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备案项目报送资料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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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备案项目报送资料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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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备案项目报送资料管理规定
企业所得税备案项目报送资料管理规范
为认真贯彻落实新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要求,强化税收服务,方便纳税人,现将企业所得税备案项目有关申请资料明确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项目
(一)上报资料的主要政策依据内容和备案期限
1、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对在我市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软件企业的有关税收政策。
减免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纳税人在申请享受优惠政策时,应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交如下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表》(附表5);
(2)纳税人当年距备案日期最近1个月(季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利润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3)软件企业(或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认定证书(市信息产业局)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查后退回);(4)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备案期限:
当年7月开始至次年3月底前。
2、文化体制改革企业: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免征企业所得税。
减免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纳税人在申请享受优惠政策时,应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交如下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表》;
(2)纳税人当年距备案日期最近1个月(季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利润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3)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查后退回);(4)有关部门出具的改制批复及经批准的改制方案;(5)转制变更后的企业工商登记材料;(6)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备案期限:
当年7月开始至次年3月底前。
3、重点软件生产企业: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减免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纳税人在申请享受优惠政策时,应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交如下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表》;
(2)上年度减免税政策的执行情况;(3)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认定文书;(4)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备案期限:
即报即备。
4、高新技术企业:
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减免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
纳税人在申请享受优惠政策时,应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交如下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表》;
(2)纳税人当年距备案日期最近1个月(季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利润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3)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市科技局)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查后退回);(4)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备案期限:
当年7月开始至次年3月底前。
5、小型微利企业: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减免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
国家禁止或限制的行业:
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中的限制类和淘汰类执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新版本后,则按新版本执行。
纳税人在申请享受优惠政策时,应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交如下资料:
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根据上一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情况确定当年季度预缴申报的适用税率,并于当年5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报送《小型微利企业备案表》进行备案。
对当年年度申报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原备案有效期自动顺延至下一纳税年度,纳税人无需再次备案,但条件发生改变不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纳税人,应自下一纳税年度起按照25%法定税率进行纳税申报。
备案期限:
当年5月底前。
6、技术转让项目:
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减免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
纳税人在申请享受优惠政策时,应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交如下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表》;
(2)纳税人当年距备案日期最近1个月(季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利润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3)取得经有权认定机构(市科技局)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技术转让)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查后退回);(4)能够提供实际发生的技术转让收入明细表;(5)取得技术转让收入所开具的发票复印件;(6)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备案期限:
当年7月开始至次年3月底前。
7、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
(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企业。
2008年10月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850号)。
2008年11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
减免依据:
减免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
纳税人在申请享受优惠政策时,应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交如下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表》;
(2)纳税人当年距备案日期最近1个月(季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利润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3)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证明;(4)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备案期限:
当年7月开始至次年3月底前。
8、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
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
企业从事以上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本条规定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2008年9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了《关于公布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以下简称《目录》),目录分了七类,分别是“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
同时将项目的具体内容、范围和条件及技术标准均作了规定。
2008年9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6号)。
减免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
纳税人在申请享受优惠政策时,应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交如下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表》;
(2)纳税人当年距备案日期最近1个月(季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利润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3)提供符合条件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证明(市发改委);(4)有关部门的立项批准文件;(5)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备案期限:
当年7月开始至次年3月底前。
9、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
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
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企业从事以上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减免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
纳税人在申请享受优惠政策时,应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交如下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表》;
(2)纳税人当年距备案日期最近1个月(季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利润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3)提供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证明(待财政部、总局等部门下文后定);(4)有关部门的立项批准文件;(5)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备案期限:
当年7月开始至次年3月底前。
(二)纸张规格装订顺序
减免税报批资料全部为A4纸大小。
企业附报的各种报表、证照等资料必须全部折成A4纸大小。
按照资料的序号顺序进行装订。
(三)《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表》的填报要求
有关数据应当与会计报表、所得税申报表相互联系。
