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峰宪法带背(新排版)Word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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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一、中央对特别行政区的主要权力包括:
12
三十二、特别行政区行政主导的主要表现 12
三十三、特别行政区行政对立法的制衡表现 13
三十四、应当列入村委会选民名单的人员有哪些 13
三十五、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完善途径 13
三十六、公民和人民的区别有哪些 13
三十七、人权与公民权的区别有哪些 14
三十八、对公民基本权的限制原则 14
三十九、平等权的内涵有哪些 15
四十、合理差别与歧视性做法的区别 15
四十一、言论自由的限制条件 15
四十二、集会游行示威的特点有哪些 15
四十三、我国宪法对于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规定 16
四十四、对于公民通讯进行检查的条件 16
四十五、财产权 16
四十六、国家机构的特点有哪些 17
四十七、中国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有哪些 17
四十八、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职责有哪些?
19
四十九、国家主席的职权有哪些?
五十、总理负责制的体现 19
五十一、中央军委主席负责制的体现 20
五十二、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的监督机制 20
五十三、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监督机制 20
五十四、人民法院的工作原则 21
五十五、人民法院工作的基本制度 21
五十六、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原则有哪些 21
五十七、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表现。
22
五十八、五个文明的协调发展 22
五十九、宪法与依法治国 24
六十、中国的宪法监督模式 25
六十一、选举的基本程序 26
六十二、代表的补选、罢免和辞职 28
六十三、监察委员会 28
六十四、审判委员会的基本职责 29
六十五、立法审查 30
宪法典全文 32
马峰宪法带背
答:
宪法的特征可以从形式和实质两个方面来考查,具体而言
(一)宪法的形式特征
1.宪法内容的根本性:
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政治、经济、文化制度,划定了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总体运行规则。
2.宪法效力的最高性:
宪法是普通法律的立法基础,任何普通法律不得通宪法的要求相违背,宪法也是守法主体的最高行为准则。
3.宪法制定和修改的程序最严格:
制宪机关具有专门性,修改程序具有严格性,修改内容往往附加限定。
(二)宪法的实质特征
1.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法国《人权宣言》:
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
列宁:
宪法就是写着人民权利的纸。
2.宪法是民主制度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宪法规定代议制和普选制,保障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为民主政治提供法律支持和保障。
3.宪法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体现
宪法是统治阶级巩固自身优势地位的法律武器,深刻的反映了社会各阶级的社会地位和力量对比关系。
二、宪法的发展及其趋势
伴随社会经济的发展,当今世界的宪法发展呈现出以下趋势:
1.各国宪法越来越强调对人权的保障,不断扩大公民权利范围。
2.政府权力的扩大,是社会发展趋势:
加大授权与加强监督相结合。
3.各国越来越重视建立违宪审查制度来维护宪法的最高权威。
4.宪法领域从国内法扩展到国际法,国内宪法与国际法律日益结合,在人权领域表现的尤为明显。
三、中国现行宪法的内容和特点
1982年宪法是我国的现行宪法,其特点主要包括:
1.总结了历史的经验,规定了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指导思想。
2.发展了民主宪政体制,恢复完善了国家机构体系。
(加强人大制度建设,扩大人大常委会职权;
恢复国家主席建制,调整了国家主席的职权;
设立中央军事委员会,加强党和国家对军事力量的领导;
实行行政和军事系统的个人负责制;
规定国家领导人的任期制,废除终身制;
精简国家机构和人员)。
3.强调加强民主与法制,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确认了人民主权原则;
扩大了公民的民主权利和自由;
规定了国家生活中的一系列民主原则等)。
4.维护国家的统一和民族团结。
(根据“一国两制”构想,规定了特别行政区;
健全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扩大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限,加强对自治权的保障)。
四、宪法的基本原则
宪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在立宪、行宪过程中必须遵守的一系列根本要求,具体包括:
1.人民主权原则:
人民主权也被称为主权在民,近代主权的概念由法国人博丹在《共和六书》中提出,特指国家的最高权力。
人民主权要求一国之最高权力由最多数之人民享有,人民主权原则的发展经历了主权在君--议会主权(英国)--政府主权(美国)三个发展阶段。
我国1982年《宪法》第2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
2.基本人权原则:
源于资产阶段的天赋人权学说。
人权即人之所以为人就应当享有的权利,伴随时代的发展,人权的内涵不断丰富和发展,从最初的人身自由、政治权利和财产权方面扩展到社会经济文化权利,并有与国际法不断融合的趋势。
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在世界历史上第一次确认了人权的内涵与意义,我国宪法中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正是对基本人权进行宪法确认的结果,1982年宪法更是将“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置于“国家机构”之前,进一步凸显了公民基本权利作为国家权力来源的宪法价值。
2004年修宪过程中,我国突破了长期在认识论上的局限,明确规定“国家尊重与保障人权”一款,首次在宪法中引入“人权”的概念,确立了基本人权原则,拓宽了对于宪法基本权利的理解范围。
我国宪法明确列举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但并没有穷尽所有为现代文明国家和国际公约所承认的权利类型,人权条款的入宪导致公民基本权利范围的实质性扩张,为我国宪法并未明确规定的“生命权”,“隐私权”等基本权利的保障提供了宪法的规范基础。
3.法治原则:
