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二级建造师注册程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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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二级建造师注册程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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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二级建造师注册程序
因为经常接触二级建造师,总有一些个人问挂靠的相关事宜,为了方便大家,现将各类问题汇总如下,会不定期更新,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1、初始注册需要个人提供的证件?
a.身份证
b.学历证
c.执业资格证
d.报考单位的解聘证明(这个不一定,有的地方要求不严格,则不需要初始这个证明,到时直接问挂靠单位是否需要就可以了)
2、转注册需要个人提供的证件?
a.身份证
b.学历证
c.执业资格证
d.执业印章
e.与原单位的解聘证明
3、注册时提供的证件是否必须是原件?
大多数情况下都是需要提供证书原件的
4、初始注册大概需要多长时间?
初始注册大概需要3个月的时间,公路专业需要的时间更长一些,因为这个证书不仅建设部要审,交通部也要审,耗得时间长一些
5、转注册大概需要多长时间?
转注册大概有20天左右就能办下来,比较快
6、报考时考试年限不够,证书无法注册,X年后年限够了,证书还能否注册?
这种情况一般是注册不了的,因为建设部审核的时候看的是你报考时的信息状态,也就说你报考的时候年限不够那就无法注册了。
7、工作经验能否累加?
例如某人中专毕业就开始工作了,两年后又考了大专,然后工作了4年就报考了一级建造师,那他前后的工作经验是可以累加的,可以加上中专毕业后的两年工作经验,这样中专毕业,有六年的工作经验,是可以注册上的,只要个人提供以前的劳动合同就成,越全越好。
8、初始注册是否可以由朋友?
一般初始注册个人是没有手续的,只要把相关证件提供给企业就成了,剩下的就是企业去上报审批了。
目前只有浙江省有特殊规定,注册的时候要求建造师本人必须到场。
9、转注册是否可以由朋友?
转注册的时候需要个人去原单位办理一下转出手续,开出解聘证明并要求企业调出个人信息;如果在注册地有朋友,可由朋友。
目前只有浙江省有特殊规定,转注册的时候也要求建造师本人必须到场。
10、社保问题
挂靠单位在上报个人资料的时候,必须在其单位给建造师上个社保,以证明双方的劳动关系;如果您在注册当地已有社保,挂靠单位再给你上一个,那就会冲突,因为现在省内社保逐步联网,一个省内不得出现俩社保;像北京、天津、上海在这方面管理的很严格;其他没有联网的省,就尽量别挂在本市就可以了。
例如,某人的社保在深圳,那就尽量挂在广州、东莞等地。
11、多证能否挂在不同单位?
只要是建设部的证书,必须挂在同一个单位。
12、多证的注册的话,费用如何算?
其实费用这个东西没有确切的数目,一般跟企业直接协商就成,但是无论怎样都不会是所有证书单挂费用的总和的。
最常见的组合可能就是一级建造、监理、造价这仨证,一般情况下企业都不太愿意要这种情况的证书,因为他一般也就用一个,但是如果只按一个证书的费用计算,建造师个人肯定觉得亏,企业又觉得另外两个证我又用不到还要负责继续教育费用,手续又繁琐。
其实企业不愿意要多证的还有一个原因,就是建造师、监理、造价用的是不同的密码狗,企业可能只有建造师的密码系统,如果你有仨证,他想用,那企业必须再去弄个监理、造价的密码狗,算起来又是一笔支出,所以现在企业大多是用什么找什么,直接找个单证。
13、二级建造跟一级建造是否冲突?
如果二级建造跟一级建造是同一专业,那就只能用一个。
如果二级的已经注册,那要么就把二级办理注销,然后注册一级;要么就把一级跟二级的注册在一起,那二级建造会自动注销。
如果二级建造跟一级建造是不同专业,那把二级跟一级的注册在一家单位就成了,这种情况,这俩证书就只能在本省内使用了,不能跨省,所以还是建议把二级注销。
14、注销的问题?
注销分注销注册和注销证书两种。
注销注册就是暂停执业的意思,办离职后,证书相当于未注册的状态,以后你想用就再注册就成了,继续教育这些规定也按初始的情况办理。
注销证书就是彻底的注销,办理后,相当于就没有这个证书了。
15、建造师的继续教育问题?
一级建造师目前还没开展继续教育,没有这方面的规定,所以现在就算是05年考的证书,到现在不补继续教育也是可以直接注册的。
据说2010年会开展继续教育,到时再看相关规定。
16、二级建造师证书一年之内能变更几次?
二级建造师证书目前没有明确的规定,一般只要现有的注册单位同意您转出,而且您手上的证件齐全的话,随时可以转。
17、什么时候能领到执业印章?
执业印章一般在建设部网上公示后的3个月左右的时间会下发,在领到执业印章之前,个人无法办理转注册。
18、证书已挂在A单位,个人的章能否用来挂B单位的项目?
