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会计规则Word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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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领导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会计机构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调配,应当征求上级财务部门的意见。
第七条武警部队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八条武警部队会计核算采用记账凭证核算形式。
第九条武警部队会计要素分为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支出。
资产是指单位拥有或者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财产物资、对下拨款、应收款等。
负债是指单位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以资产偿还或者核销的债务,包括上级拨款、应上缴经费、应付款等。
净资产是指单位拥有的资产净值,包括历年经费结余、自筹专项资金、留用党团费、专用基金、固定资产基金、实物供应基金等。
收入是指单位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维持性经费收入、建设性经费收入、代管经费收入、预算外经费收入、党团费收入。
支出是指单位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及损失,包括维持性经费支出、建设性经费支出、代管经费支出、预算外经费支出、党团费支出。
各要素之间的平衡关系为:
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支出
第十条武警部队会计确认以收付实现制为主,个别事项可以采用权责发生制。
成本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收入与相关支出应当配比。
第十一条武警部队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元以下记至分。
以其他货币计量的,应当将其他货币按照业务发生日汇率折合成人民币记账,同时登记其他货币金额和折算率。
第十二条武警部队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二章会计科目
第十三条各级财务部门必须按照武警部队统一规定的会计科目及其核算内容组织核算。
总部未作统一规定的明细科目,由各单位根据核算需要自行设置。
第十四条武警部队会计科目及编码按照下表要求统一设置:
武警部队会计科目表
类别
科目代码
总分类科目
明细科目
资产类
11
库存现金
12
银行存款
按照账户类别设置。
13
其他存款
14
有价证券
15
库存物资
按照上级调拨、本级自筹设置一级明细科目;
按照军需物资、卫生物资、营房物资、运输物资、训练器材、通信器材、文体器材、办公用品、装备维修设备、装备维修器材、其他物资设置二级明细科目。
16
固定资产
按照房屋及建筑物、一般设备、文体设备、运输设备、通信设备、医疗设备、科研教学设备、施工及修理设备、装备维修设备、文物及陈列品、图书及音像制品、其他固定资产设置。
17
拨出维持性经费
按照供应单位、部门设置。
18
拨出建设性经费
按照拨出装备购置费、拨出后勤装备购置费、拨出工程建设费、拨出科学研究费、拨出战备物资储备费设置一级明细科目;
按照供应单位、部门设置二级明细科目。
19
拨出代管经费
1A
拨出专项资金
按照拨出物资周转金、拨出基建周转金、拨出军人服务社投资借款、拨出生产投资借款、拨出保险资金、拨出住房资金设置一级明细科目;
1B
战备物资储备
按照战备物资储备费项级科目设置一级明细科目;
1C
暂付款
按照债务单位、个人或者付款内容设置。
负债类
21
拨入维持性经费
按照上级供应单位设置。
22
拨入建设性经费
按照拨入装备购置费、拨入后勤装备购置费、拨入工程建设费、拨入科学研究费、拨入战备物资储备费设置一级明细科目;
按照上级供应单位设置二级明细科目。
23
拨入代管经费
负
债
类
24
拨入专项资金
按照拨入物资周转金、拨入基建周转金、拨入军人服务社会投资借款、拨入生产投资借款、拨入保险资金、拨入住房资金设置。
25
