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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关于印发«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方法»
的通知
财农[2020]412号
10、关于印发«
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管理方法»
财农[2020]328号
11、关于印发«
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方法»
的通知财建[2020]374号
12关于印发«
全国方案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方法»
的通知财教[2020]244号
13关于印发«
基层科普举动方案专项资金管理方法»
的通知财教[2021]171号
14关于印发«
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方法»
的通知财综[2021]60号
15财政部关于印发«
中央财政现代农业消费开展资金管理法»
的通知财农[2020]68号
16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增强财政支农资金管理的意见财农[2020]9号
17关于印发«
乡村义务教育先生营养改善方案专项资金管理暂行方法»
的通知财教[2021]231号
1关于印发«
财综[2021]42号
辽宁、福建、山东、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河北、湖南、湖北、海南、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宁夏、新疆、西藏、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消费树立兵团财务局:
依据城市廉租住房保证任务停顿新状况、新要求,为支持财政困难地域及新疆消费树立兵团做好城市廉租住房保证任务,增强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证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运用效益,经商住房城乡树立部赞同,我部重新制定了«
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证专项资金管理方法»
。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证专项资金管理方法
财
政
部
2021年6月20日
附件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为支持财政困难地域做好城市廉租住房保证任务,增强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证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运用效益,依据«
国务院关于处置城市低支出家庭住房困难的假定干意见»
〔国发[2007]24号〕等有关规则,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证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中央财政设立的用于补助财政困难地域及新疆消费树立兵团〔以下简称相关地域〕廉租住房保证任务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依照地下、公允、公正、透明的原那么分配给相关地域。
详细补助范围包括:
西部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消费树立兵团,中部10个省及辽宁、山东、福建3省〔不含省会城市和方案单列市〕。
第四条专项资金管理依据相关地域廉租住房保证任务停顿状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
分配与计算
第五条专项资金在优先满足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前提下,可用于购置、改建或租赁廉租住房支出。
其中,购置廉租住房可以购置旧房,也可以购置新房。
在完成当年廉租住房保证义务的前提下,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可以将专项资金用于购置、新建、改建、租赁公共租赁住房。
第六条专项资金原那么上依照有关地域年度发放租赁补贴户数以及购置、改建、租赁廉租住房套数等要素,并结合财政困难水平系数计算分配。
2021年,发放租赁补贴户数以及购置、改建、租赁廉租住房套数两项要素所占权重区分为80%和20%,以后年度两项要素权重由财政部依据各年度廉租住房保证状况适时调整。
财政困难水平参照财政部平衡性转移支付财政困难水平系数确定。
第七条专项资金分配相关地域的计算公式:
某地域专项资金总额=〔〔该地域年度租赁补贴户数×
该地域上年度财政困难水平系数〕÷
∑〔各地域年度租赁补贴户数×
相应地域上年度财政困难水平系数〕×
相应权重+〔该地域年度购置、改建、租赁廉租住房套数×
∑〔各地域年度购置、改建、租赁廉租住房套数×
相应权重〕×
年度专项资金总额。
其中:
年度租赁补贴户数是指当年方案发放租赁补贴户数,减去上年度未实施的方案发放户数,加上上年度超方案实施的发放户数;
年度购置、改建、租赁廉租住房套数是指当年方案购置、改建、租赁廉租住房套数,减去上年度未实施的方案套数,加上上年度超方案实施的套数。
上述租赁补贴户数和购置、改建、租赁廉租住房套数实施状况,以能否实践发放租赁补贴以及签署购置、改建、租赁合同为准。
廉租住房套数不得跨保证方式、跨施工年度、跨取得方式等重复申报。
第八条财政困难地域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新疆消费树立兵团财务局应当会同廉租住房主管部门,在汇总审核各市、县〔师、团场〕能否依照规则申报后,于每年2月28日之前向外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提交以下资料:
