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特环境保护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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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特环境保护法
环境法
序言部分(1—-18条款)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环境事务机构
第三章环保基金
第四章鼓励办法
第一部分土地环境保护(19-33条)
第一章发展与环境
第二章有害物与废物
第二部分大气环境保护(34-47条)
第三部分水环境保护(48-83条)
第一章船舶的污染
第一节油污染
第二节有害物质的污染
第三节污水废物垃圾的污染
第二章陆地的污染源
第三章国际证书
第四章行政和司法程序
第四部分惩罚(84-101条)
结论
1994年第4号法令
环境法
共和国总统和人民代表大会以人民的名义批准和颁布该法规。
规定如下:
第一条
该特别法规中的各项规定和条款及附加法规中的各项条款皆适用于环境。
为执行该法规的各项规定不与保护尼罗河及各条河道的1982年48号法令相抵触,从本法实施细则发布之日起,本法规对在颁该法规时已存在的各机构承认三年。
根据负责环境事务的部长的建议,当内阁认为必要时,并认为该法规和各项条款被认真履行时,内阁将延长该法规的宽限期不超过二年。
第二条
根据主管环境事务部长的建议,与环境事务机构磋商后,在本法规生效之日起的六个月内,内阁总理将发布本法规的实施细则。
各部部长依据条款5的规定,在上一段提到的时间内,要发布执行本法第二部分的各条款而涉及到本行业时所需要的各种标准、比率。
第三条
1968年颁关于防止原油污染海水的72法令,现予以废除,其它与该法规有抵触的规定也都宣告失效。
第四条
本法规将在正式的出版物上发行,发行之日起即告生效。
本法规印有国家印章,做为国家的法律予以实施。
序言部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如下的定义和措施将被应用于该法规。
1.环境:
有机生物周围的地球表面的空间,它包括各种物,周围的空气,水和土壤及人类建造的所有机构。
2.空气:
以其所知的比例,构成空气的各种气体的混合体,是自然界的财富。
在该法规中,指我们周围的,工作场所的、封闭和半封闭的公共场所的空气。
3.公约
防止船舶污染海洋的国际公约(1973-1978),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承认的关于保护海洋环境不受污染和对污染事故进行索赔的国际公约。
4.公共场所
为各种目的用来接纳某些或所有人的地方。
5.封闭的公共场所
仅有设计好的通气孔,百空气不能直接进入的一体化的建筑内的公共场地,用公共交通的运输车辆被视为封闭的公共场所。
6.半封闭的公共场所
不能全部封闭的,周围空气可直接进入的非一体化形式的建筑。
7.环境污染
直接或间接对生物体或地面各种建筑设施或自然界人类生命产生影响的任何环境的本质变化。
8.环境恶化
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它包括降低环境质量,改变环境性质,消耗环境资源或对生命体,历史遗迹造成的危害。
9.环境保护
保护和建立环境的各个组成部分,防止和减轻其恶化和污染。
其构成部分包括空气,海洋,尼罗河及所有内河、湖泊、地下水、土壤、自然界保护领地和其他的自然资源。
10.空气污染
自然界空气在性质和标准上的变化。
这种变化不论是自然的还是人为的,对人类健康和环境造成危害。
噪声也是一种污染。
11.快速运输车辆
汽车、拖拉机、摩托车及其他设计用于在公共道路上行驶的机械。
12.水污染
有意或无意将任何物质或能源投入水中,直接或间接对生物或非生物源造成危害,威胁人类健康,或阻碍捕鱼、旅游等水上活动,引起所用海水质量的恶化,或减低其对人的舒适性,或改变其性质。
