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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全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和设区的市人民检察院;
县、不设区的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
专门人民检察院包括军事检察院、铁路运输检察院等。
②省一级人民检察院和县一级人民检察院,根据工作需要,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还在工矿区、农垦区、林区等区域设置人民检察院,作为派出机构。
③最高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最高检察机关。
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这表明,在人民检察院系统内上下级人民检察院之间的关系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下级人民检察院必须接受上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对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
垂直领导体制表现为:
人事任免、业务领导。
(2)职权
①立案侦查②批准逮捕③提起公诉④侦查监督⑤审判监督⑥执行监督
三、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
1.行政行为概念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依法行使职权,直接或者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根据行政行为方式方法的不同,可将行政行为分为抽象的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制定和发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行为,包括行政立法行为(即行政机关依法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和制定、发布一般规范性文件(即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和命令)的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做出的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或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或相应的不作为。
2.行政处罚的种类
(1)人身自由罚,短期内剥夺人身自由。
如行政拘留,劳动教养。
(2)行为罚(能力罚),即限制或剥夺某种行为能力或资格的处罚。
如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暂扣许可证或执照。
(3)财产罚,即以剥夺一财产的形式处罚。
如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4)声誉罚(申诫罚),如警告,是国家对违法行为人的谴责、告诫与否定性评价。
3.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
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又称当场处罚程序,是指在具备某些条件的情况下,由执法人员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必须遵循的程序。
采取简易程序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第一,违法事实确凿;
第二,处罚有法定依据;
第三,适用的行政处罚类型限于警告和数额很少的罚款,即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处罚。
执法人员采取简易程序做出处罚决定的,应遵循下列程序:
①表明身份,即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简易程序可以由一名执法人员单独实施;
②说明处罚理由,包括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③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陈述、申辩、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等权利;
④给予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机会;
⑤制作笔录;
⑥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⑦备案;
⑧执行。
4.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又称普通程序,是行政处罚的基本程序,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行政处罚决定都必须适用这一程序。
(1)调查和检查: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
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作出处罚决定: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处罚决定的交付或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之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4)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属于行政处罚程序违法,行政处罚决定应该被撤销。
5.治安处罚的种类
治安处罚有四个主罚种类和一个附加罚。
四个主罚种类:
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和吊销营业执照。
一个附加罚:
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6.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1)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对社会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的侵害。
(2)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人生和财产。
(3)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
危害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和管理的行为。
(4)侵犯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行为:
对特定人和特定财产进行侵害的行为。
7.行政许可设定的范围
制定行政许可法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要减少行政许可,放松行政管制,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更多的自由和活力。
因此,法律明确规定了行政许可设定的具体事项。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12条的规定,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1)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2)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3)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4)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审定的事项;
(5)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6)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其他行政许可事项。
8.行政许可设定的种类
(1)普通许可(驾驶执照、排污许可);
(2)特许(电信、公路、天然气、水等);
(3)认可(律师资格、执业医师资格);
(4)核准:
核准是行政机关对某些事项是否达到特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作出判断的许可方式。
例如住宅建设、高压锅炉的生产和使用、动物制品等。
(5)登记(企业登记、社会团体登记)。
9.行政许可的撤销
行政许可的撤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5)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但上述情形如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10.行政许可的注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1)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2)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4)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5)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四、行政复议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行政复议是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广泛运用的行政方法,是指行政相对人,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请求重新审查并纠正原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据此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法律制度。
行政复议基本原则
(1)书面审查原则;
即以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和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2)一级复议原则;
相对人只能行使一次复议申请权;
复议机关只能作出一次复议决定;
(3)合法原则。
合法的原则的含义是:
a.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主体应当合法。
b.审理复议案件的依据应当合法。
c.审理复议案件的程序应当合法。
(4)及时原则。
及时原则的含义是:
a.受理复议应当及时。
b.审理复议案件的各项工作应当抓紧进行。
c.作出复议决定应当及时。
d.对复议当事人不履行复议裁决的情况,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5)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全面审查原则。
是指行政复议不仅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而且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也进行审查。
五、国家赔偿的责任构成要件
国家赔偿责任构成要件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只有这五个条件全部具备以后,国家才承担赔偿责任:
(1)主体要件
国家只对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自愿协助执行公务的人或者受委托执行公务的组织和个人也是应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侵权主体。
(2)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的行为违法
造成损害的行为必须是在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或者与执行职务有关的行为,而且这种执行职务或者与执行职务有关的行为必须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3)存在损害事实
损害必须是已经发生的、确实存在的对特定的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必须是直接损害。
(4)因果关系
即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5)法律规定
侵权行为范围和损害范围必须有法律的明文规定。
