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管理办法分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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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管理办法分解
发电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发电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加强对知识产权的获取、保护和利用,推动知识产权的商品化、产业化,根据我国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神华)知识产权有关制度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是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并通过权利证书或其他文件确认的,应当由公司享有的、或者与其他权利主体共同享有的以下权利:
(一)专利权;
(二)商标权;
(三)著作权;
(四)非专利技术秘密和信息;
(五)国家法律、法规所保护的其他智力成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第四条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工作遵循“统一规划、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公司生产技术部是公司知识产权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公司技术创新项目及相关知识产权管理;
(二)指导公司各部门进行专利申请工作;
(三)对公司各部门知识产权工作的检查、考核、奖惩;
(四)对公司知识产权运营情况跟踪;
(五)公司知识产权档案和技术秘密管理;
(六)负责公司专利等知识产权资料的归档备案,并建立相应的管理明细;
(七)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知识产权管理事项。
(八)对公司员工宣传、普及知识产权基础法律法规知识,培养、培训知识产权管理专业人员;
(九)参与知识产权政策和管理规章制度的研究与制定;
(十)参与知识产权、科技成果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六条公司其他部门按其业务职责分工,负责或参与其业务管辖范围内的知识产权工作。
第七条公司各部门负责本部门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本办法要求和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部门知识产权管理的具体办法;
(二)本部门技术创新项目及相关知识产权管理;
(三)负责及时获取本部门知识产权,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应当及时提出专利申请;
(四)对本部门员工宣传、普及知识产权基础法律法规知识;
(五)本部门专利等知识产权资料的归档备案,并建立相应的管理明细。
(六)公司交办的其他知识产权管理事项。
第八条公司各部门应当设置履行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专(兼)职的岗位承担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并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
第九条公司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和外聘知识产权顾问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要求履行职责,严格保守工作秘密。
第三章权属
第一十条公司在技术创新项目开发之前应当与相关单位或个人签订书面合同,并在合同或其他法律文件中明确约定知识产权及其申请权的归属。
第一十一条公司自主开发完成的技术创新成果或其他智力成果的知识产权及其申请权归公司所有。
第一十二条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国家项目主管单位要求外,公司所承担的国家项目中所取得的知识产权及其申请权归公司享有。
第一十三条公司与其他组织或个人合作、或者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或者受其他组织或个人的委托,完成的技术创新成果或其他智力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公司所有或与完成方共同所有;
第一十四条公司员工职务发明创造、职务作品和其他依职务完成的智力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公司所有,但完成人有署名、取得荣誉和奖励的权利。
第一十五条在职务发明创造、职务作品和其他依职务完成的智力成果的完成过程中产生或形成的、不对外公开的信息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工艺参数、工艺技术流程、试验数据、图纸、调研资料、技术要点、设计方案、用户资料、经营情况等,归公司所有;
第一十六条公司员工的非职务发明创造、非职务作品和其他非依职务完成的智力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员工个人所有。
第一十七条本办法所称职务发明创造、职务作品和其他依职务完成的智力成果是指:
(一)公司员工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二)公司员工履行公司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三)公司员工在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公司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公司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四)公司员工执行本单位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完成的发明创造;
