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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3号前考勤员将部门负责人签字后的上月考勤表报送综合办公室(各种缺勤和假期须附相应证据)。
第六条考勤内容包括:
出勤、公出(京内、京外、短期出国)、病假、事假、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产假、旷工、迟到、早退等。
第七条员工迟到、早退、旷工的界定:
1员工需按时上(下)班。
工作时间开始15分钟内到岗者为迟到,超过15分钟按旷工半天处理,超过半天者按旷工1天处理;
提前15分钟以内下班者为早退,超过15分钟者按旷工半天处理,超过半天者按旷工1天处理。
2当月累计迟到、早退三次按旷工半日处理。
3未经请假或假期届满未经续假而擅自不到岗按旷工处理。
4员工因公事外出要向本部门负责人说明外出原因及返回时间,未说明原因离岗的视为旷工。
第八条对迟到、早退的员工,部门负责人应对其进行教育。
第四章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第九条员工均享受国家规定公休日和每年11天的法定节假日休假。
1员工每周享受2个公休日。
2员工享受国家法定的节假日,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年年节假日安排为准。
3女员工妇女节放假半天。
428周岁以下员工青年节放假半天。
第五章年休假
第十条与公司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员工,并在公司连续工作满1年者,从满一年后的次年1月1日起享受年休假。
第十一条年休假假期天数指工作日天数。
年休假根据员工的累计工作时间确定,按自然年度计算,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第十二条年休假的使用。
1年休假原则上当年一次使用,特殊情况需分次使用的,由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各部门需在每年一季度将本部门员工休假计划报综合办公室备案。
2公司鼓励员工休假,确因工作需要无法安排休假的,需由分管领导批准,报综合办公室备案,次年第一季度末按员工上年日工资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十三条在规定的年休假期间,员工的工资待遇与在岗期间相同。
第十四条符合享受年休假条件的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当年不能享受年休假。
1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当年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2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当年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当年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4在国内外学习享受寒暑假,其当年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第六章探亲假
第十五条与公司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员工,并在公司连续工作满1年者,符合下列办法,从满一年后的次年1月1日起可享受探亲假。
1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火车、汽车正常行驶路程超过5小时或距离500公里以上,下同)。
2与父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员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日团聚的除外。
3配偶因公派出国(境)满一年以上(出境之日起)。
第十六条探亲假期天数指自然天数,路程除外。
1员工探望配偶的,每年准假一次,假期30天。
2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准假一次,假期20天。
3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4年准假一次,假期20天。
4配偶和父母同住一地,可以同时探望者,不分别享受探望配偶和父母的待遇。
第十七条探亲假待遇。
1探亲假期内的工资待遇与在岗期间相同。
2探亲假路费报销,按火车硬卧票价计算,在岗位工资(协议工资)的30%以内费用自理,超出部分由综合办公室、财务部审核后报销。
3当年未休的探亲假不延期,不补偿。
第十八条探亲假与年休假不重复执行,年休假期较短的,可根据工作安排,补足探亲假天数。
第七章产假、计划生育假
第十九条产假、计划生育假期天数指自然天数。
1女员工享受产假90天,其中可产前休假15天,剖腹产的增加产假15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晚育的(24岁),可增加产假30天。
2办法的产假期满后,确有困难,本人需提出续假申请,经批准,可以继续休假不超过90天。
3女员工怀孕流产的,享受国家办法的假期。
4配偶休产假的,男员工可享受7天护理产假。
第二十条产假、计划生育假待遇。
1上述产假和计划生育假期间,绩效工资按日停发,其他工资福利待遇照发。
2属于第二十条第2款续假期间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按日停发,其他工资福利待遇照发。
第二十一条违反计划生育条例办法超生的,不享受产假。
第八章婚、丧假
第二十二条婚、丧假期天数指自然天数。
1员工可享受婚假3天。
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以上,双方初婚,还可另外享受晚婚假7天。
2员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公婆、岳父母)去世,可享受3天的丧假,路程除外。
第二十三条婚、丧假期间员工工资待遇照发。
第九章病假和工伤假
第二十四条员工生病或非因工负伤,3天以内的,可由社区医院出具证明;
连续3天以上的,应持医保定点医院开具的病休证明,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第二十五条病假时间从病休之日计算,连续病休期间,公休日、法定节假日计入病假时间,当年病假先用年休假冲抵。
第二十六条病假期间待遇。
1员工病假在办法的医疗期内,岗位工资、绩效工资根据不同情况予以减发,其他工资待遇照发。
具体办法如下:
(1)1—3天病假,岗位工资100%发放,绩效工资80%发放;
(2)4—15天病假,岗位工资80%发放,绩效工资60%;
(3)16—60天病假,岗位工资60%发放,绩效工资停发;
(4)61天以上病假,岗位工资50%发放,绩效工资停发。
2病假工资及其他待遇之和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3员工病假期间,应安心治疗休养,不得以病休为由从事任何形式的经营性活动或学习进修。
一经发现,立即停发全部工资待遇,按旷工处理。
第二十七条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工作的,公司依据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相关条款,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八条工伤假及待遇,按国家及北京市的相关法规执行。
第十章事假和旷工
第二十九条事假先用年休假冲抵。
年休假已休满的,经批准可以请事假。
第三十条事假期间岗位工资、司龄工资、绩效工资按日停发,其他工资待遇照发。
第三十一条员工请假未得到批准而不上班,或无正当理由逾期超假不上班,按旷工处理。
对旷工者,应责成其作出书面检讨,按旷工天数相应扣发工资,并按以下比例扣发当月绩效工资。
1旷工半天,扣当月绩效工资25%;
2旷工1天,扣当月绩效工资50%;
3旷工1.5天,扣当月绩效工资75%;
4旷工2天,扣当月绩效工资100%,并取消年终选先评优资格及各项奖励。
第三十二条事假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公司不再批准员工请事假。
员工拒不上班的,按旷工处理。
连续旷工15天以上,或当年累计旷工30天的,属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三条员工触犯刑律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拘留及被逮捕尚未判处刑罚期间,停发全部工资待遇。
被判处刑罚或被劳动教养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一章请假审批程序
第三十四条请假需按规定的时间提前填写《请假单》,经批准后,向综合办公室备案。
1员工请假1天以内,部门负责人批准;
超过1天的需征得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报主管领导批准。
2部门负责人请假3天以内的,报主管领导批准;
超过3天的需征得主管领导同意,报总经理批准。
第三十五条年休假需提前10天提出申请;
探亲假需提前20天提出申请;
婚假需提前10天提出申请;
产假需事先请假;
出差调休需在当天由部门报综合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章其他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中的概念定义。
1月平均工资收入:
是以员工全年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司龄工资和绩效工资之和除以12计算。
2日工资:
是以月平均工资收入除以21.75天计算。
3累计工作时间:
系指员工有档案记载的累计工作时间或由社会保险缴费记录记载的累计时间,以最长时间认定。
4路程假标准:
按交通部门标示的路程,往返1500公里以下的为1天,1500公里以上的为2天。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未尽事宜,依据国家及北京市的有关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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