13.污染物质和因素
任何由人制造的直接或间接导致环境污染和恶化的固体、液休、气体材料、声音、辐射、热和振动。
14.污染水的物质
任何有意或无意排放到水环境的物质。
这些物质会直接或间接地导致改变水的性质,从而达到一种危害人、自然资源、海水、游泳区的程度,或干扰其它对海洋的合法利用。
这些物质包括:
A.油或油混合物。
B.埃及签约的国际公约中指定的有害和危险的废物。
C.本法实施细则规定的任何其他物质(固体、液休、气体)。
D.工业企业产生的未处理的工业废物或液体。
E.有毒的军事集装箱。
F.公约和附件中列出的物质
15.油
原油及各种形态的原油产品。
包括任何种类的液态碳氢化合物,润滑油,燃油,炼制油,冶炼油,沥青和其他石油副产品或石油废物。
16.石油混合物
含有百万分之十五油量的任何混合物。
17.不洁压舱水
油船每百万单位油中含有百分之十五的水时,即为不洁压舱水。
18.有害物质
有害于人体健康或对环境有危害作用的传染性的,有毒的,易爆。
易燃的或有电离辐射的物质。
19.有害废物
废物的活动,加工或其灰烬仍保持有害性质,并不再形成原物质,或没有实际的用处的物质。
例医疗手术的门诊废物或出自生产药用产品,药品,有机溶剂,印刷液体,染料和油画材料工厂的废物。
20.材料处理
出于收集,运输,储藏,处理或使用的目的而导致材料运动的事情。
21.废物管理
对废物的收集,运输,再生和清除。
22.废物的清除
不对废物进行提炼,分离或再生的处理方式。
如合成,试验,排入地表水内,生化处理,物理化学处理,永久储藏或焚化。
23.废物再利用
允许对废物进行提炼分离或再生的处理方式。
如用做燃料,或提炼金属和有机物,或土壤的改良或油的精炼。
24.对水环境有害的液体物质
1973-1978年国际公约所列的物质。
25.废物收集设备
用于接收、沉淀、处理和清除污染物或压舱水的装置,设备和器皿以及由在石油产品装卸作业地的公司或其他一些对港口和航道实施监督的机构提供的设备。
26.排放
在实施细则中规定的某些物质的允许排放标准内,某些污染物向领海或特别经济区或公海或尼罗河等河道内进行的泄漏,注入,排泄或清除。
27.倾倒
A任何一种有意识将船舶、飞机、站台上或其它工业设施及源于地面的污染或废物清除到领海或特别经济区或公海的行为。
28.赔偿
依据民法适用的条款和阿拉伯埃及共和国为签约方的或在将来准备加入的国际公约在民事责任上提到的主观条款对污染事故造成的危害提出的索赔,也包括于1969年在布鲁塞尔签订的关于对油污染事故引起的危害应追究的民事责任,或是其他本法实施细则中提到的污染事故引起危害所追究的赔偿。
29.原油运输手段
任何用于运输输送原油的管道和任何用于装卸运输油料的设备或其它需要使用这些管道的设备,如泵和各种工具。
30.船舶
漂浮在海上的任何类型的船只或是靠水翼移动的船只或是靠水翼移动的船只或是潜水船只,还包括在海岸或水面上为进行商业、工业、旅游或科研为目的而建造的固定或移动的设施。
31.军舰
任何有明显外部国家标志属于国家武装力量所有,由该国政府正式任命的官员指挥,为该国军事纪律管理下的船员所操纵的船只。
32.政府船只
所有权力国家,用于政府目的和非商业用途的船只。
33.有害原料船
原建造的或后改装用于装载大量有害液体物质的船,包括油轮。
根据本法第三部分第一章规定当全部或部分载有害液体物时的船只。
34.机构
机构定义如下:
-根据1958年2号法令和1977年55号法令规定的工业建筑物。
-根据1973年1号法令和1992年1号法令规定的旅游设施。
-根据1948年145号,1974年63号,1975年12号,1976年3号,1976年27号和1986年103号法令规定的用于发电和生产的建筑物。
-根据1953年66号,1956年86号,1958年61号和1984年4号法令规定的矿井、石料场和用于石油探掘,生产,运输作业的建筑设施。
-一切社会基础建设工程。
-任何对环境有明显影响的机构或活动或工程。
这由环境事务机构与行政主管当局双方协商后确定。
35.环境监测网
根据其命令通过所属的监测站和单位对环境的各个部分和污染物进行监测,并在一定期限内向有关机构提供有效的数据和结果的主管机构。
36.环境影响评估
