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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特别职业培训计划,提高就业能力;
加强公共就业服务,改善就业环境。
二、我省就业创业新政主要内容
我省就业创业新政的产生背景主要是:
2008年下半年受危机影响,我省就业局势明显出现不稳定现象:
经济增速减缓导致经济发展对就业增长的拉动作用降低,新增就业岗位难度加大;
部分企业经营困难,就业岗位不稳定;
经济发达省份企业岗位需求量减少,农民工提前返乡增多;
就业困难群体增加,尤其是大中专毕业生就业难度进一步加大。
就业面临的形势进一步严峻,任务尤其繁重。
为应对危机,稳定我省就业局势,省政府以前所未有的力度和决心,积极推进新一轮就业创业政策的制定和完善。
2009年2月和4月、
2011年2月分别制定出台了《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实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进一步稳定就业局势的意见》(黑政发〔2009〕11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黑政发〔2009〕30号)和《黑龙江省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实施意见》(黑政办发〔2010〕6号)三个综合性政策文件及各部门7个配套性政策文件。
由此形成了我省就业创业新政的主要内容体系。
我省就业创业新政的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四个方面:
扩大就业、稳定就业、统筹群体就业和创业带动就业。
其中大部分政策内容在我省极其具有突破和创新。
㈠关于扩大就业和稳定就业政策。
主要体现在《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进一步稳定就业局势的意见》(黑政发〔2009〕11号)。
扩大就业政策,第一次系统提出了政府、企业、个人相结合扩大就业的五项实施意见。
一是发挥政府投资和重大项目带动就业的作用。
在省政府的文件中,第一次明确要求各地在贯彻落实中央和省扩大内需的决策,安排政府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时,要把增加就业岗位和人力资源配置作为一项重要内容。
这是探索建立政府投资促进就业机制的重要尝试。
三项要求:
在项目实施方案中,明确增加就业的数量;
在项目开工建设时,同步启动对从业者的技能培训;
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中,尽可能接收农村劳动力就业。
二是政府开发岗位安置就业。
三项要求:
大力开发现实急需填补和具有增长潜力的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
进一步开发公益性就业岗位,重点是城乡基层面向群众的公共管理和服务岗位;
提高补贴标准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是拓展农村劳动力就业渠道。
第一次提出扩大岗位要与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相结合,提出增强对农民转移就业和返乡创业的政策支持和服务。
四是鼓励各类企业吸纳就业。
对各类企业招用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对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企业和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提供最高额度不超过200万元的担保贷款。
五是鼓励劳动者自谋职业、自主创业。
三个突破:
对已经享受小额担保贷款扶持,且诚信经营、信用记录好、使用效果好的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人员,可准予再次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视同首次贷款给予贴息;
对自谋职业的登记失业人员,可将其应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一次性发给本人;
有条件的地区要设立并多渠道筹集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重点支持创业的孵化基地建设和创业型城市创建工作。
稳定就业政策是为帮扶困难企业应对危机影响,稳定就业岗位而采取的一项特殊时期政策。
主要措施是“五缓四减三补两协商”,即:
对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在一定条件下允许缓缴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五项社会保险费;
阶段性降低除养老保险外的四项社会保险费率;
使用失业保险基金为困难企业稳定岗位支付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以及使用就业专项资金对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给予补贴;
困难企业不得不进行经济性裁员时,对确实无力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在企业与工会或职工双方依法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签订分期支付或以其他方式支付经济补偿的协议。
这是
2002年积极就业政策实施以来,首次提出并实行的稳定就业的政策,填补了新一轮积极就业政策的空白,实现了稳定就业与扩大就业的并举。
这一特殊政策在特殊时期起到了特殊
重要的作用。
这是一个阶段性的扶持政策,2010年底已经到期。
另外11号文件还有一个重要突破,就是为缓解当前就业矛盾,要求加强职业培训,第一次提出启动特别职业培训计划。
对生产经营困难企业人员开展在岗培训或转岗培训,对失去工作返乡农民工开展实用技能培训,对城镇失业人员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对新成长劳动力开展技能储备培训,充分发挥培训促进就业的基础作用,缓解当前就业矛盾。
㈡关于统筹群体就业政策。
第一次在黑政发〔2009〕11号文件提出,在黑政发
〔2009〕30号文件作出针对性专门政策规定。
11号文件第一次明确规定了促进大中专毕业生、农民工和就业困难人员三类重点群体的就业新政,政策的核心是强调就业援助:
一是加大对就业困难人员的援助力度,零就业家庭由原来的“每个家庭至少一人就业”规定为“至少一人稳定就业”,仅此一项全省每年就要增加两项补贴开支近四亿元;
二是把大中专毕业生的就业援助放在就业工作的首位,强化对高校毕业生的免费就业服务;
三是对流动就业和返乡农民工、失地农民有针对性地开展就业服务和援助。
30号文件是在11号文件的基础上,为缓解高校毕业生就业结构性矛盾而重点制定的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政策。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第一次在我省提出了把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与加强城乡基层建设相结合,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相结合,与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服务产业相结合,与加强公务员队伍和企事业干部队伍建设相结合,与转变政府职能和工作方式相结合的“五个结合”原则,突出运用十条渠道,解决高校毕业生就业问题。