法治是相对于人治的概念,即法律的统治,要求国家公权力机关和公民以宪法和法律作为根本行为准则,在宪法和法律划定的范围内活动。
法治原则的约束重点在于国家公权力机关的活动。
具体而言,法治原则的要求有三:
(1)宪法优位:
确立宪法的最高地位,任何法律不得违反宪法,下位法不得违反上位法,这也内在的包含了法律优位的要求,即行政机关的一切行政行为都不得违反法律的要求。
(2)法律保留:
对于特定的重要事项,只能制定法律,行政机关不得先行规定。
(3)审判独立:
法官审判案件,只服从宪法和法律,排除非法干预。
4.权力制约与监督原则:
权力制衡指国家机关的公权力运作受到约束和制约,具体表现有两个方面:
其一公权制约公权,即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由不同机关享有,并在其间建立起一种相互平衡与相互制约的关系,其二私权制约公权,通过公民的监督权行使来制约公权力。
权力制衡原则源于洛克(立法权、行政权和外交权),成熟于孟德斯鸠(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
我国宪法中的权力制约原则主要体现为三个方面:
(1)人民对于国家权力的监督。
(2)公民权利对于国家权力的制约。
(3)国家机关内部的互相制约。
宪法规范所调整的宪法关系包括:
1.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
2.国家与其他社会主体之间的关系;
3.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
4.国家机关内部的关系。
六、宪法规范的特点
宪法规范的特点包括
1.内容的政治性;
2.效力的最高性;
3.立法的原则性;
4.实施的多层次性。
七、宪法规范的类型
宪法规范的常见分类包括:
1.组织权限规范;
2.权利义务规范;
3.宪法委托规范(特定机关,狭义为立法委托);
4.宪法指示规范(所有机关)。
八、宪法制定的程序
宪法制定的程序包括:
1.成立专门的制宪机关。
2.提出宪法草案。
3.宪法草案的通过。
4.宪法的公布。
九、制宪机关与宪法起草机关的区别
制宪机关不同于宪法起草机关,主要区别在于:
1.制宪机关是行使制宪权的国家机关,宪法的起草机关是专门的工作机构,不能独立行使制宪权。
2.制宪机关是一种常设性的机构,而宪法的起草机关具有临时性,一旦宪法起草的任务完成即宣告解散。
3.制宪机关有权批准和通过宪法,宪法的起草机关则没有此权力。
4.制宪机关是经过选举产生的,而宪法的起草机关往往是通过任命的方式产生。
十、宪法的解释体制
宪法的解释体制包括:
1.立法机关解释模式(源自英国,我国为全人常)。
2.司法机关解释模式(源自美国,解释具有被动性和个案性)。
3.专门机关解释模式(德国的宪法法院和法国的宪法委员会)。
十一、中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内容
宪法监督制度是由特定机关对公权力行为进行合宪性审查并作出处理的制度,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
1.违宪审查的依据(宪法为根本依据)。
2.违宪审查的机关(全国人大及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宪法的实施)。
3.违宪审查的程序(违宪审查的要求,违宪审查的建议,专委会及全人常工作机构的主动审查)。
4.违宪审查的结果(制定机关主动更改,审查终止。
不主动更改,由有权机关改变或撤销)。
人民民主专政和无产阶级专政在本质上是相同的,具体包括:
1.工人阶级掌握领导权、成为领导力量是无产阶级专政和人民民主专政的根本标志。
2.无产阶级专政与人民民主专政都以工农联盟为阶级基础。
3.无产阶级专政与人民民主专政的历史使命是一样的。
4.无产阶级专政与人民民主专政都承担相同的国家职能。
十三、人民民主专政的阶级结构
人民民主的阶级机构包括:
1.工人阶级是领导阶级。
2.工农联盟是阶级基础。
3.知识分子是依靠力量。
4.统一战线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特色。
十四、我国爱国统一战线的组成人员及特点
现阶段我国的统一战线称为爱国统一战线。
它是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所组成的政治联盟。
这一新时期统一战线有如下特点:
1.以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为最高原则。
2.以政治协商为主要工作方式。
3.以爱国主义为政治基础和界限范围。
4.以“三大任务”为奋斗目标。
5.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为组织形式。
十五、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特点与优越性
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相较于其他文明的特点和优势体现为:
1.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县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保障。
2.人民当家做主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本质特点。
3.坚持依宪治国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根本途径。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指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在普选的基础上选派代表,按民主集中制原则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其他国家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并受它监督,人民代表大会对人民负责,最终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特点:
第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目标是规范国家权力和保障公民权利;
第二,人民代表大会在国家机关体系中居最高的地位,其他机关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第三,人民代表大会制实行的是一院制;
第四,人民代表是兼职代表;
第五,在人民代表大会中设立常务委员会作为常设机关。
十七、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根本政治制度的原因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代议制度,建立在我国国情的基础上,是我国根本的政治制度。
首先,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直接全面地反映了我国的阶级本质。
其次,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产生于我国的革命斗争中,是其他制度赖以建立的基础。
最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反映了我国政治生活的全貌,是人民实现民主管理的最好方式。
十八、民主集中制在人大制度中的体现
民主集中制是指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制度,该制度构成我国国家机构的基本组织原则,在人大制度中的体现包括:
