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职业病防治制度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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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职业病防治制度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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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十一、职工安全健康教育培训制度
一十二、职业安全健康定期监督与奖罚制度
一十三、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一十四、******公司职业安全健康管理统计报表制度
一十五、******公司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一十六、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
******公司关于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工作的通知
矿所属各单位:
根据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为贯彻执行落实**煤业化工[****]**号《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的通知]的通知》、*煤人[****]54号《**省煤炭行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若干规定》和*煤人[****]****号《**省煤炭行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若干规定实施方案》文件精神,依照*煤[****]3号文件精神,经矿研究现将我矿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工作具体安排如下:
1、成立******公司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监督管理领导小组,统筹职业病防治工作。
组长:
**
副组长:
***
成员:
*****
2、领导小组在人力资源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兼任。
负责相关文件拟发、资料汇总、具体日常工作的协调及联络。
各成员科室或单位设联络员,负责信息资料的传送工作。
3、为保障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工作的有效进行,******公司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工作实行部门分工协作,分类监管;
按照职业安全健康工作考核与奖惩办法,对职业安全健康工作实施奖惩。
罚款入安全账户。
凡本单位发生职业危害事故,以本规定的职责范围追究责任。
4、领导小组及各成员单位(部门)职责
(一)******公司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领导小组职责:
1、将职业安全健康与伤害防治纳入煤炭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范畴,制定职业安全健康与伤害防治年度计划及中长期目标,制定职业安全健康工作奖惩办法。
2、督促基层单位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公司有关煤炭行业职业安全健康规定。
3、监督检查基层单位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目标落实和关键技术、装备现场管理情况。
4、组织协调基层单位等相关部门和职业病防治机构,搞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工作。
5、监督检查基层单位职业健康预防和有关规定的落实情况。
6、指导基层单位开展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宣传、教育等工作。
7、负责其他有关职业安全健康管理综合协调事宜。
(二)各部门(单位)职责
各部门(单位),在矿领导小组领导下,依据国家、省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认真落实《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的通知]的通知》、《**省煤炭行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若干规定》、《[**省煤炭行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若干规定]实施方案》等工作。
1.办公室
(1)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制定*济**职业健康监管年度工作计划和职业医疗康复计划。
(2)负责各基层单位开展职业病防治的指导工作,协助有关职能科室对本单位建设项目(新建、改建、扩建)的职业卫生预评、控评及审核验收工作。
协助公司有关科室完成职业危害申报工作。
(3)加强与上级有关部门联系及协调工作,按照上级要求完成职业卫生相关的统计及资料报送工作。
(4)监督用人单位对接触或即将接触粉尘、毒物、及有害物理因素的作业人员依法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
严禁未经合法体检及职业健康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人员上岗。
建立本单位劳动卫生档案。
(5)定期统计基层单位接触职业危害的人数(分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前)及参加职业健康体检人数(分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前)。
(6)管理本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使之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7)按国家政策及时为本单位有害环境工作的职业健康损害者落实相关待遇。
2.安全检查科
(1)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指导基层单位制定或修改作业场所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目标、计划、监督管理。
(2)实施作业场所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的监督检查工作。
(3)负责与上级安全监管部门协调,做好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工作,包括工作面、机电峒室高温测试、统计分析及职业危害申报工作。
(4)定期向主管领导和分管领导汇报作业场所职业安全健康监督工作,依据有关法律、规章及上级部门要求,发现作业场所职业安全健康工作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5)逐步将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纳入绩效考核并实施奖惩。
(6)负责组织并接待上级各部门的各项检查和督察工作。
3.通风科