应上缴经费
按照应缴预算外经费、应缴党费、应缴团费、应缴伤亡保险费、应缴医疗保险费、应缴养老保险费、应缴其他经费设置一级明细科目;
应缴预算外经费按照预算外经费科目设置二级明细科目。
26
暂收款
按照债权单位、个人或者收款内容设置。
净资产类
31
历年经费结余
按照历年预算经费结余、历年预算外经费结余设置一级明细科目;
历年预算经费结余按照款级预算科目设置二级明细科目。
32
自筹专项资金
按照自筹周转金、自筹生产资金设置。
33
留用党团费
按照留用党费、留用团费设置。
34
专用基金
按照保险基金、住房资金、其他基金设置。
35
实物供应基金
36
固定资产基金
37
战备物资储备基金
收支类
41
维持性经费
按照预算科目设置明细科目,收入按照款级科目设置;
支出按照款、项级科目设置,根据需要可以设置目级科目。
42
建设性经费
43
代管经费
其中,政策性补贴按照军粮差价补贴等设置明细科目。
44
预算外经费
按照预算外经费科目设置一级明细科目。
其中,房费水电收入按房费收入、水费收入、电费收入设置二级明细科目。
45
党团费
按照党费、团费设置。
第十五条资产类科目核算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第11号库存现金本科目核算库存的现金,收入记借方,支出记贷方,借方余额反映实际库存现金数。
(二)第12号银行存款本科目核算存入银行的活期存款,增加记借方,减少记贷方,借方余额反映实际活期存款数。
(三)第13号其他存款本科目核算存入银行的定期存款等,增加记借方,减少记贷方,借方余额反映实际定期存款数。
(四)第14号有价证券本科目核算购入的有价证券,购入记借方,兑回记贷方,借方余额反映尚未兑付的有价证券本金数。
(五)第15号库存物资本科目核算存储的各种物资,包括实物供应物资、自购物资和上级奖励、接受捐赠物资等,增加记借方,减少记贷方,借方余额反映物资实际库存数:
1、调拨的库存物资按调拨价入账,购入库存物资按购入时发票金额入账,专门从事物资供应的单位所开支的运杂费,可以作为物资采购成本记入入库价格,其他单位采购物资开支的运杂费列有关经费支出,上级奖励和接受捐赠的物资按同类物资的市场价格入账,发生的各项费用列有关经费支出;
2、发出库存物资,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分别采用先进先出、后进先出、加权平均、移动平均和个别计价方法确定入账价格,物资入账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3、库存物资应当定期清点核对,对盘盈、盘亏的库存物资,应当根据“固定资产(库存物资)盘点情况报告表”及时调整账面记录,待查明原因,按规定报批后作相应账务处理。
(六)第16号固定资产本科目核算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项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房屋及建筑物、一般设备、专用设备等资产;
单项价值不足规定标准,而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财产,按固定资产核算。
增加记借方,减少记贷方,借方余额反映实际所有的固定资产原值:
1、新建、购入和调入的固定资产分别按造价、购入价、调拨价和相应发生的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车辆购置附加费等入账,改扩建的固定资产按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实际支出减去变价收入的净增加额入账,上级奖励和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及发生的各项费用入账,盘盈并无法查明原值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入账;
2、临时租入和租出的固定资产,不做增减处理;
3、按照本规则核算的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4、固定资产应当定期清理核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当根据“固定资产(库存物资)盘点情况报告表”及时调整账面记录,待查明原因,按规定报批后作相应账务处理。
(七)第17号拨出维持性经费本科目核算对供应单位、部门的维持性经费拨款、预借款,拨款、借出的款项记借方,核销偿还拨款、结算预借款记贷方,借方余额反映结欠本级的拨款、预借款数。
(八)第18号拨出建设性经费本科目核算对供应单位、部门的建设性经费拨款、预借款。
