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章+政策性银行法PPT文件格式下载.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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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各个政策性银行的设立,均出于政府干预经济的特定需要,各自肩负的任务及业务领域有别,所以,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由立法机关或政府针对各个政策性金融机构,分别制定单行的法律或行政法规。
我国的三家政策性银行,目前分别按照经国务院批准的组建方案(或组建和运行方案)以及章程,进行运营。
第二节政策性银行的基本职能,1.政策性银行存在的价值2.政策性银行的一般职能3.政策性银行的特有职能,1.政策性银行的存在价值,政策性金融是相对商业性金融而言的。
市场经济与商业性金融是政策性金融存在的基础。
政策性金融是指在一国政府支持与鼓励下,以国家信用为基础,运用种种特殊的融资手段,严格按照国家法规与限制的业务范围、经营对象,以优惠的条件,直接或间接地为贯彻、配合国家特定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而进行的一种特殊的资金融通行为或活动。
政策性金融可以满足政府政策性意向,用于社会政策性项目。
1.政策性银行的存在价值,政策性金融具有如下特征:
(1)政策性,即服从或服务于政府的某种特殊的产业或社会政策目标或意图;
(2)优惠性,盈利性目标受到国家政策目标的制约,因此能以比商业性金融更优惠的利息率、期限、担保等条件提供贷款或其他金融服务;
(3)有偿性,即在一定期限内的有条件让渡资金使用权的资金融通活动,不能把政策性金融看作无偿拨付资金或救济。
1.政策性银行的存在价值,财政与金融,是通过资金的在分配实现社会资源配置的两大基本形式。
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纯粹的商业性金融和纯粹的财政投资制度,都有无法避免的局限:
占主导地位的商业性金融趋利;
财政投资有限和低效与浪费。
而政策性金融将政府政策目标与信用融为一体,无疑是解决上述矛盾的理想模式。
此外,还有助于国有银行的商业化和维护货币币值的稳定,改变过去由专业银行兼营政策性业务的做法,也割断了政策性金融业务与中央银行基础货币发行之间的联系,为中央银行执行货币政策争取了主动,进而也为货币的稳定创造了有利的条件。
2.政策性银行的一般职能,政策性银行的一般职能,是指其所具有的金融中介职能:
一方面以负债业务筹集资金,另一方面以资产业务运用资金,这是金融机构的作为信用中介的基本特性。
但是,在一般职能上,政策性银行与商业银行也有不同的一面。
商业银行创造派生存款,亦即具有信用创造功能,而政策性银行不吸收存款特别是支票活期存款,也不办理结算,所以不能创造派生存款,不能参与信用的创造。
3.政策性银行的特有职能,
(1)补充性职能。
(2)倡导性职能。
(3)经济调控职能。
政策性银行的特有职能,倡导性职能,政策性银行的特有职能,三类银行职能的比较,第三节政策性银行的资金来源与运用,资金来源,包括资本金和营运资金两个部分。
资本金多由政府财政全额拨付,也有的由政府和商业性金融机构共同出资形成。
营运资金,主要来源如下:
一是政府信贷资金;
二是向财政和中央银行借入资金;
三是通过在国外发行债券筹集资金;
四是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转贷;
五是必要时按商业条件向国外金融机构借款。
大多数政策性银行不得吸收存款,只有极少数国家允许政策性银行有条件吸收特定存款。
第三节政策性银行的资金来源与运用,资金运用主要有贷款和投资两种形式。
贷款是政策性银行的主要业务,包括普通贷款和优惠贷款;
在贷款方式上,有直接贷款、委托贷款和转贷三种。
投资业务,包括直接的产业投资和间接的证券投资。
投资是政策性银行资金运用的次要方式。
虽然其他政策性银行也可以从事投资,但主要是政策性开发银行在这方面有较多的涉及。
政策性银行的资金运用还包括:
对融资对象办理票据贴现业务;
对商业性金融机构符合政策意图的业务予以利息补贴,对其提供再贷款和票据的转贴现。
除上述表内业务外,还可以基于政策需要,在不运用或者较少地运用资金的情况下,办理有关的表外业务,如还款担保业务、信息咨询业务、投资中介业务。
第四节政策性银行分类,1.按活动范围,划分为全国性与地方性政策性银行。
2.按组织结构,划分为单一型和”金字塔”型政策性银行。
3.按业务领域,划分为农业、对外贸易、住宅建设、中小企业、经济开发、基础设施、主导产业、环境保护、国民福利等政策性银行。
第五节政策性银行的法律地位与外部关系,政策性银行的法律地位,各国大都在有关的单行法律或行政法规中予以明确规定。
归纳起来,有以下共性:
(1)具有法人资格;
(2)不具有营利目的;
(3)不是国家机关,不享有金融行政管理权;
(4)是根据特别法,而非普通银行法经营业务。
我国政策性银行是独立法人。
但是,它既不象中央银行是机关法人,也不象商业银行是企业法人,更非依靠政府拨款从事非经济活动的事业法人,而是根据特别法的规定,以公益为目的,实行企业化经营管理的特殊法人。
第五节政策性银行的法律地位与外部关系,1.政策性银行与政府的关系
(1)政策性银行由政府创立,并由国家权力机关或政府颁布单行法律或行政法规对其进行规范;
政策性银行不以营利为目的,专以落实政府经济政策为宗旨。
(2)在资金上,政策性银行以政府财政为后盾,政府财政除拨付全部或部分资本金外,通常还拨付或者贷给一定的营运资金,并弥补其经营亏损;
政策性银行对外筹资,在必要时也由政府财政提供担保。
(3)在人事上,政策性银行的高层管理人员一般由政府任免,其监督机构也往往由政府任命的人士组成,以对其经营管理特别是贯彻政府经济政策的情况实行监督。
1.政策性银行与政府的关系,由于政策性银行通常由相应的政府部门代表政府归口管理,所以政策性银行与政府的关系,往往具体表现为与有关政府部门的关系。
比如,农业政策性银行由政府农业部门管理,开发银行由政府计划部门管理,进出口银行由政府对外贸易部门管理。
当然,几乎所有的政策性银行都与政府财政部门有着密切的关系。