这些政策,不仅是重大的历史突破,而且具有长远的历史指导性。
一是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就业。
四项措施:
(1)扩大“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村村大学生行动计划”等项目规模。
(2)生活补贴标准由目前每人每月
650元提高到提高到与当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毕业生同等待遇。
(3)对到县以下农村基层单位就业满5年的毕业生,按规定实施相应的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
(4)参加上述项目服务期满后报考各级公务员和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笔试成绩增加5至15分不等;
服务期满被评为优秀等次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可再相应增加2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服务期满后3年内报考省属院校研究生,可在初试总分中增加20分,报考其他院校研究生的加10分。
二是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城市街道社区就业。
两项措施:
(1)大力开发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养老服务、医护服务、社会保障、社会救助、扶贫开发、防灾减灾等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
每个街道、社区要至少选聘一名高校毕业生特别是家庭困难毕业生,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
(2)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
对到城市社区社会管理和其他公共服务岗位就业的,给予薪酬或生活补贴。
同时按灵活就业人员标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三是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
三项措施:
(1)企业招用非本地户籍的高校毕业生,取消用人审批和落户限制,户口可落到当地人才交流中心。
(2)企业招用零就业、低保等困难家庭中的高校毕业生,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扶持政策。
(3)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招用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等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达到企业现有职工总数的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以上并签定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提供最高额度为
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支持,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
四是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1)降低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门槛,放宽市场准入条件,创办企业首次出资额允许为零。
允许利用符合消防安全和环保要求的
家庭住所、租住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
(2)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行业除外)的,按规定自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并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3)同时扩大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小额担保贷款规模。
可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
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按规定适当扩大贷款规模,贷款期限为2年。
个人申请小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据实全额贴息。
(4)建设一批有特色、可持续发展的创业孵化基地。
设立高校毕业生创业引导基金,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五是鼓励骨干企业和科研项目单位积极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
(1)受金融危机影响,经认定的生产经营困难企业稳定和吸纳高校毕业生,可以在规定时限内享受“五缓四减三补两协商”的特殊扶持政策。
(2)承担国家和地方重大科研项目的单位,要积极聘用优秀高校毕业生作为研究助理或辅助人员参与研究工作,给予劳务性费和有关社会保险费,参与项目研究期间,其户口、档案可存放在项目单位所在地或家庭所在地人力资源服务中心。
聘用期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到其他岗位就业,就业后的工龄与参与项目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六是鼓励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和服务外包型企业聘用高校毕业生。
(1)把增加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岗位纳入工程和项目计划当中,对招用的高校毕业生进行培训,对其中符合条件的,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2)服务外包企业招用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并与之签订为期1年以上劳动合同,可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对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问题的复函》(国办函〔2009〕9号)规定条件的技术先进服务型外包企业,每新录用1名高校毕业生从事服务外包工作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每个高校毕业生不超过45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培训支持;