往年减税、免税情况及其他项目必须填写准确、完整。
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项目
上报资料的主要政策依据内容和备案期限
创业投资企业:
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按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以及山东省科技厅、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鲁科高字[2008]137号)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应建立备查簿,详细记录结转以后年度的抵扣数额,在年度纳税申报时作为税前扣除的附报资料。
(主管地税机关应建立备案管理制度,加强税前扣除的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公布在省级有关管理部门备案的享受税收优惠的具体创业投资企业名单,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
创业投资企业申请享受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应向其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暂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3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1)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的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情况等证明材料;
(2)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合同的复印件及实投资金验资证明等相关材料;(3)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以及省级科技部门出具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和高新技术项目认定证书的复印件;(4)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备案期限:
当年7月开始至次年3月底前。
三、减记收入项目
上报资料的主要政策依据内容和备案期限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
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具体的认定办法,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86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2008年8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了《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目录分了三大类,第一类是“共生、伴生矿采资源”,其产品原料必须100%来自所列资源;第二类是“废水(液)、废气、废渣”,其产品原料必须70%或100%来自所列资源,但对转炉煤气、高炉煤气、火炬气以及除焦煤炉气以外的工业炉气、工业过程中的余热、余压生产的电力和热力的技术标准未作规定;第三类是“再生资源”,其产品原料必须70%或100%来自所列资源。
该目录将综合利用的资源内容、生产的产品名称、技术标准作了具体的规定。
2008年9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号)。
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
纳税人在申请享受优惠政策时,应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交如下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表》;
(2)纳税人当年距备案日期最近1个月(季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利润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3)标注《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市发改委)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查后退回);(4)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备案期限:
当年7月开始至次年3月底前。
四、加计扣除项目
上报资料的主要政策依据内容和备案期限
安置残疾人员的企业:
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
纳税人在申请享受优惠政策时,应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交如下资料:
(1)经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纳税人,出具上述部门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
(2)纳税人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3)纳税人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4)纳税人向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5)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备案期限:
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
五、抵免所得税额项目
上报资料的主要政策依据和内容
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设备抵免: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2008年8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了《关于公布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财税〔2008〕115号)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财税〔2008〕118号)。
2008年9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
减免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
纳税人在申请享受优惠政策时,应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交如下资料:
(1)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备案表(附表6),并附送购置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发票联复印件);
(2)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备案明细表(附表7),并附申请抵扣各年度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备案明细表》;(3)提供符合环境保护(市发改委)、节能节水(市发改委)、安全生产(市安监局)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证明;(4)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备案期限:
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
六、非营利组织的认定
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对非营利组织的认定办法没有出台前,非营利组织暂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84条规定的条件认定。
附表1:
企业所得税备案项目受理通知书
青地税备受字[]号
____________:
你(单位)于__年__月__日提出的__________________备案申请收悉,决定自__年__月__日起受理。
(主管地税机关备案专用章)
年月日
附表2:
税务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税通〔〕号
:
(纳税人识别号:
)
你(单位)于__年__月__日提出的___________备案申请,我局已经于__年__月__日受理。
你(单位)提出的备案申请已纳入登记备案,自__年__月__日至__年__月__日执行。
若你(单位)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发生变化,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报告;不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主管地税机关公章)
年月日
附表3:
税务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税通〔〕号
:
(纳税人识别号:
)
你(单位)于__年__月__日提出的___________备案申请,我局已经于__年__月__日受理。
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原因,不符合___________规定,你(单位)提出的备案申请不纳入登记备案,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应按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________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_______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主管地税机关公章)
年月日
附表4:
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送达文书名称
受送达人
送达地点
受送达人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时分
代收人代收理由、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时分
受送达人拒收理由
年月日时分
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时分
送达人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时分
填发税务机关
(签章)年月日时分
附表5: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表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
生产经营地址
办税人员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登记注册类型
行业类型
开业时间
生产经营期限
经营范围
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
时间
已享受减免税优惠情况
年月
减免原因
所属时期起
所属时期止
税额(幅度)
申请减免税
减免原因及项目
减免方式
减免
幅(额)度
减免所
属期起
减免所
属期止
减免条件
减
免
理
由
(公章)
法定代表人:
经办人:
年月日
备注:
1、纳税人享受不同种类的减免项目,应分别填写此表;
2、本表一式两份,主管地税机关、纳税人各留存一份;
3、减免方式是指:
“按幅度减免”、“三免三减”等;
4、减免幅度是指:
全免为“100%”、减半征收为“50%”;
5、减免条件是指:
“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等,适用于所得税减免项目填列。
附表6:
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投资抵免
企业所得税备案表
投资年度金额单位:
元
企业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专用设备名称
抵免企业所得税备案机关
抵免企业所得税备案文号
序号
设备名称
产地
规格
型号
数量
单价
总额
专用发票号码
合计
------
-----
-----
-----
-----
----------
企业申请抵免投资总额:
(公章)
年月日
备注:
本表一式两份,主管地税机关一份,纳税人一份。
附表7:
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投资抵免
企业所得税备案明细表
企业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抵免年度:
金额单位:
元
项目
设备购置年度
年
年
年
年
年
年
1、以前年度结转未抵免的投资余额
2、本年度抵免前应缴所得税额
3、本年度抵免所得税额
4、结转以后年度抵免所得税的投资余额
5、税务机关确认的本年度抵免所得税额
6、税务机关确认结转以后年度抵免的余额
7、税务机关确认不得结转抵免的投资余额
(企业公章)
年月日
备注:
1、本表第5-7项由主管地税机关填写。
2、本表一式三份,纳税人两份(其中一份纳税申报时附报),主管地税机关留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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