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基础案例分析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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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说明理由
税务机关对C银行是否享有税收优先权?
税务机关对D银行是否享有税收优先权?
税务机关对E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罚款是否享有税收优先权?
答:
税务机关对B银行享有税收优先权,据《税收征管法》第45条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定期予以公告。
A公司对B银行的贷款是信用贷款,所以税务机关享有税收优先权。
税务机关对C银行不享有税收优先权。
因为A公司于02年1月1日向C银行贷款且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也就是说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后的,税收是没有优先权的。
税务机关对D银行享有税收优先权。
原因是A公司欠缴的税款发生在其以100万元的公司债券作为质押向D银行贷款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税务机关对E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罚款享有税收优先权,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2财政部门对某合伙企业进行会计监督时遇到以下情况:
该合伙企业经营规模不大,没建立完整的账项记录,企业方认为合伙企业无须独立企业法人地位,且每位合伙人均依法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可以不用建账;
该合伙企业中,无国有资产投入,无须接受国家监督,财政部门进行的会计监督属于政府对合伙企业正常经营的干涉;
企业准备将部分忆超过法定保管期的会计档案销毁,但财政部门监督人发现,其中有两张原始凭证虽然保管期满,但是涉及的债权债务尚未结清,要求对批准销毁的原始凭证全部保留。
根据以上资料,结合会计法规的规定回答以下问题:
合伙企业是否应依法建账?
合伙企业是否应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
对已保管到期但涉及的债权债务尚未了结的原始凭证应如何处理?
解答
合伙企业必须依法建账。
《会计法》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都应按照《会计法》的规定设置账簿,进行会计核算。
合伙企业必须依法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
《会计法》规定,任何企业的会计核算必须依法接受国家监督,财政部门代表国家行使监督职能。
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对于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宜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
而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末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3J市国有五交化公司总经理老李在2005年办理了以下事情:
自行安排其儿子李某(符合会计机构负责人任职条件)担任了五交化公司财务科科长。
指使其儿子李某隐匿会计资料,少报收入。
决定用公款为自己炒股,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李某明知上情,但未提出反对意见。
2005年中屡次未按规定编制会计报表或经常迟报。
财务科副科长陆某对李总经理的所作所为非常愤慨,向主管单位和财政、审计、税务机关进行了举报,李总经理伺机对陆某打击报复,借故调离了陆某。
要求分别说明上述1――5条,李总经理违反了哪些法规,分别应承担什么责任,应由哪些部门给予处理。
(1)《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
因此案例中的李总经理违反了《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中规定的回避原则。
(2)违反《会计法》指使隐匿会计资料少报收入,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不构成犯罪的可处以五千无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职、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3)违反《会计法》决定用公款为自己炒股属挪用公款行为,直接经济损失五万元,构成犯罪的,应追究刑事责任,由司法部门处理。
违反《会计法》,未按规定编报或经常迟报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应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将陆某调离会计岗位属打击报复,违反会计法规定,应由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以上
(1)、
(2)、(4)违法行为,市财政部门应责令限期改正或通报,并可给予单位和责任人罚款(但要贯彻“一事不二罚”的原则)。
主管单位应给予行政处分
某市财政局在2005年4月《会计法》执法检查中,发现某小型企业为节省开支,只任用了两名会计,其中王某已取得会计师职称并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被单位负责人指定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登记总账,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和稽核工作;
张某尚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被单位负责人指定担任出纳工作,兼记日记账,各种明细账和会计档案的保管。
该企业出纳员在单位负责人的授意下,将收到的下脚料销售款5000元另行存放不入账,以便负责人日常应酬。
会计主管王某发现后,向上级主管部门举报,上级主管部门将检举材料一并转给该企业,责令其自行纠正。
该企业负责人遂以工作需要为由,将会计主管王某调离会计工作岗们,另外聘用一名经济管理专业应届大学毕业生担任会计主管人员。
由于处理方法随意改变,会计核算中时有多记、漏记的会计差错发生,并仍秉承单位负责人意图,私设“小金库”要求:
请逐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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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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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行为哪些违反了《会计法》的规定;
