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建期环保技术监督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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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建期环保技术监督实施细则
中电投平顶山鲁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规章制度发布通知
2009年第20号
《中电投平顶山鲁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基建期环保技术监督实施细则》已经于2009年6月7日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经理:
二○○九年六月七日
规章制度控制表
制度名称
中电投平顶山鲁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基建期环保技术监督实施细则
制度编号
CPILY-YW-08-55
版本
签发日期
下次评估时间
起草人
部门
审核
分管领导审核
签发人
是否修订
2009
2009.6.7
2010.6.6
李小红
王宏彬
刘全山
许金莹
否
此
次
修
订
的
主
要
内
容
首次制订。
解释部门
工程技术部
实施及完善执行人
工程技术部各专工
中电投平顶山鲁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基建期环保技术监督实施细则
1目的
加强中电投平顶山鲁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鲁阳发电公司”)基建期环保监督管理工作,落实环保监督的各项措施,提高设备健康水平,确保机组安全、经济、高效、环保、可靠投运。
2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鲁阳发电公司基建期环保技术监督工作。
3职责
3.1技术监督领导小组下设由鲁阳发电公司、工程公司、各施工安装单位组成的环保技术监督三级网络。
鲁阳发电公司工程技术部为环保监督归口管理部门,在总工程师领导下统筹安排,协调各专业的环保监督工作。
3.2环保技术监督的职责
3.2.1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密切与节能、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相结合。
按照依法监督、分级管理、行业归口的原则,对电力建设和生产经营实施全过程、全方位技术监督。
3.2.2贯彻执行国家及行业有关环保技术监督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制度、规定;
3.2.3掌握环保设施投运及污染物排放状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措施、建议;
3.2.4参加新建、扩建、改建电力工程的设计审查、设备选型、监造、安装、调试、试生产全过程的环保技术监督和质量验收工作;
3.2.5参加和环保技术监督有关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查、环保设施竣工验收、重大环保设备改进、新型环保设备鉴定;
3.2.6研究和推广新技术,提高技术监督专业水平;
3.2.7参加对因技术监督不力而发生的重大事故的调查和原因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制定反事故措施,并监督实施;
3.2.8加强对燃料及原材料监督,环保设施效率及投运率监督,污染物排放和监测监督,确保环保技术监督监测质量;
3.2.9建立和健全环保技术监督档案。
4环保技术监督内容及要求
4.1环保技术监督内容
工程基建期环保监督的重点是监督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的落实情况,即防治污染项目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4.1.1设备监造阶段
4.1.1.1监督设计、制造单位提供的设备图纸、主要系统说明书、设备使用运行维护说明书、重大设计修改变更通知单及附加说明、设备制造质量检验书、重要部件材质检验报告、出厂证明书等;
4.1.1.2环保设备制造满足技术规范,满足设计指标要求和标准要求;
4.1.1.3对除尘除灰设施、脱硫设施、脱硝设施、废水处理及回收设施、消声降噪设施,进行主要工艺部件检查,确保材质合格,设备符合规范与技术协议要求,并提供监造报告;
4.1.1.4除尘器设备先进、技术成熟,除尘器电场或供电区数合理、通流面积及比收尘面积留有余量;烟气流速适宜,在电场内有足够的停留时间;
4.1.1.5脱硫设施、脱硝设施的设备先进、合理,技术成熟,具备长期稳定运行能力。
4.1.2安装施工阶段
4.1.2.1安装过程应符合电力建设及验收技术规定和设计图纸的要求。
设计、安装单位提供与环保设施有关的系统图纸、技术文件,包括设备修改、变更通知单及附加说明。
提供本工程质保大纲、设备质检记录、安装作业指导书及技术措施、工程联系单反馈处理记录、设备缺陷情况及处理记录、工程各分项施工与验收记录及质量检查有关文件。
4.1.2.2安装现场应做好下列工作:
1)环保设施的有关零部件,尤其是除尘、脱硫、脱销系统的各部件,按图纸要求检查验收,不能出现次品和替代品,确保安装质量。
2)除尘系统的主要设备安装检查:
整流变符合要求;气流分布板、导流板、挡风板、收尘极板排、放电极大小框架平展度、高压绝缘件、振打机构等符合设计、安装要求;卸输灰系统及灰位检测设施符合设备要求;除尘器测试孔及测试平台符合试验要求。
3)废水处理、烟气脱硫、脱硝系统及设备、各种消声设备的安装应符合安装图纸和其它相关要求,对每一安装工艺步骤严格监督,重点作好关键工序的质量检验,务必做到上道工序符合要求才进行下道工序。
4)安装工程中确保废水和噪声达标排放。
控制废水、废液、废渣、噪声及生活垃圾等污染物的产生,对废弃物品的排放严格执行相关标准,防止出现安全事故和污染事故隐患。
4.1.2.3各环境影响因素(噪声、粉尘、烟气、废水等)测试点、测试周期确定。
4.1.3调试阶段
4.1.3.1检查调试负责单位提供的除尘除灰、废水处理、烟气脱硫、脱硝、低氮燃烧、消声降噪和烟气连续监测设施的启动调试计划、调试措施、调试记录以及与环保监督有关的一切资料数据。
4.1.3.2电除尘器分步试运及整体验收检查:
振打、加热机构、卸排灰系统运转正常;电场各项技术指标合格;除尘器外壳密封保温合格;安全系统正确投运。
检查除尘器本体漏风试验、冷热态升压试验、气流均布试验、阴阳极振打等试验方案,确保机组启动前,以上试验要符合技术指标要求。
4.1.3.3检查各种废水处理设施(生活污水处理站、工业废水处理设施)的调试运行记录,保证各种废水废液排放达到国家标准。
4.1.3.4检查烟气脱硫、脱硝装置的各种调试措施、试验符合技术指标,满足设计要求,调试运行纪录保存齐全,调试期间数据记录完整。
4.1.3.5锅炉吹管前(会产生强噪声)及锅炉启动时(燃油阶段,不能投电除尘器、脱硫装置,烟囱会冒黑烟)需事先取得环保部门的许可。
4.1.3.6完善相关监测手段,及时对调试及试生产阶段的污染物排放进行监测监督。
各主要设备噪声、消声器降噪效果应符合技术协议设计要求。
4.1.3.7对生产各生产岗位的生产性粉尘、噪声、对高温、有毒有害物进行监测,提出有关作业岗位劳动卫生环境评价和分级意见。
