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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简述信息网络传播权
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简述邻接权与著作权的关系
邻接权是与著作权相邻的权利,其确切含义应是作品传播者所享有的权利。
在中国
《著作权法》中,邻接权包括表演者权、录制者权和广播电视组织权。
(十四)简述演绎作品及其著作权归属
以现存作品为基础直接创作出的新的作品都是演绎作品。
演绎作品是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属于演绎人。
(十五)简述著作权主体
依照法律规定,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即著作权人,或著作权主体,主要包括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著作权主体首先需要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其是以作品为基础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的资格。
(十六)简述表演权
又叫公演权,是著作权人自己或授权他人表演其创作的文学、音乐、戏剧、舞蹈、曲艺等作品的权利,即著作权人通过表演方式使用其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
(十七)简述表演者的权利
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
(一)表明表演者身份;
(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三)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
(四)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五)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
(六)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被许可人以前款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方式使用作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十八)简述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一般型职务作品,作者享有著作权、单位享有业务范围内2年的优先使用权。
特殊型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中其他权利由单位享有。
(十九)简述邻接权的主体
邻接权主要是指出版者的权利、表演者的权利、录像制品制作者的权利、录音制作者的权利、电视台对其制作的非作品的电视节目的权利、广播电台的权利。
(二十)简述合理使用制度
著作权合理使用是重要的著作权限制机制,它是指在特定的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自
由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不必征得权利人的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的合法行为。
(二十一)简述著作权归属的一般原则
(二十二)简述作品的独创性
所谓独创性是指作品必须是作者个人通过自己的独立构思,运用自己的技能技巧,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独立完成的劳动成果,而不是从他人哪里剽窃、抄袭过来的。
(二十三)简述出版者的邻接权
版式设计专有权,版式设计是指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面和外观装饰所作的设计。
专有出版权,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双方订立的出版合同的约定享有专有出版权。
(二十四)简述合作作品的权利归属
合作作品,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共同创作的作品。
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
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二十五)简述著作权法的技术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
著作权保护的技术措施,指著作权人为了防止未经授权的不法访问和使用作品而主动采取的各种技术手段。
权利管理信息主要内容是法律允许权利人对作品加注著作权标记,以向公众表彰著作权主体权利存在及权利状态。
(二十六)简述录制者的邻接权内容
录制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录制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使用演绎作品制作录制品的,应当征得演绎作品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录制表演活动的,应当同表演者订立合同,并支付报酬。
(二十七)简述著作权中的发行权
发行权,即出售或者赠与方式想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2、论述题
(一)论述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制度?
著作权合理使用是重要的著作权限制机制,它是指在特定的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不必征得权利人的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的合法行为。
“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从著作权人方面来看,是对其著作权范围的限定;
从著作权人以外的人(即使用者)来看,则是使用他人作品而享有利益的一项权利。
”合理使用应包括五层含义:
一是使用要有法律依据。
二是使用是基于正当理由。
三是不需经作者与著作权人同意。
四是不支付报酬。
五是不构成侵权,是合法行为。
著作权合理使用目的就是在于防止著作权人权利的滥用,损害他人的学习、欣赏、创作的自由,妨碍社会科学文化技术的进步。
合理使用制度在防止著作权人权利滥用的过程中发挥的作用主要体现在:
合理使用保障了社会公众的创作自由。
(二)论述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
著作权集体管理,是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经权利人授权,集中行使权利人的有关权利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的下列活动:
(一)与使用者订立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许可使用合同(以下简称许可使用合同);
(二)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
(三)向权利人转付使用费;
(四)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等。
(三)论述合理使用制度和法定许可制度的联系和区别?
相同点:
①目的都是侧重于促进社会公共利益,限制著作权人的权利;
②都只能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③使用他人作品时无须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
④都必须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
区别在于:
①法定许可的使用者是表演者、录音制作者、广播组织报刊社、而合理使用人却无主体范围的限制;
②在法定许可的情况下,使用作品后应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而合理使用的情况下则不必支付报酬;
③在法定许可使用的情况下,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但合理使用却没有附加这样的条件。
(四)论述作品的独创性?
独创性也称原创性或初创性,是指一部作品经独立创作产生而具有的非模仿性(非抄袭性)和差异性。
一部作品只要不是对一部已有作品的完全的或实质的模仿,而是作者独立构思的产物,在表现形式上与已有作品存在差异,就可以视为具有独创性,从而视为一部新产生的作品,而不是已有作品的翻版。
所谓独创性并不意味着作品必须是一个人单独创作的。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共同完成的作品,由于不是对已有作品的完全的或实质的模仿,与已有作品存在差异,也同样具有独创性。
独创性是仅就作品的表现形式而言的,而不涉及作品中包含或反映的思想、信息和创作技法。
(五)论述我国的法定许可制度?
