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乡县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细则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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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小学、初中在招收新生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要求如实填写并上报《金乡县民办学校招生计划审批表》,经教育局考查、批准后,由教育局按规定的时间,统一组织报名,报名人数多于招生计划时,由教育局按随机抽取的方式录取。
所有民办学校每年只准进行一次起始年级的招生,坚决杜绝非起始年级非规定时间的乱招生。
第七条高中招生考试由市教育局统一组织。
高中学校的招生录取要严格按学生志愿,实行“一考多取”的办法,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另行组织其他形式的考试及录取工作,不准进行有偿招生。
高中学校招收择校生严格执行“三限”政策,高中招生班额不超过60人,省级规范化高中学校班额不超过56人。
第八条小学、初中阶段公办学校原则上不得举办实验班。
因教育教学改革确需举办实验班、特长班的,必须报县教育局,并经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也不得举办“校中的民办校”或“校内的民办班”。
第九条小学和初中新生应持入学通知书、高中学生应持录取通知书按时到学校报到,并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报到的,须持有效证明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学校请假。
如开学后一周内不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小学、初中学生由学校及时报请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和县教育局,并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入学;
高中学生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条新生入学,须按市、县有关规定办理入学手续。
同时由学校按照统一要求,组织采集学生数码照相信息、通过程序录入采集学生其他信息。
高中新生录取工作结束后,各高中学校要严格按规定时间把所录取学生的准考证号上报县教育局,由县教育局从中考信息库中提取学生信息(包括数码照片),上报市教育局审核无误后,建立学生学籍与学业水平考籍档案。
并将学生考籍档案(电子档案)报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同时抄送到各高中学校、核发学生学业水平考试准考证。
高中新生在学籍注册的同时,即取得考籍和参加学业水平考试资格。
高中学生必须在学籍所在学校参加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和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报名。
每学期的学生发展报告也必须在学籍所在学校完成,并通过网络上报省教育厅。
学籍所在学校要积极配合其相应的工作。
高中学生注册学籍时,姓名必须与中考的姓名一致,不得随意使用同音字或近音字代替,不得随意更名。
高中学籍一经注册,非特殊情况三年内不得更名。
高中注册学号的编排:
高中新生注册一律使用全省统编学号。
注册学号共由12位数字组成。
第1、2位为新生入学年号(取入学年份的最后2位);
第3、4位为市地代码;
第5、6位为县区代码;
第7、8位为所在高中学校代码(高中学校代码由省教育厅统编);
第9-12位为学生序号(学生序号必须以学校为单位从0001依次下编,做到不重、不空、不漏、不错)。
初中、小学学生新生招生结束后,学校须在当年11月1日前,把学生信息(包括数码照片)交县教育局审核,经审核无误后,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并于当年11月底前将学生学籍档案(电子档案)报市教育局备案。
凡因办学思想不端正或学校工作失误导致在校学生无学籍的,要追究学校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小学学生注册学籍时,应严格依据户口簿的内容准确无误的录入其姓名、身份证号等信息,学籍注册结束后,在义务教育阶段内,非特殊情况不得更改姓名与身份证号信息。
小学、初中注册学号的编排:
小学、初中新生注册一律使用全市统编学号。
第1、2位为入学年号,第3、4位为县区代码<
09>
,第5-8位为学校代码<
县区统编>
,第9-12位为学生序号(学生序号必须以学校为单位从0001依次下编,做到不重、不空、不漏、不错)。
第十一条新生入学后,如发现有伪造证件、其他学校在籍生、同级学校已毕业学生等情况之一者,应取消其学籍,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招生班额小学一般为45人,中学为50人。
接收正常转学后,小学班额一般不超过50人,初中班额不超过56人,特殊教育学校的班额一般掌握在6—12人。
第三章
转学和借读
第十三条学生不得随意转学。
确因家长工作调动、家庭迁移或其他正常原因必须转学者,须持相关证明经批准后方可转学。
一般应转入家长新工作地点或家庭新住址附近的学校。
第十四条学生转入(省外转入、省内转入、市内转入)。
由外地市转入我县的初中、小学生,须由家长持家长调动证明、户籍迁移证明(或户口簿)、转学证明、学生档案,到接收学校联系,经学校同意签字、盖章后,由学校集中到所属教育主管部门办理转入审批手续。
