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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15号令《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第10条:
施工单位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建设工程实行总包和分包的,由总包单位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者分阶段施工组织设计。
分包单位在总包单位的总体部署下,负责编制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
4.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15号令《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第11条:
施工组织设计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工程施工任务情况;
(二)施工总方案、主要施工方法、工程施工进度计划、主要单位工程综合进度计划
和施工力量、机具几部署;
(三)施工组织技术措施,包括工程质量、安全防护以及环境污染防护等各种措施;
(四)施工总平面布置图;
(五)总包和分包的分工范围及交叉施工部署等。
4.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15号令《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第12条:
建设工程施工必须按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
在施工过程中确需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重大修改的,必须报批准部门同意。
4.5《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4.6苏建工【2004】458号关于贯彻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监理安全责任的通知:
1.施工单位报审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必须具有安全技术措施,对于《条例》第26条和建设部《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审查办法》(建质【2004】213号)(现已经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质【2009】87号)规定的有关部分工程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施工单位报审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必须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施工单位报审的资料必须完整齐全,审批手续齐备,包括按照规定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等,同时应附计算书、安全验算结果和必要的参考资料;
对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30米以上高空作业工程、大江大河中深水作业工程、房屋拆除爆破和其他土石大爆破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按规定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论证、审查,并同时提供专家论证、审查意见。
施工单位对其报审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安全性和可行性负责。
2.工程监理单位在接到施工单位报审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资料后,应当审查其是否符合报审资料要求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修改后重新报审,直到符合要求为止。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审查意见,包括按规定应当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等。
3.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监理单位审查同意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施工。
施工单位擅自施工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
4.7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质【2009】8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管理办法》第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组织专家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
第六条:
建筑工程实现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其中,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现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第七条:
专项施工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概况: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施工技术保证条件。
(二)编制依据: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
(三)施工计划:
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和设备计划。
(四)施工工艺技术:
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
(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
组织保证、技术保证、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
(六)劳动力计划: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
(七)计算书及相关图纸。
第八条:
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
经审核合格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不需专家论证的专项施工方案,经施工单位审核合格后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
第九条: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实现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下列人员应该参加专家论证会:
(一)专家组成员;
(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三)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和相关人员;
(四)施工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五)勘探、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4.8苏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特点及施工现场的条件,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或编制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并向所有施工管理人员、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以下工程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方案:
(一)单体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群体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高度24米以上的高层建筑;
(二)高架路和桥梁工程,投资额超过500万元的其它市政基础设施项目;
(三)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成片房屋拆除工程,5层以上的房屋拆除工程,爆破工程;
(四)开挖深度4米以上的深基坑支护工程和土方开挖工程;
(五)梁跨度9米以上,或者梁的截面积0.3平方米以上,或者板厚0.15米以上,或者支撑高度6米以上的模板工程;
(六)起重吊装工程和钢结构安装工程;
(七)其他有重大危险源的工程。
4.9《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第3.3.2条总监的职责第6条:
审定承包单位提交的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进度计划。
4.10《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第5.2.3条:
工程项目开工前,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承包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并提出审查意见,并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认后报建设单位。
五、监理对施工方案的审查
•程序性:
审查方案的编制和审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的程序。
•符合性:
方案的内容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的要求。
5.1监理对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查
5.1.1审查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批手续,编制人、审核人、批准人签名应齐全。
5.1.2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通常应在项目经理的组织下,由项目工程师负责编制,经过施工单位技术、质量、安全部门审核后报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监理人员应根据施工单位的资质证书进行核对批准人员是否是单位技术负责人。
5.1.3审查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是否齐全,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通常应包含下列内容: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号第11条
(一)工程施工任务情况;
(二)施工总方案、主要施工方法、工程施工进度计划、主要单位工程综合进度计划和施工力量、机具及部署;
(六)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
(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及以上或者设备总容量在50千瓦及以上,应编制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
)
5.1.3.1、工程概况:
(1)工程性质和作用:
主要说明:
工程类型、使用功能、建设目的、建设工期、质量要求和投资额,以及建成后的地位和作用。
(2)建筑和结构特征:
主要说明:
工程平面组成、层数、层高和建筑面积,并附平面、立面、剖面图,结构特点、复杂程度和抗震要求,并附主要工程量一览表。
(3)建造地点特征:
建造地点及其空间状况,气象条件及其变化状况,工程地形和工程地质条件及其变化状况;
水文地质条件及其变化状况,以及冬期施工起止时间和土壤冻结深度。
(4)工程施工特征:
结合工程具体施工条件,找出其施工全过程中的关键工程,并从施工方法和措施方面给予合理解决。
5.1.3.2施工目标:
根据单项(位)工程施工合同要求的目标,确定其施工目标,该目标必须满足或高于合同要求目标,并作为控制质量和成本计划的依据施工进度。
5.1.3.3施工管理组织:
管理组织目标是否明确?