法定许可是著作权法给予作品使用者的一种特别许可,即可以不经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同意而使用其已发表的作品。
依据法定许可而使用他人作品时,应当按照规定,向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并应当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和出处。
《著作权法》对法定许可法定情形:
期刊转载、文艺团体表演、录音唱片制作录音制品、广播电台和电视台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制作广播和电视节目(电影作品、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录像制品除外)、编写出版“国家规划”教科书、制作和提供课件、通过网络向农村提供特定作品的准法定许可;
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则不得使用,否则构成侵权。
法定许可使用作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许可使用的作品必须是已经发表的作品;
第二,使用作品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第三,著作权人未发表不得使用的声明;
第四,不得损害被使用作品和著作权人的权利。
法定许可与合理使用的区别主要在于法定许可需支付报酬,而合理使用不需支付报酬,而且法定许可与合理使用的使用方式不同。
(六)论述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著作权内容?
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七)论述著作权侵权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著作权侵权行为,是指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又无法律上的依据,使用他人作品或行使著作权人专有权的行为。
著作权侵权有直接侵权、第三人责任、违约侵权和仅侵犯作者的精神权利等等。
根据其情节、危害后果以及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著作权法把所有著作权侵权行为区分为两大类。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处以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的罚款;
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
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3.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4.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录音录像制品,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5.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6.未经著作权人或者邻接权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邻接权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7.未经著作权人或者邻接权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8.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八)论述我国《著作权法》的邻接权制度?
邻接权的原意是与著作权相邻的权利,其确切含义应是作品传播者所享有的权利。
在中国《著作权法》中,邻接权包括表演者权、录制者权和广播电视组织权。
在我国,邻接权主要是指出版者的权利、表演者的权利、录像制品制作者的权利、录音制作者的权利、电视台对其制作的非作品的电视节目的权利、广播电台的权利。
我国《著作权法》除保护创作者的权利外,在著作权法第一条中还明确规定保护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
根据《著作权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八条,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指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报刊的版式、装帧设计享有的权利,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的权利,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的权利,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享有的权利。
关于邻接权的保护期,《著作权法》第38条规定,表演者的人身权不受限制,著作财产权
的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亡后50年。
作者死亡后,其保护期以作者死亡后次年的1
月1日开始计算,第50年的12月31日保护期届满。
《著作权法》第41条规定,音像制
作者权的保护期限为50年,截至该作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著作权
法》第44条规定,广播、电视节目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该节目首次播放后的第50年
的12月31日。
关于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权的保护期,《著作权法》第35条规定,保护
期为10年,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10年的12月31日。
3、法条分析题
(一)《著作权法》第4条:
“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国家对作品的出版、
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
本条规定关于不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和著作权人在行使权利时应履行的义务。
本条第一款规定法律禁止传播的作品不受保护。
我国著作权法第四条作了以下规定:
“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
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为了我国文化、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的建设,我国法律历来禁止反动、淫秽作品的传播。
本条第二款规定了著作权行使的一项原则。
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行使,不得滥用权利,不得违背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二)《著作权法》第2条: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
作权。
本条是关于著作权法适用范围的规定。
本条采取了国际通行的做法,即实行国籍原则、互惠原则和地域原则来确定著作权法的适用范围。
一、国籍原则
这是根据著作权主体的所在国籍来确定给予著作权保护的一个原则。
《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的国籍原则,体现在对于凡是属于伯尔尼公约或世界版权公约成员国的国民,不论其作品是否已经出版,都应享有各成员国法律规定的对其本国国民提供著作权保护的同样权利,并且保护水平不应低于公约规定的最低要求。
二、互惠原则
这是根据国与国之间所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来确定给予著作权保护的一个原则。
适用本款规定有三个条件:
第一,外国人的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无国籍人的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了有关著作权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了有关著作权的国际条约。
第二,该协议或者国际公约承认该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的作品享有著作权。
第三,该协议或者国际条约要求协议国或者参加国相互保护其承认的著作权。
满足上述三个条件的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的作品,才受本法保护。
