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第4章项目投融资管理制度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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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长期投资
长期投资一般包括:
1.出资与其他经济组织成立合资或合作制法人实体。
2.与境外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开办合资、合作项目。
3.以参股的形式参与其他法人实体的生产经营。
第七条投资业务必须做到职务分离
(一)投资计划编制人员与审批人员分离。
(二)负责证券购入与出售的业务人员与会计记录人员分
离。
(三)证券保管人员与会计记录人员分离。
(四)参与投资交易活动的人员不能同时负责有价证券的盘
点工作。
(五)负责利息或股利计算及会计记录的人员应同支付利息或股利的人员分离,并尽可能由独立的金融机构代理支付。
第八条短期投资程序
(一)财务部根据公司资金盈余情况编报资金状况表。
(二)证券资金部分析人员根据证券市场上各种证券的情况和其他投资对象的盈利能力编报短期投资计划。
(三)依照短期投资规模大小和投资重要性,分别由财务部
经理、财务总监依照各自的职权审批该项投资计划。
第九条公司财务部按照短期证券类别、数量、单价、应计利息、购进日期等项目及时登记该项投资。
第十条建立严格的证券保管制度,至少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控制,不得单独接触有价证券,证券的存入和取出必须详细记录在证券登记簿内,并由在场的经手人员签名。
第十一条购入的短期有价证券必须在购入当日记入项目名下。
第十二条财务部、证券资金部负责组织有价证券的盘点
(一)每月月底,证券保管员、会计人员应进行月终盘点。
(二)财务部根据“有价证券盘点表”,抽样核对,复核盘点表。
(三)每年年底,根据项目盘点指令,组织人员全面清点,
编制“有价证券盘点表”,并由项目财务部负责人(或聘请注册会计师)参加监盘。
第十三条项目财务部对每一种证券设立明细账加以反映,每
月应编制证券投资、盈亏报表,对于债券应编制折、溢价摊销表。
第十四条项目财务部应将投资收到的利息、股利及时入账。
第十五条项目短期投资由财务部经理、财务总监分别按其职
权批准处置。
第十六条项目对外长期投资分为新项目投资和已有项目增资两种
(一)新项目投资是指投资项目经批准立项后,按批准的投
资额进行的投资。
(二)已有项目增资是指原有的投资项目根据经营的需要,需在原投资额的基础上增加投资的活动。
第十七条对外长期投资程序
(一)项目财务部会同投资部门确定投资目的,并对投资环
境进行考察。
(二)项目对外投资部门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编制投资意向书(立项报告)。
(三)项目对外投资部门编制项目投资可行性研究报告,上
报财务部门、总经理办公室。
(四)项目财务部门协同对外投资部门编制项目合作协议书(合同)。
(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六)项目对外投资部门制定有关章程和管理制度。
(七)项目对外投资部门实施运作及其经营管理。
第十八条对外投资权限
(一)所有对外长期投资的项目,均由项目总部批准。
各子项目无对外投资权,但享有投资建议权。
(二)项目总部应在受理对外长期投资项目立项申请后,一
个月内作出投资决策。
第十九条对外长期投资项目一经批准,不得随意追加投资;
如确需增资,必须重报投资意向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条对外长期投资兴办合营企业对合作方的要求
(一)有较好的商业信誉和经济实力。
(二)能够提供合法的资信证明。
(三)根据需要提供完整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等相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对外长期投资项目必须编制投资意向书(立项报
告)。
项目投资意向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投资目的。
(二)投资项目的名称。
(三)项目的投资规模和资金来源。
(四)投资项目的经营方式。
(五)投资项目的效益预测。
(六)投资的风险预测(包括汇率风险、市场风险、经营风险、政治风险)。
(七)投资所在地(国家或地区)的市场情况、经济政策。
(八)投资所在地的外汇管理规定及税收法律法规。
(九)投资合作方的资信情况。
第二十二条国(境)外投资项目应提供的资料:
(一)投资所在国(地区)现行的有关外汇投资的法令、法规、税收规章以及外汇管理规定。
(二)投资所在国(地区)的投资环境分析、合作伙伴的资信状况。
(三)投资外汇资金来源证明及投资回收计划。
(四)我国驻外使馆、经参处对项目的审查意见。
(五)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三条投资意向书(立项报告)报总公司批准后,对外投资部门应委托专业设计研究机构负责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四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总公司批准后,财务部门
协同对外投资部门编制项目合作协议书(合同)。
第二十五条对外长期投资协议签字后公司应协同办理出资、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对外投资价值及投资收益的确定原则
(一)以现金、存款等货币资金形式向其他单位投资的,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计价。
(二)以实物、无形资产形式向其他单位投资的,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
(三)认购的股票,按照实际支付款项计价,实际支付的款
项中含有已宣告发放但尚未支付股利的,按照实际支付的款项扣
除应收股利后的差额计价。
(四)认购的债券,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
实际支付款项中含有应计利息的,按照扣除应计利息后的差额计价。
(五)溢价或者折价购入的长期债券,其实际支付的款项(扣除应计利息)与债券面值的差额,在债券到期以前,分期计入投资收益。
(六)以实物、无形资产向其他单位投资的,其资产重估确认价值与其账面净值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金。
(七)公司对外投资分得的利润或者股利和利息,计入投资
收益,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或者补交所得税。
(八)公司收回的对外投资与长期投资账户的账面价值的差
额,计入投资收益或者投资损失。
第二十七条对外长期投资的转让与收回
(一)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1.按照章程规定,该投资项目经营期满。
2.由于投资项目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3.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无法继续经营。
4.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二)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转让对外长期投资
1.投资项目已经明显与公司经营方向相背离。
2.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3.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而急需补充资金时。
4.项目总部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三)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企业章程中有关转让投资的规定办理。
