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社保流程指引Seebon94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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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收单时间
备注
1
劳动用工资料收集
每月20-25日
客服人员提交下月资料
2
社保增减员导入公司系统
3
社保增减员地税申报操作
每月1-13日
业务处理中心操作
4
社保费用申报
每月14日
5
社保费用表核对差异
每月15-17日
客服人员核对
6
社保补缴资料收集及导入
每月13-15日
客服人员提交资料
7
社保补缴地税操作
每月15-30日
8
工伤备案
工伤案发24小时内报备
9
失业申报
每周二
10
打印社保清单
11
生育申报(报销及待遇申请)
12
医疗申报(异地就医,零星费用报销等)
13
社保转入、转出申报
14
退保申报(出国或死亡)
第二章广州社保可行性方案
2.1方案一
方案一(广州5险)
缴费基数下限(元)
缴费基数上限(元)
企业部分
个人部分
合计
比例
最低缴费金额(元)
最高缴费金额(元)
养老保险
2258
11289
12%
270.96
1354.68
8%
180.64
903.12
451.60
2257.80
失业保险
1300
14367
2%
26.00
287.34
1%
143.67
39.00
431.01
工伤保险
0.25%
3.25
35.92
生育保险
2873
0.85%
24.42
122.12
医疗保险
229.84
1149.36
57.46
287.34
287.30
1436.70
重大疾病
4789
0.26%
12.45
残保金
57.47
624.39
3019.34
251.1
1334.13
875.49
4353.47
时间节点
广东省广州市社保申报及缴费时间:
甲方每月日前(遇节假日提前),向乙方提供经甲方确认的代办人员增员及减员资料,当月日前甲方把相关费用汇入乙方账户(遇节假日按当地所属相关机构规定执行)。
备注:
1、失业保险农村户口个人部分不缴纳;
2、2012年度残保金计算方法:
57468元(广州市2011年度职工平均工资4789*12)*80%*1.5%/12=57.468元/人/月
2.2方案二
方案二(广州5险+补充医疗)
补充医疗
0.50%
23.95
648.34
3043.29
899.44
4377.42
2.3方案三
方案三(住院医保5险)
住院医疗
4.0%
191.56
586.11
2061.54
193.64
1046.79
779.75
3108.33
第三章社保用工、增减员、补缴办理
3.1用工申报
(一)流程
(二)提供资料(客服部提供)
1.劳动者身份证复印件;
2.《广州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增减员表》打印简化版,一式二份;
3.属已办理失业登记且失业登记仍有效的人员,需提供《失业证》原件(劳动局注销);
4.流动人员在本市暂住证复印件(已办理暂住登记但未领取暂住证的可出示办理回执并提交复印件)
(三)申领《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及补办(员工离职后员工办理)
A、申领
1.已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有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加盖章《广州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增减员表》打印简化版原件;
2.小一寸彩照1张。
B、补发
1.劳动者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补发<
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
登记表》
3.小一寸彩照1张
3.2社保增减员申报
、
3.3社保补缴申报
正常参保后人员,如需补缴分两种情况:
1、申报当月起补缴近2个月的
1)《广州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增减员表》一式一份;
2)身份证复印件;
3)《社保补缴资料交接清单》
2、申报当月起补缴2个月前或差额补缴的
1)补缴员工劳动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一式一份);
2)补缴员工工资表复印件(加盖公章,一式一份);
3)《社保费补缴基数确认表》(加盖公章,一式一份);
4)补缴员工身份证复印件(需注明“该员工身份证原件经我公司审核,与原件相符,相关法律责任由我司承担。
”并加盖我司公章,一式一份);
5)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核对原件,留存复印件);
6)《广州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增减员表》(一式一份);
7)《社保补缴资料交接清单》
第四章基本养老保险申报及指引
4.1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一)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申领待遇
客服专员应在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一个月(备注:
法定退休=员工生日当月),为退休职工停保。
职工在退休年龄当月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领退休手续。
(一)退休前出境定居或死亡申领待遇(客服部提供)
一般资料:
1.《广州市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手册》或《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
2.《广州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增减员表》一式两份;
特殊资料:
A.出境定居需提供
1.公安机关确认的出境定居证明;
派出所注销的户口、护照(非中文版的,提供职工本人的书面申请);
(注:
提供上述资料之一及复印件)
2.本人申领时,还需提供本市开户的工、农、建行结算帐户活期存折及印
有账户的页面复印件或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及开卡申请表(原件及复印件);
他人代办的:
除了提供上述资料外,还要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及公证机关确认的委托书(非中文版的,需公证机关翻译确认);
B、死亡
1.死亡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殡殓证明或《死亡报告书》等);
2.由继承人申领时,还需提供户口簿原件(户口簿无法证明申办人享有法定继承权的,需提供经公证机关确认的公证书);
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继承人经公证机关确认的委托书。
