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标准化一通三防综合管理制度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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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测中心必须每日打印“安全监控系统监测日报表”,内容包括:
各采掘工作面瓦斯传感器的当日瓦斯浓度的最大值、最小值和平均值等,值班员打印后要对照系统运行记录注明瓦斯超限、充气标校和故障等情况。
(二)负责填制、打印日报的通风调度员和监控中心的值班人员必须在日报上签字。
“矿井瓦斯检查日报表”必须由通风科值班干部审查签字后报总工程师和矿长逐级审阅。
(三)通风科直接负责“一通三防”工作的具体业务技术管理,并每天审阅瓦斯日报。
(四)审阅日报的领导要对反映出的“一通三防”问题和监测系统存在问题明确批示处理意见(规定的审阅领导不在家时,可由指定的受权代理人审阅),通风科负责将审阅后的批示及时通知有关领导、生产调度及有关单位,由生产调度督促协调问题的处理落实,通风科要及时掌握问题处理的进展情况。
防灭火制度
一、加强领导,建立健全防火机构。
二、完善消防系统,井下安装消防管路、地面设置消防水池,安装消防水泵。
备足各种防灭火材料和设备。
三、加强火源管理,井口房、木料场附近20米内不准生火取暖、不准进行电气焊工作。
如果必须从事电气焊工作的,必须有矿技术负责人(技术矿长)批准的专门措施,措施不得通用,并严格执行。
四、建立井口验身制度,严禁入井人员携带易燃易爆、烟草和点火物品下井,杜绝穿化纤衣服人员下井。
五、井下要使用阻燃电缆,严禁非阻燃电缆入井。
六、井下皮带必须使用阻燃皮带,皮带机头前后20m范围内使用阻燃支护。
皮带机头必须有消防设施。
七、井下要使用合格的防爆电气设备。
不合格、不防爆的电气设备严禁入井。
八、加强放炮管理,井下不准明火放炮,放炮员更不准打火试电。
九、井下若发生火灾时,现场人员要采用一切可以采用的办法直接灭火。
火灾不严重时,能灭火时先灭火、后向调度室汇报。
十、若火势较大时,要立即向领导汇报,并逆向着进风流方向,立即撤出人员。
防尘管理制度
一、矿长对全矿综合防尘工作全面负责,技术负责人对全矿综合防尘工作负技术领导责任,各业务管理部门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综合防尘负直接管理责任。
二、矿办公室是矿井粉尘防治工作的技术主管部门,设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矿井综合防尘技术管理工作,编制全矿防尘工作规划,指导、协调各施工队、班组落实和执行综合防尘措施。
三、矿井每延伸一个新水平时,要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进行一次煤尘爆炸试验,试验结果应及时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采取针对性的防治措施。
四、新开工的采掘工作面,在编制作业规程或措施时,必须编制综合防尘措施,否则不予通过;
采掘工作面没有采取综合防尘措施的一律不准生产。
五、各施工队或班组必须按《煤矿矿井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中防治煤尘有关规定完善井下防尘设施,并做到勤检查、勤维护,保证系统正常运行和使用。
六、掘进工作面放炮作业时,必须采取湿式凿岩,放炮后洒水,定期清扫煤尘、冲洗岩帮和个体防护等综合防尘措施;
并坚持使用水泡泥。
七、采煤工作面放炮、出煤时,要采取湿润煤层措施,即煤层注水、湿式打眼。