这个是不可以的,证书挂在A单位,章就只能再A单位使用,挂靠单位不同,个人的章就不同,章代表着挂靠单位,不能用来挂别的企业的项目。
19、企业二级升一级大概需要多少个一级建造师?
一般在15个左右。
20、二级建造师每年几月份考试?
一般在6月份。
21、今年考了二级建造,不注册的话,来年能不能考增项?
可以的,拿着执业资格证书去报名就成了。
22、挂靠协议一般签几年?
这个没有死规定,一般的1~3年都可以的,有的可能觉得行情每年都在涨或者觉得转注册费用高,希望一年一转;有的可能觉得转来转去的麻烦,不如直接签个两三年的,这个一般看个人的意愿和企业的要求。
23、身份证换代问题?
一般如果报考时用的是旧身份证,考试合格后,身份证如果换新了,那拿着新身份证是无法成功注册的,必须去当地派出所开个证明,才能顺利注册。
24、解聘证明的问题?
解聘证明没有严格的格式规定,一般企业都会办理这个,大概注明“XX已与本公司脱离劳动关系,特此证明”就可以了,其实主要是看那个章。
25、证书注册不上的情况?
a.除了二级建造,还有其他建设部证书在别的单位注册(建设部的证书必须挂在一家单位,不能分开)
b.所学专业不符(必须是理工科的才能注册)
c.毕业证与身份证不符(毕业证上的姓名必须与身份证上的一致)
d.工作年限不符合规定
e.证件不齐全
f.劳动合同无有效期
g.合同章看不清
26、为什么报考的时候,条件审核过了,注册却注册不了呢?
报考的时候,人事中心审核的不是那么仔细,而且,个人都是要交报名费的,只要不是太明显的问题,一般都会放过去的。
注册的时候建设部审核的很严格,不符合规定的肯定会被打回来,有的跟建设部有关系的可能能注册上,但是以后转注册时候还是要审核的,到时审核不过,你就没法儿转,只能在原来单位放着。
27、如何注销监理?
很多二级建造师都是先考的监理,注册之后又考了二级建造,证书下来之后就形成了监理变更、二建初始的状态。
大多数建造师都很有感触,这种情况很不好注册,企业要用二级建造必须先把监理给转过去,然后再注册建造,但是监理的转注册就需要1~2个月的时间,算上二建初始注册的时间,企业要等上4~5个月才能去升资质,这就太费时费力了。
其实监理的注销手续很简单的,大概就是拿着以下资料去趟省建设业执业资格注册大厅办理就可以了。
a.注销注册申请表(登陆中国工程建设信息),“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填写、打印《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销注册申请表》)
b.身份证
c.学历证
d.职业资格证
e.注册证和执业印章
f.解聘证明
28、二级建造师几月份初始注册?
二级建造师证书没有特定的注册时间,一般只要证书在手,随时可以找单位注册。
建设部的造价工程师证书每年的4~5月份才能进行初始注册。
发改委的咨询工程师证书每年的9月份大概才能注册。
29、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是否需要《合格人员登记表》?
目前全国没有明确的规定,一般合格人员登记表,大家都是放在自己档案里了。
现福建那边注册需要合格人员登记表,合作的客户说是省里的要求。
其他省市目前没发现有此要求的。
30、北京市建筑业职业资格注册中心新址?
北京注册中心近来搬迁了,已不在之前的朝阳区水锥子,很多办理相关手续的建造师找不到具体位置,现标明具体位置。
地址:
新建委大楼,沿五棵松桥铺路向北,有建委标志,是三栋南北向白色楼
31、关于第15条的补充说明现三年内未注册的一级建造师证书,必须等继续教育政策出台之后,补上之前的继续教育才能注册,这是近期的最新规定,去年的时候,三年未注册的还可以直接注册,今年不成了。
32、计算机专业能否考二级建造师?
可以的,但是第一次考的话,最好报通信广电专业,以后增项的话报什么专业都可以。
我有二级建造师专业对照表,上面有可以报考二级建造的各个专业细分,因为在这里我不会添加表格,所以有想要的可以给我留言或者联系我也成。
33、二级建造师考过了两门,还有一门没过,那下次考试需不需要重新再考?
