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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纹与现场指印亦相似。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朱×
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涉嫌故意杀人罪。
特将本案移送审查,依法起诉。
此致
敬礼
人民检察院
5月7日
注:
1.犯罪嫌疑人朱×
现押于×
县看守所。
2.附本案预审卷宗xx页。
3.作案工具详见物品清单。
作业2答案
市人民检察
起诉书
检刑诉[]第×
被告人:
孙×
,男,28岁,1979年2月25日出生于×
省×
市一种工人家庭,本人为×
市×
工厂工人,小学文化,汉族,住×
路×
号,孙×
小学逃学被学校除名。
此后终日在社会上游荡。
1995年3月,因盗窃犯罪被×
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
8月经亲戚简介到×
厂做工,但经常不上班。
9月13日现因涉嫌故意杀人罪,9月13日被×
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经本院批准被×
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
被害人:
章×
,女,住×
号,9月1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
。
本案由×
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
涉嫌故意杀人一案,于9月20日以第20号起诉意见书预审卷宗3卷10册,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9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9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诉讼代理人×
及其父母,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诉讼代理人×
和被告人辩证护人×
意见,审查了所有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孙×
于9月4日下午6时许,在其住处楼下看见章×
和其她小孩玩,顿起邪念。
当章×
在电影院沙堆玩时,以糖为诱饵,将章×
引向电影院大门右侧然后抱起来到菜市场东头一种食品门市场,买了一种烧饼给章×
吃,始终迟延到夜,10时左右,孙×
才把章×
抱向自己住处,在进门时,孙×
用双手将章×
掐死然后把章×
抱到楼上自己房间,藏在床下,9月5日中午,孙×
到其妈妈住处取来一把菜刀,还找了一块砖磨了这把刀,下午两点钟当同住楼上妈妈、姐姐、妹妹等人上班和上学去之后,孙×
将尸体拖出,放在一种白色长放形瓷盆上面分解肢体,当夜,孙×
骑自行车分两次将尸体抛入河中。
9月6日,上午,孙×
买了细盐,把从尸体上剥离肌肉腌了起来。
6日中午、7日上午、8日、9日,孙×
先后几次烧煮腌过人肉吃,后因人肉臭了,就用旧白色塑料雨衣将其包起来挂在墙上。
在杀人分尸之前,孙×
曾向朋友李×
诱惑“人肉很嫩,味道很鲜,多活二十年,五六岁小孩更好等”。
“小孩最佳哄,搞几种小糖就来了”,“一掐就死”等等。
孙还不止一次地对着行人指指点点说:
“这人好吃,那个不好吃”等等。
是在上述罪恶思想驱使下,对被害人章×
下此毒手。
上述事实论据如下:
1、从河中打捞被害人章×
尸体上,取毛发肌肉作血型检查,为“AB”型,孙×
血型为“O”型,孙×
妹妹血型为“A”型。
2、孙×
供认后,侦查人员对肢解尸体用搪瓷盆,装四肢和头黑提包进行检查,血迹亦为“AB”型。
3、从河中打捞装尸体、躯干藤条提包以及包口带子。
经孙×
妈妈、姐姐、妹妹辨认,必定是她们家,放在孙×
住处。
4、据孙×
供认,在孙×
住处搜查时提取小刀为肢体尸体凶器,是从其妈妈那里拿来,拿来后还磨过。
妹妹、弟弟证明是实。
5、孙×
供认,9月6日买细盐一斤,腌人肉用去一某些。
搜查时,查获细盐三两左右,经提取浸泡人肉“福尔马林”水里沉淀物,用光谱仪鉴定成果证明人肉确用盐腌过,用量至少四两,与孙×
供认相符。
6、孙×
供认,抱走被害人时,发现章×
口袋内有一把削铅笔小刀。
经被害家属和当天下午与章×
一起玩孩子们回忆。
当天确带有小刀。
7、经法医鉴定,孙×
精神状态正常,没有精神病。
上述犯罪事实清晰,证据确凿,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以为,被告人孙×
为满足自己变态需求,故意将她人杀害,并肢解、煮食尸体,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且犯罪手段和情节极其残忍、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必要予以严惩。
被告人孙×
犯罪事实清晰,证据确凿。
应追究孙×
故意杀人罪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书记员:
(院印)
附:
1.被告人孙×
2.证据目录一份
3.重要证据复印件一册
故意杀人案