八、矿每月对防尘工作进行一次考核检查,年底进行综合评比。
定期冲刷清扫巷道积尘制度
生产性粉尘易造成矿工矽肺病及尘肺病等职业病。
为了加强我矿粉尘管理,最大限度的降低煤尘的危害,推进煤尘治理工作,特制定以下冲刷清扫巷道积尘制度:
1、每次冲洗或清扫的巷道长度不得少于300m,对长度不足300m的巷道则必须全巷进行冲洗或清扫。
2、冲洗顺序由顶板至两帮和底板,并应将包括的所有版牌冲洗干净;
冲洗巷壁的耗水量按巷壁面积2L/m2计算。
3、工作面运输巷、回风巷、机巷必须进行洒水灭尘。
4、放炮后恢复作业前,必须设专人使用水管沿巷道由外向里逐步将巷道两帮、顶板、支架和工作面上附着的岩尘全部冲洗干净,不得留有空白区。
5、冲刷工作要按作业规程规定使用防尘管路、设施进行防尘工作。
不得自行决定不洒水灭尘。
6、井下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输送机转载点和卸载点以及地面筛分厂等地点,都必须安设喷雾装置或除尘器,作业时必须进行喷雾降尘或用除尘器除尘。
7、认真执行定期冲洗清扫积尘制度,其洒水的湿润程度以风吹不动,震动不起为准。
主要进风巷每月必须冲刷一次积尘,采区巷道每月必须清扫一次积尘,采区内工作面的各个巷道每半个月必须清扫冲刷一次积尘,所有清扫必须达到规定要求,并记好冲刷巷道记录。
巷道积尘比较严重可适当增加清扫频率和范围。
放炮管理制度
一、“一炮三检”制度
瓦检员、放炮员、带班长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思想,并对放炮地点安全爆破工作全面负责。
1、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即:
打眼前、放炮前、放炮后检查放炮地点附近瓦斯浓度。
2、打眼前:
瓦检员、放炮员、带班长必须亲临现场(三人到现场),瓦检员严格按照规程规定检查瓦斯,瓦斯达到1%时停止打眼,带班长检查通风情况,放炮员选择打眼位置。
缺1人次扣除当事人5-20元。
3、放炮前:
瓦检员检查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1.0%时不许放炮,杜绝放糊炮、明炮,装药时必须使用水炮皮,并使用放炮泥封孔。
放炮地点20m以内未清杂物,阻塞巷道1/3以上的不许装药放炮;
在风量不足,未改善通风状况前提下不准装药;
炮眼深度小于0.6mm者不准放炮;
工程质量不好、支架歪旋、松动不牢的不准装药放炮。
放炮员控制装药量及检查放炮线路,班组长检查支架情况和负责警戒,发出放炮信号后方可进行放炮作业。
否则,违一项罚款10-50元。
4、放炮后:
瓦检员、放炮员、班组长必须巡视放炮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瞎炮、残炮情况,如有危险立即排除,严禁工作面得炮烟未被吹散或其他因素不详的情况下,人员擅自进入作业场所。
5、处理瞎炮必须在距离瞎炮至少0.3m处,另打与瞎眼平行且比原炮深0.2m的新炮眼,重新装药放炮。
严禁用镐刨、钎捣或用加深原炮眼平行的方法处理瞎炮。
否则,违一项一次罚款10-50元。
6、瓦检员必须认真负责填写“一炮三检”记录,放炮员、班组长签字证明,交安全科存档备查,严禁空邦漏检。
少一项一次罚款10-50元。
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
1、三人连锁是指由瓦检员、放炮员、班组人三人连锁进行放炮作业。
①、瓦斯检查员负责检查瓦斯浓度,以避免在瓦斯超限的条件下放炮。
②、放炮员负责检查顶板、支护及支架加固情况,防止因放炮蹦到支架,引起冒顶事故。
③、班组长负责将人员全部撤至放炮警戒线以外,设置放炮警戒,防止放炮崩人事故发生。
2、具体连锁方法
①、班组长持生产牌,放炮员持放炮牌,瓦检员持放炮钥匙。
