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大学传染病疫情防控工作预案(修订)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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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大学传染病疫情防控工作预案(修订)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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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专人为防控工作联系人并按要求做好本单位“零报告”等信息报送工作。
(三)职能部门防控工作职责
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防控传染病工作落实责任人,在学校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根据职责任务做好学校及本部门各项防控工作。
1、校医院负责各类传染病防治药物的购置、管理和储备
工作;
开展疫情监测,严格实施零报告制度;
指导实施公共场所的环境消杀;
开展各类传染病防控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负责传染病门诊的分诊工作,开展发热、腹泻等病人登记、治疗、隔离、留观等工作;
负责联系各级卫生部门和医院并配合做好有关防治工作。
2、后勤处负责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确保公共场所卫
生保洁;
监督落实校园卫生清洁,饮食和饮用水安全;
配合医院做好预防各类传染病治疗、隔离等相关工作。
3、后勤集团负责做好分管辖区的卫生清洁;
配合开展爱
国卫生运动;
加强对学校食堂、餐饮店的检查和清洁,确保食品卫生安全;
做好供水设施的清洁消毒工作,保证饮用水安全;
配合医院做好各类传染病治疗、隔离等相关工作。
根据要求做好本单位晨检、午检、缺勤人员追踪及“零报告”工作。
4、保卫处负责加强校园管理,强化门岗管理,严格管理
进出校门人员,做好进出人员的体温测量等检测和登记工作;
加强校园巡逻,做好安全保卫工作,维护校园秩序和因防控需
要所设立的各种场所的安全保卫事务。
5、学工处(部)、团委、研究生处(部)、国际文化交
流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分别负责各分管学生(本科生、研究生、
留学生、继续教育学生)的防控工作;
落实学校的防控措施和要求;
组织做好学生晨检、午检、缺勤追踪及“零报告”工作;
指导、督促各学院落实好学生的监测防控各项工作;
在学生中开展防控知识和应对措施宣传教育,做好学生的思想稳定工作。
6、机关党委负责组织做好机关处室的防控工作;
组织机关处室落实晨检、午检、缺勤追踪及“零报告”等各项防控措施;
根据要求做好“零报告”等信息报送工作。
7、基建处负责组织做好校内各建筑工地及其工人的防控工作;
落实学校的防控措施和要求;
开展防控宣传教育活动;
根据要求做好晨检、午检、缺勤追踪及“零报告”工作。
8、国资处负责组织做好校办企业的防控工作;
落实学校部署的防控措施和要求;
根据要求做好晨检、午检、缺勤追踪及“零报告”工作。
9、儋州校区管委会、应用科技学院(城西)分别负责儋州校区和城西校区的防控工作;
制订传染病防控工作预案并报学校防控传染病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根据要求做好晨检、午检、缺勤追踪及“零报告”等工作。
10、宣传部负责组织实施宣传发动工作;
组织做好信息监控工作;
实施防控工作重大事项新闻发布;
指导各二级单位的
防控宣传教育活动;
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提倡良好的卫生习惯,确保广大师生充分掌握各种预防知识和应对措施,增强防控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恐慌。
三、传染病疫情等级确认与划分
根据《海南省教育系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结合学校的实际,传染病疫情按严重程度,从高至低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特别重大传染病疫情(Ⅰ级)
A学校发生的肺鼠疫、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新传染病以及我国已经消灭的传染病等达到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特别重大传染病疫情标准的;
B学校实验室保存的烈性病菌株、毒株、毒种等丢失;
C发生在学校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传染病疫情。
(2)重大传染病疫情(Ⅱ级)
A学校发生肺鼠疫、肺炭疽、腺鼠疫、霍乱等传染病病例,发病人数以及疫情波及范围达到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重大传染病疫情标准;
B学校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C乙类、丙类传染病在短期内爆发流行,发病人数以及疫情波及范围达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重大传