〔一〕本地域廉租住房保证规划及年度保证方案,各市、县〔师、团场〕廉租住房保证规划及年度保证方案。
〔二〕加盖部门印章的本方法附表1、附表2。
〔三〕本地域年度发放租赁补贴户数和购置、改建、租赁廉租住房套数等有关资料。
〔四〕省级财政部门及廉租住房主管部门对市、县〔师、团场〕申报资料审核状况的说明。
〔五〕其他与审核有关的资料。
第九条财政困难地域省级财政部门、新疆消费树立兵团财务局应当会同廉租住房主管部门,于3月31日前将外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审核认定后的附表1、附表2和相关文字说明报送财政部、住房城乡树立部。
关于未附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审核意见的,财政部、住房城乡树立部不予受理。
关于未按规则时间报送有关资料的地域,视同不央求专项资金处置。
第十条财政部驻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应当确保实地抽查不少于3个地级市〔含省直管县〕,抽查廉租住房保证数据比例不低于全省〔自治区、直辖市〕申报数据的20%。
关于抽查审核剔除率较高的,应当及时商相关地域省级财政部门或兵团财务局将申报资料退回,重新调整数据后再报。
关于未按规则时限向相关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报送审核资料或许审核发现严重故弄玄虚或严重违规等效果,应当及时向财政部报告。
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审核任务完毕后,应于3月31日前将审核意见表〔附表3〕报送财政部,并于4月30日前上报审核总结报告。
第三章
拨付与运用
第十一条财政部会同住房城乡树立部,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将专项资金分配下达省级财政部门、新疆消费树立兵团财务局。
依据相关地域廉租住房保证义务完成状况、专项资金运用管理状况、能否按时向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报送审核资料、上报数据能否及时准确等要素,在下一年度分配专项资金时可以采取适当的奖惩措施,适当添加或增加相关地域的专项资金。
第十二条
财政困难地域省级财政部门、新疆消费树立兵团财务局收到中央财政下达的专项资金数额后,应当参照中央财政的分配方案,于每年5月31日前下达相关市、县财政部门或师、团场,并将下达文件同时抄送财政部驻外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市、县财政部门或师、团场收到专项资金后,应当会同廉租住房主管部门制定专项资金运用方案,做好资金运用布置,报省级财政部门、廉租住房主管部门备案。
专项资金应当与其他各项廉租住房保证资金一同,依照规则用于市、县或师、团场廉租住房保证开支。
第十三条财政困难地域省级财政部门、新疆消费树立兵团财务局,以及市、县财政部门或许师、团场,应当对专项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并严厉依照规则用途运用,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
专项资金支付,严厉依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则执行。
相关地域应当实在提高专项资金运用效率,依据廉租住房保证任务进度及时下达预算并拨付资金,保证预算执行进度,确保廉租住房保证资金需求。
关于年底专项资金结余较多的地域,中央财政可以酌情增加布置该地域下一年度专项资金数额。
第十四条市、县财政部门或师、团场布置运用专项资金时,依据专项资金用途,区分填列«
政府收支分类科目»
221类〝住房保证支出〞01款〝保证性安居工程支出〞01项〝廉租住房〞科目和06项〝公共租赁住房〞科目。
第四章
监视管理
第十五条财政困难地域省级财政部门、新疆消费树立兵团财务局应当确保将专项资金及时拨付到市、县财政部门或师、团场。
市、县财政部门或师、团场应当确保专项资金依照规则用途运用。
关于违犯规则,骗取专项资金,不按规则分配运用专项资金的,相应扣减下一年度分配该地域或兵团的专项资金数额,依照«
财政违法行为处分奖励条例»
〔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则停止处置,并依法清查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十六条财政部驻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应当对专项资金申报基础数据的真实性、补助资金分配运用状况展开监视反省,保证专项资金依照规则用途运用。
财政困难地域省级财政部门、新疆消费树立兵团财务局要增强对市、县或师、团场专项资金运用状况的监视反省,根绝挤占、挪用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发作。
第十七条每年年度终了,财政困难地域省级财政部门、新疆消费树立兵团财务局应当汇总本地域或许兵团上年度专项资金收支和结余状况,填写«
年度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证专项资金收支状况表»
〔附表2〕,于每年3月31日之前报送财政部。
第五章
附那么
第十八条
如遇发作严重自然灾祸等特殊状况,专项资金分配时可以适当向受灾地域倾斜。
第十九条
财政困难地域省级财政部门、新疆消费树立兵团财务局,可以依据本方法,结合各地实践,制定详细实施方法,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条
本方法由财政部担任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方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财综〔2020〕110号〕同时废止。
附表:
1.
年度廉租住房保证方案和实施状况表
2.
年度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证专项资金收支状况表
3.