(五)公司员工主要是利用公司的资金、设备或者资料创作,并由公司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由公司享有的其他职务智力成果。
第一十八条专利权及其申请权归中国神华所有。
第四章知识产权管理
第一十九条公司在重大技术创新项目立项前,应当进行专利及相关文献检索,并提交知识产权立项可行性分析报告;立项后,公司应当适时关注该项目相关领域知识产权的发展动态,及时研究、调整开发策略和措施,防止知识产权侵权和避免重复研究。
第二十条专利申请程序
专利可随时申报,不受申报数量和时间限制,申报材料必须经科技主管审核后通过科技管理系统统一上报公司科技信息环保部:
(一)发明人向本单位科技管理部门提交专利申请技术交底书(附件);技术交底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做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
技术交底书应该满足充分公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要求。
(二)公司生产技术部对各部门提交的专利申请技术交底书进行审查确认后上报神东电力公司科技信息部。
第二十一条专利的相关费用由中国神华列支,包括检索、调查、开发、合作、保护、培训、奖励、纠纷处理、专利代理、申请、维护、转让、管理等费用。
第五章知识产权的使用和转让
第二十二条公司对知识产权的使用和转让拥有参与权,其中专利的使用和转让决定权归中国神华。
第二十三条公司知识产权实现内部共享。
公司可以根据整体发展规划和战略的需要,决定有关知识产权在内部的实施和推广。
公司内部需要实施和推广有关知识产权的,应当向公司提出申请,取得公司书面同意后可以实施和推广该知识产权。
第二十四条公司负责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实施和推广有关知识产权的活动,对于不当实施和推广知识产权的部门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情节严重的,可以取消该部门实施和推广知识产权的资格并追究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公司各部门需要对外进行知识产权的许可实施和推广的,应当向公司申请并取得书面许可。
需要向上级单位和有关国家机关办理备案手续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
第二十六条公司各部门需要对外购买、出让知识产权的,应当向公司申请并取得书面许可。
需要向有关国家机关办理变更、转让手续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
第二十七条公司重组、投资、兼并、联营、对外贸易、许可贸易、许可实施等涉及知识产权价值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符合执业要求的资产评估中介机构对知识产权的无形价值进行评估。
第二十八条公司在技术与货物贸易中有以下情形的,要在合同中对知识产权有关事宜进行明确的约定并充分进行知识产权的检索、调查和咨询;必要的时候应当要求对方出具我方知识产权免责的书面保证或者提供有关知识产权权利证书。
(一)技术、成套设备和关键设备的购买;
(二)未在国内销售过的原材料和产品的购买;
(三)未在其他国家和地区销售过的原材料和产品的购买。
第六章检查与考核
第二十九条公司将定期对各部门位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进行考核,考核指标包括:
(一)知识产权的拥有量,包括自主开发和引进的知识产权;
(二)知识产权开发率指标,包括年度知识产权数与同期研究开发投资额比,年度知识产权数与公司技术人员数比等;
(三)知识产权收益指标,包括自主开发知识产权和引进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公司知识产权管理状况,包括综合管理状况,产权管理状况,知识产权信息化建设和利用状况,制定与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状况,知识产权收益分配与奖励状况等。
第三十条公司应按照国家、中国神华、神东电力有关规定制定公司知识产权奖励制度,对完成公司知识产权成果的组织和个人进行表彰、一次性奖励,并可以每年从实施知识产权成果所获得的经济效益中提取一定数额奖励给知识产权成果的完成人。
被授予发明专利权的每项专利一次性奖励10000元;被授予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每项专利一次性奖励3000元。
对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智力成果的一次性奖励可酌情参照本标准执行。
公司应当将科技人员知识产权的完成情况作为其职称评定、职务晋升、绩效考核的主要依据之一。
对于贡献特别突出的科技人员应当破格晋升技术职称与职务。
第三十一条公司对完成非职务技术成果的员工可以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给予表彰、奖励或奖金。
第三十二条公司鼓励各单位进行知识产权的实施、推广和产业化工作,并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三条公司对于在知识产权取得、运用、保护以及相关管理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或有效制止知识产权侵权、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的员工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四条在公司技术创新项目和其他智力成果的开发、使用过程中,有关科技开发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实施以下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要追究当事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和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未及时采用申请专利等方式对属于公司的知识产权和技术创新成果采取保护的;