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中法刑字[]第37号
公诉机关×
犯罪嫌疑人刘×
,男,×
县人,26岁,19×
年×
日生,汉族。
刘×
初中毕业后务农三年,日后经人简介于4月到×
公司当了一名勤杂工,住在该公司宿舍平房3排13号。
刘×
在×
公司工作期间马马虎虎,责任心不强,自由散漫,经常违背纪律,不遵守规章制度,多次受到公司经理许XX等领导批评教诲。
8月,刘XX因打骂一起工作勤杂工牟×
,受到了行政警告处分;
9月又因偷拿公司职工香烟八包、衬衫一件和250元等财物,受到记过处分。
5月16日,×
市公安局以故意杀人罪对刘×
执行逮捕,将其关押于×
看守所。
辩护人王×
,×
律师事务所律师
人民检察院以X检诉字()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
犯故意杀人罪,于6月13日向本院提出公诉。
本院依法构成合议庭,于7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
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许×
及其法定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
,被告人刘×
及其辩护人王×
,证人×
,鉴定人×
等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人民检察指控,2月,×
公司发放奖金,刘XX因有偷摸行为未拿到奖金,因而对公司领导特别是对公司经理许×
怀恨在心,蓄谋报复杀人。
5月10日,刘×
上班后到处寻找作案工具,先到公司厨房想偷拿菜刀行凶,见厨房人多,不便下手,就走了;
后又窜到公司木工房,见只有木工朱×
在于活,就上前与她闲聊,并谎称要修理桌椅,想从木工房借几件工具,用完后一定及时归还,于是经刘×
批准,从木工房拿羊角锤一把、木工凿一把,并藏于宿舍床下。
中午12时许,刘×
混进公司办公楼一层值班室,伺机报复领导。
1时许,许×
进入三层经理办公室(333室)午休。
1时30分许,刘×
窜到三楼轻轻推开333室房门,见许经理在办公室套间里午睡,而经理秘书侯×
正在办公室外屋沙发上休息,于是刘×
灵机一动,轻轻地推醒侯×
,将其叫到门外,谎称有一件重要事情需要单独向许经理报告,请侯×
回避一下,另找地方休息。
侯×
走后,刘×
进入333办公室,先将房门反锁上,后窜人里间,趁许经理在床上熟睡之机,取出藏匿在身凶器羊角锤、木工凿,用羊角锤朝许经理头部猛击二三十下,后又对着许面部、颈部和胸部使劲用羊角锤敲打、木工凿扎刺十余下,致使许×
经理颅骨粉碎性骨折,脑组织外溢,面部、颈部和胸部伤口流血不止,当即死亡。
作案后逃离现场,先逃到×
市长途汽车站,企图乘车逃回老家,发现已有公安人员堵截,随后转到×
火车站,企图坐火车逃往上海、杭州等地。
当天晚8时许,刘×
被追捕公安人员抓获并及时予以刑事拘留。
人民检察指控,被告人刘×
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事实清晰,证据充分、的确,被告人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
附有证人×
证言证人及告人刘×
在侦查阶段供述,法医鉴定书等重要证据复印件及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
提出被告人刘×
属于激忿杀人,事出有因,但愿从轻惩罚。
经审理查明,2月,被告人刘×
因有偷摸行为未拿到奖金,因而对公司领导特别是对公司经理许XX怀恨在心,蓄谋报复杀人。
后又窜到公司木工房,见只有木工刘×
正在办公室外屋沙发上休息,于是刘XX灵机一动,轻轻地推醒侯XX,将其叫到门外,谎称有一件重要事情需要单独向许经理报告,请侯XX回避一下,另找地方休息。
进入333办公室,先将房门反锁上,后窜人里间,趁许经理在床上熟睡之机,取出藏匿在身凶器羊角锤、木工凿,用羊角锤朝许经理头部猛击二三十下,后又对着许面部、颈部和胸部使劲用羊角锤敲打、木工凿扎刺十余下,致使许XX经理颅骨粉碎性骨折,脑组织外溢,面部、颈部和胸部伤口流血不止,当即死亡。
上述事实,合议庭主持,控辩双方当庭举证、质证,有被告人刘×
供述,及法医鉴定和医生检查成果,对刘×
指纹鉴定,尚有被告人交出衣服、袜子和菜刀。
印证了被告人刘×
犯故意杀人罪事实。
本院以为被告人刘×
犯故意杀人罪事实清晰,定性精确,证据的确、充分。
被告人行为已触犯国内刑法,构成故意杀人罪。
提出但愿从轻惩罚意见没有法律根据不予采纳。
为了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维护正常社会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
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按到判决书第2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
份。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7月10日
(院印)《法律文书》形成性考核册作业3答案
秦×
浩抢劫、强奸,鲁×
成、李×
抢劫案
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