不需要重考的,已经过的成绩可以有两年的有效期,两年内你直接考剩下的一门就可以了,过了两年有效期,就得全部从头再来了。
山东:
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
来源:
考试吧(E) 2007-8-15 【考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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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规范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工作,依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山东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二级建造师注册机关,负责二级建造师注册审批工作。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二级建造师注册申请受理、初审工作。
第四条申请人申请注册前,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施工或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与聘用企业依法签订聘用劳动合同。
申请人向聘用企业如实提供有关申请材料并对内容真实性负责,通过聘用企业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
第五条注册申请实行网上和书面相结合的申报方式。
申请人应当在山东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网(网址:
)上进行填报,网上申报成功后自动生成打印所需申请表。
第六条注册申请包括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增项注册、注销注册和重新注册。
二级注册建造师因遗失或污损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的,可申请补办或更换。
第七条初始注册
申请人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可申请初始注册。
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申请初始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二)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申请人所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聘用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四)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
申报材料由申请表和
(二)、(三)、(四)部分(复印到A4纸上)合订后的材料附件组成。
聘用企业将《企业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汇总表》和申请人的申请表一式二份和附件材料一套报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初审汇总表》(企业申请人)、《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初审汇总表》(专业)和申请人的申请表一式一份,报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材料报送按《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二级建造师注册申请材料报送目录》要求办理。
第八条延续注册
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延续注册。
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
申请延续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原注册证书;
(三)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或申请人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四)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
申报程序和材料份数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
第九条变更注册
在注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及时申请变更注册。
变更注册后,有效期执行原注册证书的有效期。
1、执业企业变更的;
2、所在聘用企业名称变更的;
3、二级注册建造师姓名变更的。
申请变更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二)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三)执业企业变更的,在不影响原执业企业资质的前提下,应当提供申请人与新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或申请人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以及工作调动证明复印件(与原聘用企业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原聘用企业出具的申请人申请变更注册前一年内的职业道德证明;新聘用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四)申请人所在聘用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函复印件。
(五)二级注册建造师姓名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身份证明原件或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
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二级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初审汇总表》,报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条增项注册
二级注册建造师取得相应专业资格证书可申请增项注册。
取得增项专业资格证书超过3年未注册的,应当提供该专业最近一个注册有效期继续教育学习证明。
准予增项注册后,原专业注册有效截止日期保持不变。
申请增项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注册建造师增项注册申请表》;
(二)增项专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复印件;
(三)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四)增项专业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
申报程序和材料份数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
第十一条注销注册
二级注册建造师有《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申请人或其聘用的企业,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二级注册建造师注销注册申请表》;
(二)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三)符合《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证明复印件。
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二级注册建造师注销注册汇总表》,报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二级注册建造师本人和聘用企业应当及时向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注销注册申请;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注册机关举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注册机关。
第十二条 重新注册
二级注册建造师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在重新具备注册条件后,可申请重新注册,重新注册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
申请重新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注册建造师重新注册申请表》;
(二)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聘用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
申报程序和材料份数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
第十三条 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
二级注册建造师因遗失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的,应当向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补办,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申请表》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省级以上报纸刊登的遗失声明原件。
第十四条注册证书、执业印章污损更换
注册证书、执业印章污损的,可向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更换,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申请表》;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污损的注册证书原件、执业印章。
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补发或更换汇总表》,报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可对应下述专业申请注册:
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矿业工程、机电工程。
资格证书所注专业为房屋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的,按建筑工程专业申请注册;资格证书所注专业为矿山工程的按矿业工程专业申请注册;资格证书所注专业为冶炼工程的,可选矿业工程或机电工程之中的一个专业申请注册;资格证书所注专业为电力工程、石油化工工程、机电安装工程的,按机电工程专业申请注册。
第十六条 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增项注册、重新注册、遗失补办、污损更换和注销注册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查验注册申请人材料的完整性,认真核对资格证书、学历证书、身份证明、继续教育证明和聘用合同原件与复印件是否一致。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申请注册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人的注册申请。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注册条件和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做出书面初审意见,初审意见为不同意的需说明理由。
注册申请资料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保存、归档。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或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企业注册的;
(三)未达到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五)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六)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七)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八)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九)申请人的聘用企业不符合注册企业要求的;
(十)年龄超过65周岁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对申请初始注册、重新注册、增项注册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初审意见后,20日内审批完毕并向社会公示10日,公示无异议的,准予注册。
核发由建设部统一样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并在核发证书后30日内报建设部备案。
第十八条对申请变更注册、注销注册,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初审意见后负责办理,20日内办结,并销毁更换收回的注册证书、执业印章。
跨省变更的,由二级注册建造师提出变更申请,通过原聘用企业按照申报程序申报。
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由调入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办理。
第十九条对申请延续注册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初审意见后,20日内审批完毕并向社会公示10日,公示无异议的,准予注册。
审批日期为注册证书签发日期,注册证书自签发之日起有效期3年,执业印章与注册证书有效期相同。
第二十条 二级建造师注册后,取得相应的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
注册证书样式、编号及执业印章样式按《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第二十五、二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二级建造师注册后,在领取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时,应当同时向申请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交回原建筑业企业一、二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证书销毁并报建设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3号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已于2006年12月11日经建设部第1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 汪光焘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注册建造师的管理,规范注册建造师的执业行为,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依据《建筑法》、《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注册建造师,是指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按照本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注册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从事相关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不得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不得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全国有关专业工程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专业工程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注 册
第五条 注册建造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注册建造师分为一级注册建造师和二级注册建造师。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执业。
第六条 申请初始注册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二)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
(三)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四)没有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情形。
第七条 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受理后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报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涉及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的,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全部申报材料送同级有关部门审核。
符合条件的,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并核定执业印章编号。
第八条 对申请初始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
有关部门应当在收到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移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对申请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审查完毕。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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