管理组织机构是否建立?
管理岗位职责是否明确?
管理人员是否落实?
是否符合招投标文件的要求?
资质是否符合规定?
5.1.3.4施工方案:
施工起点流向、施工程序、施工方法确定、施工机械、施工措施。
5.1.3.5施工准备计划:
人、机、料、环境
5.1.3.6施工进度计划:
进度目标、编制进度计划、保证进度计划的方法措施。
5.1.3.7施工质量计划:
质量目标、建立质量控制体系、明确质量控制点、质量控制的方法和措施。
5.1.3.8施工安全计划:
安全目标、建立安全保证体系、各项安全保障措施。
5.1.3.9施工环保计划:
环保目标、环保组织机构、环保内容和措施。
5.1.3.10施工资源计划:
劳动力需要量计划、建筑材料(设备)需要量计划、预制品需要量及加工计划、施工机具需要量计划等。
5.1.3.11施工平面布置:
起重机械位置、材料堆场、厂库加工厂位置、运输道路、行政管理和文化生活福利设施布置、施工供水和排水、施工供电设施等。
5.1.4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是否符合强制性条文的要求。
工程建设标准是为在工程建设领域内获得最佳秩序,对建设活动或其结果规定共同的和重复使用的规则、导则或特性的文件。
“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把已经批准的国家、行业标准中将带有“必须”和“应”规定的条文里对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的条文称为强制性条文。
是否符合强制性条文举例
1、《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第5.1.4条:
灌注桩的位置偏差必须符合表5.1.4的规定,桩顶标高至少比设计标高高出0.5米。
审核方案时如果桩顶标高达不到上述要求,即认为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2、《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第4.0.1:
水泥进场使用前,应分批对其强度、安定性进行复验。
检验批应以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编号为一批。
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复查试验,并按其结果使用。
不同品种的水泥,不得混合使用。
在审查方案时,材料检测计划中水泥检测计划如果不符合上述规定,即为不符合强制性条文的规定。
5.1.5监理审查应由总监组织专业监理共同进行。
5.1.6监理审查施工施工组织设计应在合同约定的日期内审查完成。
5.1.7.监理审查的意见应明确,并应做到意见闭合。
5.1.8方案报审表应符合江苏省监理现场用表的要求。
(A3.1、A3.9)
审核意见
•经审核,报审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未违反有关国家强制性条文,满足施工要求,同意按该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指导施工。
如承包商报审的施工方案,导致合同外费用的
增加,监理需要签署明确的不同意增加费用的意见:
同意该施工方案,但增加的费用不予认可。
如因工程需要,有些特殊施工方案确需要增加费用,监理签署意见:
同意该施工方案,承包商需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补充协议确定增加的费用。
•经审核,报审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不能满足施工要求,不同意按该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指导施工,请按监理的要求(附监理审核意见)于X年X月X日前重新报审。
5.2一般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查
5.2.1审查专项施工方案的批准手续,其中临时用电专项方案、塔吊专项方案应经过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其他一般专项方案可以由项目部技术负责人编制,公司安全部门、技术部门审核批准。
5.2.2审查专项方案的内容是否齐全,通常应包含:
工程背景介绍、专项方案适用范围、施工顺序、施工工艺、技术措施、安全措施等,必要时应附简图和计算书。
5.2.3审查专项方案是否符合强制性条文的要求。
5.2.4专项方案由相应专业监理工程师和总监共同审查。
5.2.5审查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并应做到意见闭合。
5.2.6施工存在总分包的,应分别由总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批准。
5.3危险性较大的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查
5.3.1审查危险性较大专项方案的审批手续是否齐全,危险性较大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如果有专业工程分包单位的,可以由分包单位组织编制。
危险性较大的专项方案应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的技术、质量、安全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后,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5.3.2审查危险性较大专项方案的内容是否齐全。
方案通常应包含下列内容: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
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
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
5.3.3审查方案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5.3.4监理审查应由总监组织专业监理共同进行。
5.1.5监理审查施工施工组织设计应在合同约定的日期内审查完成。
5.1.6监理审查的意见应明确,并应做到意见闭合。
5.4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专项方案的审查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专项方案的审查大部分内容与危险性较大专项方案审查的内容相同,主要不同点如下:
5.4.1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议。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5.4.2审查参加论证会的人员,下列人员应当参加:
(三)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
(五)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5.4.3审查专家组成员的资格,专家组成员应当由5名及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
本项目参建各方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5.4.4审查施工单位是否根据专家意见进行了完善。
根据论证已经需要做重大修改的,应重新组织专家论证。
5.4.5施工单位根据专家论证意见完善的方案,除需要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外,还需要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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