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运车辆及机械设备贷款管理办法Word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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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信用良好,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五)具有合法有效的营运车辆或机械设备购买合同或协议;
(六)具有我行要求的首付款证明(其中借款人为自然人的,10%的首付款可办理委托贷款,具体按《个人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七)同意在我行开立还款账户(银行卡或存折),法人同意开立结算账户,并授权我行从还款账户中直接扣收贷款本息并将所贷款项划入合作企业指定账户;
(八)能提供我行认可的有效担保;
(九)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及还款方式
第五条贷款额度
(一)营运车辆的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实际成交价格(不含各类附加税、费及保费等)的70%(含),其中,针对优质厂商及优质借款人,汽车起重机和混凝土泵车两类产品的贷款金额可提高至实际成交价格的80%;
机械设备类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80%(含)。
(二)单一借款人营运车辆及机械设备类贷款总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2000万元(对自然人贷款,单一借款人指夫妻双方)。
法人贷款2000万元以上按我行对公程序审批。
第六条贷款期限
在综合考虑借款人的年龄、经济收入状况、还款能力、抵押物使用年限等因素的基础上,合理确定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不超过4年。
但单台产品价格超过500万元(含)的,可延长至5年,具体按合作协议约定执行。
第七条贷款利率
(一)贷款利率原则上应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上浮执行,不得下浮。
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的,执行合同利率,贷款期间不予调整;
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基准利率,在合同期内按年调整,即在下一年度的公历1月1日起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贷款利率。
(二)借款人在贷款期内持续正常还款,可逐年下调利率上浮幅度,直至按基准利率执行。
如借款人在利率下调后发生违约/逾期行为,则恢复原上浮利率,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计收罚息。
(三)借款人在我行再次贷款购买营运车辆或机械设备的,且原贷款无连续逾期记录,可适当下调利率上浮幅度,直至按基准利率执行。
第八条还款方式
(一)还款方式包括按月等额、按月等本、先三个月还息后等额/等本、季节性还款五种方式。
(二)季节性还款法是指在特定时间段内暂停归还贷款本金(贷款本金计入剩余贷款期限),只归还贷款利息的个性化还款法。
1、适用于贷款剩余期限大于6个月且贷款合同状态正常的工程车辆和机械设备借款人,不包括购买客车和重卡的借款人。
2、申请流程:
(1)存量客户:
由指定合作企业或经销商向经办行提供借款人名单,经办行与借款人面签合同变更协议后,由经办行进行修改。
(2)新增客户:
依据合作企业和经销商出具的《回购担保承诺函》执行。
第四章贷款担保
第九条贷款担保方式包括“抵押+回购担保”或“抵押+回购担保+备用信用证担保”两种方式。
(一)抵押+回购担保,是指借款人以所购车辆/设备设定抵押,由合作企业及经销商为借款人提供全额回购担保并存入一定比例保证金。
其中,经销商保证金可以采取保证金帐户存款和经销商(法人)名下个人存单质押的组合方式缴存,具体缴存比例按《金融网合作协议》及《从属协议》相关约定执行。
(二)抵押+回购担保+备用信用证担保,是指上述第
(一)款担保方式基础上,追加我行认可的国际银行提供备用信用证担保。
第五章贷款流程
第十条合作方准入
发放营运车辆、机械设备贷款前,须经总行零售业务部对合作方进行准入审批。
准入基本条件:
(一)“总对总”合作方
1、合作企业:
经营状况良好,原则上注册资金1亿元人民币以上;
营运车辆企业年销售额须在5亿元人民币以上,工程机械企业年销售额须在10亿元人民币以上。
2、经销商:
由合作企业推荐,原则上应与经办行在同一行政辖区,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二)“总对分”合作方
1、成立5年(含)以上,注册资金6000万元(含)以上,工程机械企业年度销售收入6亿元(含)以上,营运车辆企业年度销售收入5亿元(含)以上。
企业主营产品在相关行业排名15名以内;
企业在我行信用评级在A级(含)以上。
2、企业按贷款余额100%(含100%)以上与主办分行在本省内开展合作的企业,主办分行可直接与企业签署《金融网合作协议》及其《合作协议从属协议》后开展业务,不再报总行审批,须将合作方案报备总行。
第十一条合作方退出
符合以下条件的合作方,由总行零售业务部分别和公司业务部、经办行共同核定予以退出。
(一)合作企业:
财务状况恶化,回购担保能力不足,或有蓄意假按揭、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回购行为的。
(二)经销商:
被合作企业明确取消代理销售资格,或蓄意假按揭、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回购、不按约定缴存保证金的。
第十二条回购担保额度审批
存量合作项目额度审批前,由主办行客户经理发起,按照叙作标准(附件1)由风险总监进行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