番禺区人民防空办公室人防教育基地展馆布展采购项目招标文件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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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将被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九、对可接受分公司投标的项目,分公司投标的,需提供具有法人资格的总公司的营业执照原件扫描件及授权书,授权书须加盖总公司公章。
总公司可就本项目或此类项目在一定范围或时间内出具授权书。
已由总公司授权的,总公司取得的相关资质证书对分公司有效,法律法规或者行业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联合体投标的,供应商录入报名投标信息时,须将联合体所有成员单位的全称录入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交易系统。
十一、评标委员会评标时,对供应商部分信息直接取自供应商在交易中心企业库登记的信息,请供应商及时维护、更新企业库的信息,确保其有效性。
十二、供应商一旦依法被确认为中标、成交供应商,其投标(响应)文件中的相关内容(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等),将会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告一并发布在采购信息发布网上,接受社会监督。
十三、交易中心为采购代理机构,不对供应商报名时提交的相关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如供应商发现相关资料被盗用或复制,应遵循法律途径解决,追究侵权者责任。
(本提示内容非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仅为善意提醒。
如有不一致,以招标文件为准。
)
招标公告
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受广州市番禺区住房和建设局(广州市番禺区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人)的委托,对番禺区人民防空办公室人防教育基地展馆布展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采购,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投标。
一、采购项目编号:
二、采购项目名称:
三、采购项目预算金额:
人民币10000000元
最高限价:
人民币10000000元
四、采购数量:
1项
五、采购项目内容及需求(采购项目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一)采购内容:
选择一家供应商为人民防空办公室人防教育基地展馆布展;
(二)本次采购产品为非进口产品(进口产品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
(三)按照《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根据评审时“信用中国”网站()的信息,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如查询结果显示“没查到您要的信息”,视为没有上述三类不良信用记录)。
同时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截图存档。
(四)本项目运用公共资源交易综合信用指数(以下简称“信用指数”),综合信用评价得分计入综合评分,请供应商根据《公共资源交易综合信用指数评价标准》对相关资料进行登记或更新,详见本招标公告附件。
(五)对要求提交投标样品的项目,供应商应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样品提交到交易中心样板室,迟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提交的投标样品,交易中心不予收取(为便于操作,请供应商尽可能在提交投标文件当日截止时间前1小时内提交投标样品);
对要求原型演示或答辩的项目,请供应商在解密完成前到达交易中心等候。
样板室或等候地点:
广州市天河区天润路445号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太阳广场)四楼。
六、供应商资格:
(一)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所规定的条件;
分公司投标的,必须由具有法人资格的总公司授权。
(二)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七、根据广东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关于做好供应商注册登记有关工作的通知》的要求,供应商应在报名前通过广东省政府采购网()进行注册登记(相关事宜详见广东省政府采购网《关于做好供应商注册登记有关工作的通知》)。
八、报名前,供应商已办理交易中心供应商信用档案(办理方法请参阅本公告附件3)。
符合资格的供应商应当在2018年5月9日公告之时至2018年5月30日23:
59期间登录交易中心网站(http:
//1)会员专区完成本项目报名信息登记(本项目不收取采购文件工本费)。
供应商可登录交易中心网站(http:
//1)自行下载招标文件。
九、现场考察及招标答疑会
(一)本项目不需要现场考察。
(二)本项目不需要现场招标答疑会。
十、提交投标文件时间:
2018年5月9日公告之时起至2018年5月31日9:
00。
十一、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
2018年5月31日9:
十二、供应商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
在交易中心网站会员专区上传电子投标文件。
十三、投标文件解密时间:
00-2018年5月31日10:
解密完成后及时公布开标结果,投标人可登录交易中心会员专区查看开标情况。
十四、开标地点:
在线开标。
十五、本公告期限(5个工作日)自2018年5月9日至2018年5月16日止。
十六、联系事项:
(一)采购人
采购人名称:
广州市番禺区住房和建设局(广州市番禺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采购人地址:
广州番禺区沙头街景观大道南7号
联系人:
沙雄科联系电话:
(020)84829663
(二)采购代理机构
名称:
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天润路333号邮编:
510630
对外办公时间:
工作日8:
30~12:
00,14:
00~17:
30
(三)服务热线:
1.业务咨询:
(020)28866000传真:
(020)28866414
2.CA数字证书及电子签章:
(020)28866000转“CA数字证书及电子签章咨询”
3.电子投标技术支持电话:
(020)28866000转“系统帮助咨询服务”、x5、x6(工作日服务时间:
每天8:
30-17:
30)
4.番禺交易部(采购文件咨询):
谢敏灵(020)22871913
5.政府采购交易部(项目开标、评审咨询):
(020)28866425
6.政府采购审核部(质疑受理):
(020)28866163
发布人:
发布时间:
2018年5月9日
附:
交易中心位置图
第一章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必须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采购需求等。
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是投标人的风险,并可能导致其投标无效或被拒绝。
一、名词解释
1.采购代理机构:
是指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简称交易中心)。
交易中心是整个采购活动的组织者,依法负责编制和发布招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拥有最终的解释权。
交易中心不以任何身份出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2.采购人:
是指广州市番禺区住房和建设局(广州市番禺区人民防空办公室),是采购活动当事人之一,负责项目的整体规划、技术方案可行性设计论证与实施,作为合同采购方(用户)的主体承担质疑回复、履行合同、验收与评价等义务。
3.投标人:
是指完成本项目报名信息登记并提交投标文件的供应商。
4.招标文件:
是指包括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及其补充、变更和澄清等一系列文件。
5.电子投标文件:
是指使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供的投标文件管理软件制作的投标文件。