(四)对外长期投资转让应由项目财务部门会同投资业务管理部门提出投资转让书面分析报告,报项目总部批准。
(五)对外长期投资收回和转让时,相关责任人员必须尽职尽责,认真做好投资收回和转让中的资产评估等工作,防止资产流失。
第二十八条项目累计对外投资不得超过项目净资产的50%第二十九条项目对内投资程序
(一)编制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编制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文件。
(三)编制基本建设及技术更新改造年度投资建议计划。
(四)按本制度规定的权限办理报批手续。
第三十条项目对内投资权限对内投资采取限额审批制,超过限额标准的由项目总部批
准。
第三十一条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
(一)项目承办单位应以充分调查研究和必要的勘察工作及科学实验为基础,对建设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技术的可行性和经济的合理性提出综合研究论证报告。
(二)承担可行性研究工作的单位必须是有资格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科研单位。
(三)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办法、编制内容及深度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公司财务部按本办法规定的权限报批。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建设项目性质、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如需改变必须报原审批机构审批。
第三十二条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
(一)项目承办单位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委托有资格的勘察设计或科研单位进行工程初步设计。
(二)初步设计必须以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为依据,建设内容不得任意修改、变更,扩大建设规模和提高建设标准,初步设计概算总投资一般不应突破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控制数。
(三)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如确需设计修改和概算调整,必须由原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单位提出具体修改及调整意见,经建设单位审查确认后报原批准单位批准。
第三十三条年度计划和统计
(一)各分支机构所有新建、续建的基本建设及技术更新改造项目,必须编报基本建设及技术更新改造年度投资建议计划。
(二)年度投资建议计划于每年9月底前报总公司审批。
总公司于每年1月底前下达当年基本建设及技术更新改造年度投资计划。
(三)凡列入基本建设及技术更新改造年度投资计划的投资项目,不需再行办理审批手续,当年新增加的基建及技改项目,必须按规定的投资限额办理报批手续,并增补列入当年投资计划。
(四)编制年度计划,除认真填报有关的计划表外,还需附有必要的文字说明,数字要准确,文字要精练。
(五)各分支机构必须严格执行总公司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无权自行调整,如确需调整,必须履行报批手续。
(六)各分支机构向总公司报送的基本建设及技术更新改造统计报表必须及时、准确,严禁弄虚作假。
第三十四条竣工验收
(一)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工程完工后,项目承办单位应及
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一般由公司财务部门协同项目承办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二)工程竣工验收参照有关国家标准执行。
(三)对工程竣工资料及验收文件,财务部门、项目承办单位应及时归档。
第三十五条有关管理部门或分支机构为项目承办单位,具体
负责投资项目的信息收集、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项目申报立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督、协调以及项目完成后评价工作。
第三十六条财务部负责投资效益评估、技术经济可行性分析、资金筹措、办理出资手续以及对外投资资产评估结果的确认等。
第三十七条对专业性较强或较大型的投资项目,其前期工作
应组成专门项目可行性调研小组来完成。
第三十八条法律顾问、审计部门负责对项目的事前效益审计、协议、合同、章程的法律主审。
第三十九条分支机构的对外投资活动必须报项目总部批准
后方可正式进行,各分支机构不得自行办理对外投资。
第四十条本制度由财务部门编制,解释权、修改权归财务部门。
第四^一条本制度自XX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投资管理和进行科学投资决策,维护公司利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公司财务部负责办理公司投资事务。
第三条财务部投资分析
(一)敏感性分析
通过分析销售、成本等变化对投资利润所造成的影响,找出那些虽然尚未发现但是却可能影响投资决策的不利因素,并及早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的分析方法。
(二)保本点分析
分析使投资不盈不亏的销售量底线。
(三)蒙特卡罗模拟分析
分析所有可能出现的变量之间的内在联系对投资的影响。
第四条投资预测的要求
(一)抛弃不必要的心理压力,以创新和科学的态度从事预测工作。
(二)预测人员不应因不合理的解释而影响投资预测。
(三)预测人员须做到不因个人偏爱而影响投资预测。
第五条投资风险的测定办法
(一)图示测定。
(二)市场收益率测定。
(三)市场收益标准差测定。
(四)市场收益率变异系数测定。
(五)市场收益率灵敏度测定。
(六)借鉴历史资料测定。
第六条投资审核的程序
(一)预测人员在年底或年度结束后经过分析,选择净现值为正的投资项目,并附上有关开支细目、必要的书面材料和书面说明。
(二)预测人员将上述材料上报财务部审核后,并经加工整
理,将其列入预算计划。
(三)财务经理将列入预算计划的项目上报总经理审核批准,并列入下年度或下季度的投资计划。
第七条投资审核的要求
(一)如属于公司扩展业务方面的投资,在拨款申请中要对市场需求、现有技术是否会随时间的推移而落伍,以及竞争对手的情况等做出说明。
(二)如属于新产品开发方面的投资,在拨款申请中则要对无形资产、新产品开发在技术等方面所占的优势,以及新产品开发给公司带来的正值经济剩余情况等做出说明。
第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修订须经董事会批准。
♦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本公司系统各投资项目的档案管理,特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投资项目
(一)因本公司参与投资或合作而产生的盈利性投资项目。
(二)因本公司参与投资或合作而设立的生产经营性企业。
第三条建筑工程的各种文件资料由开发公司负责建档和保管,生产经营性企业的投资项目文件资料由公司总部执委会投资
发展室负责建档和保管。
以下各条规定均指第二类投资项目文件资料的管理。
第四条档案类目
(一)全资投资项目类。
(二)合资合作投资项目类。
(三)内地投资项目类。
(四)境外投资项目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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