染病疫情标准;
D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
E发生在学校的,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传染病疫情。
(3)较大传染病疫情(Ⅲ级)
A学校发生肺鼠疫、肺炭疽、腺鼠疫、霍乱等传染病病例,发病人数以及疫情波及范围达到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较大传染病疫情标准;
B乙类传染病、丙类传染病在短期内爆发流行,发病人数达到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较大传染病疫情标准;
C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D发生在学校的,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传染病疫情。
(4)一般传染病疫情(Ⅳ级)
A学校发生腺鼠疫、霍乱病例,发病人数以及疫情波及范围达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一般传染病疫情标准;
B发生在学校的,经区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传染病疫情。
(5)鉴于学校传染病疫情涉及学生健康安全,社会关注度较高,未达到Ⅳ级传染病疫情标准的一般传染病疫情,均按照Ⅳ级传染病疫情进行应急反应。
四、信息报告与信息发布
(1)信息报告
A、初次报告
发生传染病疫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事件发生后2小时内)
,向教育厅、教育工委和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初次报告。
特别重大(Ⅰ级)或者重大(Ⅱ级)传染病疫情发生后,同时报告学校传染病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
学校传染病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必须在3小时内报告省教育厅和市政府应急处置委员会并抄报省卫生厅。
B、进程报告
Ⅰ级和Ⅱ级传染病疫情处置过程中,每天将事件发展变化情况报告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Ⅲ级和Ⅳ级传染病疫情处置过程中,及时将事件发展变化情况报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C、结案报告
事件结束后,将事件处理结果报告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直至省政府和教育部。
(2)报告内容
A、初次报告内容
必报内容:
事件名称、发生时间、发生地点、造成伤害的人数;
选报内容:
事件初步性质、发生的可能原因等。
B 、进程报告内容:
事件控制情况(丢失的有害物查找情况)、患病人员治疗与病情变化情况、造成事故的原因、已经或准备采取的整改措施。
C、结案报告内容:
事件处理结果、整改情况、责任追究情况等。
结案报告在事件处理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上报。
五、应急反应
(1)学校发生传染病疫情时,在上级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下,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根据相应级别做出应急反应。
学校传染病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根据需要,及时报请校应急领导指挥部启动本预案开展处置工作。
(2)应急处理过程中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3)接到传染病疫情情况通报后,要及时部署和落实学校预防控制措施,防止传染病疫情在学校内发生。
(4)Ⅰ级传染病疫情的应急反应
除按照Ⅱ级传染病疫情的应急反应要求,组织实施相应的应急措施外,实行集中办公和24小时值班,坚持每日“零报告”制度。
信息报告人每天应按照要求向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传染病疫情的信息进程报告。
按照省、校传染病疫情的应急与防控工作的部署,落实各项防控应急措施。
(5)Ⅱ级传染病疫情的应急反应
除按照Ⅲ级传染病疫情的应急反应要求,组织实施相应的应急措施外,应在政府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
信息报告人每天应按照要求向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传染病疫情的信息进程报告。
(6)Ⅲ级传染病疫情的应急反应
除按照Ⅳ级传染病疫情的应急反应要求,组织实施应急措施,协助医疗部门做好对患病人员的救治工作,或到医院看望患病人员,有死亡人员的应协助学校做好死亡人员的家属接待
与安抚工作。
还应按照当地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落实其他相应的应急措施。
根据传染病疫情的性质对有关责任人进行查处。
(7)Ⅳ级传染病疫情的应急反应