6.电子签名和电子签章:
是指广东省内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和电子签章,供应商应当到上述服务机构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设立的办理点办理。
电子签名及电子签章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7.日期、天数、时间:
未有特别说明时,均为公历日(天)及北京时间。
8.采购信息发布网站:
广东省政府采购网()、广州市政府采购平台()和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
(1)。
二、一般要求
(一)投标的费用
1.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投标人应承担所有与编写和提交投标文件有关的费用。
2.采购人委托中标人支付公共资源交易服务费,其投标总报价中须包含公共资源交易服务费。
中标人在下载打印电子《中标通知书》前应向交易中心支付公共资源交易服务费。
3.公共资源交易服务费根据广东省物价局粤价函〔2013〕1233号规定标准,以采购额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如下表:
采购额
服务类
工程类
采购额≤100万元
1.2%
0.8%
100万元<采购额≤500万元
0.88%
0.64%
0.56%
500万元<采购额≤1000万元
0.36%
0.44%
1000万元<采购额≤5000万元
0.4%
0.2%
0.28%
5000万元<采购额≤1亿元
0.08%
0.16%
1亿元<采购额≤5亿元
0.04%
5亿元<采购额≤10亿元
0.028%
10亿元<采购额≤50亿元
0.0064%
50亿元<采购额≤100亿元
0.0048%
采购额≥100亿元
0.0032%
注:
本项目采购额为中标金额。
4.公共资源交易服务费支付方式
采购人(或中标人)凭CA数字证书登录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数字交易平台查询支付金额,并选用以下三种方式支付公共资源交易服务费:
(1)网上支付(推荐方式):
采购人委托中标人支付的:
中标人登录交易平台,选定“我是投标人(供应商)”-“公共资源交易服务费支付”,选定支付项目,输入手机号码、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使用个人银行借记卡或公司账户进行网上支付。
采购人支付的:
采购人登录交易平台,选定“支付公共资源交易服务费”,选定支付交费项目,输入手机号码、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使用个人银行借记卡或公司账户进行网上支付。
(2)现场交费:
采购人(或中标人)携现金前往交易中心大厅西侧建设银行天润路支行交款,交款后前往财务专窗办理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理支付确认。
(3)汇款支付:
采购人(或中标人)将公共资源交易服务费转账(汇款)至公共资源交易服务费结算账户(如下所示)后,到账后凭转账(汇款)凭证前往交易中心大厅西侧建设银行天润路支行财务专窗办理支付确认。
公共资源交易服务费结算账户信息:
收款单位:
开户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广州市天润路支行
账号:
44001583404059112025-0001
采购人(或中标人)在支付过程中输入的手机号码是领取网上电子发票的依据,请谨慎填写。
采购人(或中标人)可在支付确认完成的3个工作日后凭上述经办人手机号登陆发票通网站“”或微信号“发票通”中下载电子发票用于报账。
(二)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1.交易中心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在采购信息发布网站上发布更正公告。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更正公告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发出;
不足15日的,交易中心顺延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2.更正公告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一经在交易中心网站发布,系统将自动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给已投标报名的供应商,视同已通知所有招标文件的收受人。
3.如更正公告有重新发布电子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应下载最新发布的电子招标文件制作投标文件。
4.投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对招标文件提出疑问、质疑或要求澄清的,将视其为无异议。
对招标文件中描述有歧义或前后不一致的地方,评标委员会有权进行评判,但对同一条款的评判应适用于每个投标人。
(三)关于联合体投标
对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项目:
1.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
2.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3.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并在投标文件内提交,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
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在同一项目中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投标。
4.投标报名时,应以主体方名义报名,并须将联合体所有成员单位的全称录入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交易系统,联合体名称需与共同投标协议签署方一致。
5.联合体投标的,应以主体方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如有),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6.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同一项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7.业绩、奖项等的认定和评分根据共同投标协议约定的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责任,确定一方打分,不累加打分;
评审标准不明确或难以明确以哪一方计算评分情况时,则按主体方情况评分。
商务评分中对“不良信用记录的扣分”按联合体各成员情况打分,对“综合信用评价得分”按主体方情况打分。
(如第二章采购需求有相应约定的从其约定)
8.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各方均应提供《中小微企业声明函》;
中小微企业作为联合体一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且《共同投标协议书》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应附中小微企业的《中小微企业声明函》。
(四)关于关联企业
除联合体外,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个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项目或同一子项目的投标。
如同时参加,则评审时将同时被拒绝。
(五)关于分公司投标
对可接受分公司投标的项目,分公司投标的,需提供具有法人资格的总公司的营业执照原件扫描件及授权书,授权书须加盖总公司公章。
(六)关于提供前期服务的供应商
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七)关于中小微企业投标
中小微企业投标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投标人,通过投标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微企业制造的货物。
本项所指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中小微企业投标应提供《中小微企业声明函》;
提供其他中小微企业制造的货物的,应同时提供制造商的《中小微企业声明函(制造商)》。