以环境保护为目的,对计划进行的在建设施工过程中对环境安全会造成影响的工程项目的环境可行性给以研究和分析。
37.环境灾害
由于自然或人力的因素导致对环境造成严重危害,其严重程度已超过本地区的承受能力而需要外界的支援。
38.保护水环境行政主管部门
各主管机构如下:
A环境事务机构(EEAA)
B港口与灯塔管理机构
C苏伊士运河管理局
D埃及港口管理局
E埃及全国海岸保护局
F埃及石油总公司
G水上警察总署
H旅游发展局
I内阁指定的其他机构
第二章
环境事务机构
第一条在总理内阁内设立一个保护和建设环境机构,其名称为“环境事务局”。
该机构具有公认的法律特征,由主管环境事务的部长负责,有独立的预算开支,地点设立在开罗。
负责环境事务的部长以部级的命令在各省设立EEAA的分支机构,优先在工业区域内设立。
第二条该机构的主席根据负责环境事务的部长提名和总理的推荐由总统签发命令予以委任,主席提出其财政经费。
第三条环境事务机构将取代1982年631号总统令设立的机构,接管其一切权利和义务。
原机构的工作人员将转入新环境事务局,并保持其原级别和工令。
第四条该机构提出保护和建设环境的总方针和准备必要的计划。
并与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监督计划的实施。
该机构还有权实施某些试验性的工程项目。
该环境事务局做为国家的权威机构负责加强埃及与各国、各地区、各国际组织在环境事务方面的关系,还将对以合法程序参加地区的或国际的有关环境的公约提出建议,并将准备为履行这些公约所需的法规草案和所需的法令。
为实现这些目标该环保机构负责如下事务:
-起草有关为实现本机构目标的法规和法令,策划与环保有关的法规。
-研究国家的环境状况,提出保护环境的全国计划。
计划应包括环保项目,预算开支及城市区域和计划开发地区的环境地图。
此外还应制定新开发地区应执行的必要的标准及老地区应达标的标准。
-制定工程项目和各机构负责人在项目开工前和工程进行中诮执行的和条件。
-确定环保机构和国家研究机构和具备资格的个人的编制。
这些机构和个人是从事环保计划的制定和实施,以及环保机构确定进行的项目的准备和实施。
-对各地环保机构和其他各机构是否做到遵守相应的标准和条件进行行业监督。
并对破坏这些标准和条件的单位按本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制定必要的标准和规定-以保证污染控制在允许的限度内,并确保这些标准被挂靠。
-与其他机构的情报中心合作定期收集和整理并发布国内处有关环境方面的信息。
这些信息被评估后各应用于环境管理和计划制定上。
-制定工程项目对环境影响的评估原则和措施。
-按本法第二十五条所述办法,制定环境意外事故的处理计划,并与各主管部门直辖市提出环境灾害的计划。
-制定环境培训计划和实施该计划的监督办法。
-参与制定和实施全国范围的环境监测和利用监测数据的计划。
-提出重要环境指标的定期报告并定期公布这些指标。
-制定公众环境教育计划并协助完成该计划。
-与其他主管部门协调组织和处理有害材料。
-自然界保护装置的管理和监护。
-制定环境保护和发展所需的预算草案。
-监督国际和地区环境公约的执行。
-执行建议经济部门鼓励各种实行防止环境污染措施的活动。
-实施一些小规模的试验性的旨在保存自然资源和防止环境遭受污染的工程项目。
-与内阁主管部协调进行一些国际间的合作以保证由国际组织和捐款国提供资金的项目符合环境安全的考虑。
-参予保卫国家的安全,反对各种物品和引起环境污染的危险废物的走私。
-与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地中海、红海沿岸地区的国家综合管理计划。
-与教育部共同制定在基础教育阶段实施的各种教育大纲内的环保培训计划。
-每年向国家总统和内阁提出环境状况的年度报告,并向人代会提交其复印件。
第五条环保事务机构董事会,由环境事务部长任主席,其成员如下:
-董事会的副主席为机构的执行主席。
-总理从六个与环境有关的部各挑选一名代表,该代表由相应的部长指定,是高级别的官员。
-由环境事务部长选定的两名环境专业的专家。
-与环境有关的非政府组织派出的经环保部长同意的三名代表。