对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每培训一名考核合格并与服务外包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不超过500元的培训补贴。
七是鼓励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
(1)服兵役期间,按规定实施相应的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
在选取士官、考军校、安排到技术岗位等方面优先;
(2)退役后参加政法院校为基层公检法定向岗位招生考试时,优先录取;
具有高职(高专)学历的,退役后免试
入读成人本科;
或经过一定考核,入读普通本科;
退役后报考硕士研究生初试总分加10分;
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后免试推荐入读硕士研究生。
(3)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期满后,参加公务员和事业单位招考,可享受参加“三支一扶计划”等项目服务期满的
高校毕业生加分政策。
八是努力挖掘机关、事业单位空编招用高校毕业生。
(1)各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补充编制空缺人员时,要优先录(聘)用高校毕业生。
县、乡镇机关和事业单位的空缺编制,从2009年起,每年要拿出一半以上,用于招录(聘)用高校毕业生。
(2)市地以上党政机关招录公务员和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原则上都要录(聘)用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
九是鼓励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见习提升就业能力。
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和地方政府提供800元的基本生活补贴
(其中由就业资金支付300元),由见习单位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十是强调要认真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工作。
及时为毕业6个月以上、
有就业愿望、尚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落实相应就业扶持政策等。
㈢关于创业带动就业政策。
我国扩大就业有四条基本渠道,一是企业和单位吸纳就业,二是政府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三是劳动者灵活就业,四是自主创业。
在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就业形势严峻,前三条渠道对扩大就业的作用受限的情况下,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就成为实施积极就业政策的重要举措。
通过自主创业,劳动者个人不仅靠自找项目、自筹资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来实现新的就业,而且带动其他劳动者就业,发挥创业的就业倍增效应。
政策内容主要体现在《黑龙江省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实施意见》(黑政办发〔2010〕6号),共有23条措施,主要包括4放宽、2减免、2补贴、1贷款和5服务:
一是4放宽:
基本政策是放宽创业领域,凡是国家法律法规未禁止进入的行业和领域一律向各类创业主体开放,在项目申请、融资服务、财税政策、国有土地使用、人才引进等方面,对各类企业一律平等。
放宽登记条件,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都可凭本人身份证依法申请登记办理个人独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鼓励发展一人有限公司。
放宽出资额限制,城乡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资本实行申报制,登记设立不受注册资本最低出资额限制。
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创办企业首次出资额允许为零。
放宽经营场所限制,允许创业者在符合规定条件下,将其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
二是2减免:
税收减免政策,重点鼓励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科技人员、复转军人、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群体、海归人员、农民在本土创业及农民工返乡创业,同时加大鼓励企业以创业带动就业。
收费减免政策。
重点鼓励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
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是2补贴:
社保补贴政策,重点鼓励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群体,鼓励企业以创业带动就业。
对大中专和技校毕业生创业,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按规定给予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对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且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对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2年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
创业培训补贴政策,进一步扩大范围,由重点鼓励失业人员扩展到登记失业的大中专和技工院校毕业生、征地农民、复转军人、残疾人及返乡农民工。
大幅提高创业培训补贴标准,最高可达到人均1000元。
四是1贷款:
小额贷款政策,重点鼓励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残疾人和返乡农民工自主创业。
这几类重点人群自主创业资金不足,可申请最高额度为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或其他形式的小额贷款贴息。
其中对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据实全额贴息。
贷款期限两年,可展期一次。
对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超过50人的企业,给予50万元担保贷款。
对吸纳超过100人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担保贷款;
同时鼓励企业以创业带动就业,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在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提供最高额度不超过200万元的担保贷款,期限不超过两年。
