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合作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县级合作协议模板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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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
法定代表人:
经办人:
电话:
传真:
邮编:
乙方:
县(市、区)人民政府
负责人:
XXX把手
邮政编码:
丙方:
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精神国家有关部门关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以下简称生源地助学贷款)和《关于印发〈江西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方案〉的通知》(赣财教[2009]17号)等有关政策规定,为了更好地开展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以下简称市、区)生源地助学贷款工作,甲方作为该县(市、区)生源地助学贷款的主办机构(以下简称承办联社),决定与乙方、丙方合作开展该县(市、区)生源地助学贷款业务,并委托丙方承担生源地助学贷款有关管理事务。
为明确相关权利义务,甲、乙、丙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定义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本协议中有关用语定义如下:
(一)生源地助学贷款财政贴息回收和风险补偿金专户:
是指江西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江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指定机构开立的,专门用于生源地助学贷款财政贴息回收、风险补偿金的专用账户。
该账户资金与江西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自有资金隔离,单独管理。
(二)生源地助学贷款本息结算账户:
是指甲方设立的、专门用于归集借款人归还的贷款本息的账户。
(三)借款人:
XXX方、丙方签订《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合作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合同》的借款学生和共同借款人。
(四)高校回执:
借款学生及其就读高校依据《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合作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合同》约定出具的《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合作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高校回执》(以下简称高校回执)。
(五)合同变更:
指生源地助学贷款借款合同签订后,由借款人申请并经甲方同意,对已生效的借款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变更。
主要包括账户变更和还款计划变更等。
(六)账户变更:
指借款人变更个人账户的账户名或账户号。
(七)还款计划变更:
指借款学生因继续攻读学业、休学等原因,不能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时,调整还款计划。
原则上,还款计划的调整只能在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内进行,不能展期。
第二条合作业务
甲、乙、丙方一致同意在县(市、区)合作开展生源地助学贷款业务,共同建立生源地助学贷款运行机制。
甲方主要负责贷款审批、发放与本息回收,乙方负责该辖区内生源地助学贷款工作的组织、推动、协调以及落实财政部、教育部等部门对生源地助学贷款的有关政策,丙方受甲方委托对甲方在该辖区内发放的全部生源地助学贷款进行管理。
第三条与乙方合作事项
乙方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建立本辖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落实经费和办公条件,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
(二)组织乡镇政府、村委会(街道办)对学生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和认定,并要求其协助甲方和丙方催收贷款本息;
(三)对风险补偿金不足以弥补生源地助学贷款违约损失的部分承担50%责任;
(四)指导、协调、检查与监督贷款业务;
(五)其他应由乙方负责的相关事项。
第四条与丙方合作事项
丙方接受甲方委托,对本协议项下合作期限内的全部生源地助学贷款承担管理职责。
委托管理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开展生源地助学贷款业务宣传;
(二)加强诚信建设,开展借款人的信用建设;
(三)受理借款人提出的生源地助学贷款申请,对借款人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根据甲方生源地助学贷款的规定和管理要求对借款学生和共同借款人资格进行审查,并对审查结果负责;
(四)根据甲方提供的框架文本,按甲方要求组织借款人签订生源地助学贷款借款合同;
(五)对高校回执到达时间进行确认,对收到的高校回执进行审查,根据甲方贷款审批结果编制《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合作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放款指令汇总表》,连同借款学生高校回执原件报甲方;
(六)根据甲方生源地助学贷款制度规定和管理要求做好贷后管理工作,定期与借款人联系,加强贷后监控,及时办理合同变更、提前还款;
(七)督促借款人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按期将贷款本息划至生源地助学贷款本息结算账户;
(八)按国家和江西省有关规定,核算并上报风险补偿金和贴息资金;
(九)按甲方要求及时、准确将有关业务数据录入甲方生源地助学贷款业务管理系统,协助甲方做好有关维护工作;
(十)接受甲方指导,按甲方要求负责贷款档案的整理和保管;
(十一)其他与生源地助学贷款管理有关的事项。
第五条贷款发放
丙方应根据《借款合同》项下借款金额和高校回执对贷款发放金额进行汇总,汇总可以根据收到高校回执的时间分批进行。
丙方应在收到本批最后一份高校回执3个工作日内将该批《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合作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放款指令汇总表》(附高校回执原件)提交甲方,甲方据此发放贷款。