拨款、借出的款项记借方,核销偿还拨款、结算预借款记贷方,借方余额反映结欠本级的拨款、预借款数。
(九)第19号拨出代管经费本科目核算对供应单位、部门的代管经费拨款、预借款,拨款、借出的款项记借方,核销偿还拨款、结算预借款记贷方,借方余额反映结欠本级的拨款、预借款数。
(十)第1A号拨出专项资金本科目核算对供应单位、部门的专项资金拨款、借款,拨款、借出的款项记借方,收回或者核销款项记贷方,借方余额反映结欠本级的拨款、借款数。
(十一)第1B号战备物资储备本科目核算供应单位、部门的战备储备物资挂账数,核准下级挂账记贷方,核销下级挂账红字记贷方,上级核准挂账记借方,上级核销挂账红字记借方,贷方发生额反映供应单位、部门战备储备物资的挂账数,借方发生额反映上级核准本级挂账数。
(十二)第1C号暂付款本科目核算临时发生的各种暂付和应收未收款项,付出记借方,收回记贷方,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收回的暂付款累计数。
第十六条负债类科目核算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第21号拨入维持性经费本科目核算上级对本单位的维持性经费拨款,收到拨款记贷方,核销偿还拨款记借方,贷方余额反映结欠上级的拨款数。
(二)第22号拨入建设性经费本科目核算上级对本单位的建设性经费拨款,收到拨款记贷方,核销偿还拨款记借方,贷方余额反映结欠上级的拨款数。
(三)第23号拨入代管经费本科目核算国家、地方或者上级对本单位的代管经费拨款,收到拨款记贷方,核销偿还拨款记借方,贷方余额反映结欠国家、地方或者上级的拨款数。
(四)第24号拨入专项资金本科目核算上级对本单位的专项资金拨款,收到拨款记贷方,核销或者偿还拨款记借方,贷方余额反映结欠上级的拨款数。
(五)第25号应上缴经费本科目核算应当上缴的各项经费,本级转入和收到供应单位应缴上级经费记贷方,本级上缴经费记借方,贷方余额反映应缴未缴的款项数。
(六)第26号暂收款本科目核算临时发生的各种暂存和应付未付款项,款项收入记贷方,款项付出记借方,贷方余额反映尚未清偿的暂收款累计数。
第十七条净资产类科目核算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第31号历年经费结余本科目核算单位历年预算经费结余和单位、部门历年预算外经费结余,转入经费记贷方,转出经费记借方,贷方余额反映历年经费结余数。
(二)第32号自筹专项资金本科目核算自筹的专项资金,由历年经费结余转入资金记贷方,转回资金、核销拨出资金记借方,贷方余额反映本级自筹专项资金余额。
(三)第33号留用党团费本科目核算留用的党团费,留用或者上级拨入党团费记贷方,转拨上级拨入的党团费红字记贷方,支出党团费记借方,贷方余额反映本级留用党团费余额。
(四)第34号专用基金本科目核算经总部后勤部批准设立的专用基金,增加记贷方,减少记借方,贷方余额反映专用基金结存数。
(五)第35号实物供应基金本科目核算上级拨入的实物供应基金,增加记贷方,减少记借方,贷方余额反映实物供应基金余额。
(六)第36号固定资产基金本科目核算购入、调入、建造、接受捐赠等形成的固定资产基金,增加记贷方,减少记借方,贷方余额反映固定资产基金结余数。
(七)第37号战备物资储备基金本科目核算战备物资储备基金,上级核准挂账记贷方,上级核销挂账红字记贷方,核准下级挂账记借方,核销下级挂账红字记借方,贷方余额反映战备物资储备基金结余数。
第十八条收支类科目核算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第41号维持性经费本科目核算维持性经费收支,领报经费或者本级留用经费弥补记贷方,核销供应单位经费和本级支出记借方,贷方余额反映维持性经费结余数。
(二)第42号建设性经费本科目核算建设性经费收支,领报经费或者本级留用经费弥补记贷方,核销供应单位经费和本级支出记借方,贷方余额反映建设性经费结余数。
(三)第43号代管经费本科目核算代管经费收支,国家或者地方拨入、向上领报经费、本级弥补记贷方,核销供应单位经费和本级支出记借方,贷方余额反映代管经费结余数。
(四)第44号预算外经费本科目核算当年预算外经费收支,收到预算外经费记贷方,成本性支出、转出应缴经费记借方,贷方余额反映本级留用的预算外经费收入。
(五)第45号党团费本科目核算当年党团费收入与分配,收到党团费记贷方,转出应缴经费记借方,贷方余额反映当年党团费余额。
第三章 会计凭证
第十九条武警部队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第二十条原始凭证,包括经费预(决)算报表及文件、经费决算(核销)通知书、经费开支发票、银行结算凭证、武警部队收费(往来)票据、经费拨款申请书、转账通知书、上缴(退回)经费报告书、物资(固定资产)增减变化凭单以及能够证明会计业务发生的单据、文件、批件等种类。