刑终字第×
号)
原公诉机关×
市×
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秦×
浩,男,生于1985年5月26日,汉族,出生地×
县,初中文化,原×
厂工人,住×
街×
楼×
号,因本案于7月1日被拘留,7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
市看守所。
辩护人叶×
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鲁×
成,男,生于1984年7月12日,汉族,出生地×
厂宿舍楼×
栋×
号,因本案于7月20日被拘留,7月22日被捕,现羁押于×
区人民法院审理×
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秦×
浩犯抢劫罪、强奸罪,原审被告人鲁×
成,犯抢却罪,原审被告人李×
抢劫罪一案,于8月29日作出()×
法刑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秦×
浩、原审被告人鲁×
成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构成合议庭(审判长吴×
,审判员许×
、张×
),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区人民检察院派检察员刘×
出庭履行职务。
上诉人秦×
及其辩护人叶×
,上诉人鲁×
原判认定,被告人鲁×
成于5月间,得知王×
家中存有假币,即勾结被告人秦×
浩、被告人李×
多次密谋行抢,意欲抢得假币后进行违法交易。
6月10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秦×
二人乘王×
不在家,手持刮刀、改锥闯入王×
家,对王妻持械威胁恫吓,并到处翻找,未找到假币,却找到钞票人民币1000余元,被告人秦×
浩将钱装入自己钱包(后与被告人鲁×
成、被告人李×
平分)。
尔后秦将王妻捆绑、堵嘴、蒙头,指使被告人李×
浩抢走日本产照相机一台,被告人秦×
浩又强行奸污了王妻。
作案后,被告人秦×
按商定向被告人鲁报信,并将照相机交给被告人鲁×
成。
案发后,被告人鲁×
成畏罪逃离所在都市。
截至7月22日被告人秦×
浩、被告人鲁×
所有被逮捕归案。
认定证据有:
被告人秦×
二人所持作案工具(刮刀、改锥)、抢劫所得赃物(钞票人民币1000余元,日本产照相机一台。
)、捆绑王妻用绳索、被害人王妻内裤上精斑检查鉴定成果、被害人王妻陈述、被告人鲁×
成勾结被告人秦×
供述等。
原判以为,×
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秦×
浩犯抢劫罪、强奸罪,被告人鲁×
成,犯抢却罪,被告人李×
抢劫罪罪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被告人秦×
浩犯罪、强奸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终身;
被告人鲁×
成犯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
被告人李×
犯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
浩、上诉人鲁×
成及其辩护人上诉、辩护意见为:
第一审判决,量刑过重。
区人民检察院坚持上诉人秦×
浩犯抢劫罪、强奸罪,上诉人鲁×
成,犯抢劫罪,被告人李×
抢劫罪指控。
经二审审理查明事实、证据与一审相似。
综上所述,检察机关指控上诉人秦×
成犯抢劫罪,被告人李×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上诉人鲁×
成、上诉人秦×
浩及其辩护人提出量刑过重,辩护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以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晰,证据确凿,量刑恰当,审判程序合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吴×
审判员许×
审判员张×
9月12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
民初字第25号
原告孙×
杰,男,1946年8月21日出生于×
县系×
公司退休干部,住×
公司宿舍楼×
单元×
号。
被告孙×
林,男,1985年5月3日出生于×
制药厂工人,住×
杰与被告孙×
林脱离养父子关系一案,本院于11月×
日受理后,由审判长张×
和人民陪审员朱×
、王×
依法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杰和被告孙×
林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杰诉称,原、被告系叔侄关系,5月,原告孙×
杰经被告孙×
林父母祈求,在办理了有关手续后,收被告孙×
林为养子,养父子关系拟定后,同年9月1日,原告孙×
杰将被告孙×
林户口由原籍×
村转至×
市,并为被告孙×
林找了工作。
寻常生活中被告孙×
林将所有工资交给原告孙×
杰,原告孙×
杰每月给被告孙×
林200元零花钱,并购买衣物,关系始终较好。
8月,被告孙×