市内转入的初中、小学生,须由家长持家长调动证明、户籍迁移证明(或户口簿)、转学证(由转出学校、县区教育局签字并盖章)、学生档案,经转入学校同意签字、盖章后,由转入学校集中到县教育局办理审批手续,乡镇小学由乡镇中心校同意盖章后再集中到县教育局办理审批手续。
由外地市转入我县的高中学生,除交验上述转学证明外,还须同时持原地市的转学介绍信、省统编学号、地市学业水平考试办公室出具的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证明(外省转入我市的,须提供《普通高中学生发展报告》、省级学业水平考试机构出具的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证明)和在原校使用的学业水平考试准考证。
本市内转入的高中学生,除交验上述转学证明外,还须同时持全市统一的转学证(分别由转出学校、县区教育局,转入学校、县区教育局签字并盖章),由县教育局区集中到市教育局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学生转出(转往外省、省内转出、市内转出)
本县学生转往本市外县区的,应持户口迁移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签字、盖章,发给转学证明和本人档案后,到所属教育主管部门办理转出备案手续(高中学生应经县、市两级教育主管部门签署)。
本县学生转往外地市的,应持户口迁移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签字、盖章,发给转学证明和本人档案后,到所属教育主管部门办理转出手续。
高中学生须经市教育局签署意见。
转往外省的,还须到省教育厅办理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学生发展报告证明。
第十六条现役军人子女、部队转业干部子女应优先照顾转学;
对肢体残疾的学生,转学时应特殊照顾。
第十七条学校一般不收借读学生。
但学生父母出国工作一年以上、父母双方支援边疆建设或父母双方从事野外工作等流动性较大的工作者,可准予在其亲属所在地学校借读。
夫妇双方从事野外工作或流动性较大的工作者,其子女如需在其临时工作所在地借读,需经所在单位与学校上级学籍主管部门协商解决。
城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来我县中小学借读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父母至少一方有在我县工作的劳动合同或工商营业执照;
2、在流入地务工一年以上;
3、父母至少一方持有当地公安部门核发的《暂住证》;
4、在流入地有稳定的住所(有自有住所,或办理正式租住手续一年以上);
5、原学校同意外出借读的证明、原学校学籍档案或复印件。
6、小学一年级入学需符合上述1至4项规定,并提供户籍、年龄证明;
初中一年级入学需符合上述1至4项规定,并同时提供小学毕业证书或义务教育证书。
高中一年级入学需提供流出地教育主管部门提供的当地当年度中考的考试科目、中考录取线等材料及有关高中学校提供的高中学校录取通知书,并经流入地所联系的学校考试合格后入学。
第十八条凡要求借读的学生,应持有效证明到暂住地区就近学校联系,经学校同意后,再到接收学校的教育主管部门办理借读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借读生须按本地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学校交纳相关费用。
学校不得违反规定向借读生乱收费、高收费。
第二十条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的借读生可以在本市参加中考,在报名、考试及录取等方面与我县其他考生享受同等待遇。
第二十一条到外地借读的学生,应持当地接收学校证明信向原校提出申请,学校同意后,方可外出借读,同时原校应保留该生的学籍。
外出借读的高中学生,须按规定时间回原校参加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借读期间所修学分由双方学校按省有关规定协调认定,并提供借读学校出具的真实的学生发展报告。
第二十二条初中、小学各学段一年级上学期和毕业年级的下学期,不准转学或借读;
学生在受处分期间不准转学或借读;
本县高中学生不准在本县高中学校借读;
小学、初中阶段学生不办理出国转学手续。
高三年级第一学期学业水平考试结束后,不再办理该年级转学手续。
职业学校学生不得转入普通中学;
非同级同类学校不得转学。
所有中小学生在本县范围内不允许转学和借读。
确因住址迁移或父母调动需要就近求学的,应持有效证件向原学校提出申请,原学校同意后发放《暂读证明》,经接收学校同意后集中到县教育局办理暂读审批手续与暂读生档案,农村小学生还应经过双方乡镇中心校签署意见。
暂读证明应由原学校和暂读学校分别留存。
原学校应保留暂读学生的学籍。
转出学校必须收到转入学校的接收函后,方可开出转学证。
转学证一经开出,该生的学籍在该校即予注销。
未经接收学校同意,原校开具转出证明造成学生失学的,由原校承担责任。
未经原学校开据证明,接收学校擅自接收学生造成学籍管理混乱的,追究接收学校责任。
学生转学或借读手续一般在开学前或开学初,由学校、县区统一到相应的教育主管部门集中办理,一般不接收家长或学生单独办理。
第四章休学、复学和退学
第二十三条在校学生因病不能坚持学习需要休学的,由学生家长持县级以上医院(含县级)诊断证明、病历、本人住院费或医药费单据及保险公司理赔证明材料(已入保险的),向学校写出书面申请,经班主任审验和校长审查同意,填写《中小学生休学证明》,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学校发给休学证明。
小学、初中学生休学须经县教育局审核批准,高中学生休学须经县、市两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学生患有严重传染病者,应令其休学。