专员办审核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证专项资金意见表
2关于印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方案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新疆消费树立兵团财务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为促进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安康开展,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中小企业开展专项资金管理,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对«
停止了修正。
现将修正后的«
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小企业开展专项资金管理方法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附件: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促进中小企业安康开展,规范中小企业开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运用效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则,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中小企业开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预算布置,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技术提高、结构调整、转变开展方式、扩展失业,以及改善效劳环境等方面。
第三条专项资金依照要素法分配,中央依据中央财政下达的预算目的,依照有关要求布置运用。
第四条本方法所称中型、小型、微型企业的划分规范,依照国度规则执行。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运用和管理应当契合国度微观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开展政策,并向中西部地域倾斜,遵照地下透明、定向运用、迷信管理、增强监视的原那么,增强对社会资金的引导,扩展政策受惠面,确保资金运用规范、平安和高效。
第六条专项资金由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共同管理。
财政部担任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并对资金的运用状况停止监视反省。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确定专项资金年度支稳健点,印发年度任务通知,树立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系统,审定实施方案,并对项目实施状况停止评价和监视。
第二章支持内容及方式
第七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促进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结构调整和优化。
重点支持中小企业技术提高和技术改造,创立和维护自主知识产权及增强品牌树立,提升〝专精特新〞开展才干,增强与大企业协作配套,动摇和扩展失业,展开节能减排和平安消费,开掘和维护特征传统工艺和产品,开展国度重点培育的产业,提升运营管理水平等。
〔二〕改善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效劳环境。
重点支持高技术效劳业、商务效劳业、现代物流业等消费性效劳业企业,以及中小企业效劳机构等提升效劳才干和效劳质量,增强和改善中小企业创业、创新、质量、管理咨询、信息效劳、人才培育、市场开拓等效劳。
第八条专项资金采取无偿资助、存款贴息方式停止支持,每个企业或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支持方式。
第九条专项资金无偿资助的额度,每个项目普通不超越200万元。
专项资金存款贴息的额度,依照项目存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确定,每个项目普通不超越200万元。
对改善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效劳环境项目的支持额度最多不超越400万元。
第十条同一年度,每个项目单位只能央求一个项目,已经过其他渠道获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不再重复支持。
第三章央求条件及申报资料
第十一条项目单位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方案单列市及新疆消费树立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财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部门〕有关项目申报任务要求,向本地域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进项目央求。
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必需同时具有以下资历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历;
〔二〕成立1年以上〔含1年〕;
〔三〕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规范,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和有关信息;
〔四〕消费运营或业务展开状况良好;
〔五〕会计信誉、征税信誉和银行信誉良好;
〔六〕申报项目契合专项资金年度支稳健点;
〔七〕近3年没有因财政、财务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遭到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及相关监管部门的处置处分。
〔八〕应当具有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项目单位应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一〕营业执照正本及章程〔复印件〕;
〔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
〔三〕项目可行性研讨报告或项目央求说明;
〔四〕项目单位对申报资料真实性担任的声明;
〔五〕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十四条项目单位应按要求将项目信息及时录入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系统。
第四章组织申报、审核及资金拨付
第十五条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方法及年度任务通知,结合本地域国民经济开展总体规划、产业开展规划以及小型微型企业数量等,研讨提出本地域年度实施方案,包括支稳健点、支持方案、资金需求等,其中用于小型微型企业和改善效劳环境的资金规模不得少于央求额的80%,在每年2月底前上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六条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对各省上报的实施方案停止审核,综合思索各地域实施方案、经济社会开展目的、区域特点、以前年度任务状况等要素,研讨提出专项资金项目年度实施方案。
第十七条财政部依据预算规模、项目年度实施方案,确定资金分配方案,并及时向省级财政部门下达预算目的。
第十八条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依照本方法和年度任务通知等要求,在本地域范围内地下组织项目央求任务,并归入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系统停止管理。
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项目组织申报文件中发布廉政信息反应专线和电子邮箱,片面接受社会监视。
第十九条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延聘具有相关专家资源的资产评价、中小企业效劳等专业机构对央求项目停止评审,并出具有法律效能的评审意见书。
项目评审费用在专项资金中列支,依照不超越下达各地域专项资金额度的0.5%控制。
第二十条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依据评审意见书,提进项目和资金支持方案,详细包括方案支持单位和项目称号、支持内容、支持方式及金额、企业规模等,经省级财政部门审定后,向社会公示,接受监视,公示期不少于7个任务日。