(二)未经许可,擅自将有关的文件、资料、论文等信息泄露、发表、使用、向他人提供、转让的;
(三)项目开发完成后不按时归档,资料不全或拒不归档的;
(四)未经许可,擅自休长假、辞职、出国定居或以其他方式长时间离开工作岗位的;
(五)未经许可,擅自参加外事活动的;
(六)违反规定侵占、挪用知识产权经费的;
(七)其他违反公司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公司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要追究当事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并根据情况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公司员工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和本办法规定,将职务发明创造或职务作品以非职务发明创造或非职务作品申请知识产权,损害公司权益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根据情况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公司生产技术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专利技术交底书
附件
专利技术交底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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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名称
简明、清楚地反映请求专利保护的发明创造主题。
例如“……检测方法”,“……装置”,“……材料”等。
应采用通用的技术术语,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性用语(如商品名、广告词等)。
2.所属技术领域
指明本发明创造所属的或直接涉及、应用的具体技术领域。
3.背景技术(或称:
现有技术,已有技术)
该部分内容的提供是为了代理人充分理解所提供的发明创造涉及的技术方案。
此部分应详细介绍,以不需再去看文献即可领会该技术内容为准。
主要内容包括简介该技术领域的发展概况(与本发明最相关的技术领域);现在普遍应用的产品的应用领域、原理简介的总体描述;解释相关关键技术;其它对于理解发明内容有帮助的资料等。
4.发明目的(或称:
技术问题)
对应现有技术的所有缺点,正面描述本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能够解决现有技术不能解决的问题,正是本发明申请专利的价值。
5.技术内容(或称:
技术解决方案)
(1)本部分为专利申请最重要的部分,需要详细提供。
必须清楚、完整地描述其全部的必要技术特征,使发明创造的技术内容充分公开(以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无需进行创造性劳动即能实现为准)。
例如:
对于方法发明,应给出详细的步骤或过程以及工艺条件(如温度、压力、时间等);对于产品发明,①若是装置、仪器等,应给出产品结构,即各组成部分的名称、形状、相互位置及连接关系等,②若是化学组合物、混合物等,应给出产品配方,即各组分的名称、含量、相互关系等,③若是化合物、微生物等,应给出产品性质,即名称、分子式或结构式、序列表、物理或化学特性等。
(2)专利必须是一个技术方案,应该阐述发明目的是通过什么技术方案来实现的,不能只有原理,也不能只做功能介绍,而应该提供相应的技术方案的具体实现方式;
(3)附图及其说明。
本部分内容的描述一定要结合附图。
①附图:
无论申请发明还是实用新型,如果是产品,一定要提供产品示意图,而且必须是线条图,方框图、黑白方式提供,不必提供彩色图例;可以是示意图,但各部件之间的大小比例应协调;示意图最好是可编辑的电子版,例如AutoCAD或者Word等
②结合附图进行相应的说明:
一定要解释产品的各个部分、组件的名称。
例如框图可分成电源部份、显示部份、控制部份、输入部份、输出部份……等等;结合电路工作原理图区分出并指明上述所列的各部份的构成;对应工作原理框图与工作原理图说明各部份的工作原理与本专利工作原理与工作过程,各项功能的实现方法与原理;对于有特殊功能的元器件,应具体描述其工作原理;如果申请方法专利,尽量提供流程图或者示意图,并据此进行说明。
(4)仅仅处于构思阶段,尚未实际生产的产品、尚未实际应用的方法可以申请专利,只要能够提供上述示意图和说明性文字,构成完整的技术方案。
此部分文字越详细越好,字数无限制。
6.优点和积极效果
与背景技术中存在的问题相比较,结合技术方案客观地描述本发明创造的特有技术特征所具有的优点和积极效果(应分析其形成原因,并且最好有具体数据予以支持,不得使用宣传性用语)。
7.实施方式举例
详细描述实现本发明创造的具体实施方式(有附图的应对照附图进行解释,但附图不能代替文字说明)。
在实施例中,不仅要对技术解决方案中所涉及的各技术特征进行具体描述,还要对有助于理解本发明创造的相关内容进行具体描述(例如:
产品的制备过程及设备、原料来源、成型状态、适用范围、使用方法等;方法的实施设备、适用范围等)。
实施例的数量对限定本发明创造技术方案的保护范围将起到决定性的作用。
若希望得到较宽的保护范围,应给出多个实施例(例如:
部件结构可以为多种形式的,应给出多个替换物的名称、结构及其替换方式;组分含量为区域性的,至少应给出该区域的两个端点及区域内某点的含量与其它组分构成的具体配方)。
8.可替代方案
针对5中的技术方案,是否还有别的替代方案同样能完成发明目的。
(1)如果有相应的替代方案,请尽量写明,该部分内容的提供可以扩大专利的保护范围,防止他人绕过本技术去实现同样的发明目的。
(2)“替代方案”可以是部分结构、器件、方法步骤的替代,也可以是完整技术方案的替代,且替代的方案可以不是最佳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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