。
(6)职工教育经费应调增所得额=2-60×
2.5%=0.5(万元)。
(7)投资收益8万元应调减所得额。
(8)应纳税所得额=26+4+1.2+1.88+2+2.6+0.5-8=30.18(万元)。
(9)应缴企业所得税=30.18×
25%=7.545(万元)。
第二种情况:
假如企业为个人独资企业,应缴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1)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应调增所得额4万元。
(2)业务招待费调增1.2元。
(3)税收滞纳金2万元应调增所得额。
(4)投资者工资6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投资者费用扣除额4.2万元应调减所得额。
(5)福利费应调增所得额=11-(60-6)×
14%=3.44(万元)。
(6)职工教育经费应调增所得额=2-(60-6)×
2.5%=0.65(万元)。
(7)分回投资收益8万元不并入所得额应调减,单独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8×
20%=1.6(万元)。
(8)折旧应调增所得额=0.875-6÷
5÷
7=0.175(万元)。
(9)应纳税所得额=26+4+1.2+2+6-4.2+3.44+0.65-8+0.175+5=36.265(万元)。
(10)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36.265×
30%=10.88(万元),实际捐赠金额5万元小于扣除限额,可按实际捐赠额5万元扣除。
(11)应缴个人所得税=(36.265-5)×
35%-1.475+1.6=11.06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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