-由环境事务机构执行主席提名经环境事务部长同意的环境事务机构的三名高级别雇员。
-内阁司法训的负责官员。
-三各由环境事务部长选定的社会企业界的代表。
-两名由环境事务部长选定的大学和科研中心的代表。
-当环境事务机构董事会讨论有关部门的议题时,将邀请有关部的代表出席。
当认为是特别议项时,董事会还将请求有关专家给以帮助。
审议过程不举行投。
票董事会可能会召集专家咨询会对某项议题做专项研究,或将某一任务委托其某一个或多个成员来完成。
第六条董事会是管理环境事务机构各项事务制定总方针的最高权力机构。
它有权决定完成全国计划框架中有关环境事务机构的目标,该规定将在本法规实施细则中陈述。
第七条董事会在主席的召集下或在一半成员的要求下每在三个月最少召开一次会议,简单多数将成为会议的法定人数,出席会议成员的大多数可通过各项决议,投票不分胜负时,主席有最后一票决定权。
第八条主席缺席或不能出席会议时由副主席代行其职。
第九条董事会主席代表该机构对外交往和出庭。
第十条该机构执行主席负责实施用于完成该机构目标的总方针,并负责将董事会的决议付诸实施。
实施细则对执行主席的其他权利也有规定。
第十一条该机构将聘用主席秘书长,在主席的监督政协助主席工作。
其人选由环境事务部长征求该机构主席意见后从在该机构工作的高级别官员中产生。
第十二条如本法规所述该机构的执行主席对本机构的雇员可先例部长的权利,而秘书长可行使主席的权利。
第三章
环境保护基金
第十三条在该机构内设立专项基金称作“环境保护基金”。
基金的捐赠来自如下各方:
a基金主要来自政府的预算本额。
b政府授予的资金外国机构捐赠的资金都将用于保护和促进环境的目的,由该机构的董事会接受。
c对环境造成危害时,在征得同意和做出决定后所判缴的罚金和赔偿金。
d环保设施基金的财政拨款,此为1983年102号法令所规定。
随征缴的罚金和赔偿金将存入基金内破坏环境的罚金和赔偿的信托帐户。
基金有专门预算,其财务年度与政府的财政年度相一致,其余额转入下一年使用,基金被视为公共用款。
第十四条各项基金来源都将用来完成其相应的目标。
第十五条在财政部的指导下,该机构负责制定基金的内部细则,基金的所有用途和财务安排将置于中央审计部门的管理之下。
第四章
鼓励
第十六条EEAA会同财政部建立一个鼓励体制,以此机制EEAA和各主管当局对下属各分支机构,各单位、个人或其他方面在实行环保活动和项目方面给以表彰。
第十七条上条的鼓励办法由董事会征行内阁总理批准后决定。
第一部分
保护土地防止污染
第一章
发展与环境
第十八条主管行政当局或核发批准证书的部门负责对需要批准的地面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的评估。
评估内容包括该项目涉及的自然因素,设计方案,项目的技术标准,项目的基础等诸方面,这些内容由EEAA与主管部门协商确定。
本法规实施细则将列出应遵守本条款规定的项目名称。
第十九条行政主管部门或核发批准证书的部门应将上条所述的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的复印件做为自己的意见上报给EEAA。
EEAA将提出自己的为解决项目对环境的负面影响所应进行的必要的工作和方法所需要的意见。
上述有关部门将执行EEAA做出的决定并对执行结果给以鉴定。
EEAA要在接到上述部门的评估报告后最多60天内提出自己的意见,否则即认为EEAA已接受该报告。
第二十条行政主管当局以有保证的挂号信把评估结果通知项目所有者,项目所有者如对此有异议可在接到通知后的30天内以书面的形式向根据环境事务部长的决定建立的委员会提出申诉。
行政主管当局或核发证书部门及项目所有者为该委员会的人员。
实施细则将详细说明该委员会的分配名额、运作和申诉程序。
第二十一条根据本法规的规定,所有者将项目对环境的影响做出书面记载。
实施细则确定所有书面文件的格式及时间进度表,以保证项目建设与其记录一致。
EEAA要对这些书面数据进行复审,保证其真实,并可要求提供样品进行分析,并要测量为保护环境所制定的环境影响标准。