②、放炮作业前,班组长确认所有人员撤至放炮警戒线以外,设好放炮警戒后,持生产牌向放炮员换放炮牌,表示准备工作就绪,警戒设置完毕。
③、放炮员做好放炮放炮准备工作后,与班组长换牌,然后持生产牌向瓦检员换取放炮钥匙,表示工作面已停止生产,放炮前准备工作已完成。
④、瓦检员对工作面进行放炮前的瓦斯检查,确认已符合放炮条件后,用放炮钥匙换取生产牌,表示允许放炮。
此时瓦检员持生产牌,班组长持放炮牌,放炮员持放炮钥匙。
⑤、放炮员拿到放炮钥匙后,发出放炮警戒号,至少在等5s可进行放炮作业。
⑥、放炮后,瓦检员经检查确认工作面瓦斯等情况符合《规程》要求,将生产牌变放炮员换放炮钥匙。
⑦、班组长和放炮员检查爆破效果,如已达到目的,可以恢复生产时,将放炮牌交放炮员换回生产牌,放炮工作告一段落。
井下瓦斯巡回检查报告制度
本矿瓦斯检查工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中有关井下巡回检查制度规定及本矿井下巡回检查制度,对井下有关地点进行瓦斯和二氧化碳及其它有害气体的巡回测定,对于有关瓦斯检查员的不规范工作行为,依据本矿巡回检查制度予以处罚,具体内容如下:
(一)瓦斯检查工井下巡回检查制度测定的地点:
1、采煤工作面、上隅角。
2、采煤工作面回风巷。
3、掘进工作面和掘面回风流。
4、盲巷、临时密闭地点。
5、硐室、机电设备设置地点。
6、停风地点。
7、有人工作的地点。
8、根据《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其它巡回检查地点。
(二)瓦斯检查工作对上述地点的瓦斯和二氧化碳及其它有害气体巡回检查测定具体要求及违反具体要求的处罚决定:
1、坚决杜绝空检、漏检、假检或早退,没有按地点进行巡回检查,没有按规定次数检查测定,未能及时发现瓦斯积聚隐患或没有进入实地检查测定而填写假记录,汇报假情况,弄虚作假的,予以200元罚款并停止工作进行相应制度学习教育。
2、瓦斯检查工巡回检查次数和路线必须严格按照月初制度的瓦斯检查设置计划执行。
本矿瓦斯矿井,瓦斯检查员巡回检查次数为两次。
瓦斯检查人员检查路线必须严格按设置的路线行走,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达检查地点,时间误差不得超过十五分钟。
出现特殊情况要在检查手册中注明。
本矿瓦斯检查员未按本制度规定次数、路线、时间检查的,每发现一次予以100元罚款,并进行本制度的学习教育。
3、巡回测定的数值要准确。
瓦斯检查工对检查测定的地点要科学、客观的反映如实数值,不得假报或不报。
瓦斯检查工如违反关于上款的规定予以100元罚款,并进行本制度的学习教育。
4、瓦斯检查工巡回检查测定时要“三对照”。
瓦斯检查工的瓦斯检查手册、瓦斯记录板、瓦斯台帐数值必须一致,瓦斯检查工违反关于上款的规定的予以50元罚款并批评教育。
5、瓦斯检查工巡回检查完毕交接班时遵守本矿的《瓦斯检查员交接班管理制度》。
瓦斯检查工必须亲自认真填写,对于漏记、错记、假记、他人代记的予以50元罚款,连续3次处罚的停止工作,进行本制度的学习教育。
6、对于违反本制度的任何一条或任一款累计超过2次的予以罚款100元并停止工作进行本制度的学习教育。
本矿瓦斯检查工必须认真遵守本制度,做好本矿井下的巡回检查、测定工作。
瓦斯、二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气体检查制度
第一条、瓦斯检查地点和检查次数:
一、检查地点:
所有采掘工作面、硐室、使用中的机电设备的设置地点、有人作业的地点。
二、检查次数及内容:
①检查次数:
1.采掘工作面每班至少检查2次,且必须配备专职瓦检员,实行检查。
2.其它需要检查瓦斯的地点,执行巡回检查。
1)总回风、机电设备检查点、有人工作的地点执行巡回检查每班检查2次。
2)处于进风系统中机电设备检查点、有人工作地点、井下硐室、每班检查2次。
3)对本班没有进行工作的采掘工作面、备用工作面每班检查2次.