五是5服务:
提高创业能力服务,主要加强创业培训和实训基地建设,全面实施“创办和改善你的企业(SIYB)”培训项目,对在校大学生开展创业教育和创业指导,增强创
业意识和潜在创业能力;
对有创业愿望的劳动者开展创办企业培训,增强创业能力;
对成功创业者开展改善和扩大企业能力培训,提升企业的稳定性和竞争力,逐步形成具有创新模式的创业培训体系。
建设创业专家指导队伍,为各类创业人员提供培训、咨询和实训指导,提高创业质量。
提供创业综合服务,组织开展项目开发、方案设计、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六位一体”的创业服务;
实行联合审批、一站式服务、限时办结和承诺服务。
提供信息服务,建立公共创业服务信息平台和创业项目资源库;
建立创业者信息管理服务系统,及时提供后续服务和跟踪指导。
建立创业基地服务,帮助创业者解决所需要的生产经营场地,创建创业孵化基地,以减免租金等方式,为初创企业的生成和发展提供低成本、高效率的服务。
优化创业环境服务,禁止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干预创业企业的正常经营,严格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检查、乱培训行为。
对侵犯创业者或其所创办实体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要依法查处。
《意见》是我省目前关于促进创业的内容系统全面、扶持力度大、含金量高的一个文件。
它的突出特点有三个:
一是鼓励创业政策的突破性大。
全部政策内容中,有近70%的内容在我省现有支持创业政策体系中有突破和创新,涉及创业领域、登记条件、出资额限制、经营场所、各类创业主体、创业促进机制、资金支持、创业培训及组织领导等各个方面。
尤其在资金支持上要求建立创业引导资金,在创业培训补贴上扩大补贴人员范围,提高补贴标准;
二是鼓励创业的重点群体明确。
强调提高创业人员层次,支持重点群体创业。
重点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专业技术人员、复转军人和管理人员领办创办企业,农民工返乡创业,下岗失业人员灵活创业,海外留学人员回省创业;
三是创业组织领导体系和责任监督机制进一步加强。
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指导全省创业工作。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承担牵头、协调、政策制定和服务的职责。
各地建立专门机构,负责本地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开展。
同时将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目标任务纳入各级政府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评内容,省政府每年对各地工作组织一次全面督查。
三、以创业型城市五大体系建设为重点,进一步完善创业新政
㈠完善政策支持体系。
一是重点是要大力放宽市场主体准入和名称登记条件,促进市场主体的超常发展。
包括进一步降低市场主体准入门槛、取消个人经营出资限制、放宽企业出资管理、对个体经营登记实行优惠等政策。
二是进一步落实积极的税收新政。
自主创业新税政扶持范围由下岗失业人员和城镇少数特困群体扩大到纳入就业失业登记管理体系的全部人员。
包括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及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特别将毕业年度内的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高校毕业生也纳入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适用范围。
从事个体经营的创业人员,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
三是加大资金扶持。
从2011年起,各级政府要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全民创业。
省里下拨的就业专项资金可以用于扶持创业工作。
主要支出范围为创业培训补贴、创业实训补贴、创业服务补贴、创业项目补贴等。
省级就业专项资金每年分别给予国家级、省级地市、省级县(市)创业型试点城市1000万元、800万元和500万元的资金扶持。
同时,各级政府要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全民
创业,对创建国家级、省级及县级的创业型城市要设立不少于2000万元、1000万元和500万元的创业专项扶持资金,帮扶企业发展。
四是加大金融支持。
扩大龙江银行在全省的创业担保贷款网点,提高人均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为8万元,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符合条件的给予全额贴息;
打破单一的由公务员提供反担保模式,积极开发信用担保等多种担保形式。
对已经享受小额担保贷款支持且诚信经营、信用记录好、贷款按期偿还、贷款使用效果好的创业人员,可准予再次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适当提高贷款额度,视同首次贷款给予贴息。
加大政府、银行、企业三方合作力度,完善银企对接平台,通过项目推介、贷款授信、信用、知识产权抵押等方式,为新创企业发展提供融资服务。
积极探索民间融资的有效途径,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投资创业。
㈡建立创业培训体系。
一是加强创业培训基地建设,重点突出高校创业培训机构建设试点工作。
实行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制度。
出台和完善我省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认定标准、管理办法和退出机制。
通过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办法,立足现有优质培训资源,充分建立整合完善各级创业培训基地。
以创业工作进校园为重点,与教育部门配合,由模拟公司、培训机构和人社部门共同在高校建立大学生就业创业指导站。
以“提升大学生就业创业理念,拓展大学生就业创业渠道,提供就业创业服务,促进大学生就业创业”为目标,负责所在高校大学生就业创业指导工作,组织有创业愿望的在校大学生参加创业培训和创业模拟实训,建设大学生就业创业服务新体系。
加大资金投入,对经过创业培训和见习的大学生提供创业“种子”资金,努力在我省大学生中开创“学而优则创”新风。
二是扩大创业培训范围和标准。
将所有有创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高校毕业生、复员军人、残疾人、征地农民、返乡农民工等新一轮创业者全部纳入创业培训范围。
重点开展创业培训进社区、进校园、进乡镇“三进计划”和创业意识、创业能力、创业提升“三培训计划”,建立满足城乡各类人员、不同层次创业的培训体系。
逐步实现创业培训“结合我省经济发展特点、结合本地产业结构特点、结合创业者需求特点”的“三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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