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释义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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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包括建设工程从筹建到竣工验收各个阶段的造价计价行为、管理行为以及与建设工程造价相关的活动,都要执行本《办法》的规定。
地域范围上,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全境,即本省所有地方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都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工程范围上,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即包括房屋建筑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电力工程、矿山工程和人防工程等各类建设工程的造价管理都要执行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具体工作委托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审计、交通、水利、人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的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省交通、水利、人防等系统专业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本系统专业工程造价管理的具体工作,业务上接受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指导。
[释义]本条是对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和工作机构的规定。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建设工程造价实施统一管理。
按照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原则,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
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州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
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市、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专业性很强、很具体,管理者需要具备建设工程造价专业知识。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是从事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专门机构,拥有一批具备建设工程造价专业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
由他们承担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具体工作,有利于管理好建设工程造价事务,保证本《办法》的全面正确贯彻执行。
因此,本条规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具体工作,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具体工作,其行为的后果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承担。
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容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有关工作。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要全面管理好建设工程造价事务,需要有关各部门分工协作、协调配合。
这些部门及其造价管理职责主要是: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投资控制等事项;
财政部门,负责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资金使用监督等事项;
审计部门,负责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
交通、水利、人防等部门在对交通、水利、人防等专业工程建设进行管理的过程中,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事,保证本《办法》的贯彻执行,以依法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
本条第三款规定的内容是:
省交通、水利、人防等系统专业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本系统专业工程造价管理的具体工作,业务上接受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指导。
即:
交通专业工程造价管理的具体工作由省交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水利专业工程造价管理的具体工作由省水利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人防专业工程造价管理的具体工作由省人防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但这些专业造价管理机构都应当接受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以保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统一性。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前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一)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包括土建工程和安装工程的直接费、间接费、施工企业合理利润和法定税费;
(二)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用,包括为建设项目购置或者自制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各种设备、工具、器具的购置费用;
(三)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包括土地使用权取得费、勘察费、设计费、工程监理费、中介机构咨询费、研究试验费、招标费用、建设单位管理费、建设单位临时设施费、工程保险费;
(四)预备费,包括基本预备费、涨价预备费;
(五)建设单位为实施该建设项目贷款、发行债券,在建设期内应当偿付的利息;
(六)建设项目的税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七)国家规定应当计入工程造价的其他费用。
[释义]本条是对建设工程造价构成即建设工程造价包括哪些费用项目的规定。
本条规定,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前所需的全部费用,也就是说,一个建设项目从筹建开始,到建成并经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前为止,实际需要的全部费用。
需要明确的是,建设工程造价必须是为建成这个建设项目所花费的费用,与项目建设没有关系的费用,不得计入工程造价。
本条对建设工程造价的构成以列举方式作出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使该花的钱有保障,以确保工程质量;
使不该花的钱不予计入,以防止损失浪费。
对于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还可以起到防止腐败的作用。
建设工程造价由以下七个方面的费用构成:
一.建筑安装工程费用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包括土建工程和安装工程的直接费、间接费、施工企业合理利润和法定税费。
(一)直接费
直接费由直接工程费和措施费组成。
1.直接工程费,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构成工程实体的各项费用,由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构成。
①人工费:
是指用于直接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的各项费用,包括基本工资、工资性补贴、生产工人辅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生产工人劳动保护费.
②材料费:
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构成工程实体的原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零件、半成品的费用,包括材料原价、材料运杂费、运输损耗费、采购及保管费、检验试验费。
③施工机械使用费:
是指工程建设中使用施工机械作业所发生的机械使用费、机械安拆费和场外运费。
施工机械台班单价由折旧费、大修理费、经常修理费、安拆费及场外运输费、人工费、燃料动力费、养路费及车船使用税组成。
2.措施费:
是指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准备阶段和施工过程中非工程实体项目的费用。
措施费包括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临时设施费、夜间施工费、二次搬运费、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费、混凝土和混凝土模板及支架费、脚手架费、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施工排水与降水费。
(二)间接费
间接费由规费、企业管理费组成。
1。
规费:
是指国家规定工程建设必须缴纳的有关费用,包括工程排污费、工程定额测定费、社会保障费。
2。
企业管理费:
是指建筑安装企业组织施工生产和经营管理所需的费用,包括管理人员工资、办公费、差旅费、固定资产使用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劳动保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财产保险费、财务费等。
(三)合理利润
是指施工企业完成所承建的工程项目获得的合理盈利.