4)普通密闭每七天检查1次。
5)被串联采煤作面进风侧,被串联局部通风机吸风口前,每班检查2次。
6)井下临时停风地点栅栏外风流中瓦斯浓度每天检查1次,挡风墙外瓦斯浓度每周检查1次。
7)根据井下实际情况,每月由安通科制定瓦斯检查点设置月计划,报总工程师、通风负责人审批。
②检查内容
1.总回风、采煤工作面、上隅角、回风流、掘进工作面迎头、回风流应检查:
瓦斯、二氧化碳、一氧化碳、温度等。
2.大巷中机电设备设置地点、硐室、变电所等地点应检查瓦斯、二氧化碳、温度等。
3.密闭检查:
瓦斯、二氧化碳、一氧化碳、温度(空气温度、水温)、氧气等;
4.串联采煤作面进风侧,被串联的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吸风口前应检查:
瓦斯、二氧化碳、一氧化碳、氧气等。
5.处于回风系统中机电设备检查点、有人工作地点应检查:
6.井下临时停风地点栅栏外风流中应检查:
7.根据井下实际情况,随时增减检查内容。
第二条、瓦斯检查管理:
一、瓦检员必须持证上岗,每年年初进行一次瓦检员数量的核定,必须由矿长审鉴,保证瓦检员配备数量充足,核定资料存档备查。
二、矿长、矿总工程师(技术矿长)、爆破工、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采掘及掘进机司机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
瓦斯检查员必须携带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
安全员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或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
重点瓦斯管理区瓦检员,除携带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还应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随时检测瓦斯变化情况。
三、瓦检员应认真履行检查职责,杜绝空班、漏检、假检等违章行为,要做到井下记录牌板、瓦检手册、瓦斯台帐三对口。
瓦斯超限要立即停止作业,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四、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应按空班漏检处理:
1、应设检查点,但没有进行瓦斯检查或没有正确填写瓦斯记录牌板;
2、虽设检查点,但瓦检员未检查瓦斯或未按规定次数和内容完成检查任务;
3、瓦检员接班后两小时未到工作地点检查瓦斯。
五、瓦检员应认真执行班中请示汇报制度。
班前要明确当班检查区域地点、任务及瓦斯情况。
无论定点或井下巡回瓦检员每一遍检查任务完成后,都要及时向调度电话汇报。
瓦斯变化异常、超限,发现重大事故隐患要及时汇报。
班后要将全部检查情况进行汇报。
各点瓦斯检查数据取最高值按规定次数填写瓦斯台帐。
六、带班领导除对重点地方完成检查和隐患处理外,也要对巡回检查的瓦检员上岗情况进行检查。
发现瓦检员脱岗、睡觉、不按规定执行检查瓦斯的要向安全科、通风科领导汇报,对违章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
七、瓦斯检查员应认真填写检查手册和现场牌板,做到内容齐全,字迹清楚。
八、瓦斯检查牌板的设置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掘进工作面距迎头:
煤巷30米,岩巷50米。
2.采煤工作面:
距回采工作面出口30米处。
3.串联通风:
距局部通风机10米以内。
4.所有检查牌板必须设在巷道一侧容易被人看见醒目的地点。
九、检查路线:
每月月初由通风科制定所辖范围内瓦斯、二氧化碳检查循环路线计划表,并且在生产中要根据采掘工作面推进变化及时更改;
瓦检员必须按规定的检查路线,进行正规检查,不得逆着检查路线检查。
同时,在月初制定的瓦斯检查点设置月计划,必须由矿总工师审签后执行。
十、瓦检员严格执行在井下面对面、口对口、你不来、我不走的交接班制度。
十一、巡回瓦检员应在井下指定地点交接班,并有记录可查。
十二、班中2次检查时间规定:
对有人工作的采掘工作面或作业地点第一次检查时间在接班后的3个小时内完成;
第二次检查时间在下班前3小时内完成。
十三、交接班时,交接双方应在瓦检手册上认真签字,需要交接的内容应填写清楚。
十四、交接内容包括:
1.检查地点当班瓦斯及变化情况,以及存在的隐患和处理情况。
2.检查地点及瓦斯记录牌板变化、移动情况。
