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贯彻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Word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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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贯彻国家
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区)卫生局、经济信息委、监察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商务局、工商局、物价局、食品药品监管局:
为了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和卫生部等九部委《关于印发<
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
的通知》(卫药政发〔2009〕78号)精神,加快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在宁夏的建立,自治区卫生厅、经济信息委、监察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商务厅、工商局、物价局、招标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共同研究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贯彻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贯彻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
自治区卫生厅 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自治区监察厅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商务厅
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自治区物价局
自治区招标局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九年十一月六日
主题词:
卫生实施方案通知
抄送:
国家卫生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商务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大、自治区政府、自治区政协、自治区医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自治区医改办
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厅办公室2009年11月6日印发
附件: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保障群众基本用药,减轻医药费用负担,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精神和卫生部等九部委《关于印发<
的通知》(卫药政发〔2009〕78号)要求,结合宁夏的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严格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以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根本利益为着力点,强化政府责任和投入,从我区区情出发,完善药品统一招标、统一价格、统一配送的体制机制,加强监督管理,逐步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用药需求,促进社会和谐。
(二)基本原则。
坚持防治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中西药并重、基本保障、临床首选和基层能够配备的原则。
坚持从区情出发,统一招标、统一价格、统一配送,减轻群众医药负担的原则。
二、工作目标
通过实行药品统一招标、统一价格、统一配送,逐步实现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在宁夏的全覆盖,基本建立符合宁夏区情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
具体目标如下:
2009年,制定《宁夏基本药物目录(基层部分)》和贯彻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配套管理文件。
实施基本药物自治区级网上集中招标采购,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二、三级医疗机构优先选择并按比例使用基本药物,提前实现基本药物制度的全覆盖。
2010年,完成《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其它部分)》和二、三级非基本药物的统一招标采购。
完善招标、采购、配送、使用、储备和管理等制度,深入推进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
2011年,进一步健全基本药物管理制度,基本建立符合区情,与全区公共卫生、医疗服务、医疗保障体系相衔接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
三、实施内容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和有关部委相关文件精神,总结宁夏药品“三统一”工作的经验,研究制定《宁夏贯彻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和《宁夏基本药物统一招标(采购)实施办法》、《宁夏基本药物统一配送管理办法(暂行)》、《宁夏基本药物申购使用管理办法(暂行))》、《宁夏基本药物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等配套管理制度。
(一)制定宁夏基本药物使用目录。
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部分)》基础上,结合自治区财政承受能力和基本医疗保障水平,按照防治必需的原则,适当增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确需配备的非基本目录药品,制定《宁夏基本药物目录(基层部分)》,满足基层医疗机构的需要。
(二)调整宁夏各类医保目录。
按照国家要求,结合宁夏实际,对《宁夏回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目录》进行调整,将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报销目录,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
(三)实行基本药物统一招标、统一价格和统一配送
1、统一招标。
自治区各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卫生、招标等部门搭建招标服务平台,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原则,坚持全国统一市场,不同地区、不同所有制企业平等参与、公平竞争,实行自治区级集中网上公开招标采购。
2、统一价格。
按照国家基本药物价格政策,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网上集中招标形成的统一采购价格、配送费用和药品加成政策,确定全区各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具体零售价格。
其中,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零差率销售,二、三级医疗机构零售价格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3、统一配送。
中标药品由自治区通过招标选择的配送企业统一配送,配送费用经自治区药招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和医疗机构要按照《合同法》等规定,根据招标结果签订合同并严格履约。