因丙方汇总错误导致发放不足或超额发放的,丙方应及时整改,由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由丙方承担。
甲方在贷款发放日将贷款资金划到借款学生个人结算账户(或百福卡)。
第六条本息回收
借款人承担的贷款本息的归还可以通过以下方式:
一是直接到甲方所属网点办理;
二是授权甲方从借款人个人结算账户(或百福卡)扣收;
三是将贷款本息资金汇入甲方设立的生源地助学贷款本息结算账户。
由借款人承担的贷款本息,丙方应根据经甲方确认的本息回收清单督促借款人在每年12月21日前通过上述方式归还。
第七条合同变更
借款人学生账户变更时,应及时通知丙方和甲方。
丙方在获知借款人学生账户变更后最迟2日内将账户变更事项报甲方,甲方及时对借款人账户信息进行更新。
借款人还款计划变更时,丙方应区分借款人调整还款计划的原因,要求借款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予以审查,确保手续齐全、材料真实准确。
丙方于审查后最迟2日内将还款变更事项报甲方核准,在甲方核准后,丙方应及时组织借款人签订补充协议。
第八条提前还款
借款人可以提前还款,但提前还款的贷款本金须是500元的整数倍或一次性还清。
借款人可以按照第六条还款方式提前还款。
提前还款日原则上为每年的1月15日或7月15日。
丙方应根据甲方提供的相关情况表制作提前还款汇总表,上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省联社。
第九条风险补偿与分担
本县(市、区)生源地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的设立和管理按财政部等国家有关部门和江西省生源地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政策执行。
在风险补偿金覆盖范围以内的贷款违约损失由风险补偿金补偿,超出的贷款违约损失由甲方、乙方各分担50%,风险补偿金不足以弥补生源地助学贷款违约损失由乙方承担的50%的资金应于每年的12月20日前支付至甲方指定的生源地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专用账户。
对经风险补偿金补偿后的违约贷款本息,甲方委托丙方继续督促、催收借款人偿还。
回收资金首先用于弥补尚未补偿的贷款损失,剩余部分依次用于返回乙方分担资金、补充风险补偿金和奖励丙方。
第十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有权对丙方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丙方应给予积极配合;
(二)甲方可对丙方生源地助学贷款管理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
(三)甲方发现丙方怠于履行本协议及《借款合同》规定的义务的,有权要求丙方立即整改。
第十一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乙方应恪尽勤勉义务,认真履行本协议第三条和第九条规定的相关职责,确保本协议项下的生源地助学贷款业务顺利开展。
第十二条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丙方应恪尽勤勉义务,认真履行本协议第四条规定的管理职责,确保本协议项下的生源地助学贷款业务顺利开展;
(二)丙方应严格履行本协议第五至九条及《借款合同》规定的管理义务,保证财政贴息和借款学生归还的本息按期到账回收。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之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给其他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乙方未履行本协议第三条和第九条约定的相关职责,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丙方未履行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管理职责,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甲方对因其违反本协议第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给丙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争议的解决
各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三方协商解决;
无法协商解决的,甲方、丙方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十五条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一)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或国家政策发生变化,本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变更或解除本协议,对本协议的变更、修改均须由三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
(二)任何一方机构合并、分立、新设、改制、撤销等原因影响到协议执行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其他各方,并协商解决本合作协议项下有关事宜。
如国家法律、政策变化,致使合作协议不能继续履行时,三方应进行协商,妥善解决遗留问题。
(三)本协议解除或终止后,已经发放贷款的部分,乙、丙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继续承担贷后管理、本息回收、风险补偿金归集等方面的职能,除非甲方书面同意,乙、丙方不得终止上述职能。
第十六条其他事项
(一)本协议未尽事宜,由三方协商处理,或者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二)本协议正本一式三份,甲方、乙方、丙方各执一份;
副本一式五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丙方一份,江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一份,省联社办事处或xx市联社一份,各份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协议的生效和终止
本协议自各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
若任何一方需终止本协议,须在协议期满前30天书面通知其他各方。
协议期满,如无书面终止通知或未就有效期达成新的协议,本协议有效期每年自动顺延至下一年。
(签字页)
联社(合行)(公章)
(签字)
(或授权代理人)
日期:
(公章)
负责人:
签约地点:
江西省xx市(或各县、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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