第二十四条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
休学时间从请假之日计算,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应持市级以上医院证明,续办休学手续。
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办理休学手续,确需休学的,须到市级以上医院复查并出具病历,由学校校长、班主任签字后,持有关材料到教育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擅自休学的,高中学生按自动退学处理,初中、小学生要追究学校负责人责任。
第二十五条学生休学期满需要复学的,须持规定级别医院证明,本人和家长提出申请,学校审查核准,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复学,复学后,随复学年级重新注册。
高中学生复学,还须到市教育局办理复学编号、换证手续。
学校对复学的学生,应及时编入相应的班级学习。
第二十六条高中学生连续休学两年仍不能复学者,应予退学;
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一个月以上,作自动退学处理;
申请自动退学的学生,须持家长签字的书面申请,由家长陪同到学校办理退学手续。
退学学生由学校发给退学证明,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初中、小学学生,除丧失学习能力者外,不准退学或辍学。
确实丧失学习能力的,必须由家长书面申请,并提交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经乡(镇)人民政府或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学校方可开具退学证明,准予退学。
第二十八条学校及家长必须依法保证学生受完九年义务教育,对无正当理由退学或辍学的,要查清原因,对学生及家长进行批评教育,教育无效的,依法采取措施强制复学,如仍不能复学,应按《义务教育法》有关规定对家长予以处罚。
学校应填写辍学报告并交当地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凡因办学思想不端正或学校工作失误导致学生退学或辍学的,要追究学校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学校对休学、复学和退学的学生,均应由学校或乡镇中心校统一报县教育局备案并集中办理有关手续,一般不接收家长或学生单独办理。
第五章
升级、留级、跳级
第三十条中小学每一学段内升级采取直升式,不实行留级制度。
第三十一条小学、初中学生成绩优秀,智力超常,在本学段内经考核实际水平达到高一年级程度者,如本人自愿,家长同意,经学校批准,可准予跳级学习,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高中阶段不实行跳级制度。
第六章考核
第三十二条初中每学期只进行期中、期末两次考试;
小学只进行期末考试,并实行学业成绩等级制。
有些科目可根据平时成绩进行考查,不进行考试。
第三十三条高中实行学业水平考试制度,学生必须按规定参加相应学科的考试和考查。
第三十四条学生的评语和鉴定,应以《中小学生守则》和《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以及省制定的《中小学生思想品德评定试行方案》为依据,由班主任在广泛听取任课教师、团队班委会和学生意见的基础上写出,力求做到实事求是,准确恰当,全面评价学生的素质发展情况。
毕业鉴定要与学生本人见面。
第三十五条中学要有计划地组织学生参加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并由学校对每个学生作出鉴定,作为升学或就业的必备档案材料。
第七章毕业、结业、肄业
第三十六条学生修业期满,经考核德、智、体等方面均达到合格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受完地方政府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可以发给义务教育证书。
义务教育证书应注明其学历水平。
第三十七条高中学生的毕业证书,由上级学籍主管部门和学业水平考试主管部门审定、备案,加盖钢印。
第三十八条高中学生在校期间,必须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学业水平考试,学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全部合格,是学生获得高中毕业证书的必要条件之一。
学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学分修习成绩均达到毕业要求,由省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发给《山东省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成绩合格证》。
取得学业成绩合格证的学生,由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核发高中毕业证。
第三十九条高中学生参加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为“C”、“D”等第的,在校期间可以重复参加同一科目的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按高的一次记录,但最高等第为“B”。
因有不合格科目而未能获得学业成绩合格证的学生,离校后允许参加1次考试(当年内),成绩合格发给学业成绩合格证;