原始凭证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办理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合法的凭据,手续应当完备;
(二)凭证名称、填制日期、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填制单位印章、填制人签章、经办人签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等项目齐全,填写完整,不得涂改、挖补;
(三)自制、单位内部局域网上传递的原始凭证必须经单位或者主管部门领导批准,有复核和经办人签章;
(四)以外文、少数民族文字记录的原始凭证,必须译成中文,并且有译者签章;
(五)无法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原始凭证遗失,由原签发单位出具证明或者由经办人写出情况说明,报单位或者主管部门领导审批后,可作为原始凭证;
(六)经费预(决)算文件,不宜作为原始凭证使用时,应当在有关会计凭证中注明文件编号、预算科目、对下供应单位、金额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记账凭证依据原始凭证填列,除结账和更正错误外,其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
内容和类别相同的原始凭证,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当汇总;
一张原始凭证涉及几张记账凭证的,可以将原始凭证附在一张主要的记账凭证上,其他记账凭证应当注明附有原始凭证的记账凭证编号或者附原始凭证复印件。
记账凭证必须根据会计业务发生的时间顺序编号,一个会计年度编一个连续号,一笔经济业务需要填制两张以上记账凭证的,应当采用分数编号法编号。
第二十二条会计凭证根据记账凭证顺序号整理,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因特殊情况确需使用时,经本单位领导和会计主管批准,可以复制,并且做好登记。
各单位应当按照武警部队统一的格式和规定,印制和使用记账凭证。
第四章会计账簿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应当根据武警部队统一规定和会计业务需要设置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日记账。
总分类账,按照总分类科目设置账户,使用“三栏式”账页,采用活页式账簿。
明细分类账,采用活页式账簿,根据规定的明细科目和会计核算的实际需要,设置下列明细账:
(一)经费拨款明细账,按照拨入和拨出经费明细科目设置账户,使用“三栏式”账页;
(二)预算经费收支明细账,按照“款”级预算科目设置账户,使用“五栏式”账页,借方“对下供应”和“直接支出”栏,分别反映核销供应单位和本级直接开支的经费数,贷方“向上请领”和“弥补经费”栏,分别反映向上领报和本级弥补转入经费、上年度转入经费数;
(三)预算外经费收支明细账,按照预算外经费科目设置账户,使用“五栏式”账页,借方“直接支出”和“转应缴款”栏,分别反映本级预算外收入过程中发生的成本性费用和应缴经费转出数,贷方“直接收入”和“解缴收入”栏,分别反映本级当年预算外收入和供应单位按照规定解缴本级留用的预算外经费;
(四)其他经费明细账,按照暂付款、应上缴经费、暂收款、历年经费结余、自筹专项资金、战备物资储备、专用基金、留用党团费、党团费明细科目设置账户,使用“三栏式”账页;
(五)库存物资明细账,按照库存物资的管理类别设置账户,使用“五栏式”账页,贷方“供应部队”、“本级领用”和“价拨”栏,分别反映无偿供应部队、本级领用和有偿价拨的物资,物资管理部门或者仓库按照物资种类、品名设置辅助账;
(六)固定资产明细账,按照固定资产的管理类别设置账户,使用“数量金额式”账页,固定资产使用管理部门按照种类设置“固定资产登记簿”或者“固定资产卡片”等辅助账;
(七)预算经费支出明细账,用以详细反映预算经费直接开支,按照“项”级或者“目”级科目设置明细账户,使用“单栏式”账页。
日记账,按照银行存款、库存现金分别设置专栏,使用“多栏式”账页;
银行存款日记账和现金日记账也可以分别设置,使用“三栏式”账页。
银行存款日记账应当按照开户银行、存款种类分别设置。
手工登记的日记账采用订本式账簿,计算机打印的日记账采用活页式账簿。
第二十四条各单位应当在当年12月份建立下年度会计账簿,当年发生的下年度会计业务记入下年度会计账簿。