(1)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对作业环境粉尘检测、有害气体、作业环境温度等检测进行监管,建立煤矿企业作业场所粉尘浓度、有害气体、作业环境温度等检测记录。
(2)定期或不定期向主管领导、分管领导汇报粉尘等监测工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部门要求,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治。
4.调度室、生产科:
对所辖范围的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进行“三同时”的审查“三同时”是指建设项目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确保建设项目职业卫生评价工作的实施;
依法安排业危害防护设施所需费用。
5.生产科、机运科:
各科工作中,凡遇有关职业安全健康事项时,依据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省煤炭行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若干规定》、《<
**省煤炭行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若干规定>
实施方案》,对噪音测试、有毒有害工作防护等进行监管。
6.财务科:
负责对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经费支出情况进行监管,审查相关统计报表。
7.培训中心、人力资源部:
负责对基层单位接触职业危害人员的职业安全健康知识岗前和转岗培训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定期统计职业病及职业病观察人员的情况,建立台帐,妥善保管。
8.综合办:
负责对用人单位的职业安全健康宣传培训工作实施群众性监督。
负责事故地区指挥灭火、警戒、治安、保卫、疏散,必要时向上级公安部门反映实行道路交通管制等工作。
9.调度室
按国家、省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作业环境噪声、放射性物质等有害因素及射线发生装置防护进行检测,建立检测记录。
10.经管科
负责对从事职业安全健康危害人员劳动保护、防护用品发放、统计,并建立相关台账。
三、矿井各基层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总责。
各单位要指定一名副队长兼顾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确保《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的通知]的通知》、《**省煤炭行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若干规定》、《[**省煤炭行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若干规定]实施方案》的全面落实。
四、******公司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领导小组联系电话:
/********
***年*月*日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通知
******公司办公室****年***0月**日印发
******公司职业危害防治计划及实施方案
一、组织员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煤业化工[****]6号《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试行)的通知]的通知》、*煤人[****]54号《**省煤炭工业管理局关于印发[**省煤炭行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对在职职工进行职业危害普法教育,并对学习教育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公司职业安全健康防治目标:
(一)粉尘:
作业环境粉尘浓度全面达标,尘肺病等发病率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力争达到国家标准。
(二)噪声:
作业场所噪声低于85dB(A)。
(三)有害气体:
作业场所中的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硫化氢、二氧化硫、二氧化氮、氨等有害气体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四)高温:
采掘工作面空气温度低于260C,机电设备峒室的空气温度低于300C。
(五)其他有害因素,防治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卫生标准和《煤矿安全规程》相关规定。
(六)从业人员职业伤害防护标准:
1.上岗和转岗人员必须进行职业卫生和职业伤害防护知识岗前培训,培训率达到100%,培训不合格不上岗。
2.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按照相关规定使用、佩戴和维护,上岗人员使用和佩戴率达到100%,不使用不得下井。
3.必须按规定参加职业健康检查,上岗前、离岗时检查率达到100%;
在体检周期内个人检查率不低于95%;
确诊为职业病患者的,及时接受治疗。
4.作业环境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劳动合同。
5.其他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卫生标准和《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规定。
三、对尘肺病患者和疑似尘肺病患者,根据职防所的安排,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对检查出职业病患者,按国家规定及时给予治疗、疗养和调离有害作业岗位,并做好健康监护及职业病报告工作。
四、对离岗工人进行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
五、施工地点的工程设计,一定要考虑职业病危害因素,加强工作地点的通风、洒水、灭尘工作,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职工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减少职业危害程度。
六、通风区配备专职检查员、测尘员、测风员,负责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日常监测,发现异常现象及时通知施工单位和有关部门及领导,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减少对施工人员的危害。
七、为进入工作地点的职工配备符合国家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指导职工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八、按照《妇女权益保护法》做好女职工的职业保护工作。
职业病防治制度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定期对接触粉尘、毒物及有害物理因素等作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对检查出职业病患者,必须按国家规定及时给予治疗、疗养和调离有害作业岗位,并做好健康监护及职业病报告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一、对新入矿工人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对接触粉尘工人的职业健康检查必须拍胸大片,并建立档案。