4.1.3.8检查环保设施的运行情况,对污染物超标排放进行复检,并提出处理意见和解决办法。
4.1.3.9参加有关环保问题的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提出反措。
4.1.3.10监测废气、污水、噪声的各项指标,对烟气的烟尘、SO2、NOX、CO、CO2、废水等指标情况进行分析并提出整改意见。
4.1.4试生产阶段的环保技术监督
4.1.4.1环保监督规章制度及有关表、图应完整准确,运行记录、分析报告、试验总结等技术资料应符合要求。
4.1.4.2锅炉吹管前(会产生强噪声)及锅炉启动时(燃油阶段,不能投电除尘器、脱硫装置,烟囱会冒黑烟)要事先取得环保部门的许可。
4.1.4.3保证除尘除灰、脱硫、脱销、设施、废水处理与回收设施及烟气连续监测装置等环保设施的投入率。
4.1.4.4及时采取技术措施,确保各种污染物达标排放且污染物排放总量符合要求。
4.1.4.5防止产生灰场、煤场扬尘污染及其它污染事故或污染纠纷。
4.1.4.6进行机组环保性能试验,确保各项指标达到国标及合同指标要求。
4.1.4.7指导进行环保设施竣工验收。
烟尘、烟气、废水、噪声、灰渣等各项污染物排放指标应达到环评报告中的要求。
4.1.4.8对各生产岗位的生产性粉尘、噪声、对高温、有毒有害物进行监测,提出有关作业岗位劳动卫生环境评价和分级意见。
4.1.4.9检查环保设施的运行情况,对污染物超标排放进行复检,并提出处理意见和解决办法。
4.1.4.10参加有关环保问题的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提出反措。
4.1.4.11监测废气、污水、噪声的各项指标,对烟气的烟尘、SO2、NOX、CO、CO2、废水等指标情况进行分析并提出整改意见。
4.2工作要求
4.2.1本细则所指的环保监督是以燃料及原材料、环保设施和污染物为对象,以环境保护标准为依据,以环境监测为手段,监督环保设施的正常投运和污染物的达标排放。
4.2.2环保技术监督是一项全方位、全过程的技术管理工作,覆盖环境影响评价、设计审查、环保设备选型、安装、调试、设施验收、生产运行、检修的全部生产过程中。
4.2.3环保技术监督要依靠技术进步,采用和推广成熟、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方法,推行文明、清洁生产,不断提高环保技术监督的专业水平。
4.2.4建设项目严格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制度,执行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
4.2.5电力建设前期,要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HJ/T2.1~2.3、《火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HJ/T13~1996做好前期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4.2.6设计阶段必须按照《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环保部分)》(DL5000-94)及《火力发电厂环境保护设计规定(试行)》(DLGJ102-91)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审批意见的各项要求及措施编写环境保护篇(卷)。
4.2.7施工阶段应保护施工现场周围的环境,采取积极有效措施,防止对自然环境造成不应有的破坏,防止和减轻粉尘、噪声、震动等对周围生活居民区的污染和危害。
并定期对施工阶段的污染物排放进行监测。
4.2.8施工阶段应对环保设施的安装、调试进行监督管理。
4.2.9环保设施必须与电力设备同时投入运行,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保局令第13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监测办法》(环监〔1995〕335号)和《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施工验收监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2000]38号)的规定进行验收。
5支持性文件
5.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5.2《电力工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5.3《火电行业环境监测管理规定》;
5.4《国家电力公司环境保护技术监督管理规定》;
5.5《火电厂环境监测技术规范》DL414-90;
5.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96;
5.7《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1-92;
5.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HZB1-1999;
5.9国家环保局编《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4版;
5.10《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96;
5.11《大气环境质量标准》GB3095-96;
5.12《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
5.13《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GB12349-90;
5.14《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
5.15国家环保局-90《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
5.1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16157-1996;
5.17《燃煤电厂电除尘器运行维护管理导则》DL461-92;
5.18《火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大纲》原能源部文件[1990]199号文;
5.19《火力发电厂环境影响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原则和内容深度规定》(SD208-87);
5.20《火电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规范》(HJ/T13-96);
5.21《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DL5000-2000)。
制度执行情况反馈意见表
制度名称
中电投平顶山鲁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基建期环保技术监督实施细则
制度编号
CPILY-YW-0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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