(四)落实基本药物使用制度。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100%配备使用基本药物,自治区按照国家规定落实相关政府补助政策;
二级、三级医疗机构配备基本药物的品种数不低于基本药物目录收载品种数的90%、80%,销售基本药物金额要达到自治区科学测算确定的比例。
其它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基本药物的采购使用方式由相关部门另行研究确定。
患者凭处方可以到零售药店购买基本药物,零售药店对处方进行审核,依据处方正确调配销售药品。
(五)完善基本药物管理制度。
在政府宏观调控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完善医药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
发展药品现代物流和连锁经营,规范基本药物的生产流通;
自治区相关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完善药品储备制度,确保临床必需、不可替代、用量不确定、企业不常生产的基本药物的生产供应;
完善基本药物购销合同管理,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和医疗机构要签订合同并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
完善基本药物生产配送质量规范,定期进行质量抽检并向社会公布抽检结果;
完善基本药物不良反应监测,建立健全药品安全预警、应急处置和药品召回等制度机制;
加强基本药物制度绩效评估,充分发挥行政监督、技术监督和社会监督的作用,及时发布相关信息,不断完善基本药物管理制度。
(六)建立全区基本药物信息化管理平台。
借鉴现代物流企业的成熟做法,结合试点经验,加快软件开发,建立全区统一的基本药物招标、采购、配送、使用、储备和管理的信息化平台,实现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的全程覆盖、双向透明、在线监控。
(七)加大基本药物监管力度。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协作,切实加大监管力度。
要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把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纳入政府综合目标责任考核体系,严格履行工作职责,及时研究解决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要强化手段,实施动态管理。
对在贯彻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中违反政策和规定的机构和人员,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实施步骤
(一)2009年11月,编制完成宁夏贯彻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和基本药物目录。
成立贯彻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配套管理办法起草小组,制订符合区情的《宁夏贯彻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和招标(采购)、统一配送、申购使用、监督管理等配套办法。
成立自治区基本药物目录起草工作专家组,遵循《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部分)》,结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目录》,参照《宁夏药品“三统一”基本用药目录》,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遴选、制定《宁夏基本药物目录(基层部分)》。
(二)2009年12月,科学合理确定招标范围,完成基本药物(基层部分)的招标、采购、配送和使用。
严格按照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规定,协调组织自治区药招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完成自治区级基本药物统一招标采购和价格确定工作。
组织合同签订,在全区实行基本药物(基层部分)的统一配送和申购使用。
(三)2010年,加强基本药物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健全完善基层医疗机构政府补偿机制,落实基本药物报销制度。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其它部分)》发布后,按照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规定,编制完成宁夏二、三级医疗机构的非基本药物目录。
下半年,完成《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其它部分)》和宁夏二、三级医疗机构非基本药物的招标、采购、配送和使用工作。
(四)2011年,建立健全宁夏药品供应保障体系。
不断完善基本药物的采购、配送、使用、价格、储备、报销和管理等工作。
强化基本药物的质量安全监管,完善基本药物不良反应监测和绩效评估。
加强宣传培训,提高群众对基本药物的认知度和信赖度。
基本建立覆盖城乡、运行规范、管理严格、群众满意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自治区药品统一招标采购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和组织贯彻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各项工作。
自治区各有关部门根据工作职责制定配套文件,指导具体工作。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密切配合,抓好工作落实。
(二)明确部门职责。
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落实工作职责,有效开展工作。
卫生部门负责制定药物政策、遴选药物目录和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过程的组织协调、督导检查、监管评估、仲裁评判;
经济信息委负责基本药物定点储备管理工作;
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有关单位履行职责情况,对基本药物招标、采购、配送和使用实行全过程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负责按照国家规定落实相关政府补助政策;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基本药物报销制度的制定和实施;
商务部门负责发展药品现代物流和连锁经营,促进药品生产流通企业现代流通方式;
物价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公布国家定价以外的我区基本药物增补品种的零售指导价格,对基本药物招标中的收费行为、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具体零售价格的核定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基本药物购销合同管理和对执行政策过程中的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招标部门(政府采购中心)负责搭建基本药物招标服务平台,对中标率、中标人与配送企业购销合同签订率进行监督管理;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基本药物质量监管和仓储、配送的监督管理。
(三)加强宣传培训。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培训活动,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从正面宣传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各项政策规定,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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