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法规平时作业3及讲评Word文档格式.docx
- 文档编号:3756177
- 上传时间:2023-05-02
- 格式:DOCX
- 页数:24
- 大小:30.17KB
建设法规平时作业3及讲评Word文档格式.docx
《建设法规平时作业3及讲评Word文档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建设法规平时作业3及讲评Word文档格式.docx(24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答对得3分,答错得0分)
17.(7章)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ABCD)。
A.现场安全责任制度B.现场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C.施工起重机械的检验、验收登记备案制度
D.施工现场安全检查制度E.建筑材料质量验收制度
18.(8章)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关于工程项目的材料采购供应,下列说法正确的有(BC)
A.可由承包商负责采购,但必须到建设单位指定的供应商处采购
B.可由建设单位直接采购
C.可由双方认可的供应商处供应
D.建设单位可以直接为承包商指定供应商
E.建设单位可以直接为承包商指定品牌
19.(8章)《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筑工程质量群众监督制度的形式包括(BDE)
A.监察B.检举C.检测D.投诉E.控告
20.(8章)《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
施工单位具有的质量主任和义务是(AB)。
A.在本单位的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B.施工单位不得转包工程
C.施工单位不得分包工程
D.施工单位不得指定材料、设备的生产厂家和供应商
E.施工单位不得指定检测单位
三、简答题
1、(7章)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和原则是什么?
答:
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安装企业安全生产的管理,保护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建筑安装企业都必须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的领导和管理。
凡安全生产搞得不好的企业,不能评为先进单位;
有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行为的,不能评为先进个人。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南京地区所有建筑安装企业单位(包括中央部、省属及外县在宁施工的建筑安装企业和从事建筑构件、木材加工、机电设备修理的工业企业)。
第四条各级建筑安装企业在制订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时,必须要有明确的安全生产要求和严格的考核指标。
市建工局应按行业管理的要求,加强对在宁所有建筑安装企业安全生产的管理和指导。
第五条建筑安装企业及其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对本企业和本系统的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生产的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技术负责人负技术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责。
第六条凡几个建筑安装企业联合施工时,应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对分包单位必须服从总包单位的领导和管理。
在承包合同中,各项工程都要有明确的安全要求和责任。
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安装队伍,不得承包工程。
第七条企业的职工必须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防护设施,严禁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对他人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有权制止和拒绝执行。
第八条建筑安装企业应根据生产性质及其规模大小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得力的专、兼职安全技术干部。
一千人以上的建筑安装企业设安全监督科;
五百人以上、一千人以下的企业设安全监督股;
二百人以上、五百人以下的企业设专职安全监督员;
班组设兼职安全员。
外县和个体
建筑队伍要根据具体情况配备相应的专、兼职安全员。
各级安全技术人员按职工总数的千分之二至千分之五配备。
第九条安全管理机构和专、兼职安全人员应做好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其职责是:
1、监督检查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法规,实现安全、文明生产;
2、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工作,总结交流推广先进经验,协助领导组织安全检查;
3、调查研究生产中的不安全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
4、参加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和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对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新工人和特殊工种工人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及发证工作;
6、进行工伤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参加工伤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7、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遇有严重不安全的情况,有权暂停生产。
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职工劳逸结合和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工作。
8、对违反劳动保护法规的行为,可视情况给予教育,并向领导提出处理建议。
原则
(1)企业制定的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制度和制定的有关重大技术组织措施计划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在充分听取职工代表大会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决策,发挥职工群众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民主管理作用;
(2)要把专业管理同群众管理结合起来,充分发挥职工安全员网络的作用;
(3)发挥工会在安全生产管理中的作用,利用工会发动群众,教育群众,动员群众的力量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
(4)对新职工要加强安全教育,对特种作业岗位的工人要进行专业安全教育,不经训练,不能上岗操作。
(5)发动群众开展技术革新、技术改造,采用有利于保证生产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积极改善劳动条件,努力将使不安全的、有害健康的作业变为无害作业。
(6)组织开展遵章守纪和预防事故的群众性监督检查,职工对于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安全规章、规程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2、(7章)关于建设工程,法律缺点了什么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
1、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话综合监督管理。
按照目前部门职能的划分,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是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地方上是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体制,实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话统一的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分别对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的模式。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到各专业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3、建设部《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对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职责作出了明确规定。
(1)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建筑安全生产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建筑安全生产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