2.政策性银行与中央银行的关系,中央银行一般不直接管理政策性银行,而是将金融调控与金融监管的重心,放在商业性金融机构特别是商业银行上,但对政策性银行,必须在业务上给予必要的指导与监督。
(1)中央银行有指导和监督的职责与权限,政策性银行也必须尽力与中央银行的货币信用政策保持一致;
(2)中央银行的再贴现和再贷款,构成政策性银行重要的资金来源;
(3)中央银行可以委托政策性银行办理特定的政策性信贷业务,并提供贴息资金;
(4)在政策性银行的董事会、监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中,通常有中央银行的代表。
(5)在极少数国家,吸收存款的政策性银行须向中央银行交存存款准备金。
3.政策性银行与商业银行的关系,
(1)地位平等;
(2)职能互补;
(3)业务协作。
4.政策性银行与往来对象的关系,
(1)信贷关系:
即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向其业务对象提供贷款。
(2)投资关系,即认购往来对象发行的公司债券或参与股本,形成了投资关系。
第六节我国的政策性银行,以前我国没有专门政策性金融机构,政策性金融业务由人民银行和四大国有银行承担。
国有银行既办理商业性信贷,又办理大量政策性信贷业务,不利于其向商业银行转化,也不利于政策性业务的开展。
同时,国有银行从事政策性业务的资金缺口需要人民银行弥补,形成资金上对中央银行的倒逼机制,不利于中央银行对货币供应量的调控。
为此,1994年先后组建三家政策性金融机构,专门从事政策性金融业务。
1.国家开发银行2.农业发展银行3.中国进出口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成立于1994年3月17日,是一家以国家重点建设为主要融资对象的政策性投资开发银行其主要任务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筹集和引导社会资金,支持国家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的大中型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政策性项目及配套工程的建设,从资金来源上对固定资产投资总量进行控制和调节,优化投资结构,提高经济效益,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国家开发银行的资金来源,国家开发银行注册资本为500亿元人民币,由财政部核拨。
其经营资金来源的主要渠道:
(1)财政部拨付的重点建设基金;
(2)国家开发银行对社会发行的国家担保债券和对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债券;
(3)吸收存款。
国家开发银行可吸收与贷款项目有关的企业的本外币存款;
(4)同业拆借市场拆入资金;
(5)从国外筹资。
大多数资金来自于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发行的债券。
国家开发银行的业务范围,业务重点是对电力、公路、铁路、石油化工、城建及邮电通讯等行业提供贷款。
开发银行在这些领域的贷款市场中占有较大份额。
目前开发银行已经得到批准并开展的业务包括:
(1)管理和运用国家预算内经营建设基金和贴息资金业务;
(2)承销有信贷关系的企业债券;
(3)经批准在国外发行债券,根据国家计划筹借国际商业借款业务;
(4)办理有关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转贷业务;
(5)办理人民币同业拆借业务;
(6)建设项目贷款的评审、咨询和担保业务;
国家开发银行的业务范围,目前开发银行已经得到批准并开展的业务包括:
(7)外汇贷款业务;
(8)与贷款项目有关的本外币企业存款和结算业务;
(9)贷款项下的外汇汇款业务;
(10)贷款项目进口设备项下的国际结算;
(11)贷款项目进口设备项下代客资金保值的代客外汇买卖业务;
(12)外汇担保;
(13)自营外汇买卖;
(14)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15)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16)同业外汇拆借业务;
(17)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
(18)经中国银监会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批准的业务。
中国进出口银行,成立于1994年7月1日,是直属国务院领导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其注册资本为338亿元人民币,由财政部核拨,资金来源主要是财政专项资金和对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债券,也可从国际金融市场筹措资金。
中国进出口银行是我国外经贸支持体系的重要力量和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机电产品、成套设备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和对外承包工程及各类境外投资的政策性融资主渠道、外国政府贷款的主要转贷行和中国政府援外优惠贷款的承贷行,在促进我国开放型经济的发展上发挥着重要作用。
中国进出口银行的业务范围,
(1)为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等资本性货物进出口提供卖方信贷、买方信贷;
(2)办理对外承包工程和境外投资类贷款;
(3)办理中国政府对外优惠贷款;
(4)提供对外担保;
(5)转贷外国政府和金融机构提供的贷款;
(6)办理本行贷款项下的国际国内结算业务和企业存款业务;
(7)在境内外资本市场、货币市场筹集资金(不含发行股票);
(8)办理国际银行间的贷款,组织或参加国际、国内银团贷款;
(9)从事人民币同业拆借和债券回购;
(10)从事自营外汇资金交易和经批准的代客外汇资金交易;