二、对在岗接触粉尘作业的职工、一期尘肺病患者和疑似尘肺病患者,根据职防所规定的时间安排进行定期检查。
三、对离岗工人必须进行离岗的职业性健康检查。
四、对接触毒物、放射线的人员按规定定期检查。
五、有下列病症之一的不得从事粉尘作业:
1、活动性肺结核病及肺外结核病;
2、严重的呼吸道或支气管疾病;
3、显著影响肺功能的肺脏或胸膜病变;
4、心、血管器质性病变;
5、经医疗鉴定,不适应于从事粉尘作业的其他疾病。
六、有下列病症之一的不得从事井下工作:
1、上述所列病症之一的;
2、风湿病(反复活动);
3、经医疗鉴定不适应于从事井下工作的其他疾病。
七、癫痫病和精神分裂症患者严禁从事煤矿生产工作。
八、经医疗部门鉴定为不适宜在高空作业者,不得从事高空作业。
从事高空作业的人员必须配备个体劳动防护用品。
九、粉尘、毒物及有害物理因素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场所,除采取防治措施外,作业人员必须佩戴防尘或防毒等个体劳动防护用品。
******公司
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职业病诊断档案管理,保证职业病诊断档案资料客观、真实、完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方法》和《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职业病诊断档案是指职业病诊断机构在职业病诊断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
职业病诊断申请书及所附材料(如:
临床检查与实验室检验等结果报告单、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的诊断用所有资料等);
职业病诊断申请接收回执;
职业病诊断受理通知书;
职业病诊断过程记录;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记录;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三条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建立职业病诊断档案管理制度,指定专人专柜,具体负责本机构职业病诊断档案的保存与管理工作,并于每次职业病诊断结束后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归档工作。
第四条档案工作人员对归档的职业病诊断资料,应认真进行质量检查,及时编号登记,入库保管。
归档资料排列、编号、编目应规范有序,编制正确,符合资料归档要求。
第五条根据国家保密制度规定,做好档案保密工作,严格执行档案保存、借阅、复印、利用、统计等制度。
严格管理,严禁任何人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擅自查阅、窃取职业病诊断资料。
第六条职业病诊断鉴定需要职业病诊断资料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在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出具有效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予以办理调阅手续。
第七条因科研、教学需要职业病诊断资料的,需经该诊断组组长及职业病诊断机构负责人签字后现场查阅,不得外借和复制。
涉及患者隐私、用人单位技术秘密以及职业病诊断过程记录的相关内容,应当保守秘密。
第八条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病历资料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在公安、司法机关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予以协助。
第九条职业病诊断机构可以为职业病诊断申请人复制诊断申请时所提交的职业病诊断资料及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其他资料不得复制。
复制的诊断资料经核对无误后,注明“与原件相同”,并盖章。
第十条职业病诊断档案保管期限为永久保存。
职业健康检查与诊治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煤炭行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若干规定》要求,把防治职业病纳入煤炭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规范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更好的保障劳动者健康,制定本制度。
1、健康检查的分类:
上岗前、工作期间、离岗前。
上岗前健康检查:
企业新招收的人员,必须先到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检,体检合格后方可办理上岗手续,这是为矿把好用人关,保证有合格健康的劳动者。
工作期间健康检查:
职工进入企业上岗后,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工作期间的定期检查,职工定期检查的周期按上级规定执行,这是动态观察职工健康状况,了解有无职业危害以及职业危害程度的有效方法。
离岗时健康检查:
职工因退休或岗位变动时,应进行离岗前的健康检查。
2、企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职工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3、企业在组织有接触危害因素的职工进行定期健康检查时,发现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职工,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4、密切配合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检查工作,建立健全职业安全健康体检、诊断、治疗和防治管理制度,提高服务质量。
5、由于我矿职业危害以煤矿粉尘为主,故把尘肺病作为我矿职业病筛查重点。
对接尘人员“高仟伏胸部X片、肺功能和心电图”三项必检项目进行医学检查,其他常规检查作为选检项目。
6、根据检查结果,对职业病患者及疑似职业病和有职业禁忌人员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并按规定调整工作岗位。
7、及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告知职工,并建立职工健康监护档案;
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的费用,由专用账户资金中支付。
职业安全健康危害因素管理监测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管理法规条例》和职业病防治等若干管理规定,按照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建立和谐矿区的总体要求,为切实贯彻若干规定的要求,预防控制作业场所职业危害,保障从业人员人身安全和健康,结合我矿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制度:
粉尘管理制度
1、矿井要有完善的静压防尘供水系统,防尘水源充足可靠,储水量满足矿井连续不间断防尘用水要求。
2、井下防尘管路(包括主管、支管)的管径选择,要满足生产和防尘洒水的需要,防尘管路必须敷设到所有的工作面、溜煤眼、运输转载点,工作面、回风巷、掘进巷道等均要设防尘管路,且每隔100米(皮带机巷每隔50米)设一个三通阀门。