第一,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第二,其他国家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
第三,在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上,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的原则。
十九、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有哪些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主要包括:
第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便于人民参加国家管理。
第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便于集中统一行使国家权力。
第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能在保证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二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完善途径
第一,进一步理顺党与人大的关系,改善党对人大的领导。
理顺党与人大的关系,最主要是明确党的职能与国家的职能的界限,杜绝以党代政、党政不分的现象。
第二,进一步完善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基础的宪政体制。
第三,进一步加强人大的自身建设。
第四,进一步规范权力运用的具体程序。
二十一、选举的基本原则
选举的基本原则包括:
1.选举权普遍(中国人,成年人,有政治权利)。
2.选举权平等(一人一票,每票等值,特殊照顾)。
3.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县乡两级选民选代表,市级以上代表选代表)。
4.差额选举原则(直选3,4,6,间选10,12,15)。
5.秘密投票原则(无记名投票与秘密写票。
代写:
是人就行。
代投:
书面,认可,选民,3人)。
二十二、破坏选举的制裁类型与制裁
保障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破坏选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选民或者代表,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二)以暴力、威胁、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三)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四)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于提出要求罢免代表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
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选举委员会的职责包括:
1.划分选举本级人大代表的选取,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名额
2.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受理关于选民名单的申诉
3.确定选举日期
4.了解核实并组织介绍候选人的情况,根据多数选民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
5.主持选举投票
6.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
7.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是指由一定阶级或阶层的先进分子所组成的,以夺取、控制或者影响国家政权运作作为目的的,具有严格纪律和组织体系的政治组织,是现代国家的政治活动的中心力量。
1.政党是一定阶级、阶层的政治组织,具有鲜明的阶级性;
2.政党具有明确的政治纲领,其目的是为了夺取或控制政权,以及影响政治权力的运用;
3.政党是以结社自由为法律基础建立起来的社会政治组织,具有一定的组织体系;
4.政党有严格的组织纪律,用以规范和约束政党的组织和成员的活动,以保证政党纲领的贯彻执行。
二十五、多党合作政治协商的主要内容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政党制度,是宪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内容包括:
1.中国共产党在国家政权中居领导地位。
中国共产党对民主党派的领导主要表现为政治领导,而不是对其发号施令。
2.各民主党派的参政、议政。
各民主党派不是共产党的下级组织织,而是与共产党一起参与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工作,具有法律范围内的政治自由、组织独蚀立和法律地位平等。
3.中国共产党与民主党派的关系不是执政党与反对党的关系,也不存在轮流执政的问题,但民主党派具有重要的监督作用。
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我国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形式。
政协非国家机关,也不是一般意义上的人民团体,而是爱国统一战线和多党合作的重要形式。
政协的职能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
二十六、我国实行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原因
1.实行单一制是由我国民族关系的历史和各民族的居住现状所决定的,是保障各少数民族与汉族平等发展的需要;
2.实行单一制是由我国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所决定的,也是缩小各少数民族与汉族之间经济文化发展差距的有效途径;
3.实行单一制是由我国政治发展的基本需要所决定的,有利于国家统一和政治稳定。
二十七、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基本特征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基本特征包括:
1.建立民族自治地方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在国家领导下统一进行,而不可各自为政、擅自设立。
2.建立民族自治地方要以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为基础,绝不能在散启居民族区域设立。
3.民族区域自治的内容就是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切实保障少数民族当家作主,享有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和本地区地方事务的权利。
二十八、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优越性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优越性主要包括:
1.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体现了人民民主专政制度和民族平等原则、国家整体利益和各民族具体利益的内高度结合,有利于国家的统一领导;