(四)法定税费
法定税费,包括税和费.税,是指国家税法规定建筑安装施工企业承建工程项目必须缴纳且应当计入建设工程造价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等税金;
费,是指法律、法规、省政府规章和国务院、财政部规定建筑安装施工企业承建工程项目应当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需要说明的是,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是法定的,非法定的收费属于乱收费,企业有权拒缴,当然也不能计入工程造价.
二.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用,包括为建设项目购置或者自制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各种设备、工具、器具的购置费用。
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用,由设备购置费和工具、器具及生产家具购置费组成,它是固定资产投资中的积极部分.在生产性工程建设中,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用占工程造价比重的增大,意味着生产技术的进步和资本有机构成的提高。
1.设备购置费
设备购置费是指为建设项目购置或自制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各种国产或进口设备的购置费用,由设备原价和设备运杂费构成。
2.工具、器具购置费
工具、器具购置费,是指新建或扩建项目初步设计规定的,保证初期正常生产必需的设备、仪器、工卡模具、器具和备品备件等的购置费用。
一般按照设备购置费的2%计算。
三。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包括土地使用权取得费、勘察费、设计费、工程监理费、中介机构咨询费、研究试验费、招标费用、建设单位管理费、建设单位临时设施费、工程保险费。
土地使用权取得费:
是指为取得建设项目所需占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费用。
2.勘察费、设计费:
是指为建设项目的实施进行勘察、设计所需的费用.
3.工程监理费:
是指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对工程建设实施监理所需的费用.
4.中介机构咨询费:
是指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建设项目咨询、工程预算、工程量清单编制、竣工结算审核等所需的费用。
5。
研究试验费:
是指为建设项目提供和验证设计参数、数据、资料等所进行的必要试验所需的费用,以及设计规定在施工中必须进行试验、验证所需的费用。
6.招标费用:
是指建设单位自行招标或者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所发生的费用。
7。
建设单位管理费:
是指建设项目从立项、筹建、建设、联合试运转、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等所发生的费用,内容包括:
(1)建设单位开办费:
是指为建设项目的实施而设立的专门负责建设事务管理的机构购置办公设备、生产家具、用具、交通工具等的费用。
(2)建设单位经费:
是指建设单位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工资性补贴、职工福利费、劳动保险费、办公费、差旅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固定资产使用费、工具用具使用费、技术图书资料费、生产人员招募费、合同契约公证费、工程质量监督检测费、法律顾问费、业务招待费、竣工交付使用清理及竣工验收费、评估费等。
8.建设单位临时设施费:
是指建设期间建设单位所需临时设施的搭设、维修、摊销费用或租赁费用。
临时设施包括:
临时宿舍、文化福利及公用事业用房与构筑物、仓库、办公室、加工厂以及规定范围内的道路、水电、管线等临时设施.
9.工程保险费:
是指建设项目在建设期间根据需要实施工程保险所需的费用。
包括以各种建筑工程及其在施工过程中的物料、机械设备为保险标的的建筑工程一切险,以安装工程中的各种机械设备为保险标的的安装工程一切险,以及机器损坏保险等。
四.预备费,包括基本预备费、涨价预备费。
基本预备费。
基本预备费是指在初步设计及概算内难以预料的工程费用,内容包括:
(1)在批准的初步设计范围内,技术设计、施工图设计及施工过程中所增加的工程费用;
设计变更、局部地基处理等增加的费用。
(2)一般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和预防自然灾害所采取的措施费用。
(3)竣工验收时为鉴定工程质量对隐蔽工程进行必要的挖掘和修复的费用。
基本预备费按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计算。
2.涨价预备费
涨价预备费是指建设项目在建设期间内由于价格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变化的预测预留费用,包括:
人工、设备、材料、施工机械台班费的价差,建筑安装工程费及工程建设其他费用调整,利率、汇率调整等增加的费用。
五。
建设单位为实施该建设项目贷款、发行债券,在建设期内应当偿付的利息。
在建设期内应当偿付的利息,包括向国内银行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以及在境内外发行债券等的利息。
国外贷款利息中,还应包括国外贷款银行根据协议向贷款方以年利率的方式收取的手续费、管理费、承诺费;
以及国内代理机构按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以年利率的方式向贷款单位收取的转贷费、担保费、管理费等。
六.建设项目的税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建设项目的税金:
即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根据国务院的规定,目前该税暂停征收。
行政事业性收费:
是指法定的行政性收费和法定的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
如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价格调节基金。
七.国家规定应当计入工程造价的其他费用。
指上述第
(一)项至第(六)项费用中未包括的国家规定应当计入工程造价的其他费用。
执行本条规定,需要明确两个问题:
第一,本条规定的是构成建设工程造价的全部费用项目,而不是每一个建设工程都必须支付这些费用。
具体到某一个建设工程,有些费用可能是不需要的,比如没有为建设项目贷款、发行债券的,就不存在贷款、债券利息;
没有进行研究试验的,就不存在研究试验费;
没有办理工程保险的,就不存在工程保险费,等等。
此外,“预备费”是建设单位应当准备、但不一定需要使用的资金,没有发生预料之外的情况,没有材料、设备价格的显著上涨,最终就不会发生预备费的支出.总之,一个具体建设项目的造价构成,应当以该建设项目实际需要的费用为准,有哪些费用项目就计算哪些费用项目。