林在其制药厂分得一间房子后便搬出去住,再也不将工资交给原告孙×
林在3月,因被告孙×
林婚姻问题发生争执,被告孙×
林于10月23日晚与其生母一道趁原告孙×
杰出去散步机会,将原告孙×
杰买来仅两个月价值4000元松下彩电一台搬走,原告孙×
杰发现后大为不满,在规定被告孙×
林归还电视机未果状况下,于11月2日向×
市人民法院起诉。
诉请与被告孙×
林脱离养父子关系,并让被告孙×
林归还电视机。
林辩称,在与原告拟定养父子关系后,每月将1000余元工资所有交给原告孙×
杰,被告孙×
林工作后来共向原告孙×
杰交了近3万元工资。
林在其制药厂分得一间房子后虽然搬出了原告孙×
杰家,但是在节假日还去看孙×
杰,普通还买些食品。
杰也不再给被告孙×
林零花钱。
杰因病住院,被告孙×
林还特意请假到医院照顾原告孙×
杰,买了食品和生活用品。
林工作后,共向原告交了近3万余元工资,只从原告孙×
杰处得到不满1万元零花钱和物品,规定法院判令原告孙×
杰退回被告孙×
林所交工资剩余某些2万元,并资助被告孙×
林某些结婚所需费用。
经审理查明,原告孙×
林在形成养父子关系后曾和睦相处了3年。
期间,被告孙×
林将工资交给原告孙×
杰是尽人子之情,而原告孙×
杰负责全家生活开支,还给被告孙×
林零花钱,为被告孙×
林购买衣物,也尽了为父之责,再断无向被告孙×
林返还所交工资之理。
后因双方在被告婚姻问题上发生分歧而浮现矛盾,被告孙×
杰买来仅两个月价值4000元松下彩电一台搬走,以致引起诉讼,显属被告孙×
林错误。
杰住院期间,被告孙×
林还请假照顾,也尽了一定义务。
本院以为:
林为养父子关系期间,因双方在被告婚姻问题上发生分歧而浮现矛盾,被告采用搬走原告电视机行动激化了矛盾,显属被告孙×
但念及原告孙×
林请假照顾,尽了一定义务,原告孙×
杰在被告孙×
林结婚时予以一定资助亦在情理之中。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孙×
林解除养父子关系;
二、被告孙×
林将电视机退还给原告孙×
杰;
三、原告孙×
杰付给被告孙×
林3000元钱作为对被告孙×
林结婚成家资助。
本案案件诉讼费用600元由原告孙×
杰、被告孙×
林各承担一半。
如不服从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讼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
高档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
人民陪审员朱×
人民陪审员王×
12月3日
书记员×
《法律文书》形成性考核册作业4参照答案
【标 题】 公证申请表
【分 类】 公证法律文书
公证申请表
1.格式一 国内民事公证申请表
┌──────┬──┬────┬───┬────┬──┬────┬──┐
│ 姓 名 │ │别 名│ │曾用名│ │性 别│ │
├──────┴──┴────┴───┼────┼──┼────┼──┤
│ 年 月 日生于 │民 族│ │职 业│ │
├──────┬──┬────┬───┼────┼──┼────┼──┤
│ 文化限度 │ │婚姻状况│ │政治面貌│ │职 务│ │
├──────┼──┴────┴───┴────┴──┴────┴──┤
│ 工作单位 │ (电话) │
├──────┼───────────────────────────┤
│ 现住址 │ (邮政编码) │
├──────┴───────┬───────────────────┤
│居 民 身 份 证 编 号 │ │
├──────┬───────┴───────────────────┤
│申请公证内容│ │
├──┬───┼───┬───┬────────┬──────────┤
│ │称 谓│姓 名│年 龄│ 现 住 址 │ 工作单位及职务 │
│ ├───┼───┼───┼────────┼──────────┤
│家庭│ │ │ │ │ │
│成员├───┼───┼───┼────────┼──────────┤
│及│ │ │ │ │ │
│直系├───┼───┼───┼────────┼──────────┤
│亲属│ │ │ │ │ │
│ │ │ │ │ │ │
├──┼───┼───┼───┼────────┼──────────┤
│国内│ │ │ │ │ │
│外├───┼───┼───┼────────┼──────────┤
│重要│ │ │ │ │ │
│社会├───┼───┼───┼────────┼──────────┤
│关系│ │ │ │ │ │
│ │ 1 │ │ │ │ │
│提│ 2 │ │ │ │ │
│供├───┼───┼───┼────────┼──────────┤
│证│ 3 │ │ │ │ │
│明├───┼───┼───┼────────┼──────────┤
│材│ 4 │ │ │ │ │
│料├───┼───┼───┼────────┼──────────┤
│ │ 5 │ │ │ │ │
│ │ 6 │ │ │ │ │
└──┴───┴───┴───┴────────┴──────────┘
申请人(签名):
代笔人(签名):
年 月 日填写
公证申请书
申请人:
郭×
,女,1962年8月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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