2.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保证了聚居的少数民族能够充分享有自治权,|,同时散居全国各地的少数民族的权益也能够得以保障;
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把行政区域和经济文化发展展区域有机结合起来,能够更好地因民族制宜、因地区制宜地发展经济文化事业;
4.有利于民族团结和各民族间的互相合作。
二十九、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有哪些
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自治权主要包括:
1.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2.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和政策,对于上级国家机关的决定、政策和命令,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进行变通
3.管理地方财政,凡依照国家财政体制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都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安排使用
4.安排和管理地方经济建设的自主权
5.管理本地方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的自主权
6.依法成立公安部队
三十、特别行政区的概念及特点
特别行政区是指在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所设立的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实行特别的政治、经济制度的行政区域。
其特点包括:
1.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
按照《香港基本法》和《澳门基本法》的规定,特别行政区享有的高度自治权,有立法权、行政管理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除此之外,特别行政区财政独立、使用自己的货币,其收入全部用于自己的需要,中央人民政府不在特别行政区征税。
2.特别行政区保留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变。
3.特别行政区由当地人管理。
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由该区永久性居民依照基本法的规定组成。
4.特别行政区原有的法律基本不变。
在特别行政区,除了基本法附件上所列举的法律外,全国性的法律一般不在特别行政区内适用,特别行政区继续适用原有的、不与基本法相抵触的法律。
根据基本的规定,中央对特别行政区行使的权力主要包括:
1.负责管理与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
2.负责特别正确的防务
3.任命特别行政区的行政长官和行政机关的主要行政官员
4.全人常决定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
5.全人常解释基本法
6.全人大修改基本法
三十二、特别行政区行政主导的主要表现
特别行政区行政主导的主要体现包括:
1.行政长官在特别行政区处于特殊地位,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代表特别行政区;
2.法律草案、预算案及其他重要议案由政府向立法会提出;
3.政府向立法会提出的议案优先列入议程;
4.立法会通过的法案须经行政长官签署、公布,方能生效;
5.行政长官对立法会通过的法案有相对否决权;
6.行政长官有权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解散立法会。
三十三、特别行政区行政对立法的制衡表现
特别行政区行政对立法的制衡主要体现为:
1.行政长官可以拒绝签署立法会通过的法案,并可在3个月内将法案发回立法会重新审议。
2.如果行政长官拒绝签署立法会再次通过法案或者立法会拒绝通过政府提出的重要法案,行政长官可以在协商未果的情形下解散立法会。
3.立法会议员所提出的法律案,凡涉及政府政策的,应当在提出前得到行政长官的书面同意。
三十四、应当列入村委会选民名单的人员有哪些
应当列入村委会选民名单的人员包括:
1.户籍在本村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2.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愿意参加选举的村民。
3.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过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村民。
三十五、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完善途径
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完善途径包括:
1.尊重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关于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自治权和法律地位,避免将其当做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
2.提高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干部的素质。
3.帮助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增加经济来源。
4.搞好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制度建设,规范自治组织的行为。
5.拓宽基层群众自治的途径和形式。
三十六、公民和人民的区别有哪些
公民和人民的区别包括:
差别
公民
人民
概念不同
法律概念,与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对应,强调法律上的身份
政治概念,与敌人相对应,现阶段包括五种人
法律地位不同
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
享有当家做主的政治权利
权利义务范围不同
公民中的敌人不能享受全部法律权利,也不能履行某些公民的光荣义务。
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全部权利并履行全部义务
主体范围不同
公民=人民+敌人
五种人
指向不同
个体概念
群体概念
三十七、人权与公民权的区别有哪些
人权是指人之所以为人就应当享受的权利,公民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二者差别由:
1.二者性质不同:
人权是政治概念,含义随时代不断发展;
公民权是法律概念,人权一旦入宪,含义相对固定,只能依法律解释和保护。
2.二者不能简单等同:
笼统而言,公民权就是人权,体现人权的内在要求。
但人权的一个方面的要求可能具体化为公民权的若干项权利,而公民权的一项权利也可能同时体现着人权的多方面要求,二者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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