三、地域原则
这是根据著作权主体所创作的作品首先出版地来确定给予著作权保护的一个原则。
“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是指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的第一次出版是在中国境内,如果外国人的作品已在中国境外出版过,只是在中国境内再次出版,这不能作为在中国境内首先出版的作品。
如果外国人的作品第一次发表是在中国境内的,我国就是其作品的起源国,我国按照本法的标准保护其作品的著作权。
(三)《著作权法》第39条第3款:
“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
著作权
人声明不须使用的不得使用。
本条是关于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作品的规定。
第一,作品已被使用的方式仅限于合法录制,在报刊上发表、经现场表演都不能作为法定许可的条件。
第二,被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作品种类仅限于音乐作品。
曲艺、文学故事、诗歌朗诵等文字作品及其他作品,即使已被合法录制,使用时还要经著作权人许可。
所谓“已经合法录制”,是指已有人经作者授权,将他们的词曲制作成录音制品。
既然作者同意将他的作品以录音的方式使用,后位的录音制作者就可以不再取得作者授权,只要向作者支付作品使用费即可。
一般说来,著作权人公开发表其作品,表明他愿意让作品在社会上传播,所以规定一定条件下,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作品,不违背著作权人意愿,这也是规定制作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的基础。
但实践中也可能出现一些作者在其作品被录制为音乐作品后,不愿意再传播其作品的情况,对于那些著作权人已声明某作品未经其许可不得再制作录音制品的,录音制作者就不能适用法定许可的规定,否则将构成侵权。
(四)《著作权法》第14条:
“汇编若干作、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
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
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本条是关于汇编作品著作权归属的规定。
汇编作品是将两个以上的作品、作品的片断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进行选择、汇集、编排而产生的新作品。
包括百科全书、词典、选集、全集、期刊、报纸等。
汇编人在内容的选择、安排上付出了创造性劳动,因此,享有汇编作品的著作权。
但是,在内容的选择与安排上没有体现独创性,只是简单地将作品或者材料拼凑在一起,则不认为产生了新作品,因此,也不构成汇编作品。
汇编作品作为一个整体,由汇编人享有著作权。
汇编人汇编有著作权的作品,应当经过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还应当尊重原作品著作权人的人身权。
在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汇编已过保护期的作品,也应当尊重原作品作者的人身权。
汇编作品中可以单独使用的部分,其作者对该部分作品享有著作权。
(五)《著作权法》第6条: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
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本条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
民间文学表达形式,是指由传统艺术遗产的特有因素构成的,由×
×
国的某居民团体
(或反映该团体的传统艺术发展的个人)所发展和保持的产品。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一种通过某个社会群体几代人的不断模仿而进行的非个人的、连续的、缓慢的创作活动过程的产物。
第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表现形式丰富。
第三,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作者是创作该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社会群体。
第四,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属于创作、保存该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社会群体。
第五,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权利的保护,不受时效的限制。
第六,在传统和习惯范围内使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都属于合理使用,即使营利使用,也不需经许可,不支付报酬。
第七,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由创作、保存该作品的社会群体行使,或者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财产权利由当地民间文学艺术的主管部门行使。
第八,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财产权利不能转让,但允许授权使用。
第九,在以营利为目的,并于传统和习惯之外使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应当取得民间文学艺术主管部门或者有关社会群体的许可。
由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特点不同于其他作品,故著作权法第六条规定: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六)《著作权法》第18条:
“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
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本条是对作品原件所有权和作品著作权之间关系的规定。
作品的所有权与作品的著作权不是一回事。
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
取得作品原件的所有权,不等于就取得了该作品的著作权。
例如,某画家将其所创作的一幅国画卖给某收藏家,收藏家取得了该画的所有权,他有权占有该画,自己欣
赏,提供他人欣赏、出卖甚至丢弃、毁掉该画,但是,他对该画没有署名权,没有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也不能擅自把该画让人出版。
对该画的著作权仍然属于创作该画的画家。
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是一个原则,对此本条也有例外规定,即美术作品的原件所有人享有对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
这是适合实际需要的规定。
作品原件在所有人手里,再强调著作权人有展览权,在实际上很难行得通。
而且,给所有人享有对原件的展览权,一般不会损害作者,且有益于社会欣赏美术作品。
当然,所有人享有作品原件的展览权仅限于美术作品,一般说来,展览权也是对美术作品才有重要意义。
(七)《著作权法》第8条:
“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
本条是关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规定。
一、建立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意义
国内外实践证明,对于著作权人不能或难以控制的权利,采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形式进行管理是比较有效的办法。
集体管理组织向作品的使用者集体授权并收取作品使用费,收取的使用费按一定比例返还给著作权人。
这样,著作权人既实现了自己的权利,作品的使用者也免去了寻找作者的困难,提高了经营效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起到了沟通著作权人与作品使用者的桥梁作用。
二、著作权人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关系
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只有在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授权的基础上,才能以自己的名义向使用者发放许可,收取使用费,对侵权者提起诉讼。
世界各国和地区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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