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杜集区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1淮北市生态环境局杜集分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模板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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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单位
非重点污
染源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五条;
3
ODS类
企业
ODS配额许可证的执行情况的检查
生产、销售、使用ODS的单位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
4
含ODS有关设备的维修报废、回收再利用或销毁等经营活动的检查
含ODS有关设备的维修报废、回收再利用或销毁等经营活动单位或个人
区级生
态环境部门
第十九条
2、淮北市杜集区住建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检查内容
责任科室、局属单位
抽查类别
抽查事项
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检查
建设施工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检查(根据省大气污染防治调度会和省大气办安排开展日常检查)
建设各方责任主体
重点检查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或实地核查等。
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八条;
2.《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条、第六十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
《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和预拌混凝土生产扬尘污染防治标准(试行)》
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检查在建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施工现场、房屋拆除工程扬尘措施落实情况。
质监站
混凝土预拌企业扬尘防治检查
混凝土预拌企业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或实地检查等,以及应用“安徽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的动态核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八条;
《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条、第六十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
检查混凝土生产企业扬尘防治措施是否到位、抑尘设备运转是否正常。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正在主体结构施工阶段的建设工程
重点检查层级负责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或实地核查等,以及应用“安徽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的动态核查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4号)
检查在建工程主体结构施工质量和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在建房屋市政建设工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93号令)第四十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397号)第四条、第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十三条;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93号)第四十条
检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5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及工程建设领域四项保证金清理规范监督检查
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档案调阅、备案核查、网络动态监测或实地核查等
《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18〕3号)、《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皖人社明电〔2018〕16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市〔2016〕149号)《关于印发政策落实第三方评估指出问题整改任务清单的通知》(皖政办秘〔2018〕251号)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及工程建设领域四项保证金清理情况。
6
建筑业企业资质及市场行为监督检查
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建筑业资质企业、工程监理资质企业、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
一般检查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二十四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第十九条《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检查建筑业企业资质是否满足相对应标准要求;
检查建筑业企业市场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在建工程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行为检查。
7
注册建造师监督检查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或实地核查等
《注册建造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53号)第四条
在建项目到岗履职情况、是否超资质担任项目经理、是否存在挂靠情形。
8
注册监理工程师监督检查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47号)第四条
在建项目到岗履职情况、是否超资质担任项目总监、是否存在挂靠情形。
3、淮北市杜集区应急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检查
工贸企业执法检查
粉尘涉爆企业执法检查
粉尘涉爆工贸企业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区应急管理局、各镇(街道)安监站、开发区安监站
《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至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四条,第七十八条至八十条。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18)4总则至11个体防护。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9号)第五条至二十三条。
《关于印发<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
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
《关于发布金属冶炼企业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7〕142号)
有限空间安全作业执法检查
涉及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的工贸企业
危险化学品监督检查
对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至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至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四条、第七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四条、第五条、第三十三条至第三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第三条、第六条至第八条等
对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的监督检查
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至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至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四条、第五条、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7号)第三条、第六条至第十六条等
烟花爆竹监督检查
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的监督检查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三条、第十六条至第二十一条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至第十五条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3号)第三条、第五条至第七条、第十条至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七条等
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的监督检查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第三条、第四条、第十六条至第二十一条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3号)第三条、第五条、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等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
对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
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企业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至第十三条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号)第三条、第十七条至第二十四条等
4、淮北市杜集区农业农村水利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该局执法权限上划,不参加双随机抽查)
检查主体
非行政许可事项检查
饲料生产经营监督检查
饲料生产经营企业
现场检查
杜集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行政许可事项检查
兽药经营许可监督检查
兽药经营企业
《兽药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农药经营许可监督检
农药经营企业
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2017年2月8日国务院第16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三条、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九条、第五十五至五十八条,《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7年第5号)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检查
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经营企业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
对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或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以及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处罚
肥料经营企业
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根据管理需要仍需继续实施
生猪定点屠宰场监督管理
生猪定点屠宰企业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猪屠宰活动的相关管理工作。
”
5、淮北市杜集区城市管理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辖区户外门头(店招)检查
户外门头(店招)设置行为
个人(单位)是否按照户外广告设置许可内容设置;
是否保证户外广告整洁、完好、美观。
区城市管理局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淮北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建筑垃圾处置、运输检查
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行为
建筑企业项目工地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淮北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办法》第六条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四条、《淮北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餐厨垃圾清运检查
餐厨垃圾清运行为
餐饮单位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6、淮北市杜集区教育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教育教学专项督导
教育教学管理
全区公、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
区级教育部门
1.《教育法》第二十四条
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评估制度。
第八条
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
3.《教育督导条例》(国务院令624号)。
第二条
对法律法规规定范围的各级各类教育实施教育督导。
第四条 国务院教育督导机构承担全国的教育督导实施工作,制定教育督导的基本准则,指导地方教育督导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的教育督导实施工作。
中小学、幼儿园、民办学校等办学行为的监督、指导
办学行为
1.《教育法》第十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
2.《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1992年国家教委令第19号)。
第三条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实施义务教育的工作。
第三十六条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及其它机构,在实施义务教育的工作上接受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门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3.《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年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第二十二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负责监督、评估和指导幼儿园的保育、教育工作,组织培训幼儿园的师资,审定、考核幼儿园教师的资格,并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和指导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工作,会同建设行政部门制定幼儿园园舍、设施的标准。
4.《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定》(1998年教育部令第1号)第八条“按照‘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特殊教育学校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实施教育工作。
特殊教育学校应接受教育行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和指导,要如实报告工作,反映情况。
学年末,学校要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工作,重大问题应随时报告。
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督查
饮食卫生管理
《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2002年教育部、卫生部令第14号)第三条
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的卫生管理必须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实行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指导、教育行政部门管理督查、学校具体实施的工作原则。
对学校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
安全管理
1.《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2006年教育部令第23号)第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掌握学校安全工作状况,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二)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指导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三)及时了解学校安全教育情况,组织学校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生安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实效;
(四)制定校园安全的应急预案,指导、监督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展安全工作;
(五)协调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部门制定学校安全手册,指导学校建立信息化安全管理平台。
备注:
事项类别分为“一般检查事项”和“重点检查事项”;
检查主体根据层级确定;
检查方式自行确定。
7、淮北市杜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抽查事项名称
实施层级
牵头单位
劳动合同及招用工管理检查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市人社局
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检查(除医疗保险外)
人力资源市场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检查
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考核机构检查
劳务派遣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检查
8、淮北市杜集区商务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检查项目
检查对象
检查方式
备注
成品油市场监督检查
双层罐改造项目
辖区内社会加油站
一般检查事项
杜集区商务局
《成品油管理办法》
9、淮北市杜集区司法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法律服务所的管理、指导、监督和检查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管理、指导、监督和检查
全区基层法律服务所
工作报告
查阅台账
实地查看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办公室(法律援助中心)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
10、淮北市杜集区卫生健康委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放射诊疗许可
区卫健委
电话、单位审查材料
区卫健委医政医管办
市卫生监督局杜集卫生监督分所。
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12.1国务院第449号令)、
2、《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1.24卫生部令第46号)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市卫生监督局杜集卫生监督分所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2.26国务院第149号令)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
3、《安徽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1995.8.8省政府令第64号)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医师人员执业注册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6.26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号)
2、《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1999.7.16卫生部令第5号发布)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5.6.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33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308号)
3、《安徽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办法》(********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号)
11、杜集区市场监管局随机抽查事清单
登记事项检查
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五条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
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
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四条
《合伙企业法》第九十四条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经营(驻在)期限的检查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的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检查
《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明确的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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