(11)办理与本行业务相关的资信调查、咨询、评估和见证业务;
(12)经批准或受委托的其他业务。
中国进出口银行的主要业务,1.出口卖方信贷业务2.出口买方信贷业务3.中国政府对外优惠贷款业务:
是指中国政府指定中国进出口银行向发展中国家政府提供的具有援助性质的中长期低息贷款。
贷款用途:
(1)在借款国建设有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生产性项目、基础设施项目及社会福利项目;
(2)借款国采购中国的机电产品、成套设备、技术服务以及其他物资。
中国进出口银行的主要业务,4.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是受财政部委托,由中国进出口银行转贷的外国政府向我国政府提供的优惠贷款和混合贷款。
外国政府贷款期限长、利率低,条件相对比较优惠。
混合贷款是由外国政府提供的优惠贷款与外国银行提供的商业贷款混合组成的贷款。
5.对外担保业务是指中国进出口银行以保函(含备用信用证)形式向境外债权人或受益人承诺,当债务人(被担保人)未按有关合同偿付债务或履行义务时,由中国进出口银行履行保函所规定的义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成立于1994年11月18日,是一家以承担国家粮棉油储备、农副产品收购、农业开发等方面的政策性贷款为主要业务的政策性银行。
其成立的宗旨是为筹集农业政策性信贷资金,承担国家规定的农业政策性金融业务,代理财政性支农资金的拨付,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的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组织机构,在机构设置上实行总行、一级分行、二级分行、支行制;
实行总行一级法人制,总行行长为法定代表人;
系统内实行垂直领导的管理体制,各分支机构在总行授权范围内依法依规开展业务经营活动。
1996年8月至1997年3月末,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按照国务院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增设了省以下分支机构,形成了比较健全的机构体系,基本实现了业务自营。
在此之前,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业务由中国农业银行代理。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资金来源,注册资本为200亿元人民币,从中国农业银行资本金中拨出一部分解决,同时接管原农业银行和工商银行的农业政策性贷款(债权)。
资金来源主要是:
(1)对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债券;
(2)财政支农资金;
(3)使用农业政策性贷款企业的存款;
(4)对因季节性等原因出现先支后收的临时性需要,人民银行可视情况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发放少量短期贷款;
(5)境外筹资。
目前,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运营资金来源主要依靠中国人民银行的再贷款,暂未开展境外筹资业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业务范围,
(1)办理由国务院确定、人民银行安排资金并由财政部予以贴息的粮食、棉花、油料、猪肉、食糖等主要农副产品的国家专项储备贷款;
(2)办理粮、棉、油、肉等农副产品的收购贷款及粮油调销、批发贷款;
办理承担国家粮、油等产品政策性加工任务企业的贷款和棉麻系统棉花初加工企业的贷款;
(3)办理国务院确定的扶贫贴息贷款、老少边穷地区发展经济贷款、贫困县县办工业贷款、农业综合开发贷款以及其他财政贴息的农业方面的贷款;
(4)办理国家确定的小型农、林、牧、水利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贷款;
(5)办理中央和省级政府的财政支农资金的代理拨付,为各级政府设立的粮食风险基金开立专户并代理拨付;
(6)发行金融债券;
(7)办理业务范围内开户企事业单位的存款;
(8)办理开户企事业单位的结算;
(9)境外筹资;
(10)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业务,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业务范围,1998年3月,国务院决定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承办的农村扶贫、农业综合开发、粮棉企业附营业务等项贷款业务划转到中国农业银行等有关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主要集中精力加强粮棉油收购资金封闭管理。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业务范围,1998年国务院决定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以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粮食、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收购资金管理的指示精神,坚持以收购资金封闭管理为中心,紧紧抓住贷款投放、库存监管和收贷收息等关键环节,初步建立了一套符合收购资金封闭管理要求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切实加强了粮棉油收购资金的供应与管理工作,保证了政策性收购资金的及时足额供应,有力地支持了粮棉油收购工作,基本实现了当期收购资金的封闭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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