4.2基本养老保险转移
(一)转入
(1)流程
(2)提供资料(客服部提供)
1.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转出地参保凭证,含实际缴费起止时间原件及复印件;
3.业务代办的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原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转入需同时提供人事局调令;
(二)转出
1.申请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参保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2.社保用---《参保人员个人基本资料变更申请表》;
3.注明转省内还是省外;
第五章工伤保险指引
5.1工伤保险流程
5.2工伤认定申报
提交资料:
1.一般资料(客服部提供)
●用人单位工伤事故报告:
内容包括时间、地点、受伤部位、事发经过、事故原因等;
●用工单位证明;
●受伤时目击证人的证明及其身份证复印件;
●受伤员工身份证复印件;
●送院救治的首诊病历及诊断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劳动合同复印件;
●个人委托书(委托代办人的委托书);
●单位委托书(委托代办人的委托书);
●死亡证和火化证明或火葬收费发票和户口注销复印件、殓葬证;
●发生事故30天内需申请认定,超过30天需交延期申请报告
2.特殊资料(视不同情况而定)(客服部提供)
●公安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书》、《赔偿调解书》;
●上下班路线图(标明:
住所地址、单位地址、出事地点、勘查人、绘图人以及日期);
●住所地户口簿、居(租)住地证明或暂住证;
●驾驶证、行驶证;
●属意外事故的:
提供遭受自然灾害、高空坠物、遭受抢劫报警证明。
如有目击证人:
要有目击证人的书面证明,及其身份证复印件和可联系的地址或电话;
●职业病:
提供省、市职业病防治院作出的职业病诊断证明。
5.3工伤医疗费用申领
●《社会工伤保险医疗待遇申请表》(一式一份);
●《工伤认定决定书》;
●《广州市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未达等级不用提交);
●医疗期内医院原始单据、病历、药费电脑清单;
看门诊的,要有处方单;
如有转院的,需提供医院出具的转院证明;
●工伤职工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A4纸);
●交通事故伤亡的,提供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书》、《赔偿调解书》;
●评定为1-4级残废可根据其需求来选择何种方式来办理退休方式。
即:
可办理残疾退休或待到法定退休年龄才办理退休;
(1)失踪的
●失踪者重新出现,提供单位证明;
●失踪后法院宣告死亡或宣告死亡后失踪者重新出现,法院撤消死亡结论的,提供法院裁决书。
(2)工伤死亡的
●提供火化证明原件;
●如有供养直系亲属的,提供死者和供养人的《户口簿》及复印件,当地派出所证明。
●如供养人未满十八岁并且在读的,需提供所在学校证明;
及所有供养人的存折复印件。
第六章失业保险操作指引
6.1申领条件
1、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或虽不满一年但本人仍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的。
2、城镇户口: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农村户口:
自愿或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按规定办理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
本市城镇户口的人员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和接受职业介绍
6.2待遇标准
失业人员根据个人的实际情况,可选择申领或不申领失业保险待遇;
选择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本人需在《通知书》规定的有效期内或劳动争议裁决、判决生效之日起60天内办理申领手续。
无正当理由逾期办理的,每超过一个月减少一个月的失业保险待遇(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一)城镇户口失业人员
1、享受期限
●缴纳失业保险费1-4年,每满1年领取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缴纳4年以上,超过4年的部分,每满半年增加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享受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重新就业后再次非自愿性失业的,本次享受的失业保险期限可与前次失业应领而未领的失业保险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领取失业保险期间重新就业后缴费不满1年再次非自愿性失业,可继续申领前次失业尚未领完的失业保险金。
2、发放标准
●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逐月计发。
(二)农民合同制职工
连续缴费满一年的按失业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的20%计发一次性失业生活补助,每多缴一个月加发月平均缴费工资的2%。
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金后,失业保险关系自行终止。
6.3失业保险申领
A、提交申报资料
1.《广州市失业保险待遇核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2.《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或《广州市流动人员劳动手册》;
(客服部提供)
3.客户出具“协商解除劳动合同(非自愿)”证明;
4.事业单位的非工勤人员还需提供职工最后一次《标准工资升级审批表》;
5.中央、部队、省属驻穗单位需提供《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须加盖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专用章)原件及复印件;
(一)农民合同制职工
1.《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或《广州市流动人员劳动手册》;
2.本人在本市工、农、建行开户的个人结算账户活期存折及复印件,或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及开卡申请表(原件及复印件);
(客服部提供)
3.《广州市失业保险待遇核定申请表》一式2份;
6.4领取方法
本市城镇户籍的失业人员到户籍所属区的失业保险发放机构办理申领失业保险手续;