学校可核发其毕业证书,毕业证书的签发时间应为全部科目最后合格年度。
第四十条中小学全面实施《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学校应为在校学生建立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登记卡,并载入学生本人档案,作为升学档案的必备材料。
对免予执行体质健康标准或适当放宽要求的学生,应当注明原因,附上相关有效证明,经学校批准并上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经补考有一科不及格者,或达不到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者,不发毕业证。
初中语文、数学、外语经补考有一科不及格者或其他科目有两科不及格者,初中、小学达不到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者,应在义务教育证书相关栏目内注明。
第四十二条初三、高中毕业学生思想品德、公民素养评定不合格者,只能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三条高中学生休学一年以上且不能复学或因故中途退学的只发给肄业证书,对自动退学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四条毕业证书遗失一律不予补办。
必要时本人可向原毕业学校提出申请,经核实后学校可出具毕业证明信。
第八章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五条对德、智、体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确有特长的学生,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凡受到校级以上(含校级)奖励的,要记入学生档案。
市级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思想品德优秀学生”按省、市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评选,由相应的各级教育主管部门颁发证书。
第四十六条学生违反学生守则、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或国家的法令、法规,学校要与家庭、社会配合进行教育。
在坚持正面教育的前提下,如有必要可根据其情节轻重、态度好坏,给予适当处分。
高中学生可给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初中、小学学生可给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
第四十七条给学生处分,一般由学校批准。
其中高中的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和初中、小学的记大过处分要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给学生开除学籍处分要严格掌握,并须经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记过及以上处分又未撤消处分的,要记入学生档案。
第四十八条对受过处分的学生,要积极帮助教育。
经教育对错误有深刻认识,进步显著的,经班主任、任课教师和学生评议、学校领导批准,可撤消其处分。
对已撤消的处分,不记入学生档案。
第四十九条学生劳教、少管期满后,年龄在16周岁以下,且没有受完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经劳教、少管部门出示证明,学生应申请复学,原学校须予以接收。
第五十条学生受到奖励、处分或撤销处分,学校应及时通知学生家长。
第九章其他
第五十一条中小学实行学籍变动学期汇报制度。
学校要将每学期学生学籍变动情况如实填写上报各级教育主管部门。
高中学生学籍和考籍变更,须由学校填写《考籍变更情况统计表》,经县教育局汇总后报市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审核批准。
初中和小学每学年的学籍变动情况应填入义务教育档案。
第五十二条学生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所在学校应及时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写出报告,并逐级及时上报。
第五十三条学生学籍档案材料必须按时如实打印或填写(一律使用钢笔,字迹要工整)。
学生学籍卡片要以班级为单位装订成册,且每学期末将学籍档案材料整理一次。
有关学生学籍变动证明信,应按学年度装订妥善保存,以备查阅。
各乡镇中心校、中学学校与县教育局对学生学籍实行计算机信息化管理,逐步实现全县联网。
第五十四条学校应确定一名校长分管学籍管理工作,由教务处或政教处具体负责,并设专职或兼职学籍管理人员。
学籍管理人员应保证其工作的连续性,一般情况不得随意更换。
学籍档案要专橱存放,有条件的学校,应设置学生档案室。
第五十五条县教育局对学籍管理工作、学业水平考试工作定期组织检查评比,对工作成绩优异的先进单位或个人,给予适当的表彰和奖励。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本细则由金乡县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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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乡县 普通 中小 学籍 管理 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