事件发生后,现场的教职员工应立即将相关情况通知学校传染病疫情责任报告人及学校领导。
学校领导接到报告后,必须立即赶赴现场组织实施以下应急措施:
通知校医院,对患病人员进行救治;
追回已出售的可疑中毒食品或物品,或通知有关人员停止食用可疑中毒食品、停止使用可疑的中毒物品;
停止出售和封存剩余可疑的中毒食品和物品;
控制或切断可疑水源;
与中毒或患病人员家长、家属进行联系,通报情况,做好思想工作,稳定其情绪;
积极配合卫生疾病控制部门封锁和保护事发现场,对中毒食品、物品等取样留验,对相关场所、人员进行致病因素的排查,对中毒现场、可疑污染区进行消毒和处理,对与肺鼠疫、肺炭疽、霍乱、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有密切接触者实施相应的隔离措施;
配合公安部门进行现场取样,开展侦破工作;
按照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要求,认真落实其他紧急应对措施;
对学校不能解决的问题及时报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政府以及卫生行政部门,并请求支持和帮助;
在学校适当的范围通报突发传染病疫情的基本情况以及采取的措施,稳定师生员工情绪,并开展相应的卫生宣传教育,提高师生员工的预防与自我保护意识。
六、善后与恢复
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置完成后,工作重点马上转向善后与恢复行动,争取在最短时间内恢复学校正常秩序。
(1)对所发生的传染病疫情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对导致事件发生的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2)根据传染病疫情的性质及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认真做好或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受害人员的善后工作。
(3)对传染病事件反映出的相关问题、存在的卫生隐患问题及有关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进行整改。
加强经常性的宣传教育,防止传染病事件的再发生。
(4)尽快恢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
对因传染病流行而致暂时集体停课的,必须对教室、阅览室、食堂、厕所等场所进行彻底清扫消毒后,方能复课;
因传染病暂时停学的学生,必
须在恢复健康,并经有关卫生部门确定没有传染性后方可复学;
因水源污染造成传染病流行的学校,其水源必须经卫生部门检测合格后,方可重新启用。
海 南 大 学
食堂卫生与食品安全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食堂卫生与食品安全管理,规范食堂
生产经营行为,保证食品安全卫生,保障广大师生员工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校园内一切从事餐饮业食品经营活
动的单位及个人。
第三条食堂卫生与食品安全管理坚持预防为主、分级管理、标本兼治、监督指导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基础设施建设与操作设备
第四条食堂的基础设施建设与操作设备应按照食品安全
卫生的有关规定严格设计建造和购置,做到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必须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特性相适应,为食品安全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一)食品原料储存场所应分别设有主食品、副食品和调味品等置放区域,各区域须相对独立;
(二)厨房操作间必须设置蔬菜粗加工区、禽畜肉粗加工区、水产品粗加工区、烹饪区、蒸饭区、凉菜(熟食)间、餐具洗涤区、面点制作间等,做到冷、热操作台分离,达到功能区齐全、独立、标识醒目。
各功能区力求做到采光好,墙壁应有1.5米以上的瓷砖或其他防水、防潮、可清洗的材料制成的墙裙;
地面铺防滑地砖或打水磨石,下水道通畅,有抽油烟、送风设施,装防火报警器,配置消防灭火器等;
(三)食品加工经营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四)厨房操作间和食堂仓库应建防鼠、防蝇、防蟑、防害虫、防尘设施,仓库物品一律离地、离墙上架分类存放;
(五)备餐间应配备紫外线灭菌灯等空气消毒设施,配有洗手消毒、更衣设施的预进间,食品传递窗口应能灵活开闭,密封性能优良;
(六)食堂餐厅应整洁明亮,墙壁贴瓷砖至窗台,地面铺地板砖或打水磨石;
(七)配置蔬菜类食品、禽畜肉类食品、水产品类食品专用清洗池和餐具专用洗涤池,并配蒸汽消毒柜或电消毒柜消毒餐、用具;
(八)食堂厨具全部使用不锈钢产品,蒸饭柜、工作台柜、餐具保洁柜、货架、清洗池、菜盆、餐具、售卖用具等应全部不锈钢化;
各功能区配置密闭的容器盛放废弃物;
配置生、熟食品泠藏柜分开泠藏食品;
(九)员工须有专用更衣室,有专用洗手消毒池。
第五条食品加工流程宜为生进熟出的单一流向,以防止
食品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成品通道、出口应与原料通道、入口分开;
与使用后的餐饮具回收通道、入口宜分开设置。
第三章食品采购贮存