4、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将下述有关资料的主要内容抄送同级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
(1)申领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时所报送的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2)拆除工程时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和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
5、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审查内容主要包括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防护和环境污染防护措施、专项安全技术方案等。
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享有下列监督检查权:
(1)调阅被检查单位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的权力;
(2)进入施工现场进行检查的权力;
(3)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理权;
(4)对事故隐患的处理权。
7、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8、国家对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实行淘汰制度。
9、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对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隐患的检举、控告和投诉。
3、(7章)简述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企业和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和义务。
(一)、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和义务:
1、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气象水文、相邻建(构)筑物、地下工程等资料。
2、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3、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的费用。
4、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5、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时,必须报送安全施工措施。
6、建设单位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必须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①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②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③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④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
7、按规定办理特殊作业的申请批准手续。
(二)、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和义务
1、设计单位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
特别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工程建设技术和经验的总结、积累,对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起着重要作用。
因此,法规强调设计单位在设计过程中必须考虑生产安全,强制性标准是设计工作的技术依据,应当严格执行。
2、设计单位的工程设计文件对保证建筑结构安全非常重要,设计单位在编制设计文件时,应当结合建设工程的具体特点和实际情况,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为施工单位制定安全防护措施提供技术指导。
3、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存在违反强制性标准,或者按照设计文件进行施工无法满足安全防护和施工安全,或者设计文件存在错、漏、碰、缺的问题时,设计单位有责任、有义务及时、无偿地修改设计文件,解决施工中存在的安全问题。
4、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工程以及特殊结构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5、按照“谁设计谁负责”的国际通告做法,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
设计单位的责任主要是指由于设计责任造成事故的,设计单位除承担行政责任外,还要对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
(三)、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和义务
1、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式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2、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3、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要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四)、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责任和义务
1、不具务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不得颁发资质证书
2、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3、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
4、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制度
5、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和现场临时用电方案以及专项施工方案
6、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义务,维护施工作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4、(7章)简述施工现场消防管理、安全防护管理和环境保护的内容。
消防管理:
(1)、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
(2)、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3)、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
安全防护管理:
(1)、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
(2)、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3)、有条件的,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
(4)、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以及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环境保护:
《建筑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
”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档。
5、(7章)简述施工现场生活区和作业区环境管理的内容。
(一)、《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中对施工现场的临时设施和员工的生活条件,均制定了相关的强制性条款。
法规从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的角度,为了确保员工的生命安全与身体健康,制定了相应的规定:
(1)施工作业区与办公区和生活区应有明显的划分隔离,并设有防护措施,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所谓安全距离,是指即使发生事故,也不致损害员工的人身安全的最小距离。
办公区和生活区应当处于在建建筑物的坠落半径之外。
建筑物高度2-5m,坠落半径为2m;
高度30m,坠落半径为5m(因条件限制,办公区和生活区设置在坠落半径区域内的,必须有防护措施);
根据《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1KV以下,安全距离为4m;
330-550KV,安全距离为15m。
办公区和生活区应当有隔离,以避免人员误放危险区。
(2)办公区和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
(3)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符合卫生标准。
(4)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二)、施工现场临时搭设的办公室、员工宿舍、厕所、娱乐室等临时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符合消防、卫生要求。