根据财库〔2014〕68号《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监狱企业视同小微企业。
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
监狱企业投标时,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不再提供《中小微企业声明函》。
根据财库〔2017〕141号《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所列条件。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
(八)知识产权
1.投标人必须保证,采购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投标货物、资料、技术、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享有不受限制的无偿使用权,如有第三方向采购人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的主张,该责任应由投标人承担。
2.投标报价应包含所有应向所有权人支付的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的一切相关费用。
3.系统软件、通用软件必须是具有在中国境内的合法使用权或版权的正版软件,涉及到第三方提出侵权或知识产权的起诉及支付版税等费用由投标人承担所有责任及费用。
(九)纪律与保密事项
1.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采购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以向采购人、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2.在确定中标人之前,投标人不得与采购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也不得私下接触评标委员会成员。
3.在确定中标人之前,投标人试图在投标文件审查、澄清、比较和评价时对评标委员会、采购人和交易中心施加任何影响都可能导致其投标无效。
4.获得本招标文件者,不得将招标文件用作本次投标以外的任何用途。
若有要求,开标后,投标人应归还招标文件中的保密文件和资料。
5.由采购人向投标人提供的图纸、详细资料、样品、模型、模件和所有其它资料,均为保密资料,仅被用于它所规定的用途。
除非得到采购人的同意,不能向任何第三方透露。
开标结束后,应采购人要求,投标人应归还所有从采购人处获得的保密资料。
三、质疑与投诉
(一)供应商认为招标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原件形式向采购人或交易中心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逾期质疑无效。
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1.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的,为获取招标文件之日或者招标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2.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3.对中标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二)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质疑供应商和相关供应商的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
2.质疑项目名称及编号、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3.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法律依据、事实依据、相关证明材料及证据来源;
4.提出质疑的日期。
(三)质疑函应当署名。
质疑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
质疑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四)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质疑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
(五)供应商质疑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质疑内容不得含有虚假、恶意成份。
依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提出质疑者必须同时提交相关确凿的证据材料和注明证据的确切来源,证据来源必须合法,交易中心有权将质疑函转发质疑事项各关联方,请其作出解释说明。
对捏造事实、滥用维权扰乱采购秩序的恶意质疑者,将上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同时交易中心将在企业信用档案中予以记录,对综合信用评价得分予以扣除。
(六)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交易中心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交易中心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的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起投诉。
(七)质疑受理部门:
政府采购审核部
(八)提交质疑函地点:
交易中心三楼政府采购审核部(法律事务部),质疑函范本请自行在“交易中心主页-服务指南-资料下载-政府采购”下载
(九)本次采购活动中,交易中心作出的质疑答复等文件的送达方式为现场取件或邮寄。
四、投标要求
(一)投标文件的制作
1.投标文件中,除规定采用交易中心企业信息库中登记的信息外,其他内容均以电子文件编制,其格式要求详见第五章说明。
如因不按要求编制而所引起系统无法检索、读取相关信息时,其后果由投标人承担。
2.投标人应使用交易中心提供的投标文件管理软件对投标文件进行合成、电子签名、电子签章及加密打包。
所有投标文件不能进行压缩处理。
3.如有对多个子项目投标的,要对每个子项目独立制作电子投标文件。
4.投标人不得将同一个项目或同一个子项目的内容拆开投标,否则其报价将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
5.投标人须对招标文件的对应要求给予唯一的实质性响应,否则将视为不响应。
6.招标文件中,凡标有“★”的地方均为实质性响应条款,投标人若有一项带“★”的条款未响应或不满足,将按无效投标处理。
7.★投标人报价低于最高限价60%的,必须在投标文件中说明报价理由。
8.投标人必须按招标文件指定的格式填写各种报价,各报价应计算正确。
除在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以人民币填报所有报价。
9.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采购人、交易中心就有关投标的往来函电均应使用中文。
投标人提交的支持性文件和印制的文件可以用另一种语言,但相应内容应翻译成中文,在解释投标文件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10.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及附件要求的内容和格式完整地填写和提供资料。
投标人必须对投标文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并无条件接受采购人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其中任何资料进行核实(核对原件)的要求。
采购人核对发现有不一致或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供原件的,应当书面知会交易中心,并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11.投标人应承担其资格审查申请文件编制与提交所涉及的一切费用,在任何情况下交易中心对上述费用均不负任何责任。
(二)投标文件的提交
1.投标人应在上传电子投标文件前,在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交易系统中完成投标报名。
2.交易中心不接受现场纸质、邮寄纸质、电报、电话、传真方式投标。
3.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将投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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