第六条食品采购除了瓜果蔬菜,其他食品采购都应向供
货商索取营业许可证、卫生许可证、检验检疫证、商品合格证等证件;
有硬包装的物品要严格检查商品标签上的厂址、电话、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各项说明是否齐全;
此外还应采用手摸
(抓)、鼻闻、眼观,仔细检查物品的伪劣,做到腐烂变质的
原料不采购,从源头上控制及确保采购物品的安全和卫生质量。
第七条禁止采购下列食品:
(一)有毒、有害、酸败、霉变、生虫、腐烂变质、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二)无检验合格证明的肉类食品;
(三)超过保质期限及其他不符合食品标签规定的定型包装食品;
(四)无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供应的食品。
第八条运输食品的工具应当保持清洁,防止食品在运输中受到污染,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第九条食品采购后由仓库管理员按物品的质量标准验收,合格品进入仓库分类集中离墙、离地上架分类存放保管。
食品
出库实行先进先出原则,保证出库物品不变质。
食品出入库都应分门别类、分条列项进行登记,作好台账记录。
第十条贮存食品的场所、设备应当保持清洁,无霉斑、
鼠迹、苍蝇、蟑螂,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如:
杀虫剂、洗涤剂、消毒剂等)及个人用品。
第十一条食品冷藏应做到:
原料、半成品、成品严格独
立分开;
植物性食品、动物性食品、水产性食品分类存放;
半成品、成品要加盖或用食品保鲜膜盖住才能存放入冷藏柜;
冷藏柜须定时除霜、清洁。
第四章食品加工
第十二条食品加工前,操作人员应当认真检查、检测待
加工的食品和原料,腐败变质或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及原料不得进入加工区;
所用的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卫生标准。
第十三条待加工的食品和原料在使用前应当洗净,蔬菜
类、禽畜肉类、水产品类食品应在专用池洗涤。
专用清洗池应有鲜明标志。
第十四条用于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加工的刀、墩、案板、
桶、盆、筐、抹布以及其他工具、容器必须分开使用,并做到标志清楚、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干爽。
第十五条 加工熟制品应烧熟煮透,其中心温度不得低于
80℃。
加工后的熟制品应当与食品原料或半成品分开存放,半成品应当与食品原料分开存放。
第十六条在烹饪后至食用前存放超过2小时的食品,应
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条件下存放。
隔夜、隔餐且感官无异常的熟食品应彻底加热后方可食用,保存食品安全措施条件不到位的不宜食用。
第十七条制作凉菜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凉菜操作专用间必须安装紫外线灭菌灯,操作前后进行半小时消毒;
(二)操作人员必须穿戴经消毒后整洁的工作衣、帽,双手必须洗净消毒;
(三)加工使用的工用具应贴鲜明标志,用前消毒,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四)供加工凉菜用的瓜果蔬菜等食品原料,必须洗净消毒;
未经清洗处理的,不得送入凉菜间;
(五)制作凉菜的肉类、水产类拼盘原料,应在当餐用完;
剩余的必须存放于专用冷藏柜内;
冷藏超过24小时,必须重
新加热后方可食用。
第十八条面点制作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面点制作间安装紫外线灭菌灯,操作前后进行半小时的消毒;
(二)加工面食用的原料和其他辅料必须符合卫生标准,不得使用发霉、生虫、酸败、变质或被污染的原料;
(三)所用的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卫生标准;
(四)操作过程中用的刀具、容器、工具等应生、熟分开使用,每班用毕应确保洗涤干净,用于成品的工具、容器在使用前须消毒。
第十九条每餐加工制作的熟食、凉菜、点心都要留样冷
藏48小时,以备查验。
第五章食品出售
第二十条备餐间装置紫外线灭菌消毒灯,售餐前消毒半
小时;
配置保洁柜存放餐具和销售食品用的菜勺、点心夹等用具;
传菜口在售饭服务时方可推拉开启,未使用的窗口必须关闭。
第二十一条窗口服务工作人员要在预进间洗手消毒,戴
口罩、手套、工作帽等才能进备餐间售餐。
销售食品应当使用专用工具分检传递食品;
出售菜品前应检查菜品的色、香、味、形是否正常,是否混有异物,如发现异常情况须及时妥善处理。
第二十二条销售的定型包装食品,商标上应有品名、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存期(保质期)等内容,严禁购销产
品标志不全或现售、现贴商标的食品;
销售食品必须新鲜卫生、熟透不夹生、无毒无害,禁止出售变质、生虫、掺假、掺杂、超过保质期和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规定的食品。
第二十三条餐厅玻璃光亮,墙壁无尘无蛛网,地面清洁;
桌椅整齐洁净。
第六章餐具洗涤、环境卫生
第二十四条餐具、用具洗涤必须使用专用水池,不得与
清洗蔬菜、肉类等其他水池混用。