发现违反行为时,EEAA要通知行政主管当局命令项目建设者迅速予以改正,如建设者从被通知之日起的60天内没有执行,EEAA将会同主管当局采取必要的法律和行政手段,关闭项目建设,并要求足够的赔偿,以对违反行为造成的环境危害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现存的地面上的建筑设施所进行的扩建施工也要遵照本法第19、20、21和22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根据本法规定将建立由监测让和监测单位构成的环境监测网,以专门的行业知识对环境各方面和污染状况进行定期监测,并将有效的监测结果提供给有关当局。
为此,监测网可请求研究机构和各分支机构提供所需的研究和信息。
EEAA将监督监测网的工作。
第二十四条EEAA要制定环境意外灾害计划,该计划要得内阁各部长的认可。
意外灾害计划的主要内容为:
-从国内处收集有关应付环境灾害和减轻其影响措施的信息。
-为及时应付各种灾害,对地方和国内外的各种对策、方法和手段是否可行进行鉴定。
应急计划包括如下措施:
-识别环境灾害的类型。
各分支机构负责报告或予报灾害的发生。
-建立接受灾害通知的中心指挥室。
并监督为应付灾害需要补充的各种必要资源物力所采取的措施的落实。
-在环境灾害发生或发出予报时,所需的人力物力以加强为应付灾害所采取的各种措施,委员会有的必要的权利与各有关主管部门协调合作共同对付灾害。
第二十五条为抗拒灾害,在被要求提供支持和援助时,社会各团体、私人组织及个人要无条地给以提供,这些团体或个人将按本法十四条所述的基金给以公正地补偿。
第二十六条一千平米以上的国有土地,每个区要用来建立植物苗圃,每个村种植树木、这些苗圃培育的植物可按实际成本出售给各单位或个人。
接受这些苗圃的有关当局将对树木的栽培和保护做出指导,EEAA将参预苗圃建设资金的筹措。
第二十七条严禁捕猎、射击和捕获本法细则中明文规定的野生动物和鸟类,不论其生死。
不可占有、运输、玩弄、出售或提供出售这些野生禽兽。
禁止破坏鸟巢或鸟蛋。
本法规定实施细则将指定应用上述条款的地区并将明确在这些地区捕猎所要求的捕猎许可,行政主管当局负责这项条款的执行。
第二章
有害物和废物
第二十八条无行政主管当局的许可禁止擅自处理有害物和废物。
实施细则明确授予该许可的程序和条件及相关的权利部门。
各部部长在其主管的范围内,与卫生部和EEAA相协调提出本条款第一段提到的有害物和废物清单。
第二十九条有害废物的管理将依据本法规实施细则中载明的程序和规定进行。
实施细则将明确主管部门,该主管部门将在EEAA后制定有害废物明细表,本法规的各项规定将改用该表。
第三十条未得到主管当局的许可和请示EEAA之前,禁止建立任何危险物处理场,本法实施细则将列明危险废物的清理标准和条件。
住房公用事业和新社会部在与卫生部,工业部和EEAA协调后指定废物清理场所和批准清除废物所要的条件。
第三十一条禁止进口危险废物或允许废物进入或通过埃及领土。
无主管当局的批准,禁止载有危险物品的船只通过埃及领海或经济特区。
第三十二条对所有生产和处理危险品的单位无论是气体、液体还是固体,都要强制其采取预防措施以确保不发生污染环境的问题。
根据本法规定,产生有害废物单位的负责人要对产生的废物和清除办法保持登记,并要同意接收这些废物的单位签订合同。
实施细则将登记所需的数据,EEAA负责监督登记以保证其内容与事实相符。
第二部分
保护大气防止污染
第三十三条获得批准项目建设的先决条件是项目的选址应与工程的目的相适宜,并保证对大气的污染物是在允许的限度内。
在一个区域内所有的单位产生的总污染也要在允许的限度内。
实施细则规定各工程项目的选址,大气污染的允许限度和施工地区的噪音标准都要按实施细则的条款和主管部门的决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强制各工程项目执行本法规,以保证工程期间泄漏或释放的气体污染物不超过已生效的一些法令法规所规定的和本实施细则中所明确的最大允许范围。
第三十五条禁止使用尾气排放超过本法规细则所规定限度的机械,发动机或车辆。
第三十六条燃烧、丢弃或处理垃圾和固体废物要在指定地点或远离住宅、工农业区、道路的地方。
本法细则规定了进行此项事宜所需的条件、规范和指定地点内的最小间隔。
