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行政强制试用文书参考样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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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行政强制试用文书参考样本
附件1
交通行政强制相关文书梳理意见表
一、保留适用的文书
序号
执法文书名称
制定依据
适用情形
行为方式
或种类
执法依据
说明
1
证据保存清单
《行政处罚法》37条
先行证据登记保存
先行证据登记保存
《行政处罚法》第37条
取代原《道路运输证件暂扣凭证》。
2
证据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
《行政处罚法》37条
证据登记保存处理决定
证据登记保存处理决定
《行政处罚法》第37条
3
责令车辆停驶通知书
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
责令车辆停驶
《公路法》第85条
作为行政命令。
4
责令改正通知书
《行政处罚法》23条
在交通行政强制中,适用于公路路政、航道和港口执法中责令当事人限期履行强制拆除违法建筑、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强制消除安全隐患的义务。
作为行政命令。
5
陈述申辩书
《行政强制法》36条
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
《行政强制法》36条
与行政处罚过程中的《陈述申辩书》一致,可以通用。
二、取消适用的文书
序号
执法文书名称
制定依据
适用情形
行为方式
或种类
执法依据
说明
1
车辆暂扣凭证
《道路运输条例》第63条
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的
暂扣车辆
《道路运输条例》第63条
使用《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2
道路运输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55条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
扣押车辆和相关设备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55条。
使用《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3
道路运输证件暂扣凭证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违法从事道路运输拒不接受处罚的
暂扣证件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使用《证据登记保存清单》。
4
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
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使用《行政强制措施处理决定书》。
5
路政强制措施告诫书
《路政管理规定》
路政强行措施的告诫
《公路法》79条、81条
使用《催告书》。
6
路政强制拆除决定书
《路政管理规定》
做出路政强行措施决定
《公路法》79条、81条
使用《行政强制执行(代履行)决定书》。
7
路政强制措施笔录
《路政管理规定》
记录路政强制措施执行情况
《路政管理规定》
使用《行政强制执行笔录》。
三、修改适用的文书
序号
执法文书名称
制定依据
适用情形
行为方式
或种类
执法依据
说明
1
现场笔录
《行政处罚法》18条
记录现场人员、主要违法事实、主要证据、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陈述申辩等情况。
《行政处罚法》18条
使用修改后的《现场笔录》
2
强制执行申请书
《行政强制法》53条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法》53条
使用修改后的《行政强制执行申请书》。
四、新增适用的文书
序号
执法文书
名称
制定依据
适用情形
行为方式
或种类
执法依据
说明
1
行政强制措施审批表
《行政强制法》18条、19条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前、紧急实施后的报批程序
《行政强制法》18条、19条、21条;
2
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行政强制法》18条、24条
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的
扣押车辆
《道路运输条例》63条;
应用于扣押车辆、扣押设备、扣押工具、扣押证件、扣押危险化学品、强制卸货、开拆查验、收缴证件、收缴票证等强制拖离车辆等行政强制措施。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主要是摩托车和残疾人车)
《省道路运输条例》55条
违法运输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7条
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拒不改正的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65条
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65条
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67条
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67条
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的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72条
2
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行政强制法》18条、24条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
扣押设备
《省道路运输条例》第55条
应用于扣押车辆、扣押设备、扣押工具、扣押证件、扣押危险化学品、强制卸货、开拆查验、收缴证件、收缴票证等强制拖离车辆等行政强制措施。
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的
扣押工具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72条
对污染、损坏路产的车辆不宜停止行驶的
扣押证件
《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24条
违法运输危险化学品
扣押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7条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
强制卸货
《省公路条例》20条
《省公路条例》51条
车辆超载
《道路运输条例》62条
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开拆查验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64条
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
收缴证件
《道路运输条例》67条
使用不符合交通、财税部门统一规定的票证的,或者私自印制、伪造票证的,
收缴票证
《省道路运输条例》59条
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
强制拖离车辆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67条
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67条
3
延长扣押期限审批表
《行政强制法》25条
延长物品扣押期限的内部报批
《行政强制法》25条
4
延长扣押期限决定书
《行政强制法》25条
案情复杂,需要延长物品扣押期限
《行政强制法》25条
5
检测检验或者技术鉴定告知书
《行政强制法》25条
对扣押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或者技术鉴定
《行政强制法》25条
6
行政强制措施处理决定书
《行政强制法》21、27、28条
对扣押物品作出处理决定,包括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依法没收、销毁、解除扣押等。
《行政强制法》21、27、28条及相关交通专业法律法规
适用于对扣押物品的处理决定,取代原《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
7
催告书
《行政强制法》46条
依法拍卖扣押财物的事先催告
《行政强制法》46条
三种情形的催告内容基本一致,制定一个可以通用《催告书》。
取代原《路政强制措施告诫书》。
《行政强制法》50条、51条
行政机关代履行或委托第三人代履行事先催告
《行政强制法》50条、51条
《行政强制法》54条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事先催告
《行政强制法》54条
8
行政强制执行(代履行)决定书
《行政强制法》35条、46条
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将扣押的财物拍卖抵缴罚款。
拍卖财物
《行政强制法》35条、46条
对于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仅对此有执行权。
8
行政强制执行(代履行)决定书
《行政强制法》50、51条
(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非法设置标志
强制拆除
《公路法》第79条
《省公路条例》50条
将公路路政、航道和港口执法所有涉及强制拆除、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的代履行,都归类为一个执法文书,且与拍卖财物的强制执行合并,制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代履行)决定书》,取代原《路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公路)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非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设施
《公路法》81条
(公路)公路建筑控制区外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56条
(公路)非法设置广告标牌设施
强制拆除
《省公路条例》第54条
(公路)责令恢复原状、排除妨碍
排除妨碍
《公路法》等
(港口)强制清除港口安全隐患
强制清除
《港口法》第55条
(航道)责令排除通航障碍、恢复原状
排除妨碍
《省航道条例》29条等
9
中止(恢复、终结)执行通知书
《行政强制法》39、40、42条
适用于行政强制执行的中止执行、恢复执行、终结执行
《行政强制法》39条、40条、42条
10
执行协议
《行政强制法》42条
执行和解
《行政强制法》42条
11
强制拆除公告
《行政强制法》44条
对需强制拆除的违法建筑进行公告
《行政强制法》44条
12
行政强制执行笔录
《行政强制法》51条
记录行政强制执行情况
《行政强制法》51条
取代原《路政强制措施笔录》
附件2
修改交通行政执法文书之一NO:
XXXXXX
现场笔录
执法
地点
执法
时间
年月日
时分至时分
执法
人员
执法证号
记录人
现场
人员
基本
情况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与案件关系
单位及职务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车(船)号
车(船)型
主
要
内
容
在检查中发现:
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情况:
上述笔录我已看过(或已向我宣读过),情况属实无误。
当事人签名:
见证人签名:
时间:
时间:
备注:
执法人员签名:
时间:
第页共页
一、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二、适用范围
记录现场人员、主要违法事实、主要证据、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陈述申辩等情况。
修改交通行政执法文书之二NO:
XXXXXX