洗涤、消毒餐饮用具所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必须符合食品用洗涤剂、消毒剂的安全卫生标准;
第二十五条坚持科学规范洗消工作程序,即去残渣、洗
涤剂洗刷、净水冲、消毒4道工序。
消毒后感官检查为光、洁、涩、干;
餐具、用具消毒后应放进专用保洁柜储存。
保洁柜应当定期清洗,达到防尘,无杂物,无油垢;
第二十六条食品加工销售场所内外的地面、墙壁、门窗
应保持清洁,水沟随时保持排污通畅;
定时对餐厅座椅、地板进行消毒;
第二十七条废弃物装入容器必须加盖;
废弃物应在一餐
完毕后及时清理,一天不得少于1次,清除后应及时清洗容器,冲洗废弃物放置场所并进行消毒。
第七章食堂员工个人卫生要求
第二十八条食堂员工上岗前必须到卫生防疫站进行体检,
接受卫生知识培训,取得体检、培训合格证明方可上岗。
上岗后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和培训合格证才能继续上岗。
培训合格证明应随身携带,以备查验;
第二十九条坚持四勤,即勤洗手,剪指甲;
勤洗澡理发;
勤换洗衣服被褥;
勤换洗工作服;
第三十条上班应当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头发梳理整齐
置于帽内,不带戒指、耳环、项链、吊坠等首饰、挂饰;
第三十一条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或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都应当用流动清水洗手;
第三十二条操作时不吸烟,不做有碍服务和卫生的动作,如抓头发、剪指甲、掏耳朵、伸懒腰、剔牙、打哈欠等。
第八章管理监督
第三十三条食堂主要管理者必须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申
请领取餐饮服务卫生许可证方可开业,要主动接受并积极配合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监督。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从事食堂生产经营
活动:
(一)未取得餐饮服务卫生许可证的;
(二)员工未取得健康证明和培训合格证的;
(三)不具备生产经营条件或不符合卫生标准的;
(四)未按规定变更卫生许可证的;
(五)超越或改变卫生许可项目的;
(六)卫生许可证超过有效期限未延续的;
(七)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未经食品药品监督部门批准而擅自对食品加工经营场所进行改建、扩建的;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
第三十五条学校食堂经营实行“准入制度”。
外来单位、个人要在校园经营食堂必须取得学校餐饮监督部门审核批准后,
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申请领取餐饮服务卫生许可证,方能在校园内经营食品餐饮行业。
第三十六条食堂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建立健全食品安
全卫生工作责任制,亲自抓,负总责,与食堂经营管理者签订食品安全卫生工作责任书,明确安全责任。
第三十七条食堂经营管理者是食品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
人,对本单位的食品卫生安全负全面责任。
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卫生法律和卫生知识培训;
(二)制定食品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切实落实岗位责任制;
(三)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卫生管理人员对食堂日常的食品安全卫生工作进行督查;
(四)制订卫生检查计划,规定检查时间、检查项目及考核标准;
每次检查应有记录并存档;
对检查中发现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行为及时制止并提出处理意见,跟踪落实整改;
(五)组织食堂员工进行健康检查,对患有有碍食品安全卫生疾病和病症的人员调离岗位;
(六)接受和配合卫生监督部门对食堂食品安全卫生进行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三十八条后勤管理处根据《食品安全法》和《海南大
学食堂卫生与食品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加强学校餐饮业安全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定期不定期组织检查测评,进行量化评价;
学生食堂直接主管部门成立食品安全卫生工作小组,配备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员,负责所管理的食堂、个体餐饮摊点的日常自查、自控、自纠工作;
各食堂、个体餐饮摊点的经营者负责组织落实《海南大学食堂卫生与食品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各项要求,配合各级食品监督部门的检查监督工作。
第三十九条食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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