外地城镇户籍的失业人员选择在本市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到暂住所在区的失业保险发放机构办理申领失业保险手续。
选择不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的,不需办理申领手续,其失业保险缴费年限自动与下次重新就业后的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第七章生育保险申报及指引
参加生育保险累计满一年、已办理生育备案、在生育(流产)及申报待遇时仍在参保的员工,按有关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6.2生育备案
一、流程
女职工在怀孕16周后,凡享受人流、引产、产检、生育等生育保险各项待遇时,由用人单位到广州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医保中心”)进行就医手续确认及申报生育定点医院。
二、提交申报资料(客服部提供)
1.一般资料:
●《员工生育定点医院申报资料交接清单》;
●《计划生育服务证》(外地户口需先在现住地的计生办办理生育备案)原件;
●医院诊断怀孕证明(证明怀孕周数及预产期)或围产手册原件;
●近期小一寸彩色照片一张。
2.特殊资料
●军人军属人员不受参加生育保险累计满一年的限制。
在享受各项生育保险待遇前,需提供另一方的军官证或士兵证和结婚证(原件)。
军人军属人员须先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然后到医保中心进行生育就医手续确认。
●原来在省社保或是在外地参保后转入本市人员提供省社保局或外地社保机构出示的参加生育保险年限的证明,在本市必须是参保状态,并且参加了生育保险,本市与外地或省社保的生育缴费年限累计满一年的,先报社保经办机构备案,再到医保中心进行生育就医身份确认。
6.3生育待遇及医疗费报销(异地分娩)
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后一年内,分别由女职工,男配偶所在单位申领生育保险待遇。
超过一年的,不予支付生育保险待遇。
1.提交申报资料
☐一般资料
●《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审核表》一式二份;
(业务处理中心提供)
●《员工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资料交接清单》;
☐特殊材料
(1)顺产、难产(客服部提供)
●《生育证》原件及复件;
●《出生证》原件及复件;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及复件或《不能提供独生子女证件通知书》原件;
●医院《诊断证明书》和《出院小结》原件及复件;
●领取二孩《生育证》符合晚育规定的,附单位证明。
●身份证复印件;
●异地分娩的需提交异地分娩申请表(有医院等级和盖章)原件及复件。
(2)婴儿死亡(客服部提供)
●《死亡报告书》原件及复件。
(3)流产(客服部提供)
●《同意生育通知书》或《生育证》原件及复件;
●医院诊断证明书原件及复件。
(4)男配偶假期工资(客服部提供)
●《出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证》原件及复印件;
●身份证复印件。
注:
1、医院诊断证明应为区级(或镇级)及以上医院证明方有效;
2、所有复印件都必需要用A4纸复印。
3、待遇标准
生育保险津贴、假期工资以及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的核发,具体的生育保险待遇:
(1)生育津贴
●女职工按规定享受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以生育(流产)时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计发。
●生育津贴=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30*享受假期
(2)女职工享受的假期:
正常产假90天(包括产前检查15天);
独生子女增加35天;
晚育假增加15天;
难产假:
剖腹产、3度会阴破裂增加30天;
吸引产、钳产、臀位产增加15天;
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产假:
怀孕不满2个月15天;
怀孕不满4个月30天;
怀孕满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至7个月以下的42天;
怀孕满7个月以上遇死胎、死产和早产不成活的75天。
(3)凡是在一、二级医院分娩的参保职工,每人给予300元的一次性补贴,随生育津贴一并发放。
(4)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
●正常产、满7个月以上流产,补助费用为:
上年度市属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25%;
●难产、多胞胎,补助费用为:
上年度市属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50%
(5)男配偶假期工资
●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的男配偶可享受10天的假期。
以孩子出生当月的单位人平缴费工资计发。
●男配偶假期工资=单位人平缴费工资/30*假期天数
(6)注意事项
●女工因生育而导致死亡,婴儿同时死亡者,社保机构按原产式支付生育保险待遇。
●女工因生育而导致死亡,婴儿同时死亡者,生育津贴按产前15天及产后至死亡前的实际天数计发。
●单位核发生育津贴给职工时,若职工本人平均工资低于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全市最低工资标准计发;
职工按规定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高于社会保险机构支付标准的,超过部分由用人单位自行解决。
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用人单位要按社会保险机构拨付的标准支付给产妇。
B、医疗费报销(异地分娩)(包括产后42天内的一次复检费用)
1、时间限制
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后一年内,由女职工所在单位申报生育保险医疗费报销。
2.提交申报资料(客服部提供)
●《员工生育保险医疗费报销资料交接清单》;
(1)怀孕16周前急诊流产
●医院病历原件及复印件;
●医院诊断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财税部门印制的医疗费用专用收据或发票;
●打印的与收据(发票)金额相符的医疗费用明细清单(或有医疗机构印章的手工记录清单);
●《广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报销审核表》一式一份;
●以下资料之一:
《计划生育服务证》或《同意生育通知书》或夫妇双方街道计生部门《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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