第二,本条列举了构成建设工程造价的全部费用项目,除此之外的其他所有费用都不是建设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
所以,凡未列入本条规定的费用,都不得计入建设工程造价。
第五条
建设工程造价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用、勘察费、设计费、工程监理费、中介机构咨询费等,应当通过公平竞争,由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招标、政府采购范围内的项目应当实行政府采购.
[释义]本条是对建设工程造价中各种费用的形成方式的规定。
本条确立了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新体制,核心是由市场竞争形成建设工程造价。
消费者对任何商品和服务都希望物美价廉。
而消费者追求商品和服务的物美价廉,正是促进社会生产力加速发展的源动力。
商品和服务的物美价廉,只有通过公平竞争才能实现。
在没有竞争的情况下,供应商的市场份额和生产经营收益都是确定的,即使所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质次价高也是“皇帝女儿不愁嫁”,他就不会有提高科技水平、管理水平进而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商品与服务质量、降低成本和商品与服务价格的压力和动力,从而社会生产力就会停滞不前,就不可能有商品和服务的物美价廉。
建设工程的价格就是建设工程造价,除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税金和法定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无法通过竞争降低的外,其他费用,如设备材料购置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勘察设计费、工程监理费、中介机构咨询费等,都与承包单位的管理水平、科技水平和劳动生产率直接相关.承包单位的管理水平、科技水平和劳动生产率越高,其成本就越低,就越能做到物美价廉.因此,这些费用,应当通过公平竞争来确定.确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体制,核心就是要建立通过市场竞争形成工程造价的机制,满足建设单位追求建设工程物美价廉的愿望,并使这种愿望转化为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建材生产经营企业、勘察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中介机构等提高科技水平、管理水平和劳动生产率的压力、动力,从而促进整个建筑业社会生产力的加速发展.
本条规定:
“建设工程造价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用、勘察费、设计费、工程监理费、中介机构咨询费等,应当通过公平竞争,由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
”就是说,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用、勘察费、设计费、工程监理费、中介机构咨询费等费用,都应当在公平竞争的条件下,由建设单位通过招标或者与建筑安装施工企业、设备及工器具供应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中介机构谈判确定,而不是按照固定的标准计算。
这就赋予了建设单位在保证质量和服务满足项目建设要求的前提下,选择报价最低的企业(单位)为承包人的权利,从而也就实现了由市场形成建设工程造价。
这里规定的“通过公平竞争”,“在合同中约定”费用,有多种方式.一般建设项目,可以采用询价、竞争性谈判等方式,但属于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的招标范围且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建设项目,则必须采用招标方式,否则是不合法的;
国有资金投资且属于政府采购目录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必须通过政府采购,否则是不合法的。
所以本条还规定: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招标、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内的项目应当实行政府采购。
”招标是通过公平竞争采购工程、货物和服务的最规范方式,其目的就是鼓励公平竞争、追求物美价廉.招标有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原则上都应当公开招标。
有法定的不宜或者不便公开招标情形,要求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必须经过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政府采购是通过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程序和采购方式,用国有资金采购工程、货物和服务的制度,主要目的是提高国有资金使用效益、追求物美价廉。
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是招标,有法定的不便、不宜或者不能招标情形的,经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准,可以采用询价、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
第六条
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的工程建设规范和建设工程质量标准,编制建设项目的人工、材料、设备、施工机械消耗量标准及有关计价规则,经专家评审或者听证后发布,为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提供依据。
交通、水利、人防等专业工程,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行业造价计价依据执行。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采集并公布本行政区域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的市场价格和施工企业平均利润率、工程造价平均指数、材料价格变化趋势等造价信息,为各类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提供参考。
[释义]本条规定了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依据及其编制主体、编制规则和造价信息的采集和公布。