防尘管路要安设平直,吊挂牢固,小于或等于90度的要设弯头,接头严密、不漏水。
3、工作面防尘措施
工作面防尘系统管理完善。
三通阀门齐全,应采用湿式打眼、水泡泥、放炮喷雾、冲刷井壁巷帮、装岩(煤)洒水和净化风流等综合防尘措施。
净化水幕安设两道,距工作面外口50米一道,工作面正前20-50米范围内安装一道。
4、运输巷道防尘措施
主要运输大巷每周冲洗一次,主要进、回风巷每周冲洗一次,采区上、下山巷道每天冲洗一次。
5、隔爆设施
矿井主要进、回风巷、新采区必须设置隔爆水棚,距煤壁60-200米,要组织一次煤尘爆炸性鉴定工作。
开采有煤尘爆炸危险煤层,要安设隔爆设施。
6、粉尘测定
要有防尘专业队伍,配置专职测尘员,定期进行粉尘测定工作。
******公司防尘管理办法
1、工作面隔爆水袋必须上架管理,每平方断面挂20L,数量不少于10个,吊挂钩相向吊挂隔爆水袋,管理牌齐全、充水充足;
发现一处不符,对施工单位罚款20元。
2.掘进工作面每班进班后一小时将掘进头风筒、巷帮、顶板煤尘冲洗;
凡一次不冲洗煤尘,对施工单位罚款100元。
其他工作面上、下安全口外50米内,每班冲洗一次。
转载点前后20米,每小班冲尘一次,否则对单位罚款50元。
3.通风科加强井下管路巡回制度,出现滴、漏、跑、冒现象,一处罚款50元。
在处理管路时,先向调度要时间,再施工,保证在所给时间内完成管路维修工作,出现延时给予100元罚款。
4.井下巷道内及采掘工作面上下顺槽按规定预留三通,每次冲尘做好记录。
煤尘超限每处对抽放队罚款50元,严重超限罚款100元。
5.未按规定安设水幕、隔爆水袋,每处对通风科罚款100元。
移交后归施工单位,一个不合格对施工单位罚款100元。
6.井底大巷水幕由通风科检查员负责,暗斜井底水幕由通风科负责,每班开启时间不少于20分钟,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50元。
7.运输机、皮带头、转载点无喷雾装置,每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元。
不完好不使用,一次对责任单位罚款50元。
8.转载点前后各10米范围洒水防尘归运输司机,转载点必须安装有不少于10米的软胶管,没有设备的罚责任单位100元,配备不冲洗的罚责任人10元。
9.放炮前后不洒水灭尘,一次对施工单位罚款20元。
10.通风科不按冲尘图表定期冲尘,每少冲一处罚责任者100元。
11.不按冲尘循环图表定期冲洗巷道煤尘,对通风科罚款100元,并保证井下水管24小时不间断供水,否则罚款100元。
12.井下运输机各转载点喷雾必须硬连接、双喷头,雾化良好,凡达不到者对责任单位每处罚款100元。
13.工作面巷道固定管口距工作面的距离不得超过20m,前方用软管联接至工作面;
工作面水压不得低于4kg/cm2,水量不小于0.6m3/min;
水管不到位、水压低、水量不足的工作面罚款500元,并且停止该采掘工作面的施工。
14.隔爆水袋由施工单位管理,每少一个水袋罚款50元;
损坏和丢失每组水袋架罚款100元,管理牌丢失罚款50元。
15.未安装水压表对施工单位罚款300元,水压表坏、不及时更换,对施工单位罚款100元。
16.每班进班后,各转载点司机详细检查喷雾喷头是否堵塞,对转载点前后10米进行冲尘,凡发现一处喷头堵塞、不冲尘对转载点司机罚款50元。
17.掘进巷道到位停掘或贯通,风水管一律不准施工单位私自拆除。
否则,每断开一个口,罚款100元。
有毒有害气体、温度管理制度
1、有毒有害气体
1、CH4、CO在各主要工作环境中有监控探头监测,地面监控室实时监测,如有问题应及时上报通风调度。
CH4、CO、CO2检测由各班瓦检员每班检测汇报通风调度。
2、H2S、CO2、NO2、氮气等有毒有害气体,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可随时测定。
二、温度
1、井下各主要作业场所中的环境温度,有探头监测,并有监控室实时监控,而且还有通风区瓦检员每班测定汇报。
2、如测到温度超过《规程》规定,必须上报上级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及时处理。
职业安全健康危害因素评价制度
为了更好贯彻落实《**省煤炭行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若干规定》,控制职业病危害源头,防治职业病,保护本企业劳动者的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特制定煤矿职业病危害因素评价制度。
一、为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职业病危害控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我矿目前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项目主要有:
1、粉尘:
采掘工作面、各运输转载点等作业场所;
2、噪声:
主要通风机、压风机、局部通风机等作业场所;
3、高温:
锅炉房、采掘工作面、机电设备硐室、等作业场所;
4、有毒有害气体:
电焊工、瓦检员、矿灯房、X射线等作业场所。
2、煤矿在正常生产期间,对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应由职能部门委托依法取得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价(包括现场检测),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供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和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煤矿才能正常生产。
3、在生产过程中,职防所、人力资源部、安全检查科、生产科、机运科、通风科、经管科、调度室、纪律检查小组等职能部门应参与卫生审核,听取和汇总各有关方面的意见,并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
4、在生产过程中,职防所、人力资源部、纪律检查小组、安全检查科等相关职能部门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对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场所及现场作业人员,进行现场监督和现场指导。
发现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应当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仍然达不到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
职业病危害因素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
5、煤矿各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其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需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中。
6、煤矿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经费应当纳入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专项经费之中,并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
自救器管理制度
自救器是井下员工的生命自救仪器,一旦发生灾情,其作用非常重要,为保持该仪器的气密性和安全性,制定以下制度,各单位及员工应落实执行。
1、通风科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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