第二十一条公示期完毕后,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将本地域专项资金任务状况、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和资金支持方案,上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备案后,省级财政部门依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则,在1个月内将资金拨付至项目单位。
第二十二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发现备案资料存在效果的,应及时通知有关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予以调整,必要时收回已拨付资金,并列入下年度专项资金分配的扣减要素。
第二十三条项目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应在10日内将资金到位时间、额度以及账务处置等信息以书面方式向省级财政部门反应。
第五章监视反省
第二十四条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各地域专项资金组织申报、项目评审、资金运用和管理等任务停止不活期抽查。
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专项资金的拨付运用状况及项目实施状况停止不活期的监视反省。
第二十五条省级财政部门担任对专项资金的运用状况停止管理和监视;
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担任对项目实施状况停止管理和监视。
项目单位应在项目建成后两个月外向外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项目树立及专项资金运用状况,不能按时完成或未到达预定树立目的的项目,需在原定项目建成期到期前书面说明缘由和估量完成日期。
第二十六条财政部树立专项资金运用状况绩效评价制度,工业和信息化部树立项目实施状况绩效评价制度,区分对专项资金运用状况、项目实施状况及效果停止考核评价,适时向社会发布评价结果。
第二十七条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依照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要求,对本地域专项资金运用和项目实施状况停止绩效评价,并将专项资金实施效果、存在效果及政策建议等,于每年3月底前上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二十八条专项资金必需用于规则的支持方向和重点,对违犯本方法规则运用、骗取资金的行为,依照«
〔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则停止处置。
第六章附那么
第二十九条省级财政部门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依据本地实践状况,依照本方法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法,及时上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并向社会发布。
第三十条本方法由财政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担任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方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开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方法〉的通知»
〔财企[2020]179号〕同时废止。
3关于印发«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中小企业信誉担保资金管理,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对«
中小企业信誉担保资金管理暂行方法»
中小企业信誉担保资金管理方法
中小企业信誉担保资金管理方法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规范和增强中小企业信誉担保资金管理,提高资金运用效率,依据«
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则,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中小企业信誉担保资金〔以下简称担保资金〕是由中央财政预算布置,专门用于支持中小企业信誉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中小企业信誉再担保机构〔以下简称再担保机构〕增强业务才干,扩展中小企业担保业务,改善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融资环境的资金。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中型、小型、微型企业的划分规范,依照国度规则执行。
第四条担保资金的运用和管理应当遵照地下透明、定向运用、迷信管理、增强监视的原那么,确保资金运用规范、平安和高效,并向中西部地域倾斜。
第五条财政部担任担保资金的预算管理及资金拨付,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项目资金分配方案,并对资金的运用状况停止监视反省。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确定担保资金的年度支稳健点,树立担保资金项目管理系统,组织项目申报和审核,并对项目实施状况停止监视反省,在担保机构业务信息报送任务基础上展开担保〔再担保〕项目储藏任务。
第二章支持方式及额度
第六条担保资金采取以下几种支持方式:
〔一〕业务补助。
鼓舞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提供担保〔再担保〕效劳。
对契合本方法条件的担保机构展开的中型、小型、微型企业担保业务,区分依照不超越年平均在保余额的1%、2%、3%给予补助。
对契合本方法条件的再担保机构展开的中型和小型微型企业再担保业务,区分依照不超越年平均在保余额的0.5%和1%给予补助。
〔二〕保费补助。
鼓舞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低费率担保效劳。
在不提高其他费用规范的前提下,对担保机构展开的担保费率低于银行同期存款基准利率50%的中小企业担保业务给予补助,补助比例不超越银行同期存款基准利率50%与实践担保费率之差,偏重点补助小型微型企业低费率担保业务。
〔三〕资本金投入。
鼓舞担保机构扩展资本规模,提高信誉水平,增强业务才干。
特殊状况下,对契合本方法条件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依照不超越新增出资额的30%给予注资支持。
〔四〕其他。
用于鼓舞和引导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展开中小企业信誉担保〔再担保〕业务的其他支持方式。
第七条契合本方法条件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可以同时央求以上不限于一项支持方式的资助,但单个担保机构当年取得担保资金的资助额最多不超越2000万元,单个再担保机构当年取得担保资金的资助额最多不超越3000万元。
〔资本金投入方式除外〕
第三章央求条件及要件
第八条央求担保资金的担保机构必需同时具有以下条件:
〔一〕依据国度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和运营,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历,取得融资性担保机构运营容许证。
〔二〕运营担保业务2年及以上,无不良信誉记载。
〔三〕担保业务契合国度有关法律、法规、业务管理规则及产业政策,当年新增中小企业担保业务额占新增担保业务总额的70%以上或当年新增中小企业担保业务额10亿元以上。
〔四〕对单个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越担保机构净资产的10%,对单个企业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越担保机构净资产的30%。
〔五〕东部地域担保机构当年新增担保业务额达平均净资产[即:
〔年终净资产+年末净资产〕/2,下同]的3.5倍以上,且代偿率低于2%;
中部地域担保机构当年新增担保业务额达平均净资产的3倍以上,且代偿率低于2%;
西部地域担保机构当年新增担保业务额达平均净资产的2.5倍以上,且代偿率低于2%。
〔六〕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越银行同期存款基准利率的50%。
〔七〕外部管理制度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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