【执法机关全称】
第×联:
×××
强制执行申请书
交强申〔〕号
人民法院:
本机关于年月日对被申请执行人作出了行政决定(文号:
),由于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该行政决定,
本机关于年月日向被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文号:
),但是被申请执行人在催告书送达十日后仍未履行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现申请贵院强制执行。
申请内容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附件:
1.通知书(或决定书)份
2.催告书份
3.其他材料
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签名:
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印章)
年月日
一、制定依据
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强制执行申请书;
(二)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三)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
(四)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并注明日期。
二、适用范围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3
新增交通行政执法文书之一NO:
XXXXXX
行政强制措施审批表
当
事
人
姓名或名称
法定代表人
证件号码
地址
联系电话
案件
基本
情况
拟采取
强制措施及依据
执法人员签名:
、
年月日
行政机关负责人
审批意见
签名:
年月日
备注
一、制定依据
1.《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2.《行政强制法》第十九条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3.《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行政强制措施实施前或紧急实施后内部报批程序,以及延长物品扣押期限的内部报批程序。
新增交通行政执法文书之二NO:
XXXXXX
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交强措〔〕号
当
事
人
姓名或名称
法定代表人
证件号码
地址
联系电话
行政强制措施
理由
依据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
□2.《广东省公路条例》□第二十条,□第五十一条
□3.《广东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4.《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
□5.《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四项,□第六十四条
□6.《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十五项
□7.其他:
种类
□1.扣押车辆□2.扣押设备□3.扣押工具□4.扣押证件□5.强制拖离车辆
□6.强制卸货□7.收缴证件□8.收缴票证□9.开拆查验□10.扣押危险化学品
□11.其他:
期限
扣押期限为30日;扣押期间不包括对物品检测、检验或技术鉴定的期间。
财物清单
序号
名称
数量
号码或标记
所有人
车型或规格
1
2
告知
事项
1.请持本决定书在7日内到
接受处理。
逾期不接受处理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2.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人民政府或者向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执法人员
及证号
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印章)
年月日
当事人
签收
姓名:
年月日时分
备注
一、制定依据
1.《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2.《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
(三)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
二、适用范围
本决定书适用于交通行政执法过程中扣押车辆、扣押设备、扣押工具、扣押证件、扣押危险化学品、强制卸货、开拆查验、收缴证件、收缴票证等强制拖离车辆等行政强制措施。
上述行政强制措施,有的有相应的执法文书,如扣车、扣证等,而有的则无相应的执法文书,如收缴、扣押危险化学品、开拆查验、收缴证件以及强制拖车等。
本文书取代了原交通运输部制定的《车辆暂扣凭证》和省交通厅制定的《道路运输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交通运输部制定的《道路运输证件暂扣凭证》则因缺乏执法依据而取消。
三、执法依据
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要求,对广东省交通行政执法机关执行的法律依据进行了梳理,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可继续实施的扣押措施包括:
扣押车辆、扣押设备、扣押工具以及扣押证件。
(一)暂扣车辆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的,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条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
(二)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三)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装置、器材、运输工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四)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五)发现影响危险化学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3.《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可以暂扣运输车辆和相关设备,并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4.《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
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责令车辆驾驶人提供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或者相应的证明。
5.《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
(二)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
6.《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七十二条 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扣留车辆、工具。
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工具的,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处理。
逾期不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工具,由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处理。
公路管理机构对被扣留的车辆、工具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
(二)暂扣设备
《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可以暂扣运输车辆和相关设备,并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三)扣留工具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七十二条 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扣留车辆、工具。
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工具的,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处理。
逾期不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工具,由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处理。
公路管理机构对被扣留的车辆、工具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
(四)暂扣证件
《广东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造成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责任者应当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并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现场调查和处理。
对污染、损坏路产的车辆,公路路政执勤人员可责令其暂停行驶,在指定地点停放,接受处理。
对不宜停止行驶的车辆,可在处理期间暂扣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证件。
(五)扣押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条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
(二)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三)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装置、器材、运输工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四)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五)发现影响危险化学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六)强制卸货
1.《广东省公路条例》第二十条
2.《广东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一条
3.《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二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车辆超载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采取相应措施安排旅客改乘或者强制卸货。
(七)开拆查验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托运人不得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交寄危险化学品或者在邮件、快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物品交寄。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不得收寄危险化学品。
对涉嫌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邮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开拆查验。
(八)收缴证件
《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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