地方单位有义务在征得EEAA的许可下根据本法规规定,指定燃烧、处理和固体废物的专门场所。
第三十七条禁止对农作物、公共卫生或其他用途上喷撒或使用农药或其他化学混合物。
除非按实施细则所述的条件,规定和安全措施进行,以使人类、动物、植物、河流和其他环境免受由这些农约化学混合物产生的直接或间接的瞬时的或将来会显现的有害作用。
第三十八条根据实施细则,所有的机构和个人在对产生的废物和尘土进行探测、挖掘、施工、扩除或运输过程中都要采取安全的运输和储藏的预防措施,以防止漂浮物的污染。
第三十九条无论是工业、建筑施工或其他商业目的要燃烧的烧料,都要
事先弄清产生的、雾和气体是否在允许的限度内。
负责人员要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使燃烧的污染量降到最低的程度。
实施细则将确定这些预防和允许限度以及烟囱的规格和其他控制燃烧过程中产生的烟、气体和蒸气的排放方法。
第四十条所有从事原油的勘查、钻取、开采、生产的单位,其炼制和加工都要按本法规和其细则中列明的规定和办法进行。
这些规定和办法是源自行政主管当局提供的“国际石油工业基础和原则”。
第四十一条所有单位和个人在进行生产,服务或其他活动时,特别是对于使用工具、设备、号或扩音时,必须遵守音量的允许限度。
颁发许可证的权力部门要保证在一个区域内各种混杂音产生的总音量是在允许的范围内,并要使项目的施工选择合适的工具和设备以保证上述目的的实现。
实施细则明确音量的允许限度和噪音的持续时间。
第四十二条项目建设者要求采取各种预防措施和必要的手段以防止施工现场内发生气体污染物的泄漏和排放超过本法细则所规定的允许限度,无论污染物理施工本身的自然排放由于设备事故所造成。
从职业健康和劳动安全角度出发,要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保护措施,这包括选择适当的机器设备、材料和燃料,认真考虑在污染物前暴露的时间。
保证足够的通风,安装烟囱,采取净化空气的方法。
第四十三条要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持工作场所的温湿度在最大和最小的允许范围内。
工作必须超过允许值时,要有必要的措施如特殊的工作服或其他的方式。
实施细则温湿度的上下限,暴露时间及保护措施均做出规定。
第四十四条封闭和半封闭的公共场所必须有与其大小和能力及在此空间内所进行工作类型相对应的通风设备。
以保证空气的流通循环和纯净以及适宜的温度。
第四十五条单位要采取充分的措施防止在封闭的公众场所内吸烟,除非烟雾是在为这种单位发放的许可证中规定的许可范围内,可设有专门吸烟区以防止污染其他空间的空气。
第四十六条放射的程度和空气中放射物的聚集量不应超过有关部门根据本法细则规定所制定的标准。
第三部分
保护水环境防止污染
第一章
船舶的污染
第一节
油污染
第四十七条保护水环境防止污染旨在达到如下的目的:
a保护埃及的海岸和港口防止各种形态的污染。
b防止、减少和控制任何污染源以保护领海和经济特区的环境及有生命和无生命的自然资源。
c保护经济区域和大陆架的自然资源。
d对任何污染水源而造成危害的自然人和法人实施罚款。
环境事务部长会同海运部长负责上述目标的实施,本法规第一条的38号定义中提到的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职能范围的目标实施。
第四十八条任何国家的船只不得向埃及领海、经济特区排放油或油混合物。
第四十九条实行军事和救援目的的埃及船只,及不受公约限制的属政府部门或公共团体所有或操纵的政府非商业性质的船只要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以防止污染埃及的领海或经济特区。
第五十条根据埃及加入的国际公约和协定的规定,禁止埃及注册的船只向海中排泄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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