3.领导指示及对下班检查应注意的有关问题。
4.管辖区域内的通风、局部通风、监控、防尘、隔爆设施、防灭火等设施完好及损坏情况等,以上内容必须填写在交接班手册上,由交接人鉴字。
十五、每个矿井都要建立《瓦斯日报表》,报表应由通风科每班填报,通风科长签字后,报矿长、总工程师(技术矿长)审批。
对报表反映出的问题,要明确批示处理意见,并及时反馈到通风科或有关部门,处理结果要有记录可查。
报表数据要准确,字迹要清楚。
十六、矿长因故不在岗时,应指定代理矿长审阅瓦斯日报表,总工程师因故不在岗时,由代理副总工程师代其审阅,独立采区的技术负责人不在岗时,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十七、瓦斯日报要全面反映当班的所有瓦斯检查地点规定检查次数的瓦斯浓度的最高值,瓦斯超限、积聚情况及处理结果。
十八、矿井应建立瓦斯超限与处理记录,其主要内容:
汇报人姓名、现场主要负责人、超限地点、超限时间、超限原因,瓦斯浓度、通风科管理人员的处理安排、采取的主要措施,处理时间、处理结果。
瓦斯超限与处理记录由当班通风调度根据井下瓦检员的检查汇报、通风科的安排处理结果随时记录,跟班通风科瓦检员班后审阅签字。
十九、坚持“三检查”、“三汇报”、“三对口”相互制约制度。
1.瓦斯检查员下井要带好瓦斯检查手册,瓦斯检查员在进行第一次检查前,先要将瓦斯检查牌板上的上个班的检查数据认真核查。
2.瓦斯检查员每检查完一次,都要及时在检查手册上填写检查时间和相应的瓦斯、二氧化碳浓度及温度,并在指定的“瓦斯检查牌板”上填写检查时间、各检查点的瓦斯、二氧化碳浓度、温度及瓦斯传感器对比值。
对检查出的结果告知现场作业人员。
3.瓦斯检查员要按规定进行检查、填写、汇报,不得推迟,不得虚报、谎报数据。
通风调度员在接听瓦斯检查员的汇报时必须听清、问清,及时将汇报时间、检查时间、瓦斯、二氧化碳浓度及通风设施、监测设施和防尘、隔爆设施使用方面存在的问题记录在“通风调度台帐”,要求记录清晰、完好,以防数据虚假。
4.通风科值班干部,不定期审查“瓦斯检查手册”,若发现问题,要查明原因后,对责任者进行处罚。
5.通风科管理人员检查过程中遇到瓦斯检查员应审查瓦检员是否按计划巡回路线进行检查;
同时检查现场的“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执行情况。
二十、瓦斯临界状态的处理。
1.采掘工作面检查点瓦斯浓度达到规定安全值的90%时,称为瓦斯临界状态。
2.各种瓦斯测量仪器中有一种测得瓦斯浓度达到规定安全值的90%,即称此点达到瓦斯临界状态。
3.采掘工作面的测点中有一点达到瓦斯临界状态,该工作面就必须停止生产,切断电源。
4.通风科必须及时查明达到临界值的原因并组织处理,处理完毕后,采掘工作面方可恢复生产。
第三条、瓦斯检查仪器的使用、管理、校验制度
1.本制度中的仪器包括:
光学瓦斯检查仪、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便携式一氧化碳报警仪等。
2.通风科设置瓦斯检查仪器发放室、仪器维修室、保管库房等场所。
所有仪器要分类统一编号,集中管理。
上架仪器必须完好,待修、待充电仪器必须分置于各自区域内。
3.在使用仪器装备前,必须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和仪器管理规定,调试合格后方可使用。
4.通风科负责仪器的配备及维修、通风科负责仪器收发、充电、日常维护、使用、管理责任。
5.发放人员每班提前半个小时,对使用的仪器进行一次全面详细的完好检查,对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零点”、报警值、仪器的电压进行检查,不完好或误差超标仪器不得发放。
使用人员领取仪器后,要检查其完好情况,不合格仪器要立即更换。
6.井下使用人员不得私自调校和拆开仪器,仪器使用后必须及时送回发放室,发放人员必须及时检查,丢失或损坏仪器要照价赔偿。
7.标校仪器必须采用有资质的生产厂家所生产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各类瓦斯标准气样。
8.备用装置的数量不小于20%,并应配备零配件和维修校正用的仪表。
9.仪器的报废按《矿井通风安全监测装置使用管理规定》的有关细则执行。
第四条、临时停风地点瓦斯检查与管理。
1.凡因临时停电或其它原因,导致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造成所供风区域无风的,统称为临时性停风。
