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4000城市社区居民自治与居委会建设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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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城市社区居民自治主要是指社区居民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在居委会辖区范围内,以居民委员会为主要依托,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民主选举居委会成员,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属于自治范围内的社区公共事务,逐步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过程。
这一界定包含下属几个要点:
第一,社区居民自治是自治区域、自治主体、自治组织、自治权利和自治制度等诸要素的有机统一。
(要素)
自治区域是居委会辖区;
自治主体是居委会辖区内的居民;
自治组织主要是居民委员会;
自治权主要表现在三方面:
一是自主制定规章制度权,二是自主人事权,三是自主管理权。
自治制度是居民自治的一系列行为准则,它表现在民主选举、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等各个方面。
第二,社区居民自治的法定组织形式主要是居民委员会。
(法定组织形式)
第三,社区居民自治的基本内容是“四个民主”。
即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基本内容)
第四,社区居民自治的衡量标准主要是“四个自我”。
即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
(衡量标准)
第五,社区居民自治具有多层次,多样性。
(多样性多层次)
就层次而言可以表现为:
①居委会层次的组织自治,②小区居民自治,③楼门居民自治等。
就自治形式而言表现为:
①居民委员会实施的有组织的自治,②通过居民公约协调社区居民的公共行为,③召开居民会议、实施居务公开等,④推进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等多种形式。
第六,社区居民自治是有限自治。
(有限性)
其突出表现是:
(1)它是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的自治。
(2)它必须在政府设立居委会的前提下自治。
(3)它是在党组织领导下的自治。
(4)它是政府指导下的自治。
第二节居委会的性质和作用及其产生发展历程
1.简述居民委员会的性质?
(1)居民委员会是我国城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2)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2.简述居民委员会的特征?
居民委员会具有以下五个显著特征:
(1)基层性
(2)群众性
(3)自治性
(4)地域性
(5)广泛性
3.简述居民委员会在社区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
居民委员会在社区建设中居于重要地位,发挥着基础作用。
第一,居委会辖区共同体是我国城市社区建设的最基础性的操作单元,它是以居民委员会的建立为前提的。
第二,居民委员会具有动员、组织辖区内所有居民群众和驻社区单位参与社区建设的资格和优势。
第三,居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能与社区建设工作具有高度的一致性。
第三节居民自治与居委会建设的突出问题及其对策
1.简述居委会工作负担重及其解决对策?
居委会工作负担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会议多、任务多。
第二,检查、考核、评比多。
第三,帐卡簿册多。
第四,证明材料多。
有鉴于此,各级党委政府应该理顺政府组织与居委会的关系,切实减轻居委会的不合理负担。
一是要根据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明确居委会的工作职责,让居委会有权拒绝不合理的摊派性任务。
二是依据《居委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改变目前各职能部门直接向居委会布置工作的状况。
三是改革完善居委会考评制度。
四是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培育社会中介组织承担一部分政府布置的社区工作,从而减轻居委会的行政工作负担,强化其为居民服务的功能。
五是改进工作作风,提倡“一揽子会议”、“一揽子报表”、“一揽子台账”、“一揽子报告”,使居委会工作人员从“文山会海”中解脱出来。
六是适当增加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数量,以应对社区工作成倍増长的客观现实。
2.简述居委会选举和队伍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一)居委会选举问题及解决对策
民主选举居委会成员是居民自治的基础环节,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着以下几个突出问题。
(1)选民资格认定问题;
(2)候选人资格问题;
(3)投票问题;
解决社区问题影响较大的是:
“义行分设”(将居委会变成义务制的议事组织)、设置社区工作站(由政府出资招聘若干职业社区工作者组成社区工作站)。
大体来说,社区工作站主要有三种模式。
(1)“分设模式”。
(2)“条块模式”。
(3)“下属模式”。
(二)居委会工作队伍建设问题及解决对策
在这方面,应该解决的突出问题至少有三点。
(1)依法拓展居委会干部的来源渠道。
(2)继续提高社区工作者的收入待遇。
(3)加强社区工作队伍专业化建设。
3.简述居委会设施和经费问题及解决对策?
居委会设施和经费问题主要表现在:
居委会无办公用房、租赁办公用房、办公用房面积小等问题;
同时居委会的经费严重不足。
解决设施对策有:
一是由国家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的公房,应优先、优惠租借用作居委会工作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
二是国有企业公房,应优先、优惠租借用作居委会工作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
三是对社区组织经批准自建的一些临时建筑用作居委会工作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的,可以批准为永久性建筑。
四是某单位型社区,可以由单位提供居委会工作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
五是旧城区改建和新建社区的工作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应当按照规划设计的要求,由开发建设单位同步建设。
六是对无力承担新建、购买、租借用于工作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社区,当地政府根据不同情况予以必要的财政补贴。
七是倡导各种不同所有制企业参与建设,住区单位自愿赞助。
居委会经费不足对策:
一是政府财政应加大对居委会工作经费的投入力度。
二是国家和地方每年拿出一定数额的福利彩票公益金用于居委会工作经费的投入。
三是大幅度增加相关部门的资金投入。
四是培育居委会的“造血”功能,增强自身的经济实力。
第四节居民自治与业主自治和物业管理的关系
1.简述居民自治与业主自治的关系?
(1)就自治区域而言,居民自治区域是居委会辖区,而业主自治区域是物业管理区域。
(2)就自治主体而言,居民自治主体是居委会辖区内的全体居民,而业主自治主体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
(3)就自治组织而言,居民自治组织主要是居民会议及居民委员会,而业主自治组织是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4)就自治动因而言,业主自治根源于房屋所有权基础上的一系列经济利益,而居民自治的动因则相对比较空泛。
(5)就自治功能而言,居民委员会的功能相对比较宽泛,而业主委员会的功能则相对比较单一。
2.简述物业管理机构与业主、业主委员会之间的矛盾?
物业管理机构与业主、业主委员会之间的矛盾主要表现在:
(1)售房环节带来的矛盾纠纷。
(2)物业管理服务问题带来的矛盾纠纷。
(3)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带来的矛盾纠纷。
(4)部分物业管理企业不希望业主和业主委员会依法行使监督职责带来的矛盾问题。
3.建设物业管理企业与居民委员会之间的矛盾?
物业管理企业与居民委员会之间的矛盾主要表现为:
(1)少数物业管理企业不希望政府在所管理的住宅小区设立居民委员会,甚至认为物业管理机构可以取代居委会工作。
(2)某些物业管理企业对居委会的正常工作不予配合甚至制造障碍。
(3)社区居委会和物业管理机构各自为政,缺乏协调。
4.简述怎样理顺物业管理企业、居委会以及业主委员会的关系?
第一,理顺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三者之间的关系,需要形成如下基本共识。
(1)必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
(2)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具有共同的工作目标。
(3)物业服务企业与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各有所长,可以互补。
第二,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初步理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的关系。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居委会、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形成了居民委员会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而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选聘、解聘、监督、协助物业管企业的关系链条。
第三,改进居委会工作方式。
分清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管理范围和各自的职责。
第四,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应该明确以下几个问题。
(1)明确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三者之间的关系。
(2)明确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
(3)明确业主代表大会会议的地位和职责。
(4)进一步明确物业收费问题。
第六章城市社区居民自治与居委会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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