要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前提是要有科学的计价依据。
建设工程造价的主要部分是建筑安装工程费用。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主要是该建设项目人工、材料、设备、施工机械的消耗量与人工、材料、设备、施工机械台班的价格的乘积。
所以,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关键是对人工、材料、设备、施工机械台班费用也就是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计算。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直接目的,是要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防止高估冒算、损失浪费。
但同时又要确保建设工程质量,防止出现“豆腐渣”工程。
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关键是按照设计需要投入的人工、材料、设备、施工机械必须足额投入,不能偷工减料。
否则,工程质量就必然降低。
承包人投入人工、材料、设备、施工机械是要付出代价的.如果发包人片面强调“少花钱多办事"
,该给的钱不肯给,承包人“巧妇难为无米之炊"
就只能偷工减料.所以,为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在造价计价上,必须保证人工、材料、设备、施工机械费用的足额投入。
正是从建设工程造价构成的本质和保证工程质量的需要出发,本条规定,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的依据是:
根据国家工程建设规范和建设工程质量标准编制的建设项目人工、材料、设备、施工机械消耗量标准.发包人应当按照消耗量标准计算应当支付给建筑安装施工企业的对价,不能随意尅减;
施工企业应当按照消耗量标准计算报价,不能高估冒算.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由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编制和发布,全省统一.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编制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要以国家工程建设规范和建设工程质量标准为根据,从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出发,科学计算并确定各类建设工程应当投入的人工、材料、设备、施工机械的消耗量标准,并规定科学的计算规则,如计算方法、量值的偏差修正等。
计价依据编制出来后,要经过专家评审或者听证,再向社会公布。
由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应当执行。
考虑到交通、水利、人防等专业建设工程的专业特殊性,本条规定,交通、水利、人防等专业工程,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行业造价计价依据执行。
这里需要明确的是,按照行业造价计价依据执行的,只是交通、水利、人防专业工程,而不是交通、水利、人防系统的所有工程.除专业工程以外的其他工程,如房屋建筑、市政工程等,还是应当执行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依据。
建设工程人工、材料、设备、施工机械消耗量标准没有地区差别,全省各个地方的建设工程施工和造价计价都要执行这个统一标准。
但是,人工、材料、设备、施工机械台班的价格,则在不同地方、不同时期会互不相同,不能人为地统一标准。
为方便发包人、承包人计算工程造价,本条规定,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采集并公布本行政区域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的市场价格和施工企业平均利润率、工程造价平均指数、材料价格变化趋势等造价信息,为各类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提供参考.
执行本条规定要注意的是:
人工、材料、设备、施工机械的消耗量标准是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的依据,而造价信息则只是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的参考.
第七条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包括下列各项:
(一)编制投资估算;
(二)编制设计概算:
(三)编制施工图预算;
(四)编制工程量清单、招标标底;
(五)编制投标报价;
(六)约定工程合同价;
(七)办理竣工结算和竣工决算。
[释义]本条是对工程建设不同阶段造价计价工作内容的规定.
(一)编制投资估算
建设工程投资估算,是指在项目投资决策过程中,根据拟建项目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及当地建设条件、价格情况等,参考当地已经建成的同类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对拟建项目所需投资额进行的估算。
投资估算是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项目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
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投资估算还是项目审批机关立项审批的一个主要内容.
投资估算有静态投资估算和动态投资估算两种.静态投资估算有按设备费用的百分比估算法、朗格系数法、生产能力指数法三种编制办法;
动态投资估算是在参考当地同类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基础上,考虑建设期内价格变动、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利率汇率影响等因素对拟建项目所需投资额的估算.
(二)编制设计概算
设计概算是设计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设计单位在投资估算的控制数额范围内,根据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图纸、建设地区自然、经济、技术条件和当地设备、材料市场价格等计算的建设项目所需投资额。
采用两阶段设计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必须编制设计概算;
采用三阶段设计的,技术设计阶段应当编制修正概算。
概算的投资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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