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生产厂家应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进行生产,房屋的结构、消防、环保、卫生、材料的选用等方面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规范标准,出厂时应附有产品合格证等相关资料。
6、(7章)简述建筑装修和房屋拆除的安全生产管理内容。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装修的安全管理:
建筑主体是指砖混结构的墙体与楼板、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框架。
承重结构是指建筑工程中的屋盖、楼盖、墙、柱、基础等。
建筑装修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内、外空间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了修饰处理的工程建筑活动。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直接关系到建筑工程的安全性能。
因此、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的安全和居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对其施工,必须依据设计方案进行。
建筑设计方案是根据建筑物的功能要求,具体确定建筑标准,必须依据设计方案进行。
建筑设计方案是根据建筑物的功能要求,具体确定建筑标准、结构形成、建筑物的空间和平面布置以及建筑群体的安排。
设计方案是施工的依据,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房屋拆除的安全管理:
1、建设部关于房屋拆除安全管理的规定
(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所辖区域内的拆除工程(指建筑物和构筑物)要建立健全制度,实行统一管理,明确职责,强化监督检查工作,确保拆除施工安全。
(2)拆除工程施工,实行许可证制度拆除工程的单位,应在动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以上的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手续,取得拆除许可证证明。
(3)拆除工程应由具备资质的队伍,不得转包。
需要变更施工队伍时,应到原发证部门重新办理拆除许可证手续,并经同意后,才能施工。
(4)拆除工程在施工前,应组织施工人员认真学习施工组织设计和有关的安全操作规程;
应将被拆除拆除工程的电线、煤气管道、上下水管道路、供热管线等切断或转移。
施工中必须遵守有关的规章制度,不得违章冒险作业。
(5)拆除建筑物,通常应该自上而下对称顺序进行,不得数层同时拆除。
当拆除一部分时,应先采取加固或稳定措施,防止另一部分倒塌。
当用控制爆破拆除工程时,必须过爆破设计,对起爆点、引爆物、用药量和爆破程序进行严格计算,以确保周围建筑和人员的绝对安全。
(6)拆除工程应设置信号,有专人监护,并在周围设置围栏,夜间应红灯示警。
在高处进行拆除工作时要设置溜放槽,较大的和沉重的材料,要用吊绳和起重机械吊下和运走,禁止向下抛掷。
(7)拆除建筑物一般不应采用推倒法,因特殊情况不得不采用该方法时,应遵照《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的要求,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①砍切墙根的深度不能超过墙厚度的1/3,墙的XX小于两块半砖的时候,不许进行掏掘;
②在掏掘前,要用支撑撑牢;
③推倒前,应发出信号,待全体人员避到安全地方后,方可进行。
2、《建筑法》关于房屋拆除安全管理的规定
(1)房屋拆除由具备保证房屋拆除安全条件的建筑施工单位承担,不具备保证房屋拆除安全条件的建筑施工单位和非建筑施工的单位不得承担房屋拆除任务。
这里的安全条件主要包括:
有编制房屋拆除安全技术措施的能力;
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有相应的机械设备等。
(2)建筑施工单位负责人对房屋拆除的安全负责。
建筑施工单位的负责人是建筑施工企业的行政管理人员,他不仅对拆除的安全负责,还应当对拆除过程中的安全负责。
为了保证安全,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执行国家的有关安全的规定;
必须对拆除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必须为拆除人员准备防护用吕等。
在施工前,要组织技术人员和工人学习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操作规程;
必须对拆除工程的施工进行统一领导和经常监督。
(3)对于一些需要爆破作业的特殊拆除工程,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中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了大型爆破作业,或在城镇与其他居民聚居的地方、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进行控制爆破作业,施工单位必须事先将爆破作业方案,报县、市以上主管部门批准,产征得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同意,方准实施爆破作业。
7、(7章)什么是建筑工程重大事故?
分为几级?
建筑工程重大事故,是指造成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四级。
8、(7章)简述建筑工程事故的报告程序和要求。
(一)、事故报告的时间及程序: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帮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1)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2)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3)一般事故上报至市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团国务院。
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对于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
就真实性来看,如实上报要求:
①客观上报,对事故情况如实报告,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规模、伤亡人数、救援情况等;
②全部上报,就是不得部分上报,部分不报,必须将事故发生的整体原本上报,并具体说明细节情况。
9、(7章)简述建筑工程重大事故的调查程序和处理原则。
(一)、事故调查的职权范围: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市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
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了调查。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任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二)、事故调查组的组成
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
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三)、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2)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3)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4)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5)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四)、事故调查的实施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撤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
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
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
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
(五)、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组应当说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①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②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③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④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⑤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⑥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事故调查报告送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
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
处理原则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建设 法规 平时 作业 讲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