2.恢复临时性停风区的通风前,首先必须检查停风区瓦斯浓度,若瓦斯浓度不超过1.0﹪,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时,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米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恢复正常通风,否则必须制定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
第五条、排放瓦斯时的检查严格按瓦斯排放审批措施执行。
1.排放瓦斯开启局部通风机前,瓦斯检查员必须认真检查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m范围内的风流瓦斯情况,只有在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所处巷道通风正常,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启动局部通风机开始排放工作。
2.破壁排放瓦斯前,瓦检员或救护队员首先检查闭前瓦斯浓度,在瓦斯浓度不超过1.0%时,方可进行破闭工作。
3.严格控制瓦斯排放量,确保其与全风压风流汇合处瓦斯和二氧化碳的浓度都不超过1.5%。
4.当整个独头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1.0%,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时,通风科现场跟班干部及瓦斯检查员进入排放巷道,全面检查通风瓦斯情况。
只有在证实整个巷道空间通风正常,无局部瓦斯积聚,其它条件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且稳定半小时后,瓦斯排放方可结束。
5.排放停风时间较长或密闭巷道、连通采空区巷道瓦斯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瓦斯报警仪和光学瓦斯检测仪。
第六条、井下爆炮作业的瓦斯检查
1.井下爆炮作业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
2.“一炮三检”是指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必须检查放炮地点附近20m范围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不准放炮。
3.放炮后,瓦斯检查员必须认真检查工作面及回风流中的瓦斯,确认放炮地点以及回风流瓦斯浓度低于1.0%时,方可发出命令恢复送电。
通风安全仪器维修保养制度
为保证矿井的通防安全,我矿购置了大量的仪器、仪表,为了充分发挥现有装备的作用,管理好、使用好这些通防确保矿井的安全生产,特制订以下管理制度:
一、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报警仪等采用载体催化元件的甲烷检测设备每七天必须用标准气样调校一次,同时对断电功能进行测试。
二、每天必须检查安全监控设备及电缆是否正常,使用的监控设备断电后,严禁人工复电。
三、监控设备在井下连续运行6个月后,应按计划分批运到井下进行检修,清扫,调试校正。
四、专职人员要正确对便携仪进行充电,收发及维护。
每班清理护罩上的粉尘,调零,发现非正常的严禁发放。
发放前要逐台检查报警仪的零点和电压或电源电压值,检查光瓦斯的气密性是否调零、电量是否充足、药品是否有效等,不符合要求的严禁发放使用。
五、要对仪器、仪表集中统一管理,对仪表、仪器进行分别归类,分别进行编号,并建立仪器仪表管理台账。
六、仪器、仪表必须由专人进行管理。
七、通风安全仪器、仪表属强检的精密仪表,必须认真保养维修。
八、仪器、仪表应有仪器、仪表发放室统一发放、统一充电、统一维修管理。
九、仪器、仪表使用人员,在入井前到仪器、仪表收发室领取仪器,升井后立即交还。
十、仪器、仪表要专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
十一、仪器、仪表按规定期校验,超期仪器、仪表不得在井下使用。
十二、管理人员要及时更换部件,充电仪器及时充电要掌握充电时间,禁止反充电。
十三、按规定应淘汰的仪器、仪表要及时淘汰。
十四、对于人为造成仪器、仪表损坏,要按原价两倍陪偿。
十五、便携仪器出现问题及时处理,维修后送有资质的部门鉴定。
十六、仪器、仪表必须按要求使用。
十七、对于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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