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对该企业违反了《会计法》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一)上述违反《会计法》的行为有
任用尚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张某担任出纳工作,违反了《会计法》38条第一款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规定;
张某被单位负责人指定担任出纳工作,兼记日记账、各种明细账和会计档案的保管,违反了《会计法》37条第一款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的规定。
出纳人员在单位负责人的授意下,将收到的下角料销售款5000元另行存放不入账,属于私设“小金库”违反了《会计法》第10条关于“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规定;
上级主管部门将检举材料一并转给该企业,责令其自行纠正,违反了《会计法》30条不得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的规定
该企业负责人遂以工作需要为由,将会计主管王某调离会计工作岗位,有涉嫌报复之意,违反《会计法》第5条第3款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的规定;
聘用一名经济管理专业应届大学毕业生担任会计主管人员,违反了《会计法》38第二款关于会计主管人员任职条件的规定
会计处理方法随意改变,会计核算中时有多记、漏记的会计差错发生,违反了《会计法》18、26关于不得随意改变会计处理方法的规定。
(二)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根据《会计法》有关规定,对任用不符合会计法规定的会计人员、私设小金库和会计处理方法随意改变等违反《会计法》规定的行为,应作出的处理是:
责令限期改正。
市财政部门应当责令该企业限期改正,更换会计主管人员,任用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担任出纳、会计,将另行存放“小金库”的款项办理入账手续,调整和清理账目。
罚款。
市财政部门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在责令限期改正的同时,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该企业单位负责人如为国家工作人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对受打击报复的王某,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
该企业单位负责人行为如构成犯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将检举材料一并转给该企业的责任人,应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06年1月某市财政局派出检查组对国有大型企业(以下简称甲企业)的会计工作进行检查。
(1)检查中了解到以下情况:
05年4月1日,会计人员A发现一张由丙企业开具的金额有错误的原始凭证,A要求丙企业进行更正,并在更正处加盖丙企业印章;
(2)05年4月10日,会计人员B发现一张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B仍以该原始凭证进行了账务处理;
(3)05年5月10日,职工代表C要求在本厂的职工代表大会上公布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并向职工代表大会说明本厂的“重大投资、融资和资产处置决策及其原因”,遭到了厂长张某的拒绝;
(4)05年6月10日,经会计机构负责人D批准,本厂档案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E将部分会计档案复制给丁企业。
(5)05年7月10日,甲企业拟销毁一批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其中包括两张未了结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由总会计师F在会计档案销毁汪册上签署意见后,该批会计档案于7月14日销毁。
(6)05年8月10日,厂长张某以总会计师F擅自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为由,撤销了总会计师F的职务,并决定该厂不再设置总会计师的职位。
根据以上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会计人员A的做法是否符合规定?
会计人员B的做法是否符合规定?
职工代表C的做法是否符合规定?
E将部分会计档案复制给丁企业的做法是否符合规定?
张某撤销总会计师F的职务、并决定该厂不再设置总会计师职位是否符合规定?
会计人员A的做法不符合规定,据《会计法》14条,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原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会计人员B的做法严重违反了《会计法》的规定,据《会计法》14条,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职工代表C的要求是合理、合法的。
根据《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35条,国有企业、国有控股的或者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应当至少每年一次向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公布财务会计报告。
并向职工代表大会重点说明本厂的重大投资、融资和资产处置决策及其原因
E的做法不合规定,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各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
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显然作为会计机构负责人D无批准外借会计档案的权限
甲企业在销毁会计档案的过程中,不符合规定的地方有:
两张未了结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不该销毁。
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11条,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总会计师F无权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10条,应由单位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张某的做法不合规定,根据《总会计师条例》的规定,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岗位。
而且《总会计师条例》15条,企业的总会计师由本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提名,政府主管部门任命或者聘任,免职或者解聘与任命或者聘任程序相同。
可见张某无权撤销总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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