国家赔偿责任是一种法定责任,只有法律规定的各项条件成就,国家才予以赔偿;
受害人提出赔偿请求,应当在法定范围和期限内依照法定程序提出。
六、行政赔偿的范围
(1)侵犯人身权的行政侵权行为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的时候有下列侵犯人身权的情况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2)侵犯财产权的行政侵权行为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的时候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受害人有取得赔偿权利:
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对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以外的合法权益损害的,例如户口损失、职务损失、就业损失、迁移损失等,受害人只能通过行政诉讼法第九章的规定取得赔偿。
七、刑事赔偿范围
刑事赔偿是指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权益损害时,国家应予赔偿的范围。
(1)侵犯人身权的行为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权取得赔偿:
①错误拘留;
②错误逮捕;
③错误判决;
④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⑤违法使用武器、器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2)侵犯财产权的行为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全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权取得赔偿:
①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②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八、行政诉讼
一、一般知识
(1)起因于作为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并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恒定为行政相对人,被告恒定为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2)解决一定范围内的行政争议;
不包括抽象行为、国家行为等;
(3)主要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行政行为显失公正时,审查其合理性。
(4)是对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行政法制监督制度;
(5)一律合议制,不适用独任制: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
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
(6)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
(7)诉讼程序的进行原则上不影响行政行为的执行力;
“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①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行;
②原告申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
③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
(8)判决上,变更判决中,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被告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
(9)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
原告有起诉权,被告无反诉权;
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
二、不可提起行政诉讼行为的范围
(1)国家行为,是指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部、外交部等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有关国防和外交事务的行为,以及经宪法和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宣布紧急状态、实施戒严和总动员等行为。
(2)抽象行政行为,即“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3)内部行政行为,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该行政机关公务员权利义务的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5)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6)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7)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8)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9)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九、犯罪概念以及犯罪的构成要件
(1)犯罪是刑法中的一个基本理论问题,我国刑法上的犯罪概念,在刑法第13条明确规定为: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犯罪具有有三个共同特征:
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处罚性。
(2)犯罪构成要件,所谓犯罪构成,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观要件与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犯罪构成要件,即是犯罪的共同构成要件,也就是指任何犯罪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的要件。
犯罪客体、犯罪客观要件、犯罪主体、犯罪主观要件的逻辑顺序排列犯罪构成共同要件。
十、正当防卫以及正当防卫的条件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的条件有以下四个
(1)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不法侵害即违法侵害,包括犯罪行为与其他违法行为。
(2)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关于不法侵害的开始时间,在一般情况下,应以不法侵害人着手实行不法侵害时为其开始,但在不法侵害的现实威胁十分明显、紧迫,待其着手实行后来不及减轻或者避免危害结果时应认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
(3)具有防卫意识,防卫意识包括防卫认识与防卫意志。
我们要注意正当防卫与防卫挑拨、相互斗殴等行为的区别,这也是公务员考试的一个出题方向。
(4)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防卫
十一、紧急避险
1.紧急避险的概念
紧急避险是采用损害一种合法权益的方法以保全另一种合法权益,因此,必须符合法定条件才能排除其社会危害性,真正成为对社会有利的行为。
2.紧急避险的条件
(1)合法权面临现实危险
现实危险不包括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所面临的对本人的危险。
如果事实上并不存在危险,而行为人误认为存在危险,实施所谓避险行为的,属于假想避险;
对此,应按照处理假想防卫的原则予以处理。
(2)危险正在发生
危险正在发生,是指危险已经发行或者迫在眉睫并且尚未消除,其实质是合法权益正处于受威胁之中。
(3)出于不得已而损害另一合法权益
必须出于不得已,是指在合法权益面临正在发生的危险时,没有其他合理方法可以排除危险,只有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才能保护较大合法权益;
如果有其他方法排除危险,则不允许实行紧急避险。
损害另一合法权益,通常是指损害第三者的合法权益,而不是针对危险来源本身造成损害。
(4)具有避险意识
这是对紧急避险的主观上的要求,避险意识由避险认识与避险意志构成。
避险认识,是指行为人认识到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面临正在发生的危险,认识到只有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才能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认识到自己的避险行为是保护合法权益的正当合法行为。
避险意志,是指行为人出于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危险的目的。
(5)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十二、几种常见的犯罪
(1)绑架罪:
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等方法非法劫持控制他人行为。
(2)非法拘禁罪:
故意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为索要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定此罪。
(3)抢劫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动劫取财物的行为。
(4)抢夺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论。
(5)盗窃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6)诈骗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7)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生产者或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行为。
(8)贪污罪:
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9)挪用公款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10)挪用特定款物罪:
国家工作人员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
(11)侵占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的行为。
(12)职务侵占罪:
是指非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13)挪用资金罪:
指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
(14)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行为。
(15)单位受贿罪:
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16)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公司企业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17)滥用职权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8)玩忽职守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怠于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9)重大责任事故罪:
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20)交通肇事罪:
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21)故意杀人罪:
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22)拐卖妇女、儿童罪:
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23)徇私枉法罪:
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为徇私情,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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