启用会计账簿时,根据有关规定填列“经管账簿人员一览表”和“账户目录”。
活页式账簿,按照账户排列顺序编号,每一账户的账页依据顺序编页;
订本式账簿,按照账页顺序逐页编号。
第二十五条会计人员应当根据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和下列要求登记会计账簿:
(一)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按照记账凭证逐笔登记,当月发生业务必须当月处理,标准供应经费的收支以上报的决算汇总表登记,项目预算经费的收支以下达的项目经费预算文件登记,决算与预算的差额数,凭批复的经费决算调整原记录;
(二)日记账根据收款、付款凭证逐笔序时登记,当天业务当天登记;
(三)手工记账必须使用不易褪色的蓝、黑墨水,做到数字准确、摘要清楚、登记及时、字迹工整;
(四)记账发生错误的更正,计算机记账的采用“补充登记法”、“负数冲正法”,手工记账的采用“划线订正法”、“补充登记法”、“红字冲正法”,登记账簿发生跳行、隔页,应当将空行、空页划对角线注销,更正账簿记录错误时,会计人员应当在更正处盖章;
(五)计算机记账的不得擅自修改已入账的数据和打印的账页,手工记账的不得重新抄写或者更换账页,严禁涂改、挖补、刮擦或者用药水消除字迹。
第二十六条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应当每月结账一次,并打印出结账单,日记账每天结出余额。
结账前,必须将本期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全部登记入账。
手工记账的结账应当在最后一笔业务金额栏下划一条红线,结出年初以来累计发生额和余额,并在摘要栏中注明“年初以来累计”的字样。
第二十七条会计账簿记录的拨入拨出款项、预借款、往来款项、上交经费和实物资产变动等有关数字,每年至少与有关单位、部门或者个人逐项核对一次,重要事项及时核对,会计账簿记录有误时,应当查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和权限处理。
第二十八条各单位在第一季度末编报上年度会计报表后,根据结账单编制年度账目结转凭证,经批准后,进行账目结转,并且打印出各种会计账簿。
单位统一掌握的预算经费结余、留用的预算外经费转入“历年经费结余”及相关明细账户,未完项目经费和事业部门掌握使用的经费结余转入下年度同账户,“战备物资储备”按发生额结转,“暂收款”、“暂付款”等需要详细反映余额内容的账户按照账户余额明细结转,其他账户按照余额结转。
年度账目结转,根据转出凭证登记旧账,在摘要栏中注明“结转下年度”字样,根据转入凭证登记新账,在摘要栏中注明“上年度转入”字样;
上年度转入的预算经费结超数,记入下年度有关账户“弥补经费”栏。
第五章 经费划拨
第二十九条经费划拨应当遵循先边远后内地、先基层后机关的原则,依据年度预算和有关规定,按照后勤财务供应系统逐级办理。
特殊情况下的大型建设性项目、战备、抢险救灾、突发事件等急需经费,上级财务部门可以直达拨付。
事业部门不得对下划拨经费,无供应关系的单位之间不得划拨、借垫经费。
第三十条经费划拨的范围包括维持性经费、建设性经费、代管经费、专项资金和其他经费。
第三十一条经费划拨应当采取下列方式:
(一)维持性经费和标准供应的代管经费实行主动划拨;
(二)建设性经费、项目预算的代管经费、集中采购资金实行申请划拨;
(三)部队执行战备、演习、抢险救灾、处置突发事件等特殊任务的经费和专项资金专项划拨;
(四)各级事业部门直接支出和直属分队经费开支实行预借方式。
第三十二条经费划拨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和时限办理:
(一)主动划拨的经费,依据供应实力、经费标准按月拟制经费划拨计划,经本级财务部门领导或者会计机构负责人批准,当月底前将下月经费拨至基层用款单位,遇节假日应当提前划拨;
(二)申请划拨的经费,由用款单位财务部门依据下达的项目预算和事业进度按月或者逐项申请,上级财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审核拨出。
(三)专项划拨的经费,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要求,依据有关文件、批示及时专项办理;
(四)预借款,由事业部门或者直属分队依据年度预算和经费标准,填制往来借据,经部门或者单位领导审批后,向本级财务部门(